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2-000001-2020英文版/English/翻译/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General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Type II CQC Certification

ChinaAutoRegs|CQC12-000001-2020英文版/English/翻译/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General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Type II CQC Certification

目录
通则正文 1
附件 1 适用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 6
附件 2 认证技术负责人 7
附件 3 Ⅱ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8
附件 4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12
附件 5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17
附件 6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元器件 30
附件 7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小功率电动机 66
附件 8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动工具 71
附件 9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焊机 76
附件 10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动机-压缩机 80
附件 11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 84
附件 12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汽车类产品 98

0.引言
本规则基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质量把控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Ⅱ型自愿认证的基本原则和 要求。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见附件 1。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 CQC 发布
的文件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见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附件。
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形式可以为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之一;获证后监督形式可以为每三年按照现场检 查、文件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可采取远程审核、仅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依次轮换方式执行。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工厂检查可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
4.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 见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附件。
原则上,不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 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 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至少应包
括:
4.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或合同;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c. 其它需要的文件。
4.2.2 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首次申请时), 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 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适用时);
b.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如有); c. 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d. 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 本;
e.制造商授权代表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提供所需资料。CQC 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 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型式试验
5.1 型式试验方案
原则上,CQC 应下达型式试验检测任务,且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实验室信息等。
必要时也可接受企业提供一年内符合认证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5.2 样品要求
5.2.1 送样原则及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提供的送样清单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认证委托人应保 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由申证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的,且与获证后/完成自我声明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向 CQC 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
5.2.2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实验室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5.3 型式试验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 CQC 签约实验室完成。
在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CQC 可以对自我声明程序 A 的产品依据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应符合 GB/T27025 或等效 ISO/IEC17025),或由具有相关资质(CNAS(或 ILAC 成员机构)和 CMA)的实验室实施认 证检测;对于自我声明程序 B 的产品,由 CQC 签约的 CCC 指定实验室实施认证检测。
5.4 型式试验报告
5.4.1 实验室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应按照 CQC 统一制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出具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 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 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在获证后监督时应能向 CQC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5.4.2 企业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对于自我声明程序 A 的产品,可由企业提供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具有相关资质(CNAS(或 ILAC 成员机构)和 CMA)的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对于自我声明程序 B 的产品,可由企业提供 CQC 签 约的 CCC 指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如果单元划分与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不一致时,经过风险评估允许接 受型式试验报告中全部型号或部分型号。
原则上接受企业提供一年内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5.5 关键元器件和重要材料要求
见相关产品认证要求附件。
6.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原则上依据企业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或相关资料实施文件审查,也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为全要素。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按 CQC《II 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和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6.1.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审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文件审查也可同时进行。 文件审查方式实施的人日数时间为 0.2-0.5 人•日,如有现场检查则人日数时间为 0.5-1 人•日。
6.3 结论
文件审查组/现场检查组上报审查/检查结论。如文件审查/检查结论不通过,直接向 CQC 报告,如存在 不符合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对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7.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5 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 书。
7.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时,不予批准认证,认证终止。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应当重新提交认证申请。
8. 获证后的监督
CQC 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年度监督,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年度监督检查每三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可采取远程审 核、仅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三种方式之一)依次轮换方式执行。
初始工厂检查为文件审核,则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全要素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为现场检查,后续监督 检查内容(除产品一致性检查外)均按照 8.2 条款执行。
8.1 监督检查时间
8.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或获证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原则上,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
超过 12 个月,但也可以依据企业生产情况适当调整。若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 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也可增加监督频次。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年度监督现场检查人日数依据检查方式不超过 1 人•日。
8.2 监督检查内容
按 CQC《II 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和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必查条款和可选条款,必查为条款 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条款 4(生产过程控制)、
条款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6 条款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选查条款 可结合企业情况和产品特性任选两个条款。
同时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8.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审查组上报检查/审查结论。如结论不通过,直接向 CQC 报告,如存在不符合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 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8.4 监督抽样检测 年度监督时如采取对获证产品仅抽样检测方式。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
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 15 日内向指定的实验室寄出/送出,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验,并向 CQC 报告检验结果。认证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进行部分 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测。
8.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或审查或抽样检测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 监督检查或审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9.4 规定执行。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10 年。ODM 和 OEM 证书的有效期按协议规定,但不超过 10 年;0DM 证书的有效期还不应超过初始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 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认证委托。证书 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CQC 直接换发新证书。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
9.2.1 变更
9.2.1.1 变更的申请 产品获证后,证书上信息发生变更,产品安全设计和安全结构发生改变,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参数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9.2.1.2 变更委托和要求
CQC 应在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CQC 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9.2.1.3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2 备案
对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如果规格、技术参数未变,可由 CQC 审核批准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自行备案,并保存相应备案记录。CQC 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抽样检测。
9.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3.1 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 验,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3.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相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第 5 章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违反认证有关规定 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10.收费
应符合 CQC 有关收费规定要求。境外工厂检查时间和费用见境外检查方案。
11. 认证责任
CQC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 CQC 的相关规定处理。

CQC issues general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CC Self-Declaration products
On October 30, 2020, the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er (CQC) issued General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Type II CQC Certification, designated CQC12-000001-2020.
These regulations for the Type II voluntary certification contain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applicant regarding the technical person in charge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different products and requirements for factory audits. Factory audits are specified to take the form of on-site inspections, document reviews or remote inspections. The scope of inspection also includes the validity and general status of any CCC self-declaration certificates of certified products.
This is applicable to products listed in appendix 2 of announcement No. 44 of 2019 of the CNCA, i.e. it applies to CCC self-declaration products. The CQC12-000001-2020 provides the rules for voluntary Mark Certification of these products by CQC, effective from November 1, 2020.
Appendix 2 of CNCA announcement no. 44
List of products that apply the self-declaration evaluation method of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product.
Number Name of product
Product category Sub product category and code
1 Electrical tools Electric drill(0501)
2 Electric grinder(0503)
3 Electric hammer(0506)
4 Electric welder DC arc welder(0603)
5 TIG arc welder(0604)
6 MIG/MAG arc welder(0605)
7 Plasma arc cutting machine(0607)
8 Circuit switch and electrical device for protection or connection Thermal fuses(0205)
9 Cartridge fuse-links of miniature fuses(0207)
10 low-voltage apparatus Leakage protector (0306)
11 Circuit breaker(0307)
12 Fuse(0308)
13 Low-voltage switchgear (disconnectors, switch-disconnectors and fuse-combination units)0302)
14 Other circuit protection devices(0304、0307、0309)
15 Relay(0303)
16 Other switches(0305)
17 Other device(0304、0305)
18 low-voltage switchgear assemblies (0301)
19 Low power motor Low power motor (0401)
20 Equipment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uses Motor-compressor(0704)
21 Motor vehicle and safety accessories Car seat belt (1104)
22 Motor vehicle exterior lighting and light signal devices (1109、1116)
23 Car seat and seat headrest (1114)
24 Motor vehicle indirect vision device (1110、1115)
25 Car drive recorder (1117)
26 Car reflecting marking (1118)
27 Safety glass Car safety glass (1301)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 Audio and video equipment Equipment with rated voltage less than or equal to 5VDC, rated power consumption less than 15W (or 15VA) and no rechargeable battery (class III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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