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258-2026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ChinaAutoRegs|GB 7258-2026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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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Foreword
Introduction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Complete Vehicle
5 Engine and Drive Motor
6 Steering System
7 Braking System
8 Lighting, Signaling Devices and Other Electrical Equipment
9 Running System
10 Transmission System
11 Bodywork
12 Safety Protection Devices
13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for Fire Fighting Vehicles, Ambulances, Engineering Rescue Vehicles, and Police Cars
14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for Vehicles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15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Bibliography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或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机驱动,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1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408-2021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7037 载重汽车翻新轮胎
GB 7956.1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 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GB 11567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14172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静侧倾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T 14646 轿车翻新轮胎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5741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7354 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
GB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7676 气体燃料汽车 标志
GB 1810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18411 机动车产品标牌
GB 18447 拖拉机安全技术规范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8697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装置
GB 19239 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
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和脚踏
GB/T 20418 土方机械 照明、信号和标志灯以及反射器
GB/T 20718.1 道路车辆 牵引车和挂车之间的电连接器(13芯)第1部分:12V13芯型非涉水型
GB/T 21152 土方机械 轮式或高速橡胶履带式机器 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21155 土方机械 行车声响报警装置和前方喇叭 试验方法和性能准则
GB 216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6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 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25606 土方机械 产品识别代码系统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GB/T 25980 道路车辆 旅居挂车和轻型挂车的连接球 尺寸
GB/T 25988 道路车辆 牵引旅居挂车或轻型挂车的牵引连接装置 机械强度试验
GB 26149 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26511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GB/T 26774 车辆运输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30677 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30678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GB/T 31883 道路车辆 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 机械连接件使用磨损极限
GB/T 32694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规范
GB 34655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B/T 36123 燃气汽车泄漏报警装置技术要求
GB/T 37153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 3803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GB/T 38046 汽车乘员反光背心
GB 38185 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8186 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38262 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38694 车辆右转弯提示音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8796 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38892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
GB/T 39265 道路车辆 盲区监测(BSD)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39732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GB 39901 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41796 商用车辆车道保持辅助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41797 驾驶员注意力监测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44176 汽车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45672 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
GB 48001 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
GA524 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525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923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XF1264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注: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2
汽车 motor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2.1
载客汽车 passenger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3.2.1.1
乘用车 passengercar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注:乘用车可能装备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能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来源:GB/T 3730.1-2022,3.3.1,有修改]
3.2.1.2
旅居车 motorcaravan
车厢装有隔热层,车内装备有桌椅、睡具(可由桌椅转变而来)、炊事设施、储藏(包括食品和物品)设施、卫生设施及必要的照明等设施,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旅行和野外工作人员使用的汽车。
[来源:GB/T 17350-2024,4.5.7,有修改]
3.2.1.3
客车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汽车。
注: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3.2.1.3.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buswithoutstandingpassengerarea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准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的客车。注: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3.2.1.3.1.1
公路客车 interurbanbus
长途客车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
3.2.1.3.1.2
旅游客车 touring bus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3.2.1.3.1.3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publicbuswithoutstandingpassengerarea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3.2.1.3.1.4
专用客车 specialbus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
注: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
3.2.1.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buswithstandingpassengerarea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3.2.1.4
校车 schoolbus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3.2.1.4.1
幼儿校车 preschoolbus
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4.2
小学生校车 schoolbusforprimarystudents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4.3
中小学生校车 schoolbusforprimaryandmiddleschoolstudents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4.4
专用校车 specialschool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来源:GB/T 3730.1-2022,5.6.1,有修改]
3.2.2
载货汽车 goodsvehicle
货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和/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
