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385英文版翻译 纯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ChinaAutoRegs|GB/T 18385 英文版翻译 纯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Power performance—Test method

替代GB/T 18385-2005英文版《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替代GB/T 18385-2005《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与GB/T 18385-2005相比,除编辑 性改动外,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删除了电动汽车试验质量定义(见 2005 年版的 3.2);
——删除了动负荷半径(轮胎)定义(见 2005 年版的 3.3);
——增加了可充电储能系统定义(见 3.2);
——增加了 30 分钟最高车速定义(见 3.23);
——修改了最高车速定义(见 3.4);
——修改了加速能力定义(见 3.5);
——增加了原地起步加速能力定义(见 3.5.1);
——增加了超越加速能力定义(见 3.5.2);
——修改了爬坡车速定义(见 3.6);
——增加了最大爬坡度定义(见 3.7);
——修改了坡道起步能力定义(见 3.8)
——修改了试验车辆状态的要求(见 4.1);
——修改了环境条件的要求(见 4.2);
——修改了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的要求(见 4.3);
——修改了道路条件的要求(见 4.4);
——修改了 REESS 的充电要求(见 5.1);
——修改了预热的要求(见 5.2);
——修改了车辆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的要求(见 5.3);
——删除了试验顺序的要求(见 2005 年版的 6);
——增加了试验原则,包含纯电动汽车动力性能项目(见 6.1);各项试验前车辆 REESS 电量检查(见 6.2);
——增加了试验方法通用要求(见 7.1);
——修改了 30 分钟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见 7.2);
——修改了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见 7.3);
——修改了加速能力试验方法(见 7.4);
——修改了爬坡车速试验方法(见 7.5);
——增加了最大爬坡度试验方法(见 7.6);
——修改了坡道起步能力试验试验方法(见 7.7);
——增加了附录 A 环形道路修正因数确定规程(见附录 A)。
——修改了附录 B 试验记录表(见附录 B)
——删除了与 ISO 8715:2001 章条编号的对照表(见 2005 年版的附录 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于2001年首次发布,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动力性能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纯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730.2-1996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2539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52.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2017和GB/T 3730.2-19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动汽车整车装备质量 complete electric vehicle kerb mass
包括车载储能装置在内的整车装备质量[来源:GB/T 19596—2017,3.1.3.3.6]。
可充电储能系统 rechargeable electrical energy storage system REESS
可充电的且可提供电能的能量储存系统[来源:GB 18384-2020,3.1]。
30 分钟最高车速 maximum thirty-minutes speed
纯电动汽车能够持续行驶30min以上的最高平均车速[来源:GB/T 19596—2017,3.1.3.1.7,有修改]。
最高车速 maximum speed
按规定的试验方法,纯电动汽车能够保持的最高稳定平均速度。
加速能力(V1 到 V2) acceleration ability(V1 to V2)
纯电动汽车从速度V1加速到速度V2所需的最短时间[来源:GB/T 19596—2017,3.1.3.1.8,有修改]。
3.5.1
原地起步加速能力 initial starting acceleration ability
纯电动汽车由静止状态加速到规定车速所经历的最短时间。
3.5.2
超越加速能力 overriding acceleration ability
纯电动汽车由规定的起始车速加速到规定车速所经历的最短时间。
爬坡车速 speed uphill
纯电动汽车在给定坡度的坡道上能够持续行驶 1km以上的最高平均车速
[来源:GB/T 19596—2017,3.1.3.1.11,有修改]。
最大爬坡度 maximum gradability
纯电动汽车在良好路面上,满载状态下所能通过的极限坡道,采用坡道垂直高度与水平距离的百分 比表示
[来源:GB/T 12539-2018 3.2,有修改]。
坡道起步能力 hill starting ability
纯电 动汽车在 坡道上能够起 动且 1min 内向上 行驶至 少 10m 的最大 坡度
[ 来源 : GB/T19596 — 2017,3.1.3.1.9,有修改]。

4 试验条件

试验车辆状态

4.1.1 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及冷却液的规格和加注量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4.1.2 试验驾驶员应按照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 REESS 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4.1.3 除了驱动用途以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1.4 试验前车辆应在安装 REESS 的条件下磨合一定的里程,也可根据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进行磨 合,该里程需大于 300 km,同时应使 REESS 至少经历一次从完全充电状态直至荷电状态报警的过程, 电量报警装置应工作正常。
4.1.5 牵引车匹配的挂车应尽可能不增加牵引车迎风面积或采用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挂车进行试验。

