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84-2022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ChinaAutoRegs|GB 15084-2022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Motor vehicles-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Requirements of performance and installation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5084-2013《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与GB1508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了“球形表面”、“非球形表面”、“非球面镜”、“摄像机-监视器系统”、“亮度对比度”、“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点光源发现因子”、“点光源对比度因子”等术语定义(见3.9、3.10、3.11、3.14、3.19、3.27、3.31、3.32)。
—— 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 修改了Ⅰ类视镜反射面边缘应包于保护框体内的要求(见4.1.1.3,2013版的4.1.1.2)
—— 增加了凸出高度小于5 mm的外表面零件的棱边应倒角的要求(见4.1.1.5)
—— 增加了凸出高度测量方法(见4.1.1.5.1、4.1.1.5.2)
—— 修改了广角外视镜的尺寸要求(见4.1.2.1.3,2013版的4.1.2.1.3)
—— 修改了间接视野装置进行扫描、成像并返回至初始位置所需的总时间要求(见4.2.1.2,2013版的4.2.1.2)
—— 增加了Ⅰ至Ⅳ类间接视野装置电磁兼容的要求(见4.2.1.3)
—— 增加了CMS凸出高度要求及凸出高度的测量方法(见4.2.2.1.2、4.2.2.1.2.1、4.2.2.1.2.2)
—— 增加了Ⅰ至Ⅳ类CMS的功能性要求(见4.2.2.2)
—— 修改了Ⅴ类和Ⅵ类CMS的功能性要求(见4.2.2.3,2013版的4.2.2.2)
—— 增加了对于CMS的撞击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2.4)。
—— 修改了间接视野装置最少安装数量和视野要求(见表6,2013版的表2)
—— 修改了Ⅱ类和Ⅲ类间接视野装置视野范围要求(见6.5.2、6.5.3,2013版的6.5.3、6.5.4)
—— 修改了Ⅴ类间接视野装置的视野范围要求(见6.5.5.6至6.5.5.12,2013版的6.5.6)
—— 增加了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要求(见第7章)
本标准参照了ECE R46 /Rve.1/Add.45/Rev.6/2016《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及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起草。
本标准与ECE-R46法规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
—— 删除了ECE-R46法规中的第3章申请批准、第4章标识、第5章审批、第7章间接视野装置的改造和批准的推广、第8章生产一致性、第9章处罚非生产一致性、第10章停止生产、第11章负责进行测试的技术服务名称和地址,和进行批准的行政机关、第13章报批、第14章批准、第17章车辆型式变更和认证扩展、第18章生产一致性、第19章处罚非生产一致性、第20章停止生产、第21章负责进行测试的技术服务名称和地址,和进行批准的行政机关、第22章过渡性条文,附录1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型式认证的申报资料、附录2关于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辆型式认证的申报资料、附录3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附录5间接视野装置批准标志的布置、附录8汽车乘坐位置“H”点以及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附录8~附件1三维“H”点装置描述(3 DH 装置)、附录8~附件2三维坐标参照系、附录8~附件3关于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其原因是采用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及本标准不涉及有关认证的内容。
