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094-2017英文版翻译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ChinaAutoRegs|GB 13094-2017 英文版/English/翻译/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us Construction


1 SCOPE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us construction.
This Standard applies to the buses in categories of M2 and M3, including trolleybuses.
This Standard does not apply to sleeper buses, special school buses, special buses or off-road buses.

2 NORMATIVE REFERENCES

The following referenced documen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For dated references, only the edition cited applies. For undated references, the latest edition of the referenced documen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applies.
GB/T 2408-2008 Plastics – Determination of burning characteristics –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test
GB/T 3730.2-1996 Road vehicles – Masses – Vocabulary and codes
GB/T 4780-2000 Terms for motor vehicle body
GB 8410-2006 Flammability of automotive interior materials
GB/T 12428-2005 Laden mass calculating method for buses
GB 14166 Safety belts, restraint systems,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and ISOFIX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for occupan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GB 14167 Safety-belt anchorages, ISOFIX anchorages systems and ISOFIX top tether anchorages for vehicles
GB/T 15089 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 and trailers
GB 30678 Safety signs and information symbols for the use of bu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the terms and definitions established in GB/T 3730.2-1996, GB/T 4780-2000 and GB/T 15089 as well as the followings apply.

3.1
双层客车 double~deck bus
至少有一部分乘客空间布置为上下两层的客车。
3.2
无轨电车 trolleybus
由车辆上方直流线网提供电源,由电机驱动的橡胶轮胎客车。
3.3
通道 gangway
乘客从某个(排)座椅或轮椅区到其他(排)座椅、轮椅区、乘客门引道、通行楼梯或乘客站立区域的 行走空间。不包括:
a) 座椅前方300 mm的空间,对侧向座椅,该尺寸可减小到225 mm;
b) 踏步或楼梯上方的空间(与通道或引道地板表面相连的踏步除外);
c) 仅供进入某个(排)座椅或者相向布置的横排座椅之间的行走空间。
3.4
弓 | 道 access passage
从乘客门向车内直到最上一级踏步的外边缘(通道的边缘)、通行楼梯或半楼梯在车内的延伸空间。 当车门处无踏步时,引道为从乘客门向内300 mm的空间(按4.6.1.1〜4.6.1.2)。还包括通道和应急门 之间的自由空间(应急门引道)。
3.5
驾驶区 driver’s compartment
除紧急情况外由驾驶员专用的空间,包括驾驶座椅、方向盘、控制器、仪表及其他驾驶或操纵车辆必 须的装置所占用的空间。
3.6
车组人员 member of the crew
副驾驶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如乘务员、导游等)。
3.7
分隔舱 separate compartment
在车辆行驶时可由乘客或车组人员使用的车内某一空间,该空间与相邻的乘员区相互隔离,但可有 门或通道相通。
3.8
出口 exit
车上供乘客从一个分隔舱到达车外或另一个分隔舱的开口,包括乘客门、通行楼梯、半楼梯和应急 出口。
3.9
双引道门 double door
