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84-2022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英语版)

ChinaAutoRegs|GB 15084-2022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英语版)
Motor Vehicles—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Requirements of Performance and Insta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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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Technical Requirements
5 Test Methods
6 Installation Requirements
7 CMS Installation Requirements
8 Criteria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Same Type
9 Transitional Period for Implementation
Annex A (Normative)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Reflectivity
Annex B (Normative)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he Radius of Curvature of the Reflecting Surface of a Mirror
Annex C (Normative) Test Methods and Safety Provisions for CMS of Classes I to IV
Annex D (Normative) Calculation of the Detection Distance for CMS of Class V and VI
Annex E (Normative) Determination of the Displayed Object Size for CMS of Classes V and VI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5084—2013《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与GB 15084—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а) 更改了术语间接视野装置、视镜、监视镜、曲率半径、临界物体、发现距离、¥头驾驶室的定义 (见 3.1, 3.2, 3.5, 3.6, 3.18, 3.19, 3.26,2013 年版的 3.1, 3.2, 3.5, 3.8, 3.21, 3.2$, 3.31),
б) 删除了视镜的类别、视镜型式、在反射面某一点的基本曲率半径、在反射面某一点的曲率半径、 与视镜相关的车辆型式、双眼总视野、空载质量、临界视觉、观察基准点、可见光谱、间接视野装 置型式等术语和定义(见 2013 年版的 3.6, 3.7, 3.9, 3.10, 3.13, 3.15, 3.16, 3.22, 3.26, 3.27, 3.30);
c) 增加了球形表面、非球形表面、非球面镜、摄像机-监视器系统、亮度对比度、视镜和CMS双功
能系统、点光源发现系数、点光源对比度系数、基准眼点等术语和定义(见3.7, 3.8, 3.9, 3.12, 3.16, 3.22, 3.23, 3.24:, 3.27);
d) 增加了间接视野装置的类型(见4.1);
e) 更改了 I类视镜反射面边缘的相关要求(见4.2.1.2,2013年版的4.1.1.2),
0 增加了凸出高度小于5 mm的外表面零件的棱边应倒角的要求(见4.2.1.5),
=)增加了视镜外表面凸出高度测量方法(见4.2.1.5)
>)删除了间接视野装置进行扫描、成像并返回至初始位置所需的总时间要求(见2013年版的 4.2.1.2 ),
? 更改了视镜反射面的要求(见4.2.2.2.1,2013年版的4.1.2.2.1)
@) 增加了 CMS的通用要求(见4.3.1)
k) 增加了 I类至”类CMS的功能性要求(见4.3.2),
l) 更改了 #类和CMS的功能性要求(见4.3.3,2013年版的4.2.2.2),
m) 增加了对于CMS的撞击要求(见5.2.2.4),
C)更改了间接视野装置最少安装数量和视野要求(见表5,2013年版的表2),
〇)更改了 #类间接视野装置的视野范围要求(见6.5.5.3,2013年版的6.5.6),
P)增加了 CMS的安装要求(见第7章),
q) 增加了同一型式判定(见第8章),
r) 增加了“ I类至”类CMS的测试方法和安全规定”(见附录C),
s) 增加了“V类和$类CMS发现距离的计算”(见附录D),
I)增加了“#类和$类CMS显示物体尺寸的确定”(见附录E)。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1994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M类和N类以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的技术要 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同一型式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1552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GB34660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ISO 9241-305 人机交互的人类功效学第305部分:电子视觉显示试验方法(Ergonomicsofhu- man-system interaction —Part 305: Optical laboratory test methods for electronic visual displays)
ISO 15008道路车辆交通信息和控制系统的人机工程学方面车内视觉显示的规范和符合程 序(Road vehicles—Ergonomic aspects of transport information and control systems—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in-vehicle visual presentation)
ISO 16505道路车辆摄像机-监视器系统在人机工程学及性能方面要求和检测方法(Road vehicles—Ergonomic and performance aspects of Camera Monitor Systems—Requirements and test procedure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间接视野装置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用来呈现驾驶员无法直接观察到的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规定区域视野的装置。
3.2
视镜 mirror
通过反射面来获得视野的间接视野装置。
注:不包含潜望镜这类复杂的光学系统。
3.3
内视镜 interiormirror
安装在车辆内部的视镜,用于观察车辆正后方的视野。
3.4
外视镜 exteriormirror
安装在车辆外部的视镜,用于观察车辆后方、侧方或前方的视野。
3 .5 !