本标准与ECE-R46法规相比在结构上有调整,附录A列出了本标准与ECE-R46法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46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 15084-1994、GB 15084-2006、GB 15084-20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M和N类以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4660-2017 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ISO 15008:2003 道路车辆——交通信息和控制系统的人机工程学方面-车内视觉显示的规范和符合程序(Road vehicles -Ergonomic aspects of transport information and control systems — Specifications and compliance procedures for in-vehicle visual presentation)
ISO 16505:2019 道路车辆——CMS系统在人机工程学及性能方面——要求和检测方法(Road vehicles-Ergonomic and performance aspects of Camera Monitor Systems Requirements and test procedure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间接视野装置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用来看清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视野的装置,可包括传统的光学视镜、摄像机-监视器系统或其他能够向驾驶员提供间接视野信息的装置。
3.2
视镜 mirror
通过反射面,在规定的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视野的装置,不包含潜望镜之类的装置。
3.3
内视镜 interior mirror
安装在乘员舱内部的视镜。
3.4
外视镜 exterior mirror
安装在车辆外部的视镜。
3.5
监视镜 surveillance mirror
不同于3.2 规定,可以安装在车辆内部或者外部,提供不同于6.5规定的视野的视镜。
3.6
曲率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
r
是指用附录C规定的方法在反射面上测得的曲率半径的平均值。
3.7
在反射面某一点的基本曲率半径 principal radii of curvature at one point on the reflecting surface
ri
是指用附录C规定的仪器,通过反射面中心,并平行于视镜b线段(见4.1.2.1.2)或垂直于该线段方向上测得的曲率半径。
3.8
在反射面某一点的曲率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 at one point on the reflecting surface
rp
基本曲率半径的算术平均值。见式(1)
3.9
球形表面 spherical surface
在所有方向上的半径都相等且恒定不变的表面。
3.10
非球形表面 aspherical surface
仅在一个平面上有恒定半径的表面。
3.11
非球面镜 aspherical mirror
包括球形表面和非球形表面的镜面,并且反射面在由球形表面向非球形表面过渡时需标出。镜面的主轴的曲率在XY坐标系中由球形部分主拱顶的半径通过下面的公式(2)确定。

R: 球形部分的标称半径;
k:曲线变化常数;
a:球面主拱顶球面尺寸常数。
3.12
反射表面中心 centre of the reflecting surface
反射面可见区域的几何中心。
3.13
视镜组成部件的曲率半径 “c” radius of curvature of the constituent parts of the mirror
形状最接近视镜组成部件某一部位曲线形状的圆弧的半径。
3.14
摄像机-监视器系统camera-monitor system
CMS
通过摄像机与监视器组成的系统,在规定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视野的间接视野装置,以下简称CMS。
3.15
摄像机 camera
通过镜头和感光电子器件将外部世界的影像转变为视频信号的装置。
3.16
监视器 monitor
将视频信号转变为可见光光谱影像的装置。
3.17
其他间接视野装置 other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在3.1中定义的,不通过视镜或者摄像机-监视器系统获取视野的装置。
3.18
视野辅助系统 vision support system
能够让驾驶员看见或者发现车辆周围物体的装置。
3.19
亮度对比度 luminance contrast
物体与其紧邻背景/环境的亮度比值,可将物体从其背景/环境中区分出来。
3.20
分辨率 resolution
可被感知系统识别的最小细节,即从大的整体中分辨出来。人眼的分辨率称为视觉灵敏度。
3.21
临界物体 critical object
高为0.5 m,直径为0.3 m的圆柱体。
3.22
临界视觉 critical perception
人眼在各种条件下一般能达到的视觉水平。
3.23
视野 field of vision
借助间接视野装置,可以观察到三维空间的范围。它基于装置所提供的地面视图,并且可以在装置适用最大发现距离的基础上予以限定。
