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836-2019英文版翻译《电动汽车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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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ment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s


1 SCOPE

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specific information to be indicated or displayed by the instrument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s.
This standard applies to electric vehicl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V”).

2 NORMATIVE REFERENCES

The following referenced documen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For dated references, only the editions cited apply. For undated references, the latest editions of the normative document (including any amendments) apply.

GB/T 18384.2-2015 Electrically Propelled Road Vehicles – Safety Specifications – Part 2: Vehicle Operational Safety Means and Protection against Failures
GB/T 19596 Terminology of Electric Vehicles
GB/T 24549-2009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s – Safety Requirements
QC/T 213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instrument terminology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the terms and definitions given in GB/T 18384.2-2015, GB/T 19596 and QC/T 213 apply.

4指示或显示内容

4.1可行驶模式
电动汽车处于可行驶模式时,车辆仪表指示或显示要求应符合GB/T 18384.2—2015中4.1的相关
要求。
4.2可行驶里程
4.2.1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可行驶里程。
4.2.2具有纯电驱动模式的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仪表宜能指示或显示纯电驱动的可行 驶里程。
4.2.3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纯电驱动的可行驶里程。
4.2.4可行驶里程的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3 车辆瞬时功率
4.3.1 驱动系统瞬时功率
4.3.1.1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驱动系统有功率输出时,车辆仪表应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 统输出的瞬时功率,应同时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统的可用剩余功率。
4.3.1.2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纯电驱动模式下,车辆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统 输出的瞬时功率,应能同时指示或显示车辆驱动系统的可用剩余功率。
4.3.1.3车辆仪表指示或显示的驱动系统瞬时功率及可用剩余功率可使用其他单位(例如:电流或百分 比等)代替,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3.1.4可用剩余功率的指示或显示可通过驱动系统最大功率与瞬时功率的组合实现,驱动系统最大 功率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3.2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瞬时功率
4.3.2.1具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的电动汽车,车辆仪表宜能指示或显示车载储能系统回收的瞬时电
功率。
4.3.2.2车辆仪表指示或显示的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瞬时功率可使用其他单位(例如:电流或百分比等) 代替,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3.3瞬时功率的指示或显示
若电动汽车具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瞬时功率的指示或显示功能,则车辆仪表的指示或显示应符合 车辆驱动系统和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的实际工作状态。
4.4驱动功率限制
电动汽车驱动系统功率限制或降低时,车辆仪表指示或显示要求应符合GB/T 18384.2—2015中 4.3.1的相关要求。
4.5车载储能装置剩余能量
4.5.1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可充电储能装置(不含辅助蓄电池) 的荷电状态,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5.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储氢系统的剩余氢气量,指示或显示的方式和精度应符 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5.3可充电储能装置(不含辅助蓄电池)的荷电状态或储氢系统的剩余氢气量降低至影响车辆的行 驶时,车辆仪表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向驾驶员提示。
4.6 充电状态
4.6.1电动汽车进行传导充电时,车辆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车辆与充电连接装置的连接状态。
4.6.2电动汽车进行无线充电时,车辆仪表应能指示或显示原边设备与副边设备的耦合状态。
4.6.3车辆仪表宜能指示或显示车辆充电的实时状态(例如:可充电储能装置的荷电状态、已充电能量 或预计充电完成时间)。
4.7故障警告
出现以下一个或多个故障时,车辆仪表应指示或显示故障警告信号:
a) 具有整车绝缘监控系统的车辆,监测到绝缘故障;
b) 车载储能系统和(或)驱动电机系统出现车辆制造厂规定的不能继续工作的故障;
c) 充电连接正确,系统因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充电;
d)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燃料系统压力超出车辆制造厂规定值和(或)氢气泄漏不符合 GB/T 24549—2009 的 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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