监视镜 surveillance mirror
安装在车辆内部或外部的视镜,用于观察车辆补充视野。
33
曲率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
视镜反射面上测得的圆弧半径的平均值。
33
球形表面 spherical surface
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具有恒定曲率半径的凸面。
3 38
非球形表面 aspherical surface
在水平和/或垂直方向上具有可变的曲率半径的凸面。
33
非球面镜 aspherical mirror
由球形表面和非球形表面组成的镜面。
3.10
反射面中心 centreof theref丨ectingsurface
反射面可见区域的几何中心。
3.11
圆角半径 radiusofcurvatureof theconstituentparts
c
最接近部件圆形的圆弧半径。
3.12
摄像机-监视器系统 camera-monitor system; CMS
通过摄像机与监视器组成的系统来获取规定视野的间接视野装置。
3.13
摄像机 camera
通过镜头和感光电子器件将车辆外部的影像转变为视频信号的装置。
3.14
监视器 monitor
将视频信号转变为可见光光谱影像的装置。
3.15
视野辅助系统 vision support system
辅助驾驶员发现车辆周围物体的装置。
3.16
亮度对比度 luminance contrast
物体与其紧邻背景/环境的亮度比值。
3.17
分辨率 resolution
从整体中由感知系统分辨出来的最小细节。
3.18
临界物体 critical object
高为0.5m,直径为0.3 m的圆柱体。
3.19
发现距离 detection distance
从摄像机镜头中心到临界物体被探测到的最远点之间的距离。
3.20
视野 fieldofvision
借助间接视野装置并基于其提供的地面视图及适用最大发现距离所观察到的三维空间范围。
3.21
弥散 smear
太阳光或其他高亮光源照射摄像机上时显示在监视器上的亮条。
3.22
视镜和 CMS 双功能系统 mirror and CMS dual function system
同时具有视镜和CMS功能的间接视野装置。
3.23
点光源发现系数 point light source detection factor
PLSDF
通过亮度和监视器上显示的点光源水平和垂直方向尺寸来区分一对点光源的系数。
3.24
点光源对比度系数 point tght source contrast factor
PLSCF
通过水平方向上亮度曲线的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的差来区分一对点光源的系数。
3.25
驾驶员眼点 driver’s ocular points
驾驶员座椅只点垂直向上635 mm,垂直于车辆纵向基准面且相距65 mm的两个点。
3.26
平头驾驶室 forward control cab
发动机一半以上的长度位于风窗玻璃最前端的后方的驾驶室。
3.27
基准眼点 ocular reference point
驾驶员两眼点之间的中点。
4技术要求
4.1间接视野装置的类型
间接视野装置的类型如下:
a) I类,提供内后视野,
b) %类和&类,提供主外后视野;
c) “类,提供广角外视野;
d) #类,提供补盲外视野;
e) $类,提供前视野;
f) ‘类,提供L类机动车辆(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视野。
4.2视镜
4.2.1通用要求
4.2.1.1所有类型视镜均应具有调节功能。
4.2.1.2对于I类视镜,如果反射面的边缘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架周边上所有点在任何 方向上的圆角半径c应不小于2.5 mm。如果反射面边缘超出保护框架,则凸出部分的边缘在任何方向 上的圆角半径c应不小于2.5 mm。
4.2.1.3对于%类、&类、”类、#类、$类、’类视镜,如果反射面的边缘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 内,保护框架周边上所有点在任何方向上的圆角半径c应不小于2.5 mm。如果反射面边缘超出保护框 架,则凸出部分的边缘在任何方向上的圆角半径c应不小于2.5 mm,且凸出部位在50N的作用力下应 回到保护框架内,作用力应¥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且水¥施加到反射面凸出保护框架最高点。
4.2.1.4按照5.2的规定试验后,将视镜安装在不面上,视镜在可调节的任意位置,以下部分的圆角半 径c应不小于2.5 mm:
5) I类视镜所有能与直径165 mm的球体接触的部分,包括与支架保持连接的部分;
b) %类、&类、”类、#类、$类、’类视镜所有能与直径1〇〇mm球体接触的部分,包括与支架保 持连接的部分。
4.2.1.5凸出高度大于或等于1.5 mm且小于或等于5 mm的外表面应倒角,凸出高度大于5 mm的外 表面应符合4.2.1.2、4.2.1.3、4.2.1.4的要求。确定凸出部分尺寸应使用以下方法。