3.24
发现距离 detection distance
从摄像机镜头中心到临界物体被探测到的最远点之间的距离(刚刚达到临界视觉的限值)。
3.25
可见光谱 visual spectrum
波长位于人眼视觉限值范围内的光,即波长380 nm-780 nm。
3.26
弥散smear
太阳光或其他高亮光源照射摄像头上时显示在监视器上的亮条。
3.27
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 mirror and CMS dual function system
Ⅰ类CMS装置,监视器安装在一个半透明的Ⅰ类视镜上,监视器在CMS模式下是可见的。
3.28
间接视野装置同一型式 type of device for indirect vision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别的装置:
—— 装置(如果相关,包括装置与车身的连接件)的设计;
—— 对于视镜而言,类型、形状、尺寸以及反射面的曲率半径;
—— 对于摄像机-监视器系统而言,类别、视野、放大倍数和分辨率。
3.29
监视摄像机-监视器-记录装置 surveillance camera-monitor-recording device
一种由摄像机和监视器或记录设备组成的装置,不同于3.14定义的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它可以被安装在车内或车外,以提供不同于6.5所规定的视野,或者提供车内或车辆周围的安防系统。
3.30
间接视野装置的类别 class of device for indirect vision
所有的装置具有一种或多种共同特征或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内后视野装置,在6.5.1中规定了其视野。
Ⅱ、Ⅲ类:主外后视野装置,在6.5.2、6.5.3中规定了其视野。
Ⅳ类:广角外视野装置,在6.5.4中规定了其视野。
Ⅴ类:补盲外视野装置,在6.5.5中规定了其视野。
Ⅵ类:前视野装置, 在6.5.6中规定了其视野。
Ⅶ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在6.5.7中规定了其视野。
3.31
点光源发现因子 point light source detection factor
PLSDF
基于亮度和监视器上显示的点光源水平和垂直方向尺寸,对一对点光源的区分水平。
3.32
点光源对比度因子point light source contrast factor
PLSCF
基于水平方向上亮度曲线的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间的亮度差,对一对点光源的区分水平。
3.33
驾驶员眼点 driver′s ocular points
通过汽车制造厂设计确定的驾驶员乘坐位置中心,作一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的平面。从该平面内的驾驶员座椅R点向上635 mm,作垂直于该平面的一条直线段。在直线段与该平面交点的两侧各32.5 mm处(总距离65 mm)作两个点。这两个点分别是驾驶员的左眼和右眼的中心点。
3.34
双眼总视野 ambinocular vision
左眼视野与右眼视野叠加在一起得到的总视野,如图1中D区域所示。

图1 双眼总视野
3.35
与间接视野装置相关的车辆型式 type of vehicle as regards indirect vision
在下列基本特征方面相同的机动车辆:
—— 间接视野装置的类别;
—— 导致减小视野范围的车身特征;
—— 驾驶员座椅的R点坐标;
—— 强制安装和选装间接视野装置(若已安装)的安装位置和认证标志。
3.36
平头驾驶室 forward control
发动机全长的50%以上位于风窗玻璃基座前端最远点的驾驶室内,并且转向盘毂也位于车辆总长的前1/4内。
3.37
基准眼点 ocular reference point
驾驶员两眼点之间的中点。
4 技术要求
4.1 视镜
4.1.1 一般要求
4.1.1.1 所有的视镜均能调节。
4.1.1.2 Ⅱ类-Ⅶ类视镜:反射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周边上所有点在任何方向上的曲率半径c都应不小于2.5 mm。如果反射面边缘超出保护框架,则凸出部分边缘上的曲率半径c应不小于2.5 mm,且凸出部位在50 N的作用力下,能回到框架内,该力应近似平行车辆纵向基准面,且水平施加到反射面突出保护框架最高的点上。
4.1.1.3 Ⅰ类视镜:反射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周边上所有点在任何方向上的曲率半径c都应不小于2.5 mm。如果后视镜反射面边缘超出保护框架,此要求应适用于凸出的部分的边沿。
4.1.1.4 经5.2试验后,将视镜安装在平面上,不考虑装置的调节位置,I类视镜所有能与直径165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或Ⅱ类至Ⅶ类视镜所有能与直径为100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包括与支架保持连接的部位,其曲率半径c均应不小于2.5 mm。
