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 269—2021英文版翻译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农用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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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Outline of Appraisal for Populariz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gricultural trailers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农用挂车(以下简称挂车)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手扶拖拉机和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为0.5 t~9 t挂车的推广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0395.1—2009 农林机械 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 10395.2—2010 农林机械 安全 第2部分:自卸挂车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用挂车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用于载运货物或特殊用途的无动力车辆,包括 牵引杆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
3.2
牵引杆挂车(全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拖拉机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拖拉机上,因此不承受任何垂直力。
3.3
中置轴挂车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 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拖拉机,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 000 N的载荷(两 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拖拉机来驱动。
3.4
半挂车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拖拉机的联结装置,带驱 动或无驱动的挂车。
4 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产品型号应符合以下规定:
7 □ □ □—□ □
改进代号:用字母符号A、B、C„„表示,首次生产无符号 主参数代号:用载质量表示,单位为t,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驱动特征代号:带驱动的挂车用 “驱”字首位汉语拼音字母“Q”表示, 不带驱动的挂车不表示
卸料特征代号:自卸挂车用 “卸”字首位汉语拼音字母“X”表示。非 自卸挂车不表示
小类代号:全挂车用 “C”,半挂车用“CB”表示,中置轴挂车用“CZ” 表示
大类代号:农用运输机械用“7”表示
示例:1.7CZXQ-6A 表示第一次改进的、带自卸和驱动功能、载质量为6 t的中置轴挂车。 2.7C-4 表示首次生产,不带自卸和驱动功能、载质量为4 t的全挂车。
5 基本要求

5.1 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 产品规格表(见附录 A);
b) 样机照片(正前方、左前方45°、右前方45°和产品铭牌各1张),反映样机自卸方向和型式 的照片(1张,如挂车具有自卸功能);
c) 企业审批的产品技术规格文件复印件(当企业的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 d)用户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用户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产品(出厂)编号、
生产日期、购机时间等, 提供的用户作业时间不少于 100h,数量为大型 5 户, 中、 小型 10 户]。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5.2 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 12 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 由鉴定机构在制造商明示的产品存 放处随机抽取,样机按表 1 的规定执行。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鉴定完成且制造 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 继续进行时,可以启用备用样机重新试验。
6 初次鉴定

6.1 一致性检查

6.1.1 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致性检查的项目、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见表 5。制造商填报的产品规格确认表的设 计值应与其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所描述的产品技术规格值相一致。 对照产品规格表 的设计值对样机的相应项目进行一致性检查。
6.1.2 判定规则

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的结果均满足表 5 的要求时,一致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一 致性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6.2 安全性评价

6.2.1 安全要求

6.2.1.1 同一辆挂车上的所有轮胎型号和轮胎花纹应一致。
6.2.1.2 车厢的内、外不应有任何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6.2.1.3 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或等于 4.0 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运输机组的最大允许 总质量之比。
6.2.1.4 在驾驶位置应始终能够操作倾卸操纵机构(举升或下降)。
6.2.1.5 液压倾卸系统和液压制动系统应不能由同一个液压管路控制。
6.2.1.6 挂车应配备铰接在挂车上的机械支撑机构,以在保养操作期间能可靠地将车厢固定在举升位 置。
6.2.1.7 车厢板和卸料门的锁定装置应置于操作者在车厢板或卸料门的摆动范围之外能够进行操作 的位置处。
6.2.1.8 挂车应有可靠的制动系统。与轮式拖拉机配套的载质量大于3.5 t、小于5 t的挂车应装置液 压和/或气压式制动系统;载质量不小于5 t的挂车应装置气压式断气制动系统或断油制动系统或单独 的驻车制动系统。
6.2.2 安全防护

6.2.2.1 全挂车的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 800 mm 时,应在前后轮间两外侧装置防护网(架)。但 本身结构已能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除外。