可提供两个或相当于两个引道的车门。
3.10
滑移门 sliding door
仅能沿直线(或接近直线)轨道移动而启闭的车门。
3.11
通行楼梯 intercommunication staircase
供乘客在双层客车上下层之间或部分乘客区位于驾驶区上方的单层客车的乘客门引道和乘客区之 间通行的楼梯。
3.12
半楼梯 half staircase
由双层客车上层地板到应急门之间的楼梯。
3.13
应急出□ emergency exit
在紧急情况下供乘客撤离到车外的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3.14
应急门 emergency door
仅在异常、紧急情况下作为乘客出口的车门。
3.15
应急窗 emergency window
仅在紧急情况下作为乘客出口的车窗。
3.16
双窗或多窗 double or multiple window
能被设想的垂线(或垂面)分为两个或多个部分,而每一部分均符合一个常规应急窗尺寸和通过性 要求的应急窗。
3.17
撤离舱口 escape hatch
车顶或地板上用于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撤离的开口,包括安全顶窗和地板出口。
3.18
动力控制乘客门 power~operated service door
用人力以外的能量驱动的乘客门,如果其开启和关闭不是自动的,则由驾驶员或车组人员远距离 控制。
3.19
自动控制乘客门 automatically operated service door
驾驶员启动操纵件(非应急控制器)后,由乘客控制开启并再自动关闭的动力控制乘客门。
3.20
起步阻止装置 starting prevention device
当车门没有完全关闭时,防止车辆从静止状态被开动的装置。
3.21
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 driver operated service door
正常情况下由驾驶员开启或关闭的乘客门。
3.22
行动不便乘客 passenger with reduced mobility
乘坐公共交通有困难的人,如残疾人(包括感官受损、智力障碍、肢体损伤)、病人、轮椅使用者、老 人、孕妇和抱婴幼儿者等乘客。
3.23
轮椅使用者 wheelchair user
由于体弱或残疾而使用轮椅活动的人。
3.24
优先座位 priority seat
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特殊乘坐空间并有相应标志的座位。
3.25
可拆式座椅 demountable seat
能方便地从车上拆下的座椅。
3.26
辅助上车装置boarding device
便于轮椅使用者上车的装置,如举升装置、导板等。
3.27
车身升降系统kneeling system
能降低和升高车身,并恢复其正常运行髙度的系统。
3.28
举升装置lift
带有可升降的平台以供乘客和轮椅在地面(或路沿/肩)与乘客区地板之间进出的装置或系统。
3.29
导板 ramp
在乘客区地板和地面(或路沿/肩)之间搭接、方便轮椅上下车的装置。
3.30
移动式导板portable ramp
可从车上取下、由驾驶员或车组人员安放在使用位置的导板。
3.31
乘客门照明装置 service~door lighting
为乘客门外提供照明的车辆照明装置,不含乘客门内照明。
3.32
整车运行状态质量 mass of the vehicle in running order
客车在可运行状态下未载运乘客和随身行李时的质量,包括整车整备质量、驾驶员和车组人员(如 设有车组人员座位)的质量(75 kg/人)。
3.33
“前”和“后” “front” and “rear”
按正常行车方向车辆的前或后。
4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如果客车同时属于A级、B级、I级、n级和IE级中一种以上的类别,则该车应根据其所属的每 一类别而分别符合本标准中相应的条款。
4.1.2如果未作特别规定,本标准中的测量应在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车组人员就座或有相应 配重)时停止在平整的水平面上进行;乘客座椅和驾驶座椅的可调靠背角度及座椅其他调整量应处于制 造厂规定的设计基准位置。如装有车身升降系统,应设置在客车行驶时的正常高度。
4.1.3本标准中要求在整车运行状态质量下车内某表面应水平或处于一定角度的条款,对于采用机械 悬架的客车,只要客车在制造厂声明的装载条件下能满足要求即可,在整车运行状态质量时该表面可倾 斜或超过所规定的角度。如果客车装有车身升降系统,则该系统不应处于工作状态。
4.1.4为轮椅使用者提供方便设施的客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2轴荷和乘客使用面积
4.2.1轴荷
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和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时,其前轴上的载荷与相应载荷状态下的整车 质量的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的规定。
4.2.2乘客使用面积
4.2.2.1乘客可使用的面积
乘客可使用的面积应按GB/T 12428—2005中乘客区有效面积计算,并从中扣除专为备餐室提供 的工作面积。
4.2.2.2站立乘客可使用的面积
计算乘客可使用的站立面积(仅适用于A级、I级和n级客车)时应从乘客可使用的面积中扣除: —地板坡度超过相应级别客车规定的所有区域的面积;