4.1.1.5 条款4.1.1.2、 4.1.1.3和4.1.1.4不适用于凸出高度小于5 mm的外表面,此种零件外表面的棱边应该被倒角,除非凸出高度小于1.5 mm。确定凸出尺寸应使用下述方法。
4.1.1.5.1 安装在凸出表面的零件的的投影尺寸可以直接测量或者通过在其安装位置的图纸来确定。
4.1.1.5.2 如果安装在复杂表面的零件的凸出尺寸无法被简单的直接测量到,那么就需要用一个直径为100 mm的球体的球心到凸出部分标称线距离的最大值来确定,球体滚过该部件,在滚动过程中需保持球体始终与凸出部分相接触,如图2所示:

图2 测量示意图
4.1.1.6 对于视镜上直径或最大对角线小于12 mm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经过倒角处理,则不必满足4.1.1.4曲率半径的要求。
4.1.1.7 将视镜连接到车辆上的连接件应按下述方法设计,即以保证视镜顺着撞击方向偏移的转动轴或旋转中心,或两者之一为轴线,作一半径为70 mm的圆柱体(L类车辆为50 mm),该圆柱体至少应切到连接件所连接的基座或车身表面部分。
4.1.1.8 对外视镜来说,若4.1.1.2和4.1.1.4所涉及的零件是用不大于邵尔硬度为A60的材料制成,则不必满足上述要求。
4.1.1.9 对内视镜来说,若视镜上的零件是用小于邵尔硬度A50的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持件上,则4.1.1.3和4.1.1.4的试验只适用于该支持件。
4.1.2 特殊要求
4.1.2.1 尺寸
4.1.2.1.1 内视镜(I类)
能在其反射面上绘出一个矩形,该矩形的高度为40 mm,底边长为a,a尺寸的计算方法见公式(3)
4.1.2.1.2 主外视镜(Ⅱ类和Ⅲ类)
反射面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 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以a为底边,高为40 mm的矩形;
—— 在反射面上还能绘出与矩形高平行的线段,其长度为b;
表1中给出了a和b的最小值。
4.1.2.1.3 广角外视镜(Ⅳ类)
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4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如需要,可以与一个Ⅱ类视镜共同提供该视野。
4.1.2.1.4 补盲外视镜(Ⅴ类)
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5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5 前视镜(Ⅵ类)
反射面的轮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6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6 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所适用的后视镜 (Ⅶ类)
反射面的最小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面积应不小于6 900 mm2;
b) 当视镜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小于94 mm;
c) 当视镜不为圆形时,其反射面内应能容纳一个直径为78 mm的圆。
反射面的最大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任何圆形后视镜的直径应不大于150 mm;
b) 任何非圆形后视镜的反射面应该在120 mm×200 mm的矩形内。
4.1.2.2 反射面和曲率半径
4.1.2.2.1 反射面要求
视镜的反射面应为平面或球状凸面。外视镜反射面可以附加一个非球面部分,只需要主视镜能满足间接视野的要求。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的标态反射面的反射率数值应不低于40%。若视镜有两个工作位置(白天和夜间),则处于白天位置时应能正确辨认道路交通的彩色信号,处于夜间位置时的反射面的反射率数值应不低于4%。
除视镜长期在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反射面应能满足以上规定的反射率数值。
4.1.2.2.2 曲率半径要求
4.1.2.2.2.1 曲率半径之差要求如下:
a) 曲率半径ri’或ri值与rp值之差不得大于0.15r。
b) 任一点的rp(rp1、rp2和rp3值与r值之差不得大于0.15r。
c) 当后视镜反射面的r值不小于3 000 mm时,a) 和 b)中所述的0.15r可用0.25r替换。
4.1.2.2.2.2 反射面附加非球面部分的要求如下:
a) 附加的非球面部分面应具备足够的尺寸和适当的形状,以便于向驾驶员提供有用的信息。一般情况下,曲面的宽度至少应为30 mm。
b) 附加非球面部分的曲率半径 ri 应不小于150 mm。
4.1.2.2.2.3 球面镜面r值应不小于下列要求:
a) Ⅰ类内视镜为1 200 mm;
b) Ⅱ类和Ⅲ类主外视镜为1 200 mm;
c) 广角外视镜(Ⅳ类)和补盲外视镜(Ⅴ类)为300 mm;
d) 前视镜(Ⅵ类) 为200 mm;
e) Ⅶ类视镜应不小于1 000 mm,且不大于1 500 mm。