5)安装在凸出表面的零件的凸出部分尺寸可以直接测量或者通过其安装位置的图纸来确定。 b)如果安装在复杂表面的零件的凸出部分尺寸无法直接测量,则测量基准线(基准线指过首末球 体位置球心的直线)与球心之间的最大距离。用直径1〇〇mm的球体在其上连续滚动,将得到 球心位置点〇1、〇2、〇3。过首末球体位置的球心点〇1和〇3作一直线,〇1〇3线即是基准线。 从距〇1〇3线最远的球心点〇2向〇1〇3线作垂线02Q,则02Q线即是被测的凸出高度^(见 图1)。

标引说明:
1——基准线,
〇i 首位置球心点;
〇2——凸出高度最高点位置球心点,
〇3 末位置球心点;
Q 过凸出高度最高点球心作垂线与基准线的交点,
$——凸出高度。
图1凸出高度测量示意图
4.2.13对于视镜上直径或最大对角线小于12 mm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倒角,则4.2.1.4的要 求不适用。
4.2.1.7以视镜转动轴为旋转中心、半径为70 mm的圆柱体(L类车辆用半径为50 mm的圆柱体)至 少应与视镜连接件所连接的基座或车身表面相切。最低安装高度高于1.8 m的视镜除外。
4.2.1.8对外视镜,若4.2.1.3和4.2.1.4所涉及的零件是用邵氏硬度不大于60HA的材料制成的,则 4.2.1.3和4.2.1.4的要求不适用。
4.2.1.9对内视镜,若视镜上的零件是用邵氏硬度不大于50HA的材料制成的,并安装在刚性支撑件 上,则4.2.1.2和4.2.1.4的要求仅适用于刚性支撑件。
4.2.2特殊要求
4.2.2.1 尺寸
4.2.2.1.1 I类视镜(内视镜)
反射面上应能绘出以a为底边,高为40 mm的矩形,尺寸a的计算方法见公式(1)。 式中’
a 矩形底边边长,单位为毫米(mm),
r 视镜曲率半径,单位为毫米(mm)。
4.2.2.1.2 I[类和IE类视镜(主外视镜)
反射面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U和6的最小值见表1):
5)反射面上应能绘出以a为底边,高为40 mm的矩形; b)反射面上应能绘出与矩形高平行的长度为^的线段。
4.2.2.1.3 视镜(广角外视镜)
反射面的外廓形状应简单,且能提供符合6.53规定的视野,如”类视镜无法单独提供6.53规定 的视野,可以与一个%类视镜共同提供。
4.2.2.1.4 V类视镜(补盲外视镜)
反射面外廓形状应简单,且能提供符合6.5.5规定的视野。
4.2.2.1.5 &类视镜(前视镜)
反射面外廓形状应简单,且能提供符合6.5.6规定的视野。
4.2.2.1.6 ‘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车辆所使用的视镜)
4.2.2.1.6.1反射面的最小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面积应不小于6 900 mm”;
b) 对于圆形视镜,直径应不小于94 mm;
c) 对于非圆形视镜,反射面内至少应容纳直径为’8 mm的圆。
4.2.2.1.6.2反射面的最大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对于圆形视镜,直径应不大于150 mm;
b) 对于非圆形视镜,反射面应在120mmX200 mm的矩形内。
4.2.2.2反射面和曲率半径 4.2.2.2.1反射面
视镜的反射面应为¥面或凸面,反射面允许附加非球形反射面,但非球形反射面不准许用于满足
6.5的视野要求。
按照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对于有两个工作模式的视镜,处于日间位置时应能正确辨认道 路交通的彩色信号且反射面的反射率应不小于40X,处于夜间位置时反射面的反射率应不小于4X ;对 于仅有一个工作模式的视镜,反射面的反射率应不小于40X。
4.2.2.2.2 曲率半径
4.2.2.22.1用附录B规定的球面计,通过反射面中心,测量不行于长度为6的线段水不方向的曲率半径 r?和垂直于长度为6的线段垂直方向的曲率半径r/;计算r/和r?的算术平均值rp,rp = (r?+ r/)/ 2。 4.2.2.2.2.2曲率半径之差符合如下要求:
6
a) 当视镜反射面的r值小于3 000 mm时,曲率半径r/或r?与rp之差应不大于0!5r ;
b) 当视镜反射面的r值小于3 000 mm时,任一点的rp与r之差应不大于0!5r ;
c) 当视镜反射面的r值不小于3 000 mm时,a)和b)中所述的曲率半径之差应不大于0.25r。 4.2.2.23.3反射面附加非球形反射面符合如下要求:
a) 附加非球形反射面曲面的宽度至少应为30 mm,
b) 附加非球面部分的曲率半径r,应不小于150 mm。
4.2.2.23.4按照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量,反射面r值符合如下要求:
a) I类视镜(内视镜)、%类和&类视镜(主外视镜)应不小于1 200 mm,
b) “类视镜(广角外视镜)和#类视镜(补盲外视镜)应不小于300 mm,
c) $类视镜(前视镜)应不小于200 mm,
d) ‘类视镜应不小于1 000 mm且不大于1 500 mm。
43 CMS 4.3.1通用要求
4.3.1.1 CMS应不使用工具即可调整。
4.3.1.2将CMS安装在制造商规定的设计位置上,在任意可调节位置,以下部分的圆角半径c应不小 于 2.5 mm :