—当所有座椅(不包括折叠座椅)都被坐满时站立乘客不能进入的所有区域的面积;
——后轴处及其后面通道和双层客车下层地板以上净高度小于1 770 mm的面积,其他车内净高 度小于1 840 mm的所有区域面积(扶手不计算在内);
——驾驶座椅调至最后位置时,通过座垫表面中心和安装在车辆另一侧(非驾驶座椅侧)的车外后 视镜中心的铅垂平面前方的面积;
——乘客座椅的所占面积及座椅正前方300 mm(侧向座椅正前方为225 mm,折叠座椅除外)区域 内的面积;
——上述没有排除的、不能放置400 mmX300 mm矩形的区域面积;
——n级车不允许站立的区域的面积;
——双层客车的上层面积;
——仅为轮椅使用者留出的空间的投影面积。
4.2.2.3最少座位数
对于I级、n级和A级客车,每一层上设置的乘客座位数,至少应等于这一层上供乘客和车组人员 (如果有)使用的地板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向下圆整到的最近整数。在I级车上(不包括双层客车的上 层)乘客座位数不应低于这个整数的90%。
4.3侧倾稳定性
4.3.1客车停放的试验平台由水平位置向左、右先后倾斜28°,客车不应发生侧翻。
4.3.2客车进行稳定性试验时,应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并按如下方式配置载荷:
a) 每个座椅上(对于双层客车,只在上层座椅上)的载荷65 kg(对于B级、H级或IE级客车是 68 kg,对于车组人员是75 kg);对于I级、n级或A级单层客车,站立乘客对应的载荷65 kg (对于II级客车的乘客是68 kg)应均布在相应的站立区,质心高度位于地板上方875 mm;如 客车装有车外顶行李架,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质量(其值大于或等于i? XVx)均匀加载,固定 牢靠;车内行李架及行李舱内应无任何行李。
其中,尺、Vx的数值按GB/T 12428—2005核定。
b) 如果客车设计装载一个或多个轮椅,轮椅区应按以下规定加载:
1) 符合A.7.4的仅为轮椅使用者预留的区域,轮椅及其使用者的质量之和为250 kg,质心位 于每个轮椅空间中心地板上方500 mm;
2) 对于III级和B级车,若该区域内安装有座椅,则按相应级别座位乘客质量加载在座椅上;
3) 对于A级、I级和n级客车,若该区域内安装有座椅,则在座椅上按相应级别座位乘客质 量加载;剩余面积按站立乘客数的质量加载;
4) 对于A级、I级和n级客车,若该区域内没有座椅,按站立乘客数的质量加载。
4.3.3用来防止试验时车轮向侧面滑动的挡块,其高度应小于或等于侧倾前轮胎平面(客车在4.3.2规 定的载荷下)和轮辋之间距离的2/3。
4.3.4客车侧倾试验时,正常使用情况下不接触的零部件不应接触,也不应损坏或移位。
4.3.5可用计算的方法进行验证(计算方法见附录B),在4.3.1和4.3.2的条件下,客车不应发生翻转, 进行计算时应考虑下列参数:
a) 质量和尺寸;
b) 质心高度;
c) 弹簧刚度;
d) 轮胎垂直刚度和横向刚度;
e) 力矩中心的位置;
f) 空气弹簧中空气压力的控制特性;
g) 车身的抗扭强度。
4.4防火措施 4.4.1发动机舱
4.4.1.1应合理布置发动机舱并采取设置泄油孔等预防措施,尽可能避免燃料、润滑油或其他易燃物积 聚在发动机舱内。
4.4.1.2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以及除热水循环加热装置外的其他采暖装置)与客车其他部分 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件、卡箍、垫圈等应采用防火材料。
4.4.2燃油箱
4.4.2.1燃油箱应固定牢靠,其安装位置应使其在客车遭到前、后碰撞的事故中受到车身结构的保护, 同时,燃油箱的任何部位距客车前端应大于或等于600 mtn,距客车后端应大于或等于300 mm;发动机 后置的EI级客车,其燃油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4.4.2.2燃油箱的任何部位均不应凸出于车身总宽。
4.4.2.3燃油箱的加注口应只能从车外使用,并不应设在加油时燃油可能滴溅到发动机或排气系统的位 置;对车长大于7 m的客车,加注口与乘客门或应急门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0 mm(对汽油箱)或250 mm (对柴油箱)。车长大于6 m的客车的燃油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 mm以上。
4.4.2.4如果燃油加注口位于客车侧面,加注口盖关闭时,不应凸出于邻近的车身表面。
4.4.2.5加注口盖应不能意外开启。
4.4.3燃油供给系统
4.4.3.1燃油供给系统不应设置在驾驶区或乘客区内。
4.4.3.2燃油供给系统的油管和其他部件应布置合理,并可靠保护。
4.4.3.3车身结构或动力总成的扭转、弯曲及振动,不应使供油管路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
4.4.3.4燃油供给系统的刚性零件与柔性管路组合时,应保证在客车的各种使用工况下均不泄漏。 4.4.3.5燃油供给系统的任何部位一旦有燃油泄漏,应能顺利地流向地面,不应滴落到排气系统或高压 电器设备上。
4.4.4电气设备与导线
4.4.4.1导线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气设备及导线应能耐受其环境温度和湿度,尤其能耐受发动 机舱内的温度和各种污染物可能带来的损害。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