4.1.2.2.2.4 视镜曲率半径的测量方法见附录C。
4.2 除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
4.2.1 一般要求
4.2.1.1 如果需要用户进行调节,那么应在不使用工具的条件下即可调整间接视野装置。
4.2.1.2 如果间接视野装置只能通过对视野进行扫描的方式来观察所规定的整个视野,则在22℃±5℃的条件下,进行扫描、成像并返回至初始位置所需的总时间不得超过200 ms。
4.2.1.3 Ⅰ类至Ⅳ类的CMS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34660的规定。
4.2.2 摄像机–监视器系统(CMS)
4.2.2.1 一般要求
4.2.2.1.1 不考虑装置的调节位置,当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安装在制造商推荐的正常驾驶位置上时,对于安装在车内的CMS或CMS的部件可能与直径165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或对于安装在车外的CMS或CMS的部件可能与直径100 mm的球体静态接触的部位,所有部件的曲率半径c均应不小于2.5 mm。
4.2.2.1.2 4.2.2.1.1的要求不适用于凸出高度小于5 mm的外表面,此种零件外表面的棱边应该被倒角,除非凸出高度小于1.5 mm。确定凸出尺寸应使用下述方法。
4.2.2.1.2.1 安装在凸出表面的零件的的投影尺寸可以直接测量或者通过在其安装位置的图纸来确定。
4.2.2.1.2.2 如果安装在复杂表面的零件的凸出尺寸无法被简单的直接测量到,那么就需要用一个直径为100 mm的球体的球心到凸出部分标称线距离的最大值来确定,球体滚过该部件,在滚动过程中需保持球体始终与凸出部分相接触,测量示意图见图2。
4.2.2.1.3 直径或最大对角线长度小于12 mm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经过倒角,则不必满足4.2.2.1.1对曲率半径的要求。
4.2.2.1.4 将CMS连接到车辆上的连接件应按下述方法设计,即以保证CMS顺着撞击方向偏移的转动轴或旋转中心,或两者之一为轴线,作一半径为70 mm的圆柱体(L类车辆为50 mm),该圆柱体至少应切到连接件所连接的基座或车身表面部分。
4.2.2.1.5 如果摄像机和监视器部件制作材料的邵氏硬度低于A60并且安装在一个刚性支架上,那么第4.2.2.1.1条的要求仅适用于支架。
4.2.2.2 Ⅰ类至Ⅳ类CMS的功能要求
4.2.2.2.1 一般要求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所有4.2.2.2中使用的定义与符号与ISO 16505:2019第3章和第4章中一致。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所有4.2.2.2中规定的要求应按ISO 16505:2019第7章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验证。
4.2.2.2.2 亮度调节
监视器的平均亮度应能根据环境条件手动或自动调节。
4.2.2.2.3 运行准备(系统可用性)
如果系统不可操作(例如CMS失效),应该以警告提示、显示信息或者状态指示器缺失等方式告知驾驶员,用户手册上应该解释这些提示信息。
4.2.2.2.4 方向均匀性
在监视器上显示70%灰度等级图像,在以下方向上监视器的亮度与设计观察方向上的亮度L(Θmonitor/D, Φmonitor/D) 的差值应满足:该差值与设计观察方向上的亮度L(Θmonitor/D, Φmonitor/D)的比值在监视器标准各向同性范围内不超过35%,且在监视器扩展各向同性范围内不超过50% 。
对于标准各项同性范围:
4.2.2.2.6 亮度和对比度复现
亮度和对比度复现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当重现高对比度图案时,监视器的最小亮度对比度(包括任何屏幕保护)应满足:
——对于直接日光照射条件:2:1;
——对于散射环境光线的白天条件:3:1;
——对于日落条件:2:1;
——对于夜间条件:10:1,I类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为5:1。
b) 摄像机的夜间条件,采用黑暗环境复现,即物体上所能测量到的最大照度不应超过2.0 lx;
c) 在夜间条件下,监视器的背景亮度应被限制,最大背景亮度应小于2.0 cd/m2;
d) 用户手册中应提示照射在监视器上的日光或其他强光源的光会降低亮度对比度,需要驾驶员特别警觉和注意。
4.2.2.2.6.1 日间带天空散射光照射试验
日间带天空散射光照射试验按ISO 16505:2019中7.8.2试验2进行,但使用的散射光源亮度应为(4 000-4 200)cd/m2。若制造商要求,可根据图3来确定散射光源的亮度值。

图3 投射面积比例与散射光源亮度
确定离开车辆投射面积比例的程序:
(a) 确定车辆内来自监视器扩展各向同性范围的镜像的投射面积
(b) 考虑监视器设计观察方向,在监视器定义尺寸的中心进行评估(见图4)

图4 评估监视器中心定义的尺寸
该投射区域代表全部需考虑的表面。
基于模拟试验,评估来自车辆开口的入射光所投射面积的比例(如:通过侧门车窗、后车窗或天窗;但有不透明遮板的天窗不计为开口)。