a) 安装在车内的CMS及部件上所有能与直径165 mm球体接触的部分,包括与支架保持连接的 部分,
b) 安装在车外的CMS及部件上所有能与直径100 mm球体接触的部分,包括与支架保持连接的 部分。
4.3.1.3 按4.2.1.5规定的方法确定凸出部分的尺寸,凸出高度大于或等于1.5 mm且小于或等于 5 mm的外表面应倒角;凸出高度大于5 mm的外表面应符合4.3.1.2的要求。
4.3.1.4 CMS上直径或最大对角线长度小于12 mm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倒角,则4.3.1.2的 要求不适用。
4.3.1.5以CMS转动轴为旋转中心、半径为70 mm的圆柱体至少应与CMS连接件所连接的基座或车 身表面相切。最低安装高度高于1.8 m的CMS除外。
4.3.1.6如果摄像机和监视器部件制作材料的邵氏硬度不大于60HA并且安装在一个刚性支架上,则 4.3.1.2的要求仅适用于刚性支架。
4.3.1.7车辆监视器符合GB 11552的规定,则认为符合4.3.1.2的要求。
4.3.2 I类、”类、#类、$类CMS的功能要求 4.3.2.1亮度调节
监视器的亮度应能根据环境条件手动或自动调节。
43.2.2方向均匀性
按IS0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监视器上显示70X灰度等级图像,在基础观察方向上监视
器的亮度与设计观察方向上的亮度的差值应符合公式(2),在扩展方向上监视器的亮度与设计观察方向 上的亮度的差值应符合公式(3)。
4.3.2.4亮度对比度复现
按ISO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亮度对比度复现应符合如下要求。
a) 监视器的亮度对比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于直接日光照射条件至少为2:1,
2) 对于散射环境光线的日间条件至少为3:1,
3) 对于日落条件至少为2:1,
$)对于夜间条件至少为10:1,视镜和CMS双功能系统至少为5:1。
b) 在夜间条件下,最大背景亮度应小于2.0cd/m2。
4.3.2.5灰度等级复现
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CMS应能在监视器上显示至少8个不同的灰度等级。
4.3.2.6 色彩还原
按ISO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监视器上复现的图卡色块的色相角(见图3)应符合如下要求:
a) 红色坐标值范围不应超出[0°,44.8°]或[332.2°,360°];
b) 绿色坐标值范围不应超出[96.6°,179.9°];
c) 蓝色坐标值范围不应超出[209.9。,302.2。];
d) 黄色坐标值范围不应超出[44.8°,96.6°];
e) 各色块(红色、绿色、蓝色、黄色)分别到白色的距离应不小于0.02。
4.3.2.7 弥散
弥散应透明,按IS0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弥散亮度应不大于引起弥散的光源影像最大亮度 值的10X。
4.3.2.8光晕和镜头眩光
按IS0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光晕和镜头眩光区域应不大于所显示影像面积的25%。
4.3.2.9点光源
按附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I类、%类、&类()*,应能使驾驶员识别车辆前照灯为两个 单独的点光源,点光源发现系数(PLSDF)应不小于2.7或点光源对比度系数(PLSCF)应不小于0.12。
4.3.2.10 锐度
按IS0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影像中心的水平锐度和垂直锐度)TF50(1:1)应符合公式 影像边角的水平锐度和垂直锐度)TF50(1:1> (影像高度的70%)应符合公式(6)。
4.3.2.12 几何畸变
按ISO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I类、n类和I类CMS,在规定的最小视野内的最大变 形,相对线性或针孔投影应不大于20%。
4.3.2.13 闪烁
按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监视器的全部图像区域应无闪烁,闪烁能量应符合公式(9)。
Eobs < Epred (9 )
式中:
E〇bs——实际测量的闪烁能量;
1p:d——预测的闪烁能量。
4.3.2.14 帧率
按IS0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CMS的帧率至少应为30 Hz,但在低光照条件下或车辆低速行驶时CMS的帧率至少应为15 Hz。
4.3.2.15成像时间
在环境温度22°C±5°C条件下,按ISO 9241-3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监视器的成像时间应小于55 ms。
4.3.2.16 系统延迟
在环境温度22 CC5 C条件下,按ISO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CMS延迟时间应小于 200 ms )