于125 X:的阻燃导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 °C的阻燃导线。线束用波纹管应达到 GB/T 2408—2008 表 1 规定的 V-0 级。
4.4.4.2导线中的电流不应超过其极限工作方式和最高环境温度下的允许电流。
4.4.4.3除起动机、点火线圈(强制点火)、火花塞、发动机停机装置、充电线路和蓄电池地线外,每个电气 设备的供电线路都应有熔断器或断路器。对于低耗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如额定电流总和不超过熔断器或 断路器的容量,可设置公共熔断器或公共断路器来保护,但出现任一供电线路短路时,必须能有效切断线 路。车长大于或等于6 m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和所有电路连接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4.4.4.4导线应妥善防护,安全地固定在不会被划伤、磨损、腐蚀或摩擦发热的位置,无专门的绝缘和保 护的导线不应与燃油管线或排气系统接触或承受过高温度。
4.4.4.5当车内有电压超过100 V(均方根值)的线路时,应在该线路的火线上装设手动断路开关,以便 能将这些线路从主电源上断开,但不能断开车外强制照明的线路。该开关应位于车内驾驶员方便接触 的位置,并与总电源的火线连接。本规定不适用于高压点火线路或车上设备单元的内部电路。
4.4.5 蓄电池
4.4.5.1所有蓄电池应安装牢固且易于接近。
4.4.5.2蓄电池舱应与乘客区、驾驶区、行李区隔开,并与车外通风。
4.4.5.3蓄电池接线柱应良好保护,无短路危险。
4.4.6阻燃防火材料
4.4.6.1排气系统、高压电气设备及其他明显的热源周围100 mm内的材料应能承受可能遇到的高温, 否则应将其有效屏蔽,防止油脂或其他可燃材料与其接触。
4.4.6.2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GB 8410—2006的方法试验,其水平燃烧速度应小于或等于 70 mm/min 〇
4.4.6.3发动机舱应使用阻燃性能达到GB 8410—2006中4.6规定的A级要求的隔音、隔热材料,不应 使用易浸吸燃料、润滑油或其他易燃物而又无防渗透覆盖层的材料。
4.4.7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4.4.7.1客车应装备能监测分隔舱的高温或烟雾的报警系统。
4.4.7.2如果发动机舱位于驾驶区后面,应配置温度报警系统,当发动机舱内及其他装有燃气/燃油加 热器的舱内出现温度过高时发出警报。监测区域应包括可能与发生泄漏的可燃流体(包括液体或气体) 接触且工作温度(包括失效时温度)高于该流体燃点的部件。
4.4.7.3 4.4.7.1和4.4.7.2所规定的报警系统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4.4.7.4 —旦发动机启动,报警系统都应处于工作状态。
4.4.7.5应提供一个或多个灭火器的安放空间,其中一个放置在靠近驾驶座椅的位置上。在A级或B 级客车上,安放每个所需灭火器的空间不应低于8X106 mm3,而对于I级、H级或EI级客车,所需空间 不应低于15X106 mm3。对于双层客车,应在上层额外提供安放灭火器的空间。
4.4.7.6灭火器应在紧急情况易于取用,其安装位置应清晰易见或清楚标示。
4.5 出口 4.5.1出口数量
4.5.1.1每辆客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两个乘客门;或一个乘客门和一个应急门;或一个乘客门和一个 驾驶员门。每辆双层客车的下层至少应有两个门,其布置见4.5.2.2。乘客门的最少数量见表2。
4.5.1.2铰接客车每个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为1,但I级铰接客车前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为2 (发动机前置、发动机中置中轴驱动和仅在左侧开门的车型除外)。
4.5.1.3每个分隔舱的出口最少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双层客车每一层的出口数量应单独确定,但 卫生间或烹调间不视为分隔舱。不论撤离舱口数量有多少,只能计为一个应急出口。
4.5.1.4在确定出口的最小数量和位置时,除4.5.2.4规定的情况外,铰接客车的每一刚性段应视为一 个单车。铰接段之间的连接通道不视为出口。车辆处于直行状态,通过连接两个刚性段的铰链水平轴, 并与客车纵轴相垂直的平面应视为两个刚性段的边界。
4.5.1.5双引道门应计为两个车门,双窗或多窗应计为两个应急窗。
注:只有符合表5中相应宽度且其引道能让两个乘客门引道量规(见4.6.1.1)同时通过的乘客门才计为双引道门 (不论是单扇门还是双扇门),否则即使是有两扇(或多扇)门也不计为双引道门。
4.5.1.6若驾驶区没有符合4.6.5.2所述条件之一的通道进入乘客区,则应在驾驶区设置位于不同侧围 的两个出口,并符合:
a) 若一个出口是车门,另一个出口是车窗,则车窗应符合4.5.3和4.5.8对应急窗的规定。
b) 若两个出口均为车门,则驾驶员并排可安装1个〜2个附加的乘员座椅。如果测量时,4.6.3.3 所述的应急窗主量规能按4.6.3.2的要求从附加座位通过驾驶员门移至车外(见图1),则驾驶 员门应视为附加座位上乘员的应急门。附加座位乘员的上下车门应位于客车右侧,并作为驾 驶员的应急门。