如果I类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的方向可调节,则:
基于模拟试验,如果申请人证明,I类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的调节范围可使驾驶员避开任何来自车辆开口入射的反射光(当驾驶员的眼睛在标准各向同性范围的任何固定位置),那么散射光源的亮度值应是ISO 16505:2019中7.8.2试验2所规定的1 300 cd/m2-1 500 cd/m2之间的任意值。
4.2.2.2.7 灰度等级复现
CMS应能在监视器上显示至少8个明显不同的灰度等级。对于灰度等级复现,应按附录F中规定的试验方法验证。
4.2.2.2.8 色彩还原
对于色彩还原,监视器上复现的图卡色块的色相角应符合如下要求。色坐标值是按CIE 1976均匀色度空间描述的:
a) 红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0º,44.8º]或[332.2º,360º];
b) 绿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96.6º,179.9º];
c) 蓝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209.9º,302.2º];
d) 黄色坐标值范围不得超出[44.8º,96.6º];
e) 为了与白色区分开,定义到白色的距离Ri ≥ 0.02,式中Ri为各色块(i=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相对于白色(i=白色)的色矩。
图5显示了CIE 1976均匀色空间所述的容限范围。

图5 CIE 1976 UCS色度图上的颜色偏差容限
对于信号灯的颜色显示,黄色、绿色、红色信号灯应能明显区分开来。
4.2.2.2.9 弥散
弥散应透明且弥散亮度不应超过引起弥散的光源影像最大亮度值的10%。
4.2.2.2.10 光晕和眩光
光晕和镜头眩光区域不得超过所显示影像面积的25%。
4.2.2.2.11 点光源
CMS应具有一个运行模式,在该模式下,装备CMS的车辆驾驶员能识别到两个点光源(车辆前照灯),显示为两个可分辨的单独点光源。在该操作模式下,在CMS前面250 m处每个参考光强为1 750 cd,横向间隔1.3 m的车辆的近光前照灯可被分辨为两个点光源。该要求适用于Ⅰ类、Ⅱ 类、Ⅲ类间接视野装置。
按附录F中规定的条件和测试程序进行测试,点光源发现因子(PLSDF)应至少为2.7,或点光源对比度因子(PLSCF)应至少为0.12。
如系统所在模式下点光源不能按上述要求复现,应提示驾驶员。提示的信息要在用户手册中说明。
4.2.2.2.12 锐度
锐度使用 表示,中心的水平和垂直 应符合:

边角的水平和垂直 (影像高度的70%)应符合:

4.2.2.2.13 景深
CMS必须使驾驶员能够以足够高的分辨率观察物体空间和感知关注区内显示的内容以辨识细节。在距物体的不同距离测量时,MTF10(1:1)必须至少在如下点满足最低分辨率要求:
点1(10m处的无限远代表点)和点2(6m处的中距离点)的分辨率:

点3(4m处的近距离点)的分辨率:

4.2.2.2.14 几何畸变
对于Ⅰ类、Ⅱ类和Ⅲ类CMS,在规定的最小视野内其最大变形,相对线性或针孔投影应不超过20%。该性能应按照ISO 16505:2019附录G.3给出的方法进行测试。
4.2.2.2.15 闪烁
按附录F中的方法进行测试,监视器的整个图像区域应无闪烁。
4.2.2.2.16 帧率
摄像机前面物体的移动的显示必须平滑,不得停顿。系统的最小帧速率至少达到30 Hz。在低光照条件下或者在低速驾驶时,系统的最小帧率可以降低,但至少应达到15 Hz。
4.2.2.2.17 成像时间
在室温22ºC±5ºC下,监视器的成像时间应小于55 ms。该性能应按ISO 9241-305:2008中给出的方法进行测试。
4.2.2.2.18 系统延迟
CMS应有足够短的延迟,以确保接近实时地显示视野。在室温22ºC±5ºC下,延迟应小于200 ms。
4.2.2.2.19 监视器高亮度引起的眩光
为了避免监视器高亮度引起的眩光,监视器的亮度在夜间应能手动或者自动调暗。
4.2.2.3 Ⅴ类和Ⅵ类CMS的功能要求
4.2.2.3.1 摄像机在阳光直射条件下应正常工作。在4.2.2.3.1.1到4.2.2.3.1.4规定的条件下,过曝区域(高对比度模式下亮度对比度降到2.0以下的区域)占所显示图像比例不应超过15%。如在测试中摄像机过曝区域的显示动态变化,那么最大过曝区域应符合要求。
4.2.2.3.1.1 在摄像机前面放置一个最低对比度为20的黑白测试图卡,用一个光源照度为3000 lx±300 lx的光源均匀照射测试图卡,测试图卡颜色应该为中性灰色,应覆盖摄像机所能看到的整个区域,除测试图卡外摄像机视野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物体。
4.2.2.3.1.2 模拟太阳,以40 klx光照射摄像机,扩散角0.6°到0.9°,与传感器光轴成10°倾斜角(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一个镜子)。使用D65光源,色温偏差±1500 K,光源在空间及时间上均匀性偏差±2 klx,光源发射的红外线忽略不计。
4.2.2.3.1.3 测试时监视器不应有环境光的影响。
4.2.2.3.1.4 测试布置示例如图6所示:

图6 过曝测试布置图
说明:
1:黑白测试图卡;