环境条件

4.2.1 环境温度及大气压力

试验过程中室外环境温度应在0 ℃~40 ℃之间,室内环境温度应在20 ℃~30 ℃之间,大气压力 应在91 kPa~104 kPa之间。
4.2.2 风速

对于M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 t的N1类车辆,在高于路面0.7 m处测量,对于其他车辆,在 高于路面1.6 m处测量,平均风速不超过3 m/s,最大风速不超过5 m/s。
4.2.3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小于95%。

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测量参数及其单位、准确度要求见表1:
道路条件

4.4.1 总体要求

试验应在干燥的直线跑道、环形跑道和试验坡道上进行。路面应坚硬、平整、干净且具有良好的附 着性能。
4.4.2 最高车速试验道路条件

4.4.2.1 直线道路

4.4.2.1.1 测量区长度

测量区长度至少200m,并用标杆做好标记。

4.4.2.1.2 加速区长度

加速区应与测量区具有相同特性,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在进入测量区前200 m内达到稳定的最高车速。

4.4.2.1.3 坡度

加速区的后 200 m 和测量区的纵向坡度均不超过 0.5%。测量区的横向坡度不超过 3%。

若试验采用单方向试验时,直线道路纵向坡度应不超过0.1%。

4.4.2.1.4 环形跑道上的直线段选择

如果环形中的一部分满足4.4.2.1.1~4.4.2.1.3的要求,且其离心惯性反作用力小于汽车试验质量 的20%,并可以通过跑道横向坡度得到补偿,则此环形跑道的这部分可以做为直线道路测量区。
4.4.2.2 环形跑道

4.4.2.2.1 环形跑道长度

环形跑道的长度应不小于2000 m。

环形跑道由直线部分和近似环形的部分相接而成。环形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00 m,以保证车 辆行驶中的离心力通过道路横向坡度补偿,使驾驶员在试验中不对方向盘进行任何操作,车辆也可以保 持正常在车道内行驶。
4.4.2.2.2 环形道路修正因数

附录A给出了确定修正因数的试验方法,修正因数不能超过5%。如果试验车辆上安装的速度调节器 或限速装置起作用,则不需修正。
4.4.3 加速能力试验道路条件

测量区应为一条平直干燥清洁的混凝土或沥青(或相类似的)直线道路。测量区的纵向坡度均不超 过 0.1%,横向坡度不超过 3%。
4.4.4 试验坡道要求

4.4.4.1 道路如图 1 所示,测试路段坡道长度不小于 20 m,且能够满足试验车辆进行坡道起步能力试 验的长度要求。测试路段的前后设有渐变路段,坡前平直路段不小于 8 m,坡道路面应表面平整、坚实、 干燥、坡度均匀、具有良好附着性能。
4.4.4.2 测试路段的纵向坡度变化率不大于 0.1%,横向变化率不大于 3%。

图1 爬坡道路示意图

5 试验车辆准备

REESS 的充电

5.1.1 常规充电

常规充电推荐采取交流充电方式,如果车辆有直流充电方式,根据车辆制造厂建议,可以选择直流 充电方式。
充电模式应根据车辆制造厂的建议进行选择。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 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 由车辆制造厂建议的外接充电器。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

5.1.2 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 REESS 已完全充电时, 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外部仪器发出明显的 信号提示 REESS 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h)为:3×车辆制造厂规定的 REESS 能量 (kWh)/供电功率(kW)。

预热

即将进行试验前,按照车辆制造厂推荐或适当的方式对会影响试验结果的车辆系统、部件进行预热 以达到车辆制造厂推荐的稳定温度条件,预热方式在记录中注明。

车辆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

5.3.1 M1 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 2t 的 N1 类车辆

——当车辆的 50%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等于 180 kg 时,试验质量为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加上
180kg;
——当车辆的 50%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 180 kg 时,车辆的试验质量为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加上
50%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
载荷分布按照GB/T 12545.1有关道路试验的规定加载。

5.3.2 M2、M3 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 2t 的 N 类车辆

除了特殊规定外,适用于M2、M3类城市客车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的65%;牵引车为车辆制造厂规定的 牵引条件下汽车列车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其他车辆为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
M2、M3类车辆的载荷按照GB/T 12428均布,N类车辆的载荷按照GB/T 12534的规定分布。

5.3.3 进行 30 分钟最高车速试验、最高车速试验和加速能力试验时,车辆分别按照 5.3.1 和 5.3.2
的规定加载;进行爬坡车速、最大爬坡度和坡道起步能力试验时,牵引车应按照 5.3.2 的规定加载,其 他车辆应按照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加载,载荷分布应均匀,固定牢靠。

