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V-04-2024英文版翻译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认证规则

ChinaAutoRegs|CAV-04-2024英文版翻译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eats and Head Restraints of Automobile

1. SCOPE OF APPLICATION
This document is applicable to the seats of the vehicles of categories M and N and the head restraints intended for the aforesaid seats (excluding the rearward-facing seats and the head restraints installed on these seats, and the seat systems intended for child occupants). For the seats and head restraints intended for other vehicles, this document may be used as a reference.
Considering the adjustment of application scope arising from the changes in such factors as laws & regulations, applicable product standards, technologies and industry policies, the announcement issued by the CAV shall prevail.
2. CERTIFICATION MODE
The certification mode for the automobile seats and head restraints is Type Test + Initial Factory Inspection +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The certification includes the following basic steps:
a. 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ion
b. Product type test
c. Initial factory inspection
d. Evaluation and approval of certification result
e.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The initial factory inspection is carried out in the manner of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check. As the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mode and product features vary, differentiated CoP checks and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s may apply in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3. 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ION
3.1 Defining the Certification Unit
本规则替代 CAV-04-2023。
2025 年 2 月 26 日第一次修订,更改内容如下:
1. 修改了认证依据标准,更新 GB 13057-2014 为 GB 13057-2023,更新 GB 24406-2012 为 GB 24406-2024,增加了 GB 38262-2019(4.3);
2. 修改了型式试验样品要求(4.2.3);
3. 修改了采信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相关零部件/原材料的要求(3.2、4.2.4);
4. 修改了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相关要求(8.2);
5. 修改了认证标志相关要求,增加了 CCC 标志使用和管理要求(9);
6. 修改了产品描述表(附件 1) 制定单位:机动车认证联盟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M、N 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以及上述座椅使用的头枕产品(不包括后向座椅及其在这 些座椅上安装的头枕和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系统)。其他车辆用座椅及头枕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机动车认证联盟(CAV)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适用 GB 15083-2019 标准的座椅及头枕同一单元的要求:
(1)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材料和颜色不同;允许与已被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有 5%范围内的差异;
(2)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移位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3)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4)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材料和颜色不同;
(5)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枕连接部件的特性。
适用 GB 13057-2023 标准的客车座椅同一单元的要求:
(1)座椅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2)座椅的承载件的结构、材料、形状、尺寸相同;
(3)座椅的调节装置、锁止装置、移位装置的结构型式、型号相同:
(4)座椅连接件和附件的结构、材料、尺寸相同;
(5)座椅上的安全带的配置、型式、固定方式、生产企业相同;
适用 GB 24406-2024 标准的校车座椅同一单元的要求:
(1)座椅的类型、规格、生产企业相同;
(2)座椅的承载件的结构、材料、形状、尺寸相同;
(3)座椅的调节装置、锁止装置、移位装置的结构型式相同;
(4)座椅连接件和附件的结构、材料、尺寸相同;
(5)座椅上的安全带的配置、型式、固定方式、生产企业相同:
(6)紧邻其后的座椅的 G 点高度相同、减小或增大不超过 72 mm。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向 CAV 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 息。CAV 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 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AV 认证机构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 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证明材料:
a.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适用时);
c.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 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AV 认证机构发出的具体的 技术文件格式填写,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自我声明证 书;对于其他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检测须在 CAV 认证机构签约 实验室完成)或距认证委托日期不超过 1 年由 CAV 认证机构签约且获得 CMA 资质认定和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5)按实施规则附件 2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7)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AV 认证机构应按照单元划分原 则,根据认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 样/抽样的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 样品。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 尽量覆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2.1 基本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AV 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 向 CAV 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 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委托的实验室。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CAV 认证机构也可安排检查员在按 5.3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时现场进行抽样,此种情况 下,抽样应在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 效性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 20 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 CAV 认证机构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 由。
4.2.3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1) 一般情况下,每单元送同一型号座椅总成产品数量如下:
①适用 GB 15083-2019 标准时:送样品 3 套;
②适用 GB 13057-2023 时:送样品 4 套;
③适用 GB 24406-2024 时:送样品幼儿座椅 5 套、中小学生座椅 9 套。
如是电动座椅时,还需带插接件。
(2) 如果为单独的座椅头枕申请,需提供座椅头枕 3 套,配套的座椅 2 套。
(3) 对于座椅护面、填充物等有机材料部件,原则上应保证能从抽样/送样的产品上取下符合GB 8410-2006 和/或 GB 38262-2019 要求的试样;对于样品数量较多不便于在汽车座椅及座椅 头枕总成上取样时可单独送样。
①GB 8410-2006 试样要求
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零件上,至少取下 5  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分别截取 5 块(或更多)试样。
对于同一设计燃烧速度的材料,标准试样为一矩形,其尺寸长为 356mm,宽为100mm,试样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 13mm。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 寸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
a)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 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 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 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
b)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 60mm,长度应至少为 138mm。
②GB 38262-2019 试样要求
应满足如下最小尺寸要求:
a)宽度≥100mm、长度≥356mm 的零件;
b)宽度≥100mm、138 mm≤长度<356mm,且车内同部位累计使用长度≥1m 的同种材料 零件;
c)20mm≤宽度<100mm、长度≥356mm,且车内同部位累计使用长度≥2m 的同种材料零件。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表 1。
表 1 客车内饰材料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尺寸要求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方法 试验样品尺寸 样品数量
1 水平燃烧 GB 8410-2006 见本规则 4.2.3 条①GB 8410-2006 试样要求 试样 5 块及以上
2 垂直燃烧 GB/T 32086-
2019 长(560±2) mm,宽(170±2) mm,厚≤13 mm。 试样 3 块以上
3
氧指数
GB/T 2406.2-2009模塑(包括纤维增强塑料):长 80mm~150mm,宽(10±0.5)mm,厚(4±0.25) mm。
试样 15 根以上
泡沫材料:长 80mm~150mm,宽(10±0.5)mm,厚(10±0.5)mm。试样 15 根以上
皮革材料:长 1400-5 mm,宽(52±0.5)mm,厚≤10.5 mm。试样 15 根以上
GB/T 5454 纺织材料:长 150 mm,宽 58 mm。 经向、纬向各 15
块以上
GB/T 10707-
2008 橡胶材料:长 80mm~150mm,宽(6.5±0.5)mm,厚(3±0.25)mm。 试样 15 个以上
4烟密度
GB/T 8627 长(25.4±0.3)mm,宽(25.4±0.3)mm,厚(6.2±0.3)mm。 试样 3 块
(4) 适用 GB 15083-2019 标准的座椅相关设计信息(靠背设计角,调整方法,座椅质心,H 点或 R 点坐标,电动座椅的接线图等);
客车座椅的相关设计信息(座椅连接件结构型式、座椅调节装置结构型式、座椅移位装置结构 型式、座椅设计靠背角度、试验座椅与其后试验座椅 H 点高度差(前低后高为正值)、试验座椅与其后试验座椅的间距等);
校车座椅的相关信息(座椅类型(幼儿座椅、小学生座椅、中小学生座椅)、座椅连接件结构 型式、座椅调节装置结构型式、座椅移位装置结构型式、座椅设计靠背角度、试验座椅与其后 试验座椅 H 点高度差(前低后高为正值)、试验座椅与其后试验座椅的间距等)。
(5) 必要时,需提供相应座椅总成试验用夹具一套。
送样时,座椅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或 CCC 自我声明的制造商/授权代表)原则上应提供与座椅 相连的车辆车体(包括连接、固定等机械、电气附加装置);若企业不能提供车辆车体,可采用等 效试验方法(GB 15083-2019 第 5.9 条),但制造商应提供该方法等效性的证明文件,实验室需对 该证明文件进行确认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 同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按照 ISO/IEC 17025 的规定注 明。
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的,认证委托人还应依据试验方案的要求送主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产 品或部件做差异试验。
4.2.4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相关要求 对于试验方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我声明证书或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CAV 认证机构在审核相应证 书的基础上采信认证结果,可免除相应零部件/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对于 CAV 认证机构规定的特定零部件/原材料检测项目也可接受距认证委托日期不超过 1 年由 CAV 认证机构签约且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CAV 认证机构在审核的基础上予以部分或 全部认可。
4.3 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GB 15083-2019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057-202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6-2024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38262-2019 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型式试验项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
原则上,应执行上述标准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附件 3 规定的适用 相关标准特殊要求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生 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4.4 型式试验的实施
4.4.1 型式试验应在 CAV 认证机构委托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 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 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AV 认证机构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4.4.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 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 CAV 认证机构,由 CAV 认证机构 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应在 CAV 认证机构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实验室和/或 CAV 认证机构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 CAV 认证机构安排人员 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4.4.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实验室收到样品且确认无误起计算)。因样品或检 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 间。
4.5 样品的处置
由 CAV 认证机构委托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 和资料由实验室保存,并按 CAV 认证机构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6 型式试验报告
CAV 认证机构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 室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 CAV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AV 认证机构 有要求时)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AV 认证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7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如需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应按照 CAV 认证机构相关的现场监测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5.初始工厂检查
5.1 基本要求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CAV 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 查。初始工厂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简称工厂现场检查)方 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 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原则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 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的后续申请免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仅实施获证后的 监督检查。
