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9152-2025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的级别与型式判定、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描述了 相应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L1 类~L5 类机动车使用的近光前照灯、远 光前照灯和自适应远光 (ADB)等 道路照 明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810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UN 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theapprovaloffilamentlampsforuseinapprovedlampunitsofpower-drivenvehi- clesandoftheirtrailers)
UN R99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气体放电灯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gas-dischargelightsourcesforuseinapprovedgas-dischargelamp unitsofpower-drivenvehicles)
UN R128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 LED 光源的统一规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theapprovaloflightemittingdiode(LED)lightsourcesforuseinapprovedlamp unitsonpower-drivenvehiclesandtheirtrailers]
3 术语和定义
GB4785和 GB181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照明装置 roadilluminationdevice
用来照明车辆前进方向上的道路和物体,实现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单元或单元组。
注:道路照明装置包括近光前照灯 、远 光前照灯和自适应远光(ADB),以 及附加照明单元。
3.2
附加照明单元 additionallightingunit
道路照明装置的组成部分,主要为摩托车提供弯道照明功能。
注:附加照明单元通常由光学 、机 械和电器部件组成。
3.3
次级远光 secondarydriving-beam
与近光灯共同工作,实现远光照明效果的远光灯。
4 道路照明装置的级别与型式判定
4.1 前照灯的级别
4.1.1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 的前照灯,近 光级别为 BS级、CS级 或 DS级,远 光级别为 BS 级、CS 级 次级远光或 DS级次级远光,也准许使用 A 级或 B级远光。
4.1.2 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前照灯,近光级别为 V 级或 C级,远光级别为 A 级或 B级。
4.2 前照灯的同一型式判定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装置,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
———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等)的数量和结构;
———外配光镜及涂层材料;
———级别。
5 技术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一般规定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 使受到振动,仍 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文件 规定。
5.1.2 光束调整装置
近光灯和远光灯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近光灯和远光灯组合形成组合灯时,调 整装置应能对它们 分别进行调整,除非 它 们 之 间 因 共 用 调 整 机 构 或 反 射 镜 形 成 整 体 等 原 因 无 法 单 独 调 整。 对 于 对 称 近 光,如果在垂直方向调整后,水平方向可维持一个好的照准,则准许不提供水平方向的调整功能。
如上述调整在车辆上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则准许不安装该装置。
5.1.3 光束切换装置
对于在设计上交替发射远光和近光,或包含产生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单元的前照灯 系统,前照灯内用来切换光束的任何机械、机电或其他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使用常用工具,用户不能改变可移动部件的形状和位置;
b) 使用机械装置切换远近光时,应 能随时切换近光或远光,机 械装置不会停在中间或其他不确 定的位置上;
c) 对于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除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附加照明单元外,如果出 现故障,应 自动处在获得近光的位置,或者采用关闭、降低发光强度、下倾和/或功能替代的方式使 其配光 性能确保1区发光强度不大于1.2×103cd,且 V-0.86D 点的发光强度不小于2.4×103cd;
