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6-491286-2022英文版翻译《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认证规则》

ChinaAutoRegs|CQC16-491286-2022英文版翻译《机动车回复反射器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Retro-reflector of Motor Vehicles

本规则代替 CQC16-491286-2018,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改了适用范围内容;
2.增加了认证依据及检测标准年代号;
3.修改了工厂现场检查人日数要求;
4.增加了远程检查方式;
5.增加了获证后监督方式;
6.证书有效期修改为 10 年;
7.增加了电子证书内容;
8.增加了“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要求;
9.增加了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生产一致性检测要求;
10.增加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要求;
11.增加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摩托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产品。其他车辆用回复反射器 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回复反射器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
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回
复反射器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反射器的级别; (2)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 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 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 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 术材料,通常包括:
(1) 认证申请书;
(2) 证明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
等)(适用时); c.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
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 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 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QC 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 格式填写,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零 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 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5) 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 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7)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 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 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同一 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 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2.1 基本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 和/或实 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 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 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委托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
CQC 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5.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时现场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 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 20 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QC 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3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同一型号回复反射器样品 10 只。如果有多种颜色,还应送相应颜色样品各 2 只。 产品所用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和其他试验所需的样件,也应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和数量提供。
4.2.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相关要求 对于试验方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CQC 在审核相应证书的基础上采信认证结果, 可免除相应零部件/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对于 CQC 规定的特定零部件/原材料检测项目也可接受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
4.3 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GB 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ECE R3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retro-reflecting device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型式试验项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 原则上,应执行上述标准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附件 3 规定的适用
相关标准特殊要求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4.4 型式试验的实施
4.4.1 型式试验应在 CQC 委托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
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 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4.4.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 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 CQC,由 CQC 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 CQC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实验室和/或 CQC 提交有效的整 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 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 CQC 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 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4.4.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实验室收到样品且确认无误起计算)。因样品或检 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4.5 样品的处置
由 CQC 委托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 实验室保存,并按 CQC 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6 型式试验报告
CQC 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应对其 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 CQC、认证委 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QC 有要求时)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QC 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7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如需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应按照 CQC 相关的现场监测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5.初始工厂检查
5.1 基本要求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 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CQC 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 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简称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 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原则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的后续申请免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仅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附件 1: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描述
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产品型号;
1.2 认证产品适用的车辆生产者及车辆型号(可附清单);
1.3 级别(IA、ⅢA、IVA);
1.4 形状;
1.5 尺寸;
1.6 颜色;
1.7 回复反射器的材料和光学单元结构特性 ;
1.8 用于车身的位置(前面、后面或侧面);
1.9 光学部件以外的其他附件;
1.10 机械结构;
1.11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12 有关反射器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一份;
1.13 单元内产品差异描述表(适用于同一单元包含多个型号的情况)。
2.照片及产品图纸:
2.1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正向、后向或左右侧向等)。
2.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2.3 回复反射器几何尺寸及其公差。
2.4 回复反射器基准轴和基准中心、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
3.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少要包
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

附件 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在认证申请资料的产品 名称后要注明“已停产 xxx 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或已停产 xxx 维修零部件,only for xxx service parts)
2.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申请资料
(1)本规则 3.2 条要求中适用的申请资料; (2)整车厂提供的停产车型证明(加盖一级公章,不能是主管部门公章,如采购部门或产品
部门);
(3)认证产品定型时的检验报告; (4)认证产品预计每年的使用量(产量)说明。
3. CQC 根据认证风险情况,制定认证方案。
4.型式试验
如有产品定型时的项目检验报告,经 CQC 确认后可免做试验;如没有此类检验报告,CQC 应 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对于认证标准已升级的情况,检测标准可依据旧版认证标准。
5.初始工厂检查
5.1 对已取得过量产产品(非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经 CQC 确 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工厂可免于初始工厂检查。但生产者或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中应对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部件做出单独要求。
5.2 无量产产品证书的,应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但实施规则附件 2 中的斜体字部分可不做要 求,且工厂检查时检测标准可依据该产品定型时的认证标准。
5.3 由量产证书直接变更为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证书的可免于初始工厂检查,但生产者或工 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应对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部件做出单独要求。
6.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证书产品名称后注明为已停产 xxx 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
7.获证后的监督
7.1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工厂的获证后监督方式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检查,可依据产品定型时的认证标准进行。
7.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若有量产产品(非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获证,则可只对量产产品实施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查,即可不要求有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在生产。
若无量产的产品(非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获证,则: (1)对于库存式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企业应提供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持续
符合认证要求的证据。若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证据不满意和/或存在质疑,则需进行生产现场 抽样检测、检查。
(2)对于订单式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应有产品在二年内的生产记录,企业应对已 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实施确认检验并保存记录。认证机构可视风险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 查。
8.认证证书的变更 原则上已获证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产品不允许进行型号规格、设计、结构参数、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变更,允许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供应商变更。如必须进行上述变更时, 应按量产产品的变更要求进行重新评价。其他变更的要求同本规则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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