GB/T 40711.2-2021英文译本《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2部分:怠速起停系统》

ChinaAutoRegs|GB/T 40711.2-2021 英文版翻译 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2部分:怠速起停系统
Off-cycle technology/device energy saving effects evaluation methods for passenger cars—Part 2:Idle start-stop system

GB/T 40711.2-2021英文译本《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2部分:怠速起停系统》

CONTENTS

Foreword II
Introduction III
1 Scope 1
2 Normative References 1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1
4 General Requirements 1
5 Test Procedure 1
6 Test Results 3
Annex A (Normative) Idle Start-Stop System Test Report 5
Bibliography 8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怠速起停系统节能效果的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怠速起停系统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类车辆,本文件不适用于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233—2020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578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T 19753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27999—2019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GB 27999—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怠速起停系统 idle start-stop system
在车辆即将停止或车辆停止且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时,能够自动关闭发动机,并且能够根据驾驶员的操作或车辆需求重新起动发动机的系统。
4 总体要求
4.1 怠速起停系统工作期间不应影响车辆的安全运行。
4.2 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检测机构,同时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a) 怠速起停系统关键部件供应商、型号的说明;
b) 怠速起停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的说明,包括关闭和重新起动发动机的条件;
c) 发动机怠速转速;
d) 可手动开关的节能装置的列表,包括装置名称及功能说明等。
4.3 被试车辆应符合GB 19578—202X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和GB 18352.6—2016(或其他适用版本)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4.4 试验条件应满足GB/T 19233—2020 第5 章的要求;对于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NOVC-HEV),试验条件应满足GB/T 19753—202X 第4 章的要求。
4.5 怠速起停系统应按照第5 章要求进行试验,按附录A 的规定记录试验用车辆参数和试验数据。按照第6 章要求的计算方法计算节能效果,计算结果以升每100 千米(L/100km)表示,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5 试验规程
5.1 怠速起停系统燃料消耗量测定
5.1.1 试验前,应通过在底盘测功机上至少运行一个GB/T 19233—2020 中4.3 规定的全球统一轻型车测试循环(WLTC)或中国乘用车行驶工况(CLTC-P)进行预热,预热过程中试验循环的选择与5.1.2规定的试验一致。
5.1.2 车辆按照GB/T 19233—2020 中6.1、6.2、6.4 及6.5 所述的方法和7.1~7.4 的要求分别按照WLTC和CLTC-P 依次进行怠速起停系统的开启和关闭试验;对于NOVC-HEV,按照GB/T 19753—202X 中6.1 及6.4 所述的方法和7.2 的要求分别按照WLTC 和CLTC-P 依次进行怠速起停系统的开启和关闭试验。每组试验由连续进行的一次怠速起停系统开启和一次怠速起停系统关闭试验组成,每组试验由同一驾驶员完成,共进行3 组。每组试验应使车辆保持充分预热的状态,否则应按照5.1.1 重新进行预热。
5.1.3 对无法手动关闭怠速起停系统的车辆,可通过适当方式(例如开启车门或前舱门,但不能增加整车能耗)使其不工作以进行怠速起停系统关闭试验。
5.1.4 如果车辆中装备有其他可通过手动方式开启和关闭的节能装置,试验中应使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5.1.5 怠速起停系统关闭试验中,还应记录怠速转速与怠速燃料消耗率(或者按照检测机构认可的方式单独进行怠速转速和怠速燃料消耗率测量),所记录怠速转速与制造商提供的标称值或标称中心值之差不应超过±50 rpm。关闭与开启状态下的燃料消耗量差值(单位为升每100 千米)与试验行驶里程(单位为千米)的乘积不应超过怠速燃料消耗率(单位为升每小时)与WLTC 或CLTC-P 的怠速工况时长(单位为小时)乘积的1.05 倍,如公式(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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