a)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b)由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3.2.2.1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towing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3.2.2.2
低速汽车 low⁃speedvehicle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2.2.2.1
三轮汽车 tri⁃wheelvehicle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注: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来源:GB 1589-2026,3.4,有修改]
3.2.2.2.2
低速货车 low⁃speedgoodsvehicle
低速载货汽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来源:GB 1589-2026,3.5,有修改]
3.2.3
专项作业车 specialoperationvehicle
专用作业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除外)。
注:专项作业车主要包括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油田专项作业车、市政环卫作业车、混凝土浇筑作业车、起重举升作业车、应急保障作业车、道路施工作业车、医疗车等。
[来源:GB/T 17350-2024,3.1.4,有修改]
3.2.4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fuel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5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能分别但不能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
注: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6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
注: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7
纯电动汽车 batteryelectricvehicle;BEV
驱动能量完全由电能提供的、由电机驱动的汽车。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
[来源:GB/T 19596-2017,3.1.1.1,有修改]
3.2.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plug⁃inhybridelectricvehicle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
注: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2.9
燃料电池汽车 fuelcellelectricvehicle;FCEV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单一动力源或者是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动力源的电动汽车。
[来源:GB/T 19596-2017,3.1.1.3,有修改]
3.2.10
教练车 trainingvehicle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3.2.11
残疾人专用汽车 vehicleforhandicappeddriving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3.3
挂车 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不依靠自身驱动力独立行驶,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道路车辆。
注: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或特殊用途。
3.3.1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全挂车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能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能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2
中置轴挂车 center⁃axle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只有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kg(两者取较小者)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且车轴位于紧靠挂车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
[来源:GB/T 3730.1-2022,7.2]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能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3.3.4
旅居挂车 caravan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
注: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of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旅居车列车 motorcaravantrailercombination
旅居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货车列车 goodsroad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1
牵引杆挂车列车 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全挂汽车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3.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axletrailer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4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vehicle
半挂汽车列车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3.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roadtransportationvehiclefordangerousgoods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3.6
摩托车 motorcycleand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注:驾驶室是指带有全冲压成型前围、左右立柱、后围、顶棚及左右两侧车门的全封闭驾驶室。
3.6.1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
注: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3.6.1.1
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withtwo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3.6.1.2
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with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3.6.1.3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three⁃wheeled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
注:包括:
a)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b)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持续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withtwo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three⁃wheeledmoped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轻便摩托车。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
注1:本文件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能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能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注2: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s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能够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
注:如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9
特型机动车 special⁃sized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轴数超出GB 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4整车
4.1整车标志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商标或厂标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商标或厂标,但使用同一机动车生产厂家的整车或底盘改装的除外。
注:改装车是指在完整车辆或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但使用同一机动车生产厂家的整车或底盘改装的除外。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汽车a 载客汽车b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内燃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最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载货汽车c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半挂牵引车除外)、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整备质量”)、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无牵引功能的货车除外)
专项作业车c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总质量、专用功能关键技术参数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
摩托车d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e、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e、整备质量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
a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驱动电机型号和峰值功率,动力蓄电池系统额定电压和额定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型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不标发动机相关信息;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还应标明最大设计车速;对于底盘产品标牌已标明发动机(驱动电机)参数的改装车,整车产品标牌准许不标发动机(驱动电机)参数。
b乘用车、旅居车准许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但还应标明发动机排量,乘用车、旅居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c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准许不标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半挂牵引车还应标明牵引座最大设计静载荷。