5.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5.2.1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CAV 认证机构进行审查。CAV 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或工厂。
5.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AV 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 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所及范围。
5.2.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 生产规模,具体人日数见表 2。
表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人日数
产品单元数 审查人日数
1 个单元 1
2-5 个单元 1.5
5 个单元以上 2
5.3 工厂现场检查
5.3.1 一般要求
工厂现场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5.3.2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CAV 认证机构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是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覆 盖的产品。
5.3.3 工厂现场检查要求
检查组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时,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检查组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实施本规则附件 2 要求的生产一 致性检查时,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随机抽取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5.3.4 工厂现场检查结果
(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 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3)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 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次认证终止。 5.3.5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具体检查人日数见表 3。为保证认证质量,允许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总人日数在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 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组合分配,但总人日数不超过表 3 的要求。
表 3 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工厂现场检查人日数
企业规模
产品单元数 20 人以下 20-50 人 51-100 人 100 人以上
1 个单元 2-3 3-4 4-5 6
2-5 个单元 3-4 4-5 5-6 6
5 个单元以上 4-5 5-6 6 6
备 注 1)同时生产多类认证产品的工厂(不同认证规则),主类产品之外每增加一类产品增加 2 人日。
2)已获 CAV 认证机构证书的工厂扩大产品类别:
a. 按表 3 计算,至少 2 人日;
b. 汽车座椅生产厂增加 M1 类汽车前排座椅、座椅头枕生产厂增加汽车座椅按扩类 处理;
c. 对于生产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的企业,若同时申请汽车内饰件(仅限座椅面 料)的产品认证,不增加计费人日数。 3)同一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的多家工厂,第二家工厂起最多 4 人日。
5.3.6 工厂远程检查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检查的,按 CAV 认证机构相关远程检查实施要求执行。 5.3.7 其他要求
对获得有关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厂,CAV 认证机构应视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可减免本规则附件 2 中的部分条款的检查。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评价与决定
CAV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 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2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的评价和决定
按本规则附件 3 的要求实施。
6.3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到颁发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时间、工厂现场检查及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 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见 4.4.3。
工厂现场检查结束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及验证整改有效(完 成现场验证或收到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CAV 认证机构结合生产企业实 际情况开展获证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 择见表 4。
表 4 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
企业 类别 获证后监督
频次
通知/ 不通知 内容
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
A 类 2 年 1 次 通知 之一或组合 必要时
B 类
1 年 1 次通知或优先 不通知
必做
必要时
必要时
C 类 至少 1 年 1 次 优先不通知 必做 必做 必要时
D 类 至少 1 年 2 次 不通知 必做 必做 必要时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见附件 4 要求。
7.1 获证后监督的时间
原则上,生产企业自初次获证后或初始工厂检查后,需按照表 4 规定的基本频次接受监督。
当 A、B、C、D 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增加监督频次: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则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2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7.2.1 工厂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文件说明,即按照规则附件 2 第 4 条 要求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7.2.2 工厂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 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生产者或生产企业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完成的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和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4)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的验证。
7.2.3 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CAV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 不通过处理。
7.2.4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规模,一般每工厂为 1~2 个人日。
7.2.5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跟踪检查的,按 CAV 认证机构产品认证远程检查实施 要求执行。
7.3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7.3.1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原则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CAV 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制定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方案。一般情况下,应抽取典型单元的典型型号的样 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包括生产现场抽样和市场抽样。 7.3.2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和认证风险情况,可按表 4 制定年度或特殊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方 案,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和实验室信息等。