c) 在4.5.1.6a)和4.5.1.6b)中所述的驾驶区出口不应计入4.5.1.1和4.5.1.2所要求的乘客门数量 及4.5.1.3所要求的出口数量,也不必满足4.5.4〜4.5.7、4.6.1、4.6.2和4.6.7的要求。
4.5.1.7如果驾驶区及其右侧空间可通过符合4.6.5.2所述条件之一的通道与主乘客区相通,则不要求 驾驶区有外部出口,且驾驶员并排可安装1个〜2个附加的乘员座椅。
4.5.1.8在4.5.1.7的情况下,若设置有驾驶员门或驾驶区其他出口,当如下条件均满足时,则可视为主 乘客区的一个应急出口:
a) 该驾驶员门或出口满足4.5.3所规定的应急门尺寸要求;
b) 该驾驶员门或出口满足4.5.1.6b)中的规定;
c) 驾驶区与主乘客区之间的通道应满足:当驾驶座椅调整到座位轴线方向的最后点时,4.6.5.1 所述的通道主量规沿通道运动至其前端到达驾驶座椅靠背最前点相切的垂直平面上,运动过 程不受任何阻碍;而当驾驶座椅和方向盘调整到中间位置时,4.5.1.6b)所述的应急窗主量规应 能沿乘员撤离方向,从上述垂直平面移至驾驶员门或出口(见图2)。
4.5.1.9在4.5.1.7和4.5.1.8规定的情况下,在驾驶座椅和乘客区之间可有一道门或隔离设施(该设施 在紧急情况下能被驾驶员迅速排除),此时驾驶员门不应计为乘客区的应急出口。
4.5.1.10车长大于7 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双层客车应设在上层车顶)。A级和I级客车应至少 设置1个;B级、n级、II级撤离舱口的最少数量应符合表4。无轨电车的车顶可不设置撤离舱口。
4.5.1.11双层客车的每个通行楼梯应视为从上层撤离的一个出口。
4.5.1.12在紧急情况下,双层客车下层的所有乘员应有不经上层而撤离到车外的路径。
4.5.1.13双层客车的上层通道与乘客门引道或下层通道(距乘客门小于或等于3 m处)之间至少应有 一个内部通行楼梯。并且应满足:
a) 在I级和II级双层客车上,如果上层乘客超过50人,至少2个通行楼梯或1个通行楼梯及 1个半楼梯;
b) 在m级双层客车上,如果上层乘客超过30人,至少2个通行楼梯或1个通行楼梯及1个半 楼梯。
4.5.2出口位置
4.5.2.1乘客门应位于客车右侧,其中至少一个乘客门应位于客车的前半部。但可设置如下车门:
a) 在后围或侧围设置一个专供轮椅乘客使用的车门(非乘客门);
b) 在后围设置一个车门,该门在特殊需要时可供乘客使用;
c) 对设计用于左侧上下乘客的客车,例如因站台位置而仅需在左侧上下乘客的客车,可只在左侧 设置乘客门;对设计用于两侧均上下乘客的客车,如既要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 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客车可在左侧设置一个或多个乘客门,但应保证 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
d) 在A级或B级客车的后围设置乘客门。
4.5.2.2如果乘客区面积S。大于或等于10 m2,在4.5.1.1中规定的两个乘客门应分开设置。对于单 层客车(乘客门在左侧的A级、I级、n级客车除外),通过两车门面积中心的横向垂直面之间的距离应 大于或等于乘客区总长的40%;对于双层客车,若两门在同侧,其距离应大于或等于下层乘客区总长度 的40%或客车总长度的25%,若不在同侧,则无需满足此要求。两门中若有双引道门,则应在相距最远 的两个车门之间测量。对于铰接客车,如果不同刚性段的两个车门之间距离大于或等于总乘客区(所有 刚性段)总长度的40%,则认为满足要求。
4.5.2.3客车(双层客车指每一层)左右两侧的出口数量应基本相同,同一侧面的出口应沿客车长度方 向合理分布。
4.5.2.4客车(双层客车指上层)至少应有一个出口位于后围,对于I级客车和后围无法设置出口的客 车,在后部设置撤离舱口的视为满足要求。
4.5.2.5撤离舱口距可能给使用撤离舱口的乘客带来危险的设备(如高压系统等)应大于或等于 100 mm,否则应加以隔离;若设有两个撤离舱口,二者相邻两边之间距离(沿客车长度方向测量)至少 2 m。
4.5.2.6对于A级和B级客车,既可满足4.5.2.1〜4.5.2.5的要求,也可执行以下规定:
a) 乘客门应位于客车右侧或后围;
b) 客车的左右侧应至少各有一个出口;
c) 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分别包含至少一个出口;
d) 客车的后围至少应有一个出口,否则应设撤离舱口。
4.5.3出口最小尺寸
出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
4.5.4乘客门技术要求
4.5.4.1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和车外打开,即使从车外锁住车门时,仍能从车内打开。 4.5.4.2车外开门装置距水平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或等于1 800 mm,距车门外缘应小于或等于 500 mm或在车门上。
4.5.4.3铰链或转轴式单扇手控乘客门,当客车向前移动,打开的车门碰到静止物体时应趋于关闭。 4.5.4.4若手控乘客门装用的是弹簧锁,则应是双级型的。
4.5.4.5当乘客门处于关闭状态时,车门内侧不应有任何机构遮盖踏步,车门操纵机构和安装在车门内
侧的其他装置可侵人踏步凹人部分,但侵人部分不应成为乘客可能站立的附加地板,并且该机构和装置 对乘客不应产生危险。