d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准许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e电动摩托车应标明电机型号、持续功率、额定电压。
4.1.3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汽车、摩托车、挂车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对除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外的挂车为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a)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或前行李舱)内除用于储物区域外的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准许打刻在右侧除后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准许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除外),车辆识别代号应分别打刻在左右两侧支腿前端纵梁外侧,中置轴旅居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侧支腿前端纵梁外侧,且距支腿中心线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500mm;对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分别打刻在左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准许分别打刻在左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准许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b)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注: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也包括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需要的情形。
c)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或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或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d)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e)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或驱动电机共用壳体)上打刻(或铸出)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B柱、发动机舱(或前行李舱)盖、后行李舱盖(尾门)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对于未标示在驱动电机覆盖件上的,还应标明驱动电机位置。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5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4.1.6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7 除按照4.1.2、4.1.3、4.1.5、4.1.6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外,乘用车还应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生产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准许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生产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4.1.8除按照4.1.2、4.1.3、4.1.5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厢式挂车(侧帘式半挂车除外)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
(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4.1.3c)的规定;且如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如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注:本条及4.8.7、4.17.2、4.17.3、7.2.1、7.2.3、7.2.6、7.2.7、7.2.12、7.4.1、7.10.1.3、8.4.5、9.1.1、11.10.1、12.9.1、12.9.3中,对半挂车,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4.1.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 13392和GB 21668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4.1.10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4.2 外廓尺寸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动车类型 长 宽 高
摩托车a 两轮普通摩托车a ≤2.50 ≤1.00 ≤1.40
边三轮摩托车≤2.70≤1.75≤1.40
正三轮摩托车b≤3.50≤1.50≤2.00
两轮轻便摩托车≤2.00≤0.80≤1.10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2.00≤1.00≤1.10
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0.00c ≤2.50 ≤3.00c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5.00≤1.70≤2.20
a对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为长小于或等于2.80m,宽小于或等于1.30m,高小于或等于2.00m。
b对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宽度限值为小于或等于1.75m。
c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长度、高度限值为长小于或等于12.00m,高小于或等于3.50m。
4.3 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4.3.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4.3.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
4.4 核载
4.4.1 质量参数核定
4.4.1.1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4.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他机动车,20%。
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4.1.3 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应大于1000kg且小于或等于车辆总质量,且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5%。
4.4.1.4 牵引杆挂车列车的牵引杆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总质量。
4.4.1.5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1.6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小于或等于3。
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且不应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注:前排座位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或等于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35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或等于400mm时核定1人。
注1: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注2: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3: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他调整量处于生产厂家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注4:座垫宽是指在座椅座垫未被压陷时,在座垫最前端以后2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为150mm)处座垫上表面测量所得的座垫宽度数值;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测量。
注5:座垫深是指在由生产厂家设定的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时,在座垫宽度方向中间位置、沿座垫平面测量取得的座垫最前端至座垫靠背垂直投影面的距离。
4.4.2.3 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或等于11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
4.4.2.4 旅居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和不符合4.4.2.3规定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2.5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但车长小于6m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无法保证人员的走动时,旅居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车长小于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在不翻转(副驾驶座椅除外)和/或拆卸任何部件的情况下有面积大于或等于4.0×105mm2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矩形的贯通开口时,旅居车厢准许核定乘坐人数。旅居车的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4.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 12428确定。
4.4.3.2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
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或等于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1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按GB/T 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核定站立乘客1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4.4.3.3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应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
4.4.3.4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4.4.3.2和4.4.3.3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4.4.3.1、4.4.3.2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
4.4.4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4.4.1驾驶室(区)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或等于400mm。
注: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4.2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时,每400mm核定1人。