由 CAV 认证机构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线、仓库或口岸(仅限境外获证工厂)等地,按抽样检 测方案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经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确认的合格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时,当 检查组按照本规则附件 2 需要确认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时,也可扩大抽样单元和检测/检查项 目。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应予以配合。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在 CAV 认证机构抽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寄出样品。 7.3.3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和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可按表 4 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 案,从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由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 车厂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样品应送委托实验室进行检测或者检查。
7.3.4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的,委托实验室应在确认样品合格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7.3.5 当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抽样产品对应证书及其覆盖的证书年度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
7.3.6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同 4.7 要求。
7.4 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为不通过,CAV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 决定,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10 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AV 认证机构定 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 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AV 认证机构的证书管理的要求。
获证产品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 CAV 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 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CAV 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 委托,变更/扩展经 CAV 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8.2.1 变更内容
(1)认证要求变更。当实施规则、认证依据标准等认证要求变更时;
(2)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型号规格、认证标准等);
(3)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 合性的;
(4)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搬迁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的;
(5)CAV 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如转化为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证书等。 8.2.2 扩展内容
(1)需扩展其获证产品加工场所的(如同一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内新增生产企业 场所的);
(2)扩展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 8.2.3 变更/扩展的实施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应按第 3 条向 CAV 认证机构提交认证变更/扩展委托以及要求的各项资 料。CAV 认证机构将对资料进行评价,核查变更/扩展(扩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 原认证结果对变更/扩展(扩项)产品的有效性,并基于产品大类和差异情况、相同的认证依据标 准系列、相同或相似的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艺、可考虑的特殊情况等认证变更/扩展(扩项)产品差异和工厂专业类别影响因素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
原则上,变更/扩展(扩项)产品与已获证产品的工厂专业类别不同时,应实施工厂检查;如是工厂专业类别相同,则免于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核查。
CAV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 检测和/或工厂检查,CAV 认证机构应分别制定样品检测方案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在 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对符合变更要求的,批准变更/扩展。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原则上保持不变,并 注明变更批准日期。对于颁发新证书的,给予新的证书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 出具变更/扩展确认表,注明变更/扩展内容以及批准日期。
8.2.4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同 4.7 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AV 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 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AV 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AV 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AV 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CAV 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AV 认证机构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 认证证书。
8.4 电子证书
应认证委托人要求,CAV 认证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证书。 8.5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 CAV 认证机构证书的零部件制造商,在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 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 求,CAV 认证机构在对制造商质量信息和工厂等级进行评估后,可“先发证后审厂”,工厂现场检 查应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实施。
9.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如使用认证标志,应按 CAV 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9.2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或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标志使用方案应报 CAV 认证机构核准。
9.3 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的明显位置或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对于通过 CAV 认证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且获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的,认证 委托人应确保对 CCC 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等规定。
10.收费
认证费用按 CAV 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收取。
11. 认证责任
CAV 认证机构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CAV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
13. 其他
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技术决议中涉及到本规则覆盖产品和依据标准的,适用时仍按其要求执行。
附件 1: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
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产品型号:
1.2 认证产品适用的车辆制造商、车辆类型及型号(可附清单):
1.3 结构型式: □固定 □可调
1.4 座椅总成重量kg :
1.5 座椅总成的外形尺寸:
1.6 座椅总成是否带有儿童约束系统ISOFIX的固定装置:
1.7 靠背设计角度:
1.8 座椅总成安装位置:□驾驶员座椅 □其他前排外侧座椅 □前排中间座椅 □后排座椅 □ 中排座椅 □单个座椅 □客车乘客座椅 □校车座椅 □校车照管员座椅
1.9 座椅总成的结构形式(允许结构对称) :□手动座椅 □电动座椅 □记忆座椅 □移动座椅 □折叠或翻转座椅 □长条座椅 □整体座椅 □分体座椅 □其它:
1.10 座垫的结构形式:□纵向位移 □垂直位移 □固定装置 □锁止装置 □加热装置 □按摩 装置 □通风装置 腿托 □其它
1.11 靠背的结构形式:□角位移 腰椎支撑 □固定装置 □锁止装置 □气囊装置 □加热装 置 □按摩装置 □通风装置 □头枕装置 □其它:
1.12 护面材料(所有配置):
1.13 填充物材料(如有):
1.14 座椅护板材料(如有)
1.15 座椅头枕:□ 空心 □ 实心 □整体式 □可拆式 □ 其它
1.16 头枕骨架: □ 角位移□ 垂直位移□ 固定装置□ 锁止装置
1.17 头枕护面材料(所有配置):
1.18 头枕填充物材料(如有):
1.1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0 单元内产品差异描述表(适用于同一单元包含多个型号的情况)
2.照片及产品图纸:
2.1 足以识别汽车座椅及其头枕主要特征的照片(正向、后向或左右侧向等)。
2.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2.3 座椅R点的坐标。
2.4 电动座椅的电路接线图。
2.5 座椅在车辆上安装的固定位置(示意图)。
3.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
附件 2:生产一致性要求
工厂应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1 生产一致性检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初始和监督),确认批量 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2.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规定,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确保认证标 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2.2 工厂按照实施规则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 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认证标准识别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 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对于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 控制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 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控制规定不得低 于标准的要求。
2.3 工厂对于 2.2 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2.4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2.5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7 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应根据工厂实际情况,并参考本附件附录 1 的要求制定。 可接受工厂的符合 ISO 9001,ISO/TS(IATF)16949 等标准的证书(其中的范围应覆盖委托认
证的产品)或其他满足本附件附录 1 要求的等同的评价标准。认证委托人须提供符合附录 1 中的相 关内容,将其作为质量保证能力控制计划提交,并承诺在发生影响其有效性或应用范围的变化时通 知认证机构。 未获得 ISO 9001,ISO/TS(IATF)16949 等标准的证书或其他等同的评价标准证书的 工厂,可参考附录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工厂应接受认证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符合性的检 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基本要求见本附件的附录 2.
3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审查。
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工厂每年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 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在监 督审核之前提交给工厂检查组审核。
工厂生产一致性执行报告可参照本规则附录 3 要求的内容编写。
5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厂检查组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 在监督检查中工厂应保证:
5.1.1 每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能获得试验或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
座椅及头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检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工厂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实验项目和最 少样品数可按工厂自检要求确定。
5.1.3 若检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督促工厂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 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 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附录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 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工厂应接受并配合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关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所实施的各类工厂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
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正确使用 CAV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确保加施 CAV 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规则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 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 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 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规则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 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 持续有效性。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 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   24 个月。
座椅及头枕 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AV 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 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3 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3.1 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采购文件中还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3.2 关键件的质量控制
3.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在 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3.2.2 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 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 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 (a)或(b)的要求。
3.2.3 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 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 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 4 进行控制。
4 生产过程控制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 程受控。
4.1.2 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 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4.3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 满足生产要求。