4.5.4.6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观察到每扇非自动控制乘客门内外附近的乘客情况。对于I级双层客 车,此要求也适用于所有乘客门的内侧和上层每个通行楼梯的附近。对于A级和B级客车后围上的乘 客门,如果驾驶员能观察到站在车后1 m处身高1.3 m的人,则满足此项要求。对铰接客车上位于铰接 处后面的乘客门,不应仅用反光镜来观察。如果不能直接观察到,则应安装光学或其他辅助装置。 4.5乂7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 设适当的保护装置。
4.5.4.8乘客门若与卫生间或其他内舱门相邻,应能防止误操作。此要求不适用于车速超过5 km/h 时能自动锁住的乘客门。
4.5.4.9位于A级和B级客车后围的乘客门,车门开启角度应大于或等于85°,并能自动保持在开启 位置。
4.5.4.10乘客门的任何一种开启状态都不应妨碍乘客到达或使用应急出口,车长小于7 m并设置滑移 门的客车除外。
4.5.5动力控制乘客门的附加技术要求
4.5.5.1在紧急情况下,当客车静止或以小于或等于5 km/h的速度运行时,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无论 是否有动力供应,都应能从车内打开,当车门未锁住时,也能通过应急控制器从车外打开。乘客门应急 控制器应满足:
a) 操作时优先于启闭车门的其他所有控制;
b) 车内应急控制器应安装在车门上或距车门框小于或等于300 mm、从第一级踏步向上大于或 等于1 000 mm(B级客车大于或等于700 mm)的高度处(此项要求不适用于A.9规定的车门 操纵件);
c) 清晰标示,以容易被临近车门的乘客看见并识别;如果附加于正常的车门开启装置,则应清楚 标示为紧急情况下使用;
d) 能由位于车门跟前的人操纵;
e) 若装有起步阻止装置,可激活;
f) 操作应急控制器8 S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4.6.1.1规定的乘客门引道量规 能通过的宽度;
g) 可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以便操纵应急控制器)的装置来保护,操作应急控制器或移开应急控 制器上的保护盖,均应通过听觉或视觉信号提醒驾驶员;
h) 当驾驶员操纵的车门不符合4.5.5.7 b)的要求时:操作应急控制器打开车门后,在驾驶员未操 纵关门操纵件时不应关闭;切换为手动控制关门时除外。
4.5.5.2可提供一种由驾驶员在座位上操作的装置,使外部应急控制器不起作用,以便从外部锁住乘客 门。在发动机启动或在车速达到20 km/h前,外部应急控制器应自动恢复其功能并持续保持到驾驶员 再次解除外部应急控制器的作用。
4.5.5.3每扇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驾驶员应能在座位上用操纵件操纵,操纵件(不包括用脚操纵的操 纵件)应标示清晰并明显区别于其他标志。
4.5.5.4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应能启动一个视觉警示装置,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及任何照明环境下, 应能明显看到此警示,以提醒车门没有完全关闭。此警示装置应在车门的刚性结构完全打开位置和距 完全关闭位置30 mm之间给出信号。多个车门可共用一个警示装置。但不符合4.5.5.6 a)和 4.5.5.6 b)要求的前乘客门可不装这种警示装置。
4.5.5.5供驾驶员启闭动力控制乘客门的操纵件,应能使驾驶员在关门或开门过程的任何时候使车门
反向运动。
4.5.5.6动力控制乘客门的结构和控制系统应使乘客在关门时,不被车门伤害或夹住。若达到下列两 项要求,则满足本规定:
a) 在附录C所述任一测量点,车门关闭时的夹持力不应超过150 N,否则车门应自动再完全打开 (自动控制乘客门除外),并保持打开位置直至操作关门操纵件。测试方法见附录C,峰值力可 短时间高于150 N,但不应超过300 N。重新开启系统可用断面高60 mm、宽30 mm,圆角半 径5 mm的试棒检查。
b) 当车门夹住乘客的手腕或手指时,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 车门应自动重新开启至完全打开(自动控制乘客门除外)并保持打开直到操纵关门操 纵件。
2) 乘客手腕和手指能容易地抽出而无伤害。此要求可用手或试棒(断面高60 mm、宽 30 mm,圆角半径5 mm)检查,将试棒的厚度在300 mm长度上由30 mm逐渐减小到 5 mm,且不应抛光处理或加润滑油,如果门夹住试棒,应能轻易地抽出。
3) 车门保持在截面高60 mm、宽20 mm、圆角半径5 mm的试棒可自由通过的位置,此位置 与车门完全关闭位置相差小于或等于30 mm。
4.5.5.7对下列两种情况,也视为符合4.5.5.6的规定:
a) 对B级客车的电动乘客门,若需要持续操作关门操纵件直至车门完全关闭,且在车门完全关 闭前可随时停止操作关门操纵件以使车门停止运动;
b) 对前乘客门,若装用密封条,且能确保当车门关在断面高60 mm、宽30 mm,圆角半径5 mm 的试棒上时,车门的刚性结构不能达到完全关闭位置。
4.5.5.8当动力控制乘客门只依靠动力的持续供应保持关闭时,应有视觉警示装置通知驾驶员车门动 力供应的任何故障。
4.5.5.9若装有起步阻止装置,则应仅在车速低于5 km/h时发挥作用,而车速高于此值时不起作用。 4.5.5.10如客车未装起步阻止装置,当任何动力控制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客车起步,应启动对驾驶员 的视觉或听觉警示;对符合4.5.5.6 b)3)要求的乘客门,该警示装置应在车速超过5 km/h时启动。