4.3.2.17监视器高亮度引起的眩光
监视器的亮度在夜间应能手动或者自动调暗。
4.3.2.18 电磁兼容性
I类、%类、&类、”类CMS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34660的规定。
4.3.3 V类和&类CMS的功能要求
4.3.3.1 CMS在阳光直射条件下应正常工作,过曝区域(亮度对比度降到2:1以下的区域)最大值占 所显示图像比例应不大于15X。
4.3.3.2监视器在各种光线条件下,应达到ISO 15008规定的最小对比度要求。
4.3.3.3根据环境条件应能手动或自动调整监视器的不均亮度。
5试验方法 5.1试验通则
5.1.1工类、%类、&类、”类、#类、$类间接视野装置以及用于L类车型的’类视镜(与&类视镜安 装方式相同)应进行5.2规定的试验,带支撑杆的类视镜应进行5.3规定的试验。
5.1.2当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条件下,间接视野装置在任意可调节位置上所有零部件离地面高度 均不小于18 m时,对于%类、&类、”类、#类、$类间接视野装置,可不进行5.2规定的试验,但应有 1.8 m的可见标识。
5.1.3间接视野装置及其连接件离地高度小于1.8m,但在与车身连接处形成的垂直横截面的投影宽 度不超过车辆投影宽度时,可不进行5.2规定的试验。在此垂直横截面投影中的间接视野装置宽度超 出了车辆投影宽度,但未超出以此¥面为基准的行车方向向前的最大车身宽度时,也可不进行5.2规定 的试验)
5.1.4 —体化安装在车身上且正面旋转区域与车辆纵向基准面夹角不超过45°的装置,或相对车身外 围凸出不超过100 mm的装置,可不进行5.2规定的试验。
5.2撞击试验
5.2.1试验装置
5.2.1.1撞击试验设备由样品固定架和摆锤组成,其中之一在垂直释放轨迹的不面内。摆锤的末端是 一直径为65mmC1mm的刚性球,其表面包有一层邵氏硬度为50HA、厚度为5 mm的橡胶,以及用 12
来测定释放平面内摆臂所处最大角度的指示器,角度测量的准确度应为±1°。按53.2.7规定的撞击要 求,用于保持样品的支座应被牢固地固定在试验设备上。试验设备的尺寸和设计要求见图$
单位为毫米
5.2.1.2摆锤的撞击中心应与刚性球的中心重合,摆锤总质量m与摆锤质量中心到旋转轴线间的距离 应符合公式(1〇)。
式中’
mo 摆锤换算质量,m4Y&+Ag±0.05kg;
m 摆锤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4 刚性球的中心距旋转轴线的距离,4Yl 000 mm±5mm;
3 —摆锤的质量中心到旋转轴线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5.2.2试验要求
5.2.2.1夹紧间接视野装置的支座应由间接视野装置制造商或车辆制造商提供。
5.2.2.2间接视野装置试验时的定位满足如下要求:
5)间接视野装置应固定在试验台上,其水平和垂直位置的轴线应与实际装车状态相同;
b) 若间接视野装置相对其基座可调,则它应位于间接视野装置制造商或汽车制造商所规定的调 节范围内,且最不利于撞击转动的位置;
c) 若间接视野装置相对其基座可伸缩调整,则应将间接视野装置调节至离基座最近的位置,
d) 对于视镜,若反射面能在保护壳体内调节,则应将离车身最远的上角调至凸出保护壳体最大的位置。 5.2.2.3对于视镜,当摆锤处于垂直位置时,穿过刚性球中心的水平面和纵向垂直平面均应通过反射面 中心,摆锤的纵向运动方向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
5.2.2.4对于CMS,当摆锤位于垂直位置时,通过刚性球中心的水平面和纵向垂直面应通过镜头中心 或镜头的透明保护罩的中心。摆锤的纵向摆动方向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对于有保护罩的摄像 机,在撞击过程中保护罩应是打开的。
5.2.2.5按5.2.2.1和5.2.2.2的规定进行安装和调节时,若间接视野装置的零件限制了刚性球的返 回,则应将撞击点沿垂直于转轴或旋转中心方向调节,且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 刚性球的外廓线至少应保证与$2.1.7中所述圆柱体表面相切;
b) 刚性球的接触点至少距反射面的边缘10 mm。
5.2.23试验时,使摆锤从相对于垂直线60°的角度处自由下落,当摆锤到垂直位置时撞击间接视野装置。
5.2.23间接视野装置应在下列不同条件下经受撞击。
a) 内视镜’
1) 在符合5.23.3或5.2.23规定的条件下,应使刚性球撞击在反射面上;
2) 视镜反射面应与原方向成45°,刚性球应撞击在反射面上,撞击点应过视镜反射面中心水 平面的边缘处。
b) 外视镜:
1) 在符合5.23.3或5.2.2.5规定的条件下,应使刚性球撞击到视镜的反射面;
2) 在符合5.2.2.3或5.2.2.5规定的条件下,应使刚性球撞击到视镜反射面的背面;
3) 如果%类或&类视镜与”类视镜安装在同一支架上,则离地高度小于13 m的每个视镜 均应进行试验。
c) CMS:
1) 在符合5.2.23或5.2.2.5规定的条件下,应使刚性球撞击到摄像机的镜头侧;