4.5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 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5.1 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 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5.2 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 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 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 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 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注: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关键监视测量装置,工厂应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如有)的要求 进行管理。
5.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 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6 不合格品的控制
6.1 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6.2 对于召回、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 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 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6.3 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召回、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 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7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认证规则及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果。
8 产品防护与交付
座椅及头枕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9 证书和标志
工厂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等要求。对于统一印制的标 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标志,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 标志或放行:
(a)未获认证的产品;
(b)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e)不合格产品。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 GB/T18305(IATF16949)。
附录 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要求
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获得批准的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按照实施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对认证产品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一致性(CoP)控制计划 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一致性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查)控制计划
工厂按照认证标准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检验、试验或检查计划。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对于每种类别(按照认证标准可分为 M1 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客车乘客座椅(GB13057), 校车学生座椅(GB24406)、其他汽车座椅(GB15083)、座椅头枕(GB15083)等类别)的认证产 品,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认证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于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按照定型 时的检测依据标准在 COP 控制计划中进行规定。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以及该工厂同类产品在监督周期内的型式试验也可以作为生产一致性检测 的结果。
生产一致性检测控制计划应至少包括下述项目:
(1)检测的范围和职责,需明确检测能力或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2)检测项目,包括下线检测项目和认证标准中的项目;
(3)检测的流程;
(4)检测频次;
(5)检测抽样和样品要求;
(6)检测结果的判定条件 (合格或不合格时应分别判定);
(7)检测结果的分析、记录和保存要求;
(8)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的纠正、预防和不一致控制的措施。
座椅及头枕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或控制计划(类似于 GB/T18305 或 IATF 16949 文件)来对生产一致性检测进行要求,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或 条款。
2. 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控制计划
工厂应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对可能会影响生产一致性的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进行控制,至少包括座椅及头枕的骨架(含调节、移动、锁止、固定装置)、坐垫、靠背、头枕、填充物和护 面及护板等部件。当上述零部件由工厂自制时,也可对其相应的原材料进行控制。控制计划中至少 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货检验的项目和频次等内容。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可对上述零部件控制进行原则性要求,具体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清单随 每个单元的产品描述提供。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来对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进行要求,在生产 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或条款。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控制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
4.认证变更的控制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
5.出现生产不一致时的纠正、预防或召回措施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
6.认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如工厂和认证产品未取得经 CAV 认证机构确认的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GB/T19001 或 GB/T 18305(IATF16949)证书,或虽已取得相应证书,但不能完全满足实施规则附件 2 的要求时,工厂制定 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须有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化的规定。
附录 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要求
(一)综述
工厂概况:工厂的基本信息以及本次监督周期内的发展或变化情况、工厂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情况、体系运行情况。
生产能力:包含厂房建筑面积、人员数量、生产线、检测线、产能等变化情况。
(二)获证产品相关信息统计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证书状态 产量
1
2
座椅及头枕
3
(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
1.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管理及进货检验
1.1 零部件供应商选择、评价及日常管理情况:
1.1.1 供应商管理文件是否变化;
1.1.2 新增供应商的选择、评价情况;
1.1.3 供应商日常管理情况。
1.2 零部件进货检验情况
1.2.1 关键零部件进货检验的项目、方法、频次等是否发生变化;
1.2.2 关键零部件进货检验的项目、方法、频次等是否按照生产一致性计划中规定的内容执 行,记录的保存情况;
1.2.3 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的验证情况,进货检验的执行情况;
1.2.4 不在工厂现场控制的关键件的控制情况说明;
1.2.5 关键零部件不合格品标识、追溯及处理情况。
2.关键装配过程、制造过程以及检验过程:
2.1 关键工序、首件检验及巡检制度是否发生变更,识别关键工序;
2.2 关键工序巡检记录文件编号以及发生问题时记录;
2.3 关键工序检验记录以及出现问题时的记录;
2.4 关键工序涉及设备和人员的变更情况说明。
3.COP 试验执行情况
序号 检测项目 型号规格 检测报告编号 检验结果 判定分析
1
2
3
4. 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
4.1 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人员的资质、能力等要求是否符合生产一致性计划的规定。