4.5.6自动控制乘客门的附加技术要求
4.5.6.1开门操纵件的启用
开门操纵件的启用应符合:
a) 除4.5.5.1所规定的车门应急控制器外,每扇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开门操纵件应只能在驾驶员座 位上启用和解除;
b) 开门操纵件的启用和解除既可直接控制,例如用一个开关,也可间接控制,例如通过打开和关 闭前乘客门;
c) 驾驶员对开门操纵件的启用应有车内显示,从车外打开车门时,也应有车外显示,显示器(如光 显按钮、光显信号)应在相应的车门上或车门附近;
d) 用开关直接启用时,系统的功能状况应通过开关位置、指示灯或光显开关等清晰地显示给驾 驶员。开关应予特别标志,并不应与其他操纵件混杂布置。
4.5.6.2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开启
4.5.6.2.1驾驶员启用开门操纵件以后,乘客应能按以下方式打开车门:
a) 从车内操作,例如,按下按钮或通过一个光栅;
b) 从车外操作(标明只用作出口的车门除外),例如,可按光显按钮、光显信号下面的按钮或者标
有相应说明的类似装置。
4.5.6.2.2在按下4.5.6.2.1 a)提及的按钮并采取4.6.9.1所述的与驾驶员的联络方式后,可发出一个贮 存信号,并在驾驶员启用开门操纵件后打开车门。
4.5.6.3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关闭
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关闭应符合:
a) 自动控制乘客门开启后,经过一个时间间隔应再自动关闭,若乘客在此时间间隔中进出车门, 安全装置(即踏步接触器、光栅或单向阀等)应确保有足够的关门顺延时间;
b) 车门正在关闭时如有乘客进出,则关闭过程应自动中止,车门应返回开启位置,返回动作是由 4.5.6.3 a)所述的安全装置之一或其他装置启动的;
c) 驾驶员启用开门操纵件期间,已按4.5.6.3 a)自动关闭的乘客门应能再被乘客按4.5.6.2的方 式打开;
d) 自动控制乘客门开门操纵件的启用被驾驶员解除后,开启的车门应按4.5.6.3 a)和4.5.6.3 b) 关闭。
4.5.6.4标明特殊用途的乘客门(如:为行动不便乘客专用等)自动关闭过程的阻止
标明特殊用途的乘客门自动关闭过程的阻止应符合:
a) 驾驶员和乘客应能各自操纵特定按钮阻止自动关门过程;
b) 自动关闭过程的阻止应通过视觉警示装置提示驾驶员;
c) 驾驶员应能随时恢复自动关门过程;
d) 随后车门的关闭应符合4.5.6.3的规定。
4.5.7应急门技术要求
4.5.7.1当客车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方便打开,即使从车外将门锁住,也应能用正常 的开启装置从车内打开。车外应急门开启装置应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的装置来保护。
4.5.7.2应急门在使用时不宜采用动力控制;如果采用动力控制应急门,则在启动4.5.5.1所述的应急 控制器后,应急门应打开并保持在正常开启位置,直至驾驶员再次操纵关门控制。I级、n级和m级客 车的应急门不应是滑动式。
4.5.7.3客车(包括双层客车的下层)应急门的车外开启装置应距地面1 〇〇〇 mm〜1 800 mm,且距该 门小于或等于500 mm;;[级、II级和ID级客车应急门的车内开启装置应距其下方地板(或踏步)的上表 面1 000 mm〜1 500 mm,且距该门小于或等于500 mm。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驾驶区内的操纵件。此 外,4.5.7.2所述的用于开启动力控制乘客门的应急控制器的位置可符合4.5.5.1 b)的规定。
4.5.7.4客车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应铰接于前端并向外开启。
4.5.7.5应急门打开后应满足以下两条中的任一条:
——保持至少1〇〇°的开启角度(可采用限位带、链条或其他约束装置);
——应急门引道量规能自由通过该门至车外。
4.5.7.6若应急门位于卫生间或其他内舱门的附近,应能防止误操作。此要求对车速超过5 km/h时 能自动锁住的应急门不适用。
4.5.7.7所有应急门都应提供声响装置,在应急门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该警示装置应由门的锁 止装置(例如,门闩或把手)的运动,而不是门本身的运动来启动。
4.5.8应急窗技术要求
4.5.8.1外推式应急窗应向外打开。
4.5.8.2应急窗的开启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易于从车内和车外迅速打开;
——采用易击碎的安全玻璃(而不是夹层玻璃或塑料)并在车内每扇应急窗上或邻近处提供一个方 便用来击碎应急窗玻璃的装置;客车后围应急窗的玻璃破碎装置应位于应急窗的上方或下方 的中间位置,或者在左右两侧均放置玻璃破碎装置。
4.5.8.3能从车外锁住的应急窗,应在结构上保证总能从车内打开。
4.5.8.4水平铰接于上端的应急窗,应有一个适当的机构保持其充分开启。铰接式应急窗的开启应保 证车内外进出的畅通。
4.5.8.5客车侧窗的下边缘(推拉窗指金属下边框的上边缘)距其下方脚踏处地板平面(不含任何局部 改变,如车轮、传动装置或卫生间等引起的局部变形)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 200 mm,且大于或等于 500 mm。对于推拉式和外推式侧窗,若可开启部分的下边缘低于650 mm,应在距地板650 mm〜 700 mm高度处设防护装置以防乘客坠落车外;若该侧窗作为应急窗,其防护装置上方的洞口面积应大 于或等于应急窗的最小尺寸;若侧窗洞口下边缘距其下方地板平面大于或等于650 mm,也可不设防护 装置。