2) 在符合5.2.23或5.2.2.5规定的条件下,应使刚性球撞击到摄像机镜头的背面;
3) 如果有多个摄像机镜头安装在同一位置,则离地高度小于13 m的每个摄像机镜头均应 进行试验。
53安装在固定件上保护壳体的弯曲试验
5.3.1将保护壳体水平置于试验台上,并夹紧调节件。在保护壳体的最大尺寸方向且离调节件固定点 最近的一端,用15 mm宽的固定挡块覆盖在该壳体的整个宽度上,使之不能转动。
5.4.1按5.2的规定进行撞击试验时,摆锤在撞击后应能在摆臂的释放不面内继续摆动20°以上。本要 求不适用于粘在风窗玻璃上的视镜。
对%类和”类,或者&类和”类安装在同一支架的间接视野装置,摆锤在撞击后应能在摆臂的释放 ¥面内继续摆动10°以上。
5.4.2对于粘在风窗玻璃上的视镜,按照5.2的规定进行撞击试验时,视镜的支撑件若损坏,则其凸出 底座的残余部分应不大于10 mm,圆角半径c应满足4.2.13的要求。
5.4.3当按5.2和5.3的规定试验时,视镜的反射面不应破碎,以下两种情况也视为符合要求。
а) 玻璃碎片仍然粘在保护壳体上,或粘在与保护壳体牢固相连的物体上。允许玻璃局部脱离上 述部位,但破裂处任何一个边的边长不应超过2.5 mm。在撞击点上,允许有小碎片脱离上述 部位。
б) 反射面由安全玻璃制成。
5.4.4对于CMS,在5.2试验后,镜头应不发生破裂。
6安装要求 6.1通用要求
6.1.1下述视野是在双眼总视野条件下的视野。当视野透过车窗玻璃进行测定时,其可见光的垂直总 透过率至少为70%,但当安装了两个外视镜时,后风窗玻璃的透光率可小于70%。当测定车辆视野 时,Mi类/Ni类被测车辆应为车辆整备质量加驾驶员和一个前排乘客的质量(各75 kg),其他类被测 车辆应为车辆整备质量加上驾驶员的质量。
6.1.2视镜的固定方式应使它不致移动而明显改变其视野区域,或不致因振动而使驾驶员对图像产生
错觉。
6.1.3当车辆以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80%且不超过150km/h的速度行驶时,间接视野装置应符合 6.1.2的要求。
6.1.4如果视镜同时有几个反射面,反射面的曲率半径互不相同或者反射面相互之间形成不同夹 角,那么至少应有一个反射面满足视镜的视野和尺寸要求。
6.2间接视野装置数量要求
6.2.1间接视野装置的最少安装数量要求见表4,CMS监视器的最大安装数量应不大于对应类别的视
镜数量。
6.2.2在CMS用于提供视野的情况下,当点火开关打开或车辆主控制开关被激活时,相关视野(7.1.4 中规定的临时调整视野除外)应对驾驶员永久可见。但是,当车辆向后移动或以高于10km/h的速度 向前移动时,用于显示$类间接视野装置的监视器或其一部分可用于提供其他信息。
6.2.3带封闭式车体的L类车辆视镜的最少安装数量要求见表5。
6.3位置要求
6.3.1 %类、&类、”类、#类、$类和’类视镜应能从车辆侧窗或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刮刷到的区域中
观察到规定的视野。本条不适用于:
a) M2类、M#类车辆驾驶员侧的选装视镜和M2类、M#类车辆乘员侧的外视镜;
b) $类视镜。
6.3.2对于二类底盘测定视野时,车辆制造商应提供车身最大和最小宽度尺寸,必要时可采用模拟箱 板进行测定。
6.3.3确定车辆驾驶员侧的%类、&类、”类和’类视镜或监视器的位置时,应保证车辆纵向基准面与 通过视镜或监视器中心和连接驾驶员基准眼点的纵向垂直¥面之间的夹角不大于55°。
6.3.4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单侧外伸量不应超出车辆宽度250 mm。 6.3.5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类和$类视镜的任何部分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8<。但 对于驾驶室高度无法满足安装高度的车辆,不应安装#类和$类视镜。
6.3.6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若监视镜超出车身最大宽度,则监视镜的任何部分距地面高 度不应小于!8m,或集成在%类、&类视镜的壳体中。
6.4视镜的调节要求
6.4.1驾驶员应能在驾驶位上调节内视镜。
6.4.2驾驶员应能在车门关闭、车窗开启时调节驾驶员侧外视镜,且外视镜应能处于锁紧位置(撞击后 无需调节能恢复到原位置的视镜除外)。
6.5视野要求
6.5.1 I类装置(内视野装置)
驾驶员应能在水¥路面上看到以车辆纵向基准面为中心,宽度至少为20 m并从驾驶员的眼点后 60 m处延伸至地不线的区域(见图6中阴影部分)。
6.5.2 “类装置(主外视野装置)
6.5.2.1驾驶员侧的”类装置
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5<宽,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且通过驾驶员侧车辆最外侧点 的平面所界定,从驾驶员眼点后方30 m处延伸至地平线的区域。同时,驾驶员应能看到从通过驾驶员 两眼点的垂面后方的点开始,宽度为lm,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通过车辆最外侧点的平面所限定的区域(见图7中驾驶员侧阴影部分)。