4.4.4.3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4.4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除驾驶人外准许再核定一名乘员,但其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350mm,座椅深应大于或等于3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1人。
4.4.4.5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
4.4.5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4.5.1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乘客座位为鞍座形式布置的正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人。
4.4.5.2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1人。
4.4.5.3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50mm)时,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不核定乘坐人数。
4.4.5.4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
4.4.6特殊规定
4.4.6.1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椅(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1人。
4.4.6.2消防车、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根据其结构特征按照4.4.2.1、4.4.2.2、4.4.2.3、4.4.3和4.4.4核定。
4.4.6.3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4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5救护车、囚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或等于11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专用校车设置的侧向照管人员座椅,座垫宽和座垫深大于或等于400mm时,核定1人;专项作业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如为单边布置的侧向座椅,在与对面设施的间距大于或等于750mm且座垫深大于或等于40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
4.5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或等于4.0kW/t,除无轨电车、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电动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或等于5.0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6 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
4.6.1 按GB/T 14172规定的方法,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或等于32°);且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35°。
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发动机中置是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
4.6.2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23°。
4.6.3除消防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前/后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下同),25°;
–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包括全地面起重机)、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油田专项作业车,15°;
–其他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28°;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32°;
–其他机动车(前/后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除外),35°。
注:油田专项作业车即GB 1589-2026的3.26规定的油田专用作业车。
4.6.4消防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应符合GB 7956.1的规定。
4.6.5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前/后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或等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8°。
4.7整车安全装置
4.7.1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具备符合GB/T 41796规定的车道偏离抑制功能。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GB/T 17350界定的垃圾车除外)应具备符合GB/T 41796规定的车道偏离预警功能。
注:本文件所述“GB/T 17350界定的垃圾车”包括压缩式垃圾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餐厨垃圾车、自装卸式垃圾车、对接式垃圾车、桶装垃圾运输车(见GB/T 17350-2024)。
4.7.2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越野类车辆除外)、货车(低速汽车、GB/T 17350界定的垃圾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越野类车辆除外)应装备符合GB 39901或GB/T 38186规定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注:本文件所述“越野类车辆”是指GB/T 15089界定的G类车辆。
4.7.3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低速汽车、GB/T 17350界定的垃圾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 30677或GB 38185规定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4.7.4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除外)、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以及车高大于1850mm的旅居车应装备符合GB/T 44176规定的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符合GB/T 39265规定的盲区监测系统。
4.7.5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和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装备符合GB/T 41797规定的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
4.7.6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 45672规定的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AECS)。
4.8图形和文字标志
4.8.1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 4094和GB 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应设置轮胎气压的图形标志或文字。
4.8.2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4.8.3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警告性文字如采用标签标示,标签应外观完好、无粘贴分离。
4.8.4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4.8.5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
4.8.6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式货车和自卸式货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式挂车和自卸式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mm。
注:GB/T 40712-2021的3.1界定了多用途货车的定义。
4.8.7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警车、专用校车除外)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式货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应视为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4.8.8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设置全程系安全带以及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标识。
4.8.9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的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4.8.10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 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4.8.11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4.8.12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教练车”字样。
4.8.13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应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4.9 外观
4.9.1 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
4.9.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
4.9.3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20mm。
4.10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驱动电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
4.11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
4.12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为千米每小时)与实际车速V2(单位为千米每小时)之间应符合公式(1)的要求:
0≤V1-V2≤(V2/10)+4 …………………………(1)
4.13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或等于110mm,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或等于220mm。
4.14 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4.14.1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压级应小于或等于90dB(A)。
4.14.2 测量驾驶人耳旁噪声时:
a)汽车空载,处于静止状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挡,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态(当发动机正常工作状态下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时,则采用可达到的最大转速进行测量,并对测量转速进行记录说明),门窗紧闭;
b)测量位置应符合GB/T 18697的规定;
c)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10dB(A);d)声级计置于“A”计权、“快”档。