6.2.2.2 车厢板顶部离地面高度大于 1.5 m 时,应按 GB 10395.1-2009 中 4.6 的规定安装外扶梯。当 可拆卸车厢板未装,且车厢底板面高出地面 1 m 时,应安装类似的扶梯。在扶梯上方应设置一个或多 个扶手。
6.2.2.3 挂车在结构上应限制车厢不超过允许的最高倾卸位置。
6.2.2.4 车厢应有前安全架、缆绳钩。
6.2.2.5 挂车常处于泥水较多或高湿度或涉水深度超过 1/2 车轮直径的作业环境中,挂接及驱动机 构应设置防渗水措施,使得制动系统和驱动机构仍工作可靠不失效。挂车的车架(自卸挂车包括厢架) 的主要部位、牵引架、转盘架、悬架、轴头等关键部位应有防盐碱腐蚀的措施。
6.2.3 安全性能

6.2.3.1 挂车与拖拉机组成的运输机组满载时在坡度为 20%的干硬坡道上,挂空挡,使用驻车制动装
置,应能沿上、下坡方向可靠停驻,时间应不小于 5 min。
6.2.3.2 挂车在轮式拖拉机牵引下,制动初速度为 20 km/h 时,满载制动距离不大于 6.5 m。
6.2.3.3 挂车在手扶拖拉机牵引下,制动初速度为15 km/h时,满载制动距离不大于3.4 m。
6.2.3.4 涉水挂车在检测时,需要在深度超过1/2车轮直径的水中浸泡15 min,然后进行行车制动试 验,仍能满足6.2.3.1 、6.2.3.2和6.2.3.3的要求。
6.2.4 照明信号装置

6.2.4.1 灯具应安装牢靠,不得因挂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
6.2.4.2 挂车应设置左右后位灯、左右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左右后转向灯,光色应符合
GB 4785 的有关规定。
6.2.4.3 全挂车前部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标杆。标杆上安装红色标志灯,高度应比前栏板高出 300 mm~
400 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 mm。
6.2.4.4 挂车应装有后反射器,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后方 150m 处用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 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6.2.4.5 载质量不小于 5 t 的挂车要装侧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 150 m 处用前照灯照 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6.2.5 安全信息

6.2.5.1 在自卸车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要求。
6.2.5.2 产品使用说明书必须有安全与安全操纵方面的要求内容。使用说明书符合 GB 10395.2-2010
中 6.1 的规定。
6.2.5.3 挂车的标志应符合 GB 10395.2-2010 中 6.2 的规定。
6.2.5.4 挂车应装置能持续保持的产品中文标牌。产品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并应固定在 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品牌、 型号、总质量、额定载质量、执行标准、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
6.2.5.5 牵引杆挂车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 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 梁的除外);无纵梁挂车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 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 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6.2.6 判定规则
安全要求、安全防护、安全性能、照明信号装置、安全使用信息均满足表 6 的要求时,安全性评 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安全性评价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6.3 适用性评价

6.3.1 评价方法

适用性评价采用选点试验与用户适用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在 3 个主
作业区进行用户调查,并在其中 1 个区域进行性能试验。

6.3.2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举升油缸静沉降试验、直线行驶稳定性试验和适用性用户意见。具体要求见表 7。
6.3.3 性能试验

6.3.3.1 举升油缸静沉降试验

具有自卸功能的挂车在满载状态下,车厢提升到最高位置处,发动机熄火静置 10 min,测得举升 油缸静沉降量。
6.3.3.2 直线行驶稳定性试验

将农用挂车与拖拉机组成运输机组,在满载状态下,使其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最高速度直线 行驶,测得农用挂车直线行驶稳定性。
6.3.4 用户适用性意见

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用户名单全部进行调查。调查可采用实地、信函、电话等方式之一或组合方式 进行。调查内容见附录 B。

6.3.5 判定规则

适用性评价项目全部满足表7要求时,适用性评价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适用性评价结论为 不符合大纲要求。
6.4 可靠性评价

6.4.1 评价方法

可靠性评价采用生产查定与用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6.4.2 评价内容

评价的内容包括生产查定的有效度和用户满意度。

6.4.2.1 有效度

性能试验结束后,对试验样机进行累计作业时间为18 h的生产查定。试验样机应按下列比例超载 装载运行:载质量为0.5 t~2 t挂车,超载40%;载质量为3 t~7 t挂车,超载30%;载质量为8 t~9 t 挂车,超载25%。载荷应在车厢内均布装载。记录作业时间、调整保养时间、样机故障情况及排除时间, 查定过程中不得发生致命故障、严重故障。按式(1)计算有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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