6 试验原则

纯电动汽车动力性能项目包含:

——30 分钟最高车速试验(见 7.2)
——最高车速试验(见 7.3)
——加速能力试验(见 7.4)
——爬坡车速试验(见 7.5)
——最大爬坡度(见 7.6)
——坡道起步能力试验(见 7.7)

各项试验前车辆 REESS 电量检查

30 分钟最高车速试验开始时,REESS 电量应处于完全充电电量的 90%以上,最高车速、加速能力、 爬坡车速试验开始时,REESS 电量应处于完全充电电量的 50%以上或处于车辆制造厂推荐的电量以上, 最大爬坡度、坡道起步能力试验开始时,REESS 电量应处于完全充电电量的 40%以下。

7 试验方法

通用要求

7.1.1 在环境温度下,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进行坡道试验时,轮胎气压为厂定轮胎在 冷状态的充气压力下再增加 20kPa;轮胎花纹深度应至少在原始花纹深度的 75%以上,且胎面良好。
7.1.2 车辆应按第 5 章的规定进行准备及预热。

7.1.3 REESS 电量应达到各项试验要求的试验初始电量,试验初始电量应在记录中注明。

7.1.4 除试验必须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纵件外,试验过程中应关闭车上的照明装置及辅助装置(如空 调、座椅加热、多媒体等),若汽车装有隐藏式灯具,灯架应位于隐藏车灯的位置,若试验时有汽车行 驶安全的需要可打开车灯,但应在记录中注明。
7.1.5 车辆应清洁,如无特殊要求,试验过程中车窗和乘客舱或驾驶室通风口应关闭。

7.1.6 若车辆有多种驾驶模式(如智能模式、运动模式等),应选择车辆制造厂推荐的驾驶模式进行 试验,在记录中注明。
7.1.7 在进行 7.2~7.7 的各项试验时,按照各项试验要求选择挡位进行试验,若该项试验无特殊要求, 则按照默认设定挡位或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挡位进行试验。

30 分钟最高车速试验

7.2.1 30 分钟最高车速的试验可以在环形跑道上进行,也可以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在底盘测功机上
试验时,车辆按照 5.3.3 要求的试验载荷加载,轻型汽车进行滑行阻力测定时应行驶到比车辆制造厂规 定的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高 10~15km/h 的车速,并稳定维持至少 1min 后开始滑行,若 30 分钟最高 车速估计值与设计最高车速相同或相差小于 10km/h,应以车辆设计最高车速开始滑行,并参照 GB 18352.6 对车辆进行滑行阻力测定及底盘测功机调整;重型汽车参照 GB/T27840 对车辆进行滑行阻力测 定及底盘测功机调整。
7.2.2 试验车辆以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匀速行驶 30min,试验中车速如有变化,可以通过调整加速
踏板,使车速稳定在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5%的区间内。

7.2.3 如果试验中车速达不到 30 分钟最高车速估计值的 95%,试验应重做,车速可以按照上述 30 分
钟最高车速估计值或者是车辆制造厂重新估计的 30 分钟最高车速。

7.2.4 测量车辆驶过的里程 S1,单位:m。并按照公式(1)计算平均 30 分钟最高车速(取值到十分位),
V30,单位:km/h。
最高车速试验

7.3.1 标准试验程序(双方向试验)

7.3.1.1 设定测量长度,应至少 200m。

7.3.1.2 为了减少道路坡度和风向(风速)等因素造成的影响,依次从试验道路的两个方向进行试验, 尽量使用道路的相同路径,两次测试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尽可能短。
7.3.1.3 在符合 4.4.2.1 要求的试验道路上将试验车辆加速,使汽车在驶入测量区之前能够达到最高 稳定车速并稳定行驶 200 m,保持这个车速持续行驶通过设定的测量长度。试验中车辆行驶速度变化不 应超过 2%,记录车辆的通过时间 ti。

7.3.1.4 随即进行反方向的试验,并记录通过的时间 ti。

7.3.1.5 往返方向上的试验次数应相同且不少于 1 次,每次试验通过时间“ti”的变化不超过 3%。

7.3.1.6 按照公式(2)计算试验结果:
7.3.2 单一方向程序

7.3.2.1 由于试验道路的自身特性,车辆不能从两个方向达到其最高车速,则允许只从一个方向进行试验。其道路特性应满足 4.4.1 和 4.4.2 的要求。

7.3.2.2 试验过程中的平均风速在车辆行驶方向的水平分量不超过±2 m/s。

7.3.2.3 试验按照 7.3.1.1~7.3.1.3 进行,连续重复进行 5 次,试验中车辆行驶速度变化不应超过2%,记录每次试验通过时间 ti,每次试验通过时间“ti”的变化不超过 3%。