4.5.8.6对驾驶员不能在座位上清楚看见的铰接式应急窗,应安装声响报警装置,该警示装置应由窗锁 或把手(并非窗子本身)的运动来启动,当应急窗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
4.5.8.7对于I级和A级客车,车身两侧的应急窗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其他侧窗如洞 口可内接700 mmX 900 mm的矩形时也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洞口可内接500 mmX 700 mm的 矩形时应在附近配置玻璃破碎装置;侧窗洞口尺寸应在车辆处于完工状态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4.5.9撤离舱口技术要求
4.5.9.1撤离舱口的开启应保证车内外进出的畅通。
4.5.9.2安全顶窗应是弹射式、铰接式或采用易击碎的安全玻璃;地板出口应是铰接式或弹射式,并装 有声响报警装置,当其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该警示装置应由地板出口的锁止装置(而不是地板出 口本身)的运动来启动。地板出口应防止意外操作,此要求对车速超过5 km/h时能自动锁住的地板出 口不适用。
4.5.9.3弹射式撤离舱口在操作时不应整个从客车上分离,以免对车外或车内人员构成危险。弹射式 撤离舱口应有效地防止误操作。弹射式地板出口应只能弹向乘客舱。
4.5.9.4铰接式撤离舱口应铰接于朝向客车前或后的一端,开启角度至少应达到100°。铰接式地板出 口应折向乘客舱。
4.5.9.5撤离舱口应易于从车内和车外打开或移开,即使为防盗而锁住撤离舱口,也应保证始终能用正 常的开启或移开机构将其从车内打开或移开。对于易击碎式撤离舱口,应在车内邻近处提供一个便于 击碎撤离舱口的装置。
4.5.10伸缩式踏步的技术要求 4.5.10.1伸缩式踏步应与相应的乘客门或应急门同步工作。
4.5.10.2当车门关闭后,伸缩式踏步不应凸出邻近车身表面10 mm;对于A级和B级客车,不应突出 踏步上方表面的垂直投影10 mm。
4.5.10.3当车门开启时,伸缩式踏步应处于伸出位置,其面积应符合4.6.7.6的规定。
4.5.10.4动力操纵的伸缩式踏步处于伸出位置时,应向驾驶员发出听觉或视觉报警提示;若此时客车 不能靠自身动力起步,也可不提供报警提示。
4.5.10.5动力操纵伸缩式踏步在客车行驶时应不能伸出。若操纵装置失效,踏步应缩回并保持在收起 位置。操纵装置失效或踏步损坏时,不应妨碍相应车门工作。
4.5.10.6当一名乘客站在动力操纵的伸缩式踏步上,相应的车门应不能关闭,可用15 kg的重块放在 踏步中心来检查。此规定不适用于在驾驶员视野内的车门及非动力操作的车门。
4.5.10.7伸缩式踏步的运动不应对车内外人员的身体造成伤害,伸缩式踏步上表面周边应有黄黑相间 的警示。
4.5.10.8伸缩式踏步的外角应采用半径大于或等于5 mm的圆角过渡,其上下边缘应采用半径大于或 等于2.5 mm的圆角过渡。
4.5.10.9乘客门打开时,伸缩式踏步应可靠地保持在伸出位置。用136 kg的重块放在单引道门的伸缩式 踏步中心或272 kg的重块放在双引道门的伸缩式踏步中心时,踏步任何点的变形量不应超过10 mm。
4.5.11 出口标志
4.5.11.1每个应急出口应进行标示,其安全标志和位置应符合GB 30678的规定,并在车内可见。
4.5.11.2乘客门和所有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均应用清晰可见的符号或文字标示。
4.5.11.3在出口的每个应急控制器上或附近,应有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或图示。
4.5.12乘客门照明
为使驾驶员在座位上就能观察到乘客门外的乘客,并方便乘客上下车,可提供乘客门照明装置,若 提供乘客门照明装置,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用白光;
b) 能为如下平整水平地面提供照明:乘客门关闭状态下,在乘客门最前端边缘至乘客门后面紧 临车轮的中轴线/或车尾(若乘客门后面无车轮)的长度范围内、由乘客门最外点向外2 m宽 的矩形区域;
c) 向车外发出的光线应受到一定遮挡以防炫目,光线直射到地面的区域不应超出下述范围:该区 域最大宽度为从客车侧围起5 m,最大长度仅限于通过车头的横向平面与通过车尾的横向平 面之间的距离;
d) 如果灯光设备的下缘距地面高度小于2 m,则其从客车未装该设备前的总宽度向外凸出应小 于或等于50 mm,曲率半径应大于或等于2.5 mm;
e) 可自动关闭与取消,或者通过一个开关手工启动与取消;
f) 自动控制灯光设备应在乘客门打开且车速小于或等于5 km/h时接通,且应在车速超过 5 km/h前自动关闭。
4.6车内布置
4.6.1乘客门引道
4.6.1.1从乘客门向车内的延伸空间应允许乘客门引道量规1或量规2[见图3a)、图3b)和表6]自由 通过。量规在起始位置时,靠近客车内侧的板面应切于车门轮廓的最外边缘,移动时应保持与乘客的出 入方向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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