d) 对于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如果出 现故障,H-H 线以上的发光强度应满足 5.7.3 的要求。 此外,近 光 和/或 远 光 用 来 设 计 为 能 产 生 弯 道 照 明 的 前 照 灯,在 25 V 点 的 最 小 光 强 应 达 到 2.5×10 cd。
5.1.4 标记和基准中心
5.1.4.1 标记
5.1.4.1.1 使用灯丝光源、LED 光源和/或气体放电光 源的前照灯,灯 体上应标有光源类型和额定电压 的标记。
5.1.4.1.2 使用 LED 模块的前照灯,灯体上应标有额定电压的标记。
5.1.4.1.3 灯体上要有识别前照灯级别的标记。
5.1.4.1.4 标记按附录 A 所示。
5.1.4.2 基准中心
在配光镜上可标有基准中心标志,应符合附录 B的要求。
5.2 光色及色度
前照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 GB4785的要求。
5.3 光源要求
5.3.1 可更换光源
5.3.1.1 对于可更换光源,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到正确的位置上。
5.3.1.2 前照灯使用的灯丝光源、气体放电光源和发光二极管(LED)光源,其类型和光电性 能要求应符 合 UN R37、UN R99、UN R128的规定。
5.3.2 不可更换光源
5.3.2.1 对于只能随前照灯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不应采用灯丝光源或气体放电光源设计。
5.3.2.2 前照灯使用的 LED 模块,其设计符合下述要求:
a) 应确保每只 LED 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 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 LED 模块,则应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 LED 模块之间无法互换; c) 即使使用工具,LED 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
d) 应防止对 LED 模块的误操作。
5.3.3 附加光源
附加光源准许使用灯丝光源、LED 光源、LED 模块和其他技术的光源,用 于前照灯以提供弯道照 明。若附加的光源能用于产生红外辐射,应与主光源同时激活。如果主光源出现故障,则应自动关闭附 加的光源。
5.3.4 多光源功能
当远光灯或近光灯有多个光源时,所有光源应同时工作。
5.3.5 LED 光源/模块的要求
LED 光源或 LED 模块应符合附录 C中的相关要求。
5.3.6 目标光通量
5.3.6.1 产生主近光所用光源的目标光通量应满足表1的规定。
5.3.6.2 主近光在区域Ⅰ和区域Ⅱ的目标光通量应满足表2的规定。
5.3.6.3 不同级别前照灯的主近光目标光通量应满足5.3.6.1或5.3.6.2的规定。
5.4 前照灯配光性能稳定性
前照灯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
5.5 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镜的前照灯
使用塑料材料配光镜前照灯应符合附录 E的要求。
5.6 使用 LED 光源/模块的前照灯
使用 LED 光源/模块的前照灯应符合附录 C的要求。
5.7 配光性能
5.7.1 通用要求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
5.7.2 对称近光的配光要求
5.7.2.1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并在 V-V 线左右至少3°范围 内保持平直,并 满 足以下要求。
a) BS 级前照灯的主近光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的位置如图 1 所示,发 光强度值应符合表 3 的 规定。
b) CS级和 DS级前照灯的主近光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的位 置如图 2所示,测 试点角度位置如 表4所示,发光强度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并且在1区和2区中发光应均匀。
5.7.2.2 使用附加光源和/或附加照明单元产生辅助近光的弯道照明装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左倾(摩 托车向纵轴左侧转)时,H-H 线到向上 15°和 V-V 线到向左 10°区 域范围内发光强度 不应超过9.00×102cd;
b) 右倾(摩托车向纵轴右侧转)时,H-H 线到向上 15°和 V-V 线到向右 10°区 域范围内发光强度 不应超过9.00×102cd。
5.7.2.3 若用于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发生故障,则配光性能仍应满足近光要求。
5.7.3 非对称近光的配光要求
5.7.3.1 在配光屏幕上,主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在Ⅲ区内,应无影响良好可见度 的横向照度 变化。
5.7.3.2 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如图3,发光强度值符合表5的规定。
5.7.3.3 提供弯道照明光束的前照灯应满足表5的要求,弯道照明光束通过下列方法获得:
———旋转近光光束或水平移动明暗截止线转折处;
———移动前照灯的一个或多个光学部件,且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增加一个光源,且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弯道照明失效,则配光性能仍应满足近光要求。
5.7.4 远光的配光要求