考虑风速影响,每一次试验的最高车速Vi应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修正:
7.3.3 环形道路上的最高车速试验程序

7.3.3.1 在环形跑道上标记测量的起始和终止点(同一点)。

7.3.3.2 汽车在环形跑道上加速至最高车速后稳定行驶至少 200m,在经过标记的起始点时开始测量, 保持最高车速行驶至终止点结束测量,至少行驶三次,记录 每次试验测量时间“ti”及测量期间的行 驶距离。

7.3.3.3 行驶过程中不应对方向盘施加任何用来修正方向的动作,每次的测量时间差异不应超过 3%。
加速能力试验

7.4.1 一般要求

7.4.1.1 如车辆制造厂有规定加速能力试验特定的驾驶模式及挡位选择,按车辆制造厂规定的驾驶模 式及挡位进行试验;如车辆制造厂无特殊规定,按车辆默认设定的驾驶模式及挡位选择进行试验,应在 记录中注明。
7.4.1.2 若车辆换挡模式具有自动模式和手动模式选择功能,按照车辆制造厂的要求选择自动模式或 者手动模式,选择手动模式试验时参照手动挡车辆的规定进行试验,应在记录中注明。
7.4.1.3 每项试验应往返进行,每个方向至少进行 3 次,若一次试验发生问题,则该往返试验均应重 做。
7.4.1.4 每项试验取所有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取值到十分位)做为试验的最终结果。

7.4.2 加速能力试验程序

7.4.2.1 原地起步加速能力试验

7.4.2.1.1 手动挡车辆的换挡装置应置于车辆制造厂规定或者适当的挡位,车辆起步加速,应在车轮 滑转最小的情况下使车辆达到最大加速能力。离合器的操纵及换挡时刻的选择应使加速能力发挥最大但 驱动电机输出功率不应超过峰值功率,或按照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换挡时刻进行换挡操作。当车辆开始运 动时触发记录装置。
7.4.2.1.2 自动挡车辆在驱动装置启动的情况下(必要时可踩下制动器),将换挡装置置于“D”挡或 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挡位,车辆起步加速,应在车轮滑转最小的情况下使车辆达到最大加速能力,当车辆 运动时触发记录装置。

7.4.2.1.3 车辆在静止状态全力踩下加速踏板,加速到 100km/(h 如果最高车速的 90%达不到 100km/h,
应取最高车速的 90%向下圆整到 5 的整数倍的车速作为试验终了车速)。记录每次试验过程中的车速、加速时间和加速距离。

7.4.2.2 超越加速能力试验

7.4.2.2.1 车辆从规定的起始车速全力踩下加速踏板加速到 100 km/h(如果最高车速的 90%达不到
100km/h,应取最高车速的 90%向下圆整到 5 的整数倍的车速作为试验终了车速)。记录每次试验过程 中的车速、加速时间和加速距离。
——座位数为 5 座及以下的 M 类车辆的起始车速分别为:50 km/h,60 km/h;
——除座位数为 5 座及以下的 M1 类以外的最高车速小于等于 70km/h 的纯电动汽车的起始车速:30 km/h;
——除座位数为 5 座及以下的 M1 类以外的最高车速大于 70 km/h 的纯电动汽车的起始车速:60 km/h。

7.4.2.2.2 加速前,车速应控制在规定的起始车速向下 2 km/h 范围内并保持匀速行驶至少 2s,当车 速达到 7.4.4.2.1 规定的起始车速时触发记录装置。
7.4.2.2.3 手动挡车辆按照如下规定选择挡位,在试验过程中不应换挡: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 t的N1类车辆的挡位选择:对于有2个挡或3个挡前进挡的车辆, 置于最高挡位;对于有4个或5个前进挡的车辆,挡位应置于最高挡或者次高挡;对于有6个前进挡的车 辆,挡位应置于第4挡和第5挡;对于有6个以上前进挡的车辆,挡位应置于速比为1.00和速比最接近1.00 的挡位。
——M2、M3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 t的N类车辆的挡位选择:挡位应置于最高挡和次高挡。
7.4.2.2.4 自动挡(含无变速器)车辆的换挡装置置于“D”挡或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挡位,允许车辆在 变速控制器的控制下换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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