6.5.2.2乘员侧的”类装置
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5 m宽,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且通过乘员侧车辆最外侧点的 平面所界定,从驾驶员眼点后方30 m处延伸至地平线的区域。同时,驾驶员应能看到从通过驾驶员两 眼点的垂面后方$m的点开始,宽度为lm,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通过车辆最外侧点的平面所限 定的区域(见图7中乘员侧阴影部分)。
6.5.3 装置(主外视野装置)
6.5.3.1驾驶员侧的#类装置
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m宽,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且通过驾驶员侧车辆最外侧点 的平面所界定,从驾驶员眼点后方20 m处延伸至地平线的区域。同时,驾驶员应能看到从通过驾驶员 两眼点的垂面后方$m的点开始,宽度为lm,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通过车辆最外侧点的平面所限定的区域(见图+中驾驶员侧阴影部分# 63.3.2乘员侧的#类装置
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宽,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且通过乘员侧车辆最外侧点的 平面所界定,从驾驶员眼点后方20 m处延伸至地平线的区域。同时,驾驶员应能看到从通过驾驶员两 眼点的垂面后方的点开始,宽度为lm,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通过车辆最外侧点的平面所限 定的区域(见图8中乘员侧阴影部分).
6.5.4 $类装置(广角视野装置)
6.5.4.1驾驶员侧$类装置
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15 m宽,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且通过驾驶员侧车辆最外侧 点的平面所界定,延伸至驾驶员眼点后方至少10 m〜25 m的区域。同时,驾驶员应能看到从通过驾驶 员两眼点的垂面后方l.m的点开始,宽度为$.5m,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通过车辆最外侧点的 平面所限定的区域(见图9中驾驶员侧阴影部分#
6.5.4.2乘员侧装置
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15 m宽,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且通过乘员侧车辆最外侧点 的平面所界定,延伸至驾驶员眼点后方至少10 m〜25 m的区域。同时,驾驶员应能看到从通过驾驶员 两眼点的垂面后方1.5 m的点开始,宽度为4.5 m,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通过车辆最外侧点的平 面所限定的区域(见图9中乘员侧阴影部分#
6.5.5 V类装置(补盲外视野装置)
6.5.5.1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由以下垂直平面所界定的区域[见图l〇a)和图10b)中阴影部 分]。
a) 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且通过乘员侧驾驶室最外侧点的平面。
b) a)中平面向外2 m处作一平行平面。
c) 通过驾驶员两眼点的垂面后方1.75 m处作一平行平面。
d) 通过驾驶员两眼点的垂面前方lm处作一平行平面。如果车辆保险杠前端的横向垂面与驾 驶员两眼点垂面之间的距离小于lm,则车辆保险杠前端的横向垂面作为平行平面。
如果通过”O装置以及$类装置可以获得图10a)和图10b)给出的视野,那么不强制要求安装#类装置。
6.5.5.2对于#类视镜或其安装支架的任何部分在任意调整位置的离地高度大于2.m的车辆,驾驶 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由以下垂直平面所界定的区域[见图10c)和图10d)阴影部分]。
a) 横向,6.5.5.1所述的平面向外$.m处作一平行平面。
b) 向后,通过驾驶员眼点的垂面后方1.75 m处作一平行平面。
c) 向前,通过驾驶员眼点的垂面前方3 m作一平行平面。该视野可以由前视野装置部分提供。 本条所述的视野允许由”类装置或由V类装置类装置的组合来部分提供。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M”类和M#类车辆。
6.5.5.3 63.5.2所述的视野允许由直接视野和间接视野装置(”类、#类、$类)的组合来提供,具体要
求如下:
a) 如果6.5.5.2所述的视野部分由一个”类装置来提供,那么应调整使其能同时满足6.5.$2所 述的视野,
b) 如果6.5.5.2所述的视野部分由一个#类装置来提供,那么应调整使其能同时满足6.5.5.1规 定的视野;