2:均匀照明测试图卡的光源;
3:反射镜;
4:高强度光源;
5:摄像机;
6:监视器。
4.2.2.3.2 监视器在各种光线条件下,应达到ISO 15008:2003 所规定的最低对比度要求。
4.2.2.3.3 应能够根据环境条件手动或自动调整监视器的平均亮度。
4.2.2.3.4 亮度对比度的测量应按照ISO 15008:2009中4.3条进行。
4.2.3 其它间接视野装置
4.2.3.1 该装置应能感测到可见光谱,并且在一般条件下不需要转换成可见光谱就可以成像。
4.2.3.2 在该系统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应能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根据实际使用的图像获得、展示技术,应全部或部分适用4.2.2.3的要求。对于其它情况,可通过等同于4.2.2.3 的系统敏感性方式确定并证明其功能与所要求的大体相当,或超出要求,并且证明其功能发挥的保证效果等同于或优于对视镜或摄像机-监视器类间接视野装置的要求。
5 试验
5.1 试验要求
5.1.1 Ⅰ类至Ⅵ类的间接视野装置以及用于L类车型的Ⅶ类视镜(同Ⅲ类镜一样的安装模式)应进行5.2中的试验,带支撑杆的Ⅶ类视镜应进行5.3中的试验。
5.1.2 对Ⅱ类至Ⅳ类的间接视野装置,如果当车辆满载处于最大技术允许质量状态时,且间接视野装置上所有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均大于1.8 m(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则可免除5.2中所规定的试验。
5.1.3 若间接视野装置的连接件(如连接板、支撑臂、旋转轴等)不超过车辆投影宽度,且离地面高度小于1.8 m,则测量应在间接视野装置连接件底边的垂直横截面上进行,如果后面超过车宽较多,则以向前方向横截面上的点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供连接件在车辆上安装位置条件的说明。
5.1.4 对不进行撞击试验的间接视野装置,应在支架臂上标明1.8 m标识,在试验报告中还应注明该结果。
5.1.5 与车身结合在一起且正面旋转区域与车辆纵向基准面夹角不超过45°的装置,或相对车身外围凸出不超过100 mm的装置,不进行5.2中规定的试验。
5.2 撞击试验
5.2.1 实验装置
5.2.1.1 撞击试验台由样品固定架和可绕两个成直角的水平轴摆动的摆锤组成,其中之一在垂直释放轨迹的平面内。摆锤的末端是一直径为165 mm±1 mm的刚性球型,其表面包有一层邵尔硬度为A50、厚度为5 mm的橡胶。以及用来测定释放平面内摆臂所处最大角度的指示器。按5.2.2.6中规定的撞击要求,用于保持样品的支座应被牢固的固定在试验台上。图7给出了实验设备的尺寸(单位为毫米)和特殊设计要求。

图7 撞击试验设备示例
5.2.1.2 摆锤的撞击中心与球型的中心重合。球头模型的中心距旋转轴线的距离为I,I=1000 mm±5 mm。摆换算到撞击中心的质量为mo,mo=6.8 kg±0.05 kg,摆锤的质量中心到旋转轴轴线间的距离为d,摆锤换算质量m0与摆锤总质量m的关系式为:
5.2.2 试验说明
5.2.2.1 夹紧间接视野装置的支座由间接视野装置制造商或车辆制造商提供。
5.2.2.2 视镜试验时的定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间接视野装置应固定在试验台上,其水平和垂直位置的轴线应与实际装车状态相同。
b) 若间接视野装置能相对其基座可调,则它应位于间接视野装置制造商或汽车制造商所规定的调节范围内,且撞击时对转动最不利的位置。
c) 若间接视野装置能相对其基座可调,则应将调节装置调到使保持件离其基座最近的位置。
d) 对于视镜,若反射面能在保护壳体内调节,则应将离车身最远的上角调至凸出保护壳体最大的位置。
5.2.2.3 除了Ⅰ类视镜按5.2.2.7.1的规定进行试验2外,当摆锤处于垂直位置时,穿过球型中心的水平面和纵向垂直平面应通过3.12中定义的镜面中心,摆锤的纵向摆动方向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
5.2.2.4 对于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当摆锤位于垂直位置时,通过锤中心的水平和纵向垂直面应通过镜头中心或者保护镜头的透明保护罩的中心。摆锤的纵向摆动方向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如果试验是对于有保护罩的摄像机系统,在撞击过程中保护罩应是打开的。
5.2.2.5 按5.2.2.1和5.2.2.2的规定进行安装和调节时,若间接视野装置的零件限制了球型的返回,则应将撞击点沿垂直于转轴或旋转中心方向调节,但应确定这种调节对完成试验是必要的,且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 球型的外廓线至少应保证与4.1.1.7中所述圆柱体表面相切。
b) 球型的接触点至少距反射面的边缘10mm。
5.2.2.6 试验时,使摆球从相对于铅垂线60°的角度处自由下落,当摆锤到垂直位置时撞击间接视野装置。
5.2.2.7 间接视野装置应在下列不同条件下经受撞击:
5.2.2.7.1 内视镜
a) 试验1:撞击点应符合5.2.2.3条的规定,摆锤应撞击在反射面上。