A 级和 B级远光的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位置如图4所示;BS级远光的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域位 置如图5所示;CS级和 DS级次级远光的配光测试点和测试区 域位置如图 6所示。 各级远光发光强度 限值应符合表8的规定。
5.7.5 ADB 的配光要求
5.7.5.1 ADB 功能只适用于 L3 类、L4 类、L5 类摩托车,发 光强度值应满足表 9 中的要求。ADB 的中 性状态应满足5.7.4要求。
5.7.5.2 表9中 B部分的测试点,应在 A 部分中每一种状态下分别进行测试,并满 足要求。 若 ADB 安 装单元为左右成对安装,则单侧安装单元在 HV 点的配光值应不低于 1.62×104cd,且 其余所有点或线 的测量值为两侧单独测量值和的一半应满足要求。
5.7.5.3 如果近光一同参与实现 ADB 功能,并且近光满足5.7.2或5.7.3的配光要求,那么5.7.5.2准许 不进行测试。
5.7.5.4 该系统应能自动调整,以获得良好的道路照明并不会对其他驾驶员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适。
5.7.6 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配光要求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应符合6.5的规定。
5.7.7 前照灯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
5.7.7.1 随机抽样的前照灯应按7.2进行生产一致性检验。
5.7.7.2 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为:
a) BS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0的要求;
b) CS级和 DS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1的要求; c) C级和 V 级前照灯主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2的要求。
5.7.7.3 远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3的要求。
5.7.7.4 ADB 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为:
a) ADB 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14的要求; b) 其余配光要求应满足5.7.5.2~5.7.5.4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暗室及设备通用要求
6.1.1 试验暗室应无漏光,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的精确度。
6.1.2 配光屏幕应便于明暗截止线检查、调整和光束照准。
6.1.3 试验暗室的环境温度应为23 ℃±5 ℃,相对湿度应小于或等于80%。
6.1.4 准许照准屏幕位于前照灯前方比受光器更短的距离上。
6.1.5 照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电气仪表的准确度应不低于0.2级。
6.1.6 配光性能所用的受光器的有效测量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mm 的正方形内,且表面垂直于测角 计的测量轴线。
6.1.7 配光性能测量应在如图 7 所示的球 坐 标 测 试 系 统 内 进 行,配 光 测 试 距 离 为 前 照 灯 基 准 中 心 前
25 m 处。
6.1.8 本文件各图表中字母 D 表示位于 H-H 线下方的点或线段;字母 U 表示位于 H-H 线上方的点或 线段;字母 R 表示位于 V-V 线右边的点或线段;字母 L表示位于 V-V 线左边的点或线段。每个测试点 的角度允差为0.25°。
6.1.9 采用测角光度计方法测量时,测 角计应有一固定的水平转轴和一个与其垂直的可转动轴。 测量 时基准中心应与测角计旋转中心重合。准许采用其他测量方法,只要其测量结果满足等效关系。
6.2 配光及色度测试时的电压
6.2.1 装用灯丝灯泡光源、LED 光源或 LED 模块的前照灯
6.2.1.1 对于装用灯丝光源的前照灯,配光测试应 使用相应类型和数量、额 定电压为 12V 的标准灯丝 光源,在 UN R37中规定的参考电压13.2V 时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 为保护标准灯丝光源,准 许在测 量时的光通量与上述参考电压13.2V 的基准光通量不同,此 时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修 正系数
是基准光通量与实际光通量之比。如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准 许更换同类型的标准灯丝光源进行重新 测量。对于近光使用 H9或 H9B 类灯丝光源,可选择 UN R37中相关数据表中所示的参考电压12.2V 或13.2V 下的基准光通量进行配光性能测量。
6.2.1.2 当使用可更换 LED 光源时,应使用 UN R128中规定的相应类型标准光源施加13.2V 的电压 进行测量。或按制造商规定的电压,施加电压的允差 为 ±0.1 V,其 产生的发光强度值应予以修正。 修 正因子是目标光通量与所施加电压下的实际光通量值之间的比值。
6.2.1.3 当使用不可更换 LED 模块时,如无其他 特殊规定,试 验电压为相应的 13.2V。 若有电光源控 制器驱动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也准许使用规定了具体参数(周期、频率、波形、峰值)的 供电驱动装置代替电光源控制器进行测量。