4.2 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的资质、能力的确认情况以及培训记录、培训 计划等。
4.3 检测/检查设备控制情况
4.4 本年度工厂与认证产品有关的检测/检查设备变化情况。
4.5 本年度与认证产品有关的检测/检查的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4.6 对于有自校设备的,工厂应说明自校设备的自校规程,自校人员所具备的相应资质以及自 校纪录的保存情况。
5.生产一致性变更
5.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情况
本年度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情况。 对于有变更情况发生的,是否上报认证机构。 5.2 认证产品变更情况
6.产品出现不一致时的恢复、追溯及处理措施 如有产品不一致情况发生,相关的追溯、处理措施以及原因分析,处置记录等。
7.获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管理和使用
应包括工厂制定的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文件、标志加施方式(购买标志加贴、模压/印刷标志) 是否发生变化;模压/批印刷批准书是否有效。
对于购买标准规格标志的,本次监督周期内标志购买情况,标志的使用数量等。
8.来自外部的质量信息
(1)来自外部的产品质量、产品不一致的投诉以及工厂处理情况。
(2)工厂接受的国家、省、市、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的情况, 特别是当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出现不一致时,是否上报认证机构以及工厂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
附件 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 认证委托人向 CAV 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在认证申请资料的产品名称后要注明“已停产 xxx 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或已停产 xxx 维修零部件,only for xxx service parts)
2.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申请资料
(1)本规则 3.2 条要求中适用的申请资料;
(2)整车厂提供的停产车型证明(加盖一级公章,不能是主管部门公章,如采购部门或产品部门);
(3)认证产品定型时的检验报告;
(4)认证产品预计每年的使用量(产量)说明。
3. CAV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风险情况,制定认证方案。
4.型式试验
如有产品定型时的项目检验报告,经 CAV 认证机构确认后可免做试验;如没有此类检验报告, CAV 认证机构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对于认证标准已升级的情况,检测标准可依据旧版认证标准。
5.初始工厂检查
5.1 对已取得过量产产品(非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经 CAV 认证机 构确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工厂可免于初始工厂检查。但生产者或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中应对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部件做出单独要求。
5.2 无量产产品证书的,应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但实施规则附件 2 中的斜体字部分可不做要 求,且工厂检查时检测标准可依据该产品定型时的认证标准。
5.3 由量产证书直接变更为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证书的可免于初始工厂检查,但生产者或工厂 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应对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部件做出单独要求。
6.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证书产品名称后注明为已停产 xxx 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 7.获证后的监督
7.1CAV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工厂的获证后监督方式制定具体检查方 案。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检查,可依据产品定型时的认证标准进 行。
7.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若有量产产品(非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获证,则可只对量产产品实施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查,即可不要求有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在生产。
若无量产的产品(非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获证,则:
(1)对于库存式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企业应提供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证据。若 CAV 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证据不满意和/或存在质疑,则需进行生产现场 抽样检测、检查。
(2)对于订单式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应有产品在二年内的生产记录,企业应对已停 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实施确认检验并保存记录。CAV 认证机构可视风险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 查。
8.认证证书的变更
座椅及头枕 原则上已获证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产品不允许进行型号规格、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变更,允许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供应商变更。如必须进行上述变更时,应按量 产产品的变更要求进行重新评价。其他变更的要求同本规则 8.2 条。
附件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座椅及头枕
CAV 认证机构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按表 4 生产企业的分 类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AV 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1.分类信息的来源
(1)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 真伪;
(3)国家级或省级抽查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其他信息。
2.分类原则
表 4 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
企业类别 分类原则
A 类 由 B 类企业向 CAV 认证机构提供符合性资料,CAV 认证机构对所收集的 质量信息和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并确定分类结果。 评估的依据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厂检查:近 2 年内(含当年)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无影响 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
2.产品检测、抽查结果:近 2 年内(含当年)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 项,国家级、省级及专项检查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3.产品检测能力:生产企业(或其制造商、母公司)应具备认证依据标准要 求的检测能力。(符合 GB/T27025(ISO/IEC17025)技术能力要求);
4.产量:监督周期内,CAV 证书覆盖产品的产量保持在一定水平;
5.其他与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
B 类 除 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 B 类。
C 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标准换版原因除外);
2.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没有严重到暂停证书的;
3. CAV 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 需调整为 C 类的。
D 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除说明书/标识不合格外);
3.分类评价及结果
CAV 认证机构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
CAV 认证机构根据各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如有 变化,以 CAV 认证机构公开文件为准。原则上,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 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下降或经过风险评估后直接调整到相应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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