b) 试验2:视镜反射面应与撞击点处球上该点原运动方向成45°角,撞击方向应对着反射面,撞击点应过视镜反射面中心水平面的保护壳体边缘处。
5.2.2.7.2 外视镜
a) 试验1:撞击点应符合5.2.2.3或5.2.2.5的规定。应使摆锤撞击视镜的反射面。
b) 试验2:撞击点应符合5.2.2.3或5.2.2.5的规定。应使摆锤撞击到视镜反射面的背面。
c) 如果Ⅱ类或Ⅲ类视镜与Ⅳ类视镜安装在同一支架上,则试验仅对下方的视镜。如果上方的视镜距离地面小于1.8 m,负责试验的技术部门可以决定是否重复一次与上部的视镜一起进行试验。
5.2.2.7.3 摄像机-监视器系统
a) 试验1:撞击点应符合5.2.2.4或5.2.2.5的规定。应使摆锤撞击摄像机的镜头。
b) 试验2:撞击点应符合5.2.2.4或5.2.2.5的规定。应使摆锤撞击到摄像机与镜头相反的一面。
c) 如果有多个摄像机安装在同一位置,则试验仅对下方的摄像机。如果上方的摄像机距离地面小于1.8 m,负责试验的技术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对上方摄像机重复一项或两项上述试验。
5.3 安装在固定件上保护壳体的弯曲试验
5.3.1 保护壳体水平地置于试验台上,并夹紧调节件。在保护壳体的最大尺寸方向且离调节件固定点最近的一端,用15 mm宽的固定档块覆盖在该壳体的整个宽度上,使之不能转动。
5.3.2 在另一端,也在该壳体上放置一块与上述作用相同的档块,以便按规定在上面施加试验载荷(见图8)。

图8 视镜保护壳体弯曲试验设备示例
5.3.3 可在施加载荷的另一端予以夹紧。
5.3.4 施加试验载荷的质量为25 kg,保持时间为1 min。
5.4 试验结果
5.4.1 当按5.2的规定进行撞击试验时,摆锤在撞击后应能在摆臂的释放平面内继续摆动20°以上。角度测量的准确度应为±1°。
本要求不适用于粘在风窗玻璃上的视镜,这类视镜在下述5.4.2中予以规定。
对所有Ⅱ类、Ⅳ类,以及Ⅲ类和Ⅳ类共同安装的间接视野装置,所要求的角度可从20°减少到10°。
5.4.2 对于粘在风窗玻璃上的视镜,按照5.2的规定进行试验时,视镜的支撑件若损坏,则其凸出底座的残余部分不应大于10 mm,外形仍应满足4.1.1.4的要求。
5.4.3 当按5.2和5.3的规定试验时,视镜的反射面不应破碎,但下述两种情况可认为符合要求:
a) 玻璃碎片仍然粘在保护壳体上,或粘在与保护壳体牢固相连的物体上。允许玻璃局部脱离上述部位,但破裂处任何一个边的边长不应超过2.5 mm。在撞击点上,允许有小碎片脱离上述部位。
b) 反射面用安全玻璃制成。
5.4.4 对于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在进行5.2试验时,镜头应不发生破裂。
6 安装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安装在车辆上的间接视野装置应为已符合本标准的产品。
6.1.2 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应不得有任何松动的现象发生,以避免所测得的视野有明显的变化,也不得使其振动超过一定的限度,以避免驾驶员从间接视野装置中得到的影像失真。
6.1.3 当车辆以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80%(但不超过150 km/h)的速度行驶时,间接视野装置应符合6.1.2的要求。
6.1.4 按3.33中定义的驾驶员眼点位置,下述视野要求是在双眼总视野条件下的视野。当测定车辆视野时,被测车辆为车辆空载质量加一个前排乘客的重量(75 kg)。视野应透过车窗玻璃进行测定其可见光的垂直总透过率至少为70%。但当安装了两个外视镜时,后窗玻璃的透光率可小于70%。
6.1.5 如果视镜同时有几个反射面,这些反射面的曲率半径互不相同或者反射面相互之间形成不同夹角,那么至少应有一个反射面满足这类视镜的视野和尺寸要求。
6.2 间接视野装置数量要求
6.2.1 强制安装间接视野装置的最少数量
6.2.1.1 视野在6.5中规定,能满足该视野必须安装的摄像机-监视器系统或视镜的最少数量如表6所示。最小数量的摄像机-监视器系统没有定义,但是他们需要满足下表中规定的视野,并且最小安装高度的规定对其不适用。如果是摄像机-监视器系统,监视器的最大安装数量不应超过对应的视镜数量。
6.2.1.2 在摄像机-监视器系统用于提供视野的情况下,当点火开关打开或车辆主控制开关被激活时,相关视野(7.1.5中定义的临时调整视野除外)应对驾驶员永久可见。但是,当车辆向后移动或以高于10 km/h的速度向前移动时,用于显示Ⅵ类视野装置的监视器或其一部分可用于提供其它信息。如监视器已在这种模式下通过认证,则可以使用或显示多个图像。
6.2.1.3 带封闭式车体L类车辆后视镜的数量要求如表5所示。

GB 15084-2013 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
现成译文,到款即发。
任取样页验证译文质量。
免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
请联系手机/微信: 133-0649-6964/Email: standardtrans@foxmail.com 购买完整译文。
专业源于专注|ChinaAutoRegs 始终专注于汽车标准翻译领域!迄今为止已翻译上千个国内外汽车法规标准!独家打造千万级汽车专业术语库和记忆库。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