6.2.1.4 对于在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供电系统下直接工作的不可更换光源,如无其他特殊 规定,所 有测 量应在13.2V;或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施加 电压的允差为 ±0.1V。 也准许要求制造商提供专 门的供电电源,并施加制造商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
6.2.1.5 当电光源控制器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应在灯具输入端施加制造商规定的电压。
6.2.1.6 当电光源控制器不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应 在电光源控制器输入端施加制造商规定的电压。 制造商应提供为光源和功能供电用专门的电光源控制器。
6.2.1.7 对于使用其他特殊光源,准许按照制造 商规定的试验电压 (或 电流),如 有必要,由 制造商提供 专用电源。
6.2.1.8 对于可更换光源,如果有多个光源的情况下,准许使用产品光源进行测试。每个光 源的光通量 应与所有光源光通量平均值的偏差不应超过 5%,测 试结果需通过平均光通量与目标光通量的比值进 行修正。也准许通过使用标准光源在每个位置依次进行测试,并将结果相加来进行判定。
6.2.2 装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
6.2.2.1 配光测试应使用相应类型和数量、额 定电压为 12V 的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在 UN R99中 规定 的目标光通量下进行。
6.2.2.2 为保护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准许在测量时的光通量与 UN R99中规定的目标光通量不同,此时 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修正系数为目标光通 量与所施加电压下的实际光通量之间的比值。 如测
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可更换同类型的标准气体放电光源重新测量。
6.2.2.3 针对镇流器全部或部分集成在前照灯中的情况,6.2.2.2 规定的修正不适用,需 要在镇流器两 端输入 UN R99中要求的参考电压(13.2V±0.1V 或13.5V±0.1V),或者制造商有另外特殊规定。 6.2.2.4 对于未经过1h或更长时间点灯的前照灯。 在点亮 4s后,对 只有远光功能的前照灯,其 HV 点至少达到标准值的25%;对近光的50V 点至少达到标准值的 25%。 供电电源应保证能快速提升到 高电流脉冲。
6.2.2.5 前照灯应在点亮稳定后再进行配光测试。
6.3 配光测试时的照准
6.3.1 近光照准
6.3.1.1 水平方向:对于对称近光,光形尽可能对称于 V-V 线。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不能单独调节时,可 将远光最亮区域对准 V-V 线作为参考。对于非对称近光,明暗截止线的转角应处于 V-V 线上。 6.3.1.2 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应位于 H-H 线以下0.57°处。
6.3.1.3 明暗截止线应符合附录 F 或附录 G 的规定。 当目视照准出现问题 或 不 明 确 位 置 时,应 使 用
F.4或 G.3的机械方法进行照准,并应检查明暗截止线的锐度和线性度。
6.3.1.4 按上述照准后,若近光不满足配光要求,准 许在 F.3.2或 G.2.5 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照准 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准许遮蔽部分配光镜。
6.3.2 远光照准
对可单独调节的远光,需要进行远 光的照准,远 光光束最大发光强度区域中心位于 HV 点。 对于 不能单独调节的远光,以近光作为照准基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量远光时不应再作调整。
6.4 与前位灯组合或混合的前照灯
若前照灯近光(BS级除外)与前位灯组合或混合,在进行近光配光测试时,若申请人要求,准 许同时 点亮前位灯。
6.5 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
6.5.1 相对于光源的中心与配光屏幕上 HV 点的连接线,在测角计 上实现每个前照灯使用的位置。 之 后,移动反射镜至初始定位位置,按6.3的规定照准。
6.5.2 照准后 进 行 配 光 性 能 试 验,判 定 近 光 是 否 符 合 5.7.2 或 5.7.3 的 规 定,远 光 是 否 符 合 5.7.4 的 规定。
6.5.3 按下述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垂直方向移动反射镜 ±2°(或 者,若 反射镜从其初始位置起,调 整范围小于 2°,移 动至最大调整位 置),之后,利用试验测角 计 反 方 向 进 行 重 新 照 准。 此 时,发 射 对 称 近 光 的 前 照 灯,判 定 近 光 HV 点 和 V-0.86D点以及远光Imax和 HV 点发光强度值是否符合本文件规定;发 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判 定近 光 B50L 和75R,以及远光Imax和 HV 点发光强度值是否符合本文件规定。
6.5.4 若制造商未规定反射镜使用位置,则 应在反射镜平均调整位置上按 6.5.1、6.5.2 规定试验。 之 后,在反射镜移动至最大调整位置上,按6.5.3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6.5.5 若制造商规定反射镜有多个使用位置,则在每个使用位置上均按6.5.1~6.5.3规定试验。
6.6 弯道照明装置检验
6.6.1 发射对称近光的前照灯,使 用附加光源 和/或 附加照明单元产生辅助近光的弯道照明装置。 通 过试验夹具模 拟 制 造 商 所 规 定 的 最 小 倾 角。 主 近 光 和 相 应 的 弯 道 照 明 共 同 点 亮 时,判 定 是 否 满 足