7)如果6.5.5.2所述的视野部分由一个$类装置来提供,那么应调整使其能同时满足6.5.6.1规 定的视野。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M”类和M#类车辆。
6.5.5.4允许使用#类装置类装置的组合来提供6.5.5.1规定的视野,在这种情况下,#类装置至 少应提供6.5.5.1中规定视野的90%,且应调整”类装置使其能同时提供6.5.4.2规定的视野。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M”类和M#类车辆。
6.5.6 &类装置(前视野装置)
6.5.6.1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由以下垂直平面所界定的区域(见图11中阴影部分)
a) 过车身前部最前点的横向垂直平面;
b) a)中平面前2<的横向垂直平面;
7)过驾驶员侧驾驶室最外侧点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的纵向垂直平面,
d) 过乘员侧驾驶室最外侧点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的纵向垂直平面,再向外2<的纵向垂直 平面;
e) 在b)和d)确定的两个平面的视野区域,允许半径2 m的圆角过渡。
该前视野装置规定适用于N2类(>7 500 kg)平头驾驶室车辆及N3类平头驾驶室车辆。
6.5.6.2如果N”类(>7 500 kg)平头驾驶室车辆及N#类平头驾驶室车辆上不能使类装置来满足 22
6.5.6.1的规定,应使用其他视野辅助系统检测图11所示视野区域内(阴影部分)的临界物体。
6.53.3在将A柱的遮挡因素考虑在内的情况下,如果驾驶员能够直接看到车辆正前方0.3 m处,由平 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通过驾驶员侧车辆最外侧点垂直纵向平面,以及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距离乘 员侧车辆最外侧点外部0.9 m纵向垂直平面界定的1.2 m高处的水平线段,不强制要求安装M类装置。 6.5.6.4为满足6.5.6.1、6.5.6.2、6.5.6.3的要求,在确定车辆最前端时,不考虑位于驾驶员眼点前上方 且在车辆前保险杠前面的永久固定的部件。
6.5.7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类)
6.5.7.1驾驶员侧的外视镜
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2.5 m宽,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且通过驾驶员侧车辆最外侧 点的平面所界定,并从驾驶员眼点后方10 m处延伸至地平线的区域(见图12中驾驶员侧阴影部分#
6.5.7.2乘员侧的外视镜
驾驶员应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m宽,由平行于车辆纵向基准面并且通过乘员侧车辆最外侧点的 平面所界定,并从驾驶员眼点后方20 m处延伸至地平线的区域(见图12中乘员侧阴影部分)
6.5.8 障碍物
6.5.8.1 I类装置
视野有可能因遮阳板、后刮雨刷、除雾部件、S3类制动灯等部件影响而缩小,这些装置的遮挡部分 投影在车辆纵向基准面垂直的垂直面上时,其总和应不大于所规定视野的15%。头枕、框架或车身结 构件,如后面的对开门立柱、后窗框应不计算在内,测量阻挡程度时应将遮阳板处于收回位置。
6.5.8.2 “类、#类、$类、V类、&类和’类装置
外视野装置的视野区域可能被车身及车身上的零件等遮挡,如驾驶室其他间接视野装置、门把手、 示廓标志灯、转向信号灯、前后保险杠以及反射面清洗部件等,其总和应不大于所规定视野的10%;对 于特殊用途车辆,$类装置视野内遮挡物由于特殊特征的原因允许大于10%,但不应超过特殊功能之 外的要求。
6.6测定视野区域要求
测定视野区域时,应在驾驶员眼点处设置高亮光源,并通过检测在垂直监视屏上的反射光束来确 定。也可以米用其他等效方法。
7 CMS安装要求
7.1 I类至$类CMS安装要求 7.1.1开启和关闭
系统的开启和关闭策略应在用户手册中说明,%类及&类CMS开启及关闭的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CMS应在打开车辆时开启(比如解锁车辆,打开一个前门,或者其他被制造商选择的操作)。
b) 按ISO 165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车辆下电后,CMS应能继续运行至少120 s(了 1)。在T! 时间段后,T2 = ($20— 了i)时间内,当车辆前门被打开时,CMS应能1H内重新开启。在T2 时间段后,CMS应能在7 s内重新开启(比如打开任意前门)。
任何其他启动或关闭系统的方式应按照附录C向检测机构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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