5.7.2.2的规定;也可分别测试主近光和弯道照明配光性能,组合后判断其符合性。
6.6.2 发射非对称近光的前照灯,弯道照明装置配光性能应按5.7.3的规定进行试验。
6.7 色度检验
按6.2的规定,在相应的试验电压下对表15中的相应测试点进行检验。
6.8 其他项目测试方法
6.8.1 装用 LED 光源或 LED 模块的前照灯按附录 C的规定进行试验。
6.8.2 前照灯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方法按附录 D 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中,试 样的点灯方式按照附录
H 的要求。
6.8.3 前照灯的塑料配光镜、塑料配光镜材料以及光学系统中透光的塑 料组件的方法按附录 E 的规定 进行试验。试验中,塑料配光镜或其材料试验按照附录I中的I.1所列顺序进行试验;整灯试验按 照I.2 所列顺序进行试验;透射光和漫射 光测量方法按照附录J的要求进行;机 械磨损试验按照附录 K 的要 求进行;粘胶带的附着力试验按照附录 L的要求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制造商应提供的材料和样品
7.1.1.1 足以识别该型式照明装置的图纸一式三份,图上应标明能改变系统光学特性/配光 性能的部件
的特性结构,并标明各功能相关的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对于反射镜可调的 照明装置,应标出反射镜的使用位置和调整范围。对于提供弯道照明的装置或系统,应提供调整范围。
7.1.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对以下各项进行说明。 a) 照明装置提供的光束种类。
b) 照明装置的级别。
c) 所使用的光源类型,以及:
1) 如使用灯丝光源,提供其在 UN R37中列入的类型;
2) 如使用气体放电光源,提供其在 UN R99中列入的类型;
3) 如使用 LED 光源或 LED 模块,提 供 LED 光源或 LED 模块类型和参数,包 括 LED 光源 或 LED 模块的规格、尺 寸、光 电 参 数 和 目 标 光 通 量;是 否 可 更 换;如 适 用,提 供 其 在 UN R128中列入的类型;以及用于检验的电光源控制器的电接口信息;每 种型式的 LED 光源 或 LED 模块一只(拆除二次光学元件)及详细的说明书,如果应用电光源控制器 则一并提 交;如果提供弯道照明,则指定发光强度稳定性试验测试点。
d) 对于设计为提供弯道照明的前照灯,符合5.7.2.2要求的最小倾角。
e) 对于某个远光光源产生的部分远光将专门用于短时信号(如闪光通过)。申请者应在相 关图纸 中注明或说明。
f) 照明装置的功能是否配套成对使用。
g) 如使用其他技术的光源,应在资料中说明。
7.1.1.3 样灯两只,对于由成对安装的前照灯组成的系统,则提供一只供安装于车辆左侧的 样灯和一只 供安装于车辆右侧的样灯。
7.1.1.4 对于装用塑料配光镜的前照灯的塑料材料试验,还应提供以下样品。 a) 配光镜14块:
1) 其中10块配光镜,准许用最小尺 寸为 60 mm×80 mm 的 10 块材料试样替代,其 外表面 的曲率半径不小于300 mm,中 间有一个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 15 mm×15 mm 的足够 平的区域;
2) 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是利用批量生产方法制造的。
b) 不带配光镜的整灯一只(包括反射镜)。
7.1.1.5 仅对于装用可更换式气体放电光源或 LED 模块的照明装置,为了保证透光部件可 经受前照灯 内光源的 UV 辐射,对塑料材料进行的光源辐照试验。
a) 前照灯中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试样各一份。每种材料试样均与申请认证的前照灯中使用的材 料具有相同的性能和表面处理。
b) 在下述情况下,内部材料的光源辐照试验不是必需的: 1) 使用了在 UN R99中规定的低 UV 气体放电光源;或者
2) 使用了根据附录 C规定的低 UV 的 LED 光源或 LED 模块;或者
3) 对相关前照灯部件遮蔽 UV 辐射(例如:使用玻璃滤光片)。
7.1.1.6 如果有,一个镇流器或者电光源控制器。
7.1.1.7 有关配光镜和涂层材料的特性说明,若已进行过试验,则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7.1.2 照明装置型式检验要求
7.1.2.1 每只样灯及配光镜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7.1.2.2 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7.2 生产一致性检验
7.2.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 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 有明显外观缺陷的产品不 予考虑。抽取的样品数量为:整灯两只,塑料配光镜6片(玻璃配光镜不适用)。其中6片塑料配光镜准许通过另外抽取的整灯裁成配光镜样片获得。
7.2.2 随机抽取的两只整灯,按表16进行试验,应符合5.2、5.7.7及 D.3.5的规定。
7.2.3 使用塑料配光镜的前照灯,应符合 E.3的规定,抽取的6片塑料配光镜,按表I.1进行试验。
8 标准的实施
8.1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照明装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8.2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照明装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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