4.15 环保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4.16 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应急救援单
4.16.1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a)整车产品标牌、按4.1.3和4.1.8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机型号和编号)、按4.1.4规定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同一车型存在不同打刻位置时应全部予以说明;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还应有图示说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了重新涂漆的工艺时也应予以说明。
b)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c)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d)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额定功率/转速、最大扭矩/转速)。
e)货箱结构和材料、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f)燃料种类及标号。
g)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
h)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i) 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j)(气压制动系统的)储气筒额定工作压力。
k)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
l) 驱动型式。
m)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n)钢板弹簧的形式、规格和片数。
o)空气悬挂(如装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p)生产厂家设定的(测量座垫深时)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
q)座椅靠背的正常使用状态。
r)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s)仅供静止状态下使用的不核定乘坐人数的辅助座椅的布置示意图。
t)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u)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罐体的各部位尺寸。
v)三轮摩托车座椅的布置示意图,以及具有载运货物结构的三轮摩托车的货厢尺寸。
w)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x)车轮定位值。
y)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z)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
aa)制动液技术要求及合理的更换周期。
ab)(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响应时间B。
ac)(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
ad)燃油(燃气)胶管的合理更换周期。
ae)变速器功能限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有)。
af)(客车)座位数、站立乘客人数及车内座椅布置示意图。
ag)(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适装介质列表。
ah)(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的类型、安装位置及使用说明。
ai)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aj)按GB 1589规定不计入车辆外廓尺寸的部件的名称、位置。
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以及车轮定位值、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等主要用于车辆维修的技术参数,在其他随车正式文件上有说明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4.16.2 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前风窗玻璃处微波窗口的具体位置,以及装备的安全气囊、防抱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的位置、展开的条件和情形;装备有辅助制动装置的汽车,还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辅助制动装置的类型、使用注意事项;对通过GB 12676规定的ⅡA型试验验证的,还应加以说明。
注:辅助制动装置是指独立于行车制动系统,通过非摩擦方式(如发动机制动、液力阻尼、电涡流等)降低车速或使车速保持稳定,旨在减轻行车制动器负荷、防止热衰退、提升下坡或重载工况安全性的装置。
4.16.3 具有近光灯挡位手动调节功能的汽车,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近光灯挡位与载荷状态的关系及选择方式。
4.16.4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或电子数据接口的汽车,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从ECU中读取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的方法。
4.16.5 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的汽车,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
a)包括“本车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等内容的声明;
b)对EDR所记录数据项的含义及可能的用途加以说明;
c)对EDR数据读取工具的获取途径加以说明;
d)对EDR读取数据的方法(包括通过车载诊断装置[OBD]接口读取和通过EDR控制器读取)及采用EDR控制器直接读取数据时必要的控制器端口端子(如电源“地”、电源“正”、CAN⁃H线、CAN⁃L线、K线、电源唤醒线等)定义加以说明。
4.16.6 乘用车、旅居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4.16.7 乘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加装的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等装置的安装方式及注意事项加以说明。
4.16.8 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旅居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a)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b)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c)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d)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e)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f)乘用车(或旅居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g)乘用车(或旅居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h)乘用车(或旅居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4.16.9 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4.16.10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操作安全、故障防护等特殊要求,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
4.16.11专项作业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其装备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专用功能关键技术参数和专项作业的特殊说明;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装备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予以说明。
4.16.12 三轮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所有操纵机构的操作说明。
4.16.13 装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a)系统类别。
b)驾驶人责任。
c)驾驶人正确使用系统的方式。
d)系统及其功能辅助驾驶人控制车辆的方式。
e)系统的能力与局限性。
f)系统的设计运行范围边界。
g)系统状态及状态转换。
h)系统与其他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转换(如有)。
i) 跟车时距或跟车时距设置含义。
j) 系统的设计运行车速范围,允许驾驶人设置的最高运行车速和最低运行车速。
k)驾驶人脱离检测,包括脱离检测方式、脱离提示信号和警告信号。
l) 人机交互:
1)激活和退出操作方式;
2)运动控制干预方式;
3)系统及其功能相关的状态提示,包括各类光学、声学和触觉信号;
4)系统探测到已超出、即将超出或正在接近系统设计运行范围边界或功能边界时的提示;
5)系统或功能发生失效后的提示。
m)使用系统时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
n)对于支持多用户管理的车辆,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相关风险的说明(例如,车辆移交其他用户前提示登出当前账号)。
o)系统的摄像头、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超声波雷达等传感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图。
p)组合驾驶辅助数据记录系统的数据读取方式。
q)对于可在挂接挂车的情况下激活系统的车辆,对系统所适配的挂车要求的说明(例如,外廓尺寸、总质量)以及使用系统的相关风险说明(例如,需要驾驶人确保挂车符合车辆生产厂家规定的要求)。
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是指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的硬件和软件所共同组成的系统。本文件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包括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3个系统类别。
4.16.14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
4.16.15 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标示的内容中,车辆产品的型号、尺寸参数(长、宽、高等)、质量参数(轴荷、整备质量、总质量等),整车产品标牌位置、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前风窗玻璃处微波窗口的位置、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数据读取等管理信息,机动车所装置的安全装置的种类等基本信息,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适合加装的装置等使用注意事项,应以纸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形式提供。
4.16.16汽车应配备纸质应急救援单。应急救援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动力蓄电池及用于切断动力电路的装置、高压电源线缆及部件、结构加强件、安全气囊组件、安全带预紧器、油箱或储气装置和安全阀的位置,以及解除高压系统和在断高电、事故、故障等情形时操作车辆进入空挡或拖车模式、解除驻车(含低压辅助系统供电正常、断电/亏电后外接搭电等情形)的操作方法等事项。
4.17 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7.1 组成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的乘用车、旅居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车、旅居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小于或等于2500kg;
b)乘用车、旅居车的整备质量大于或等于800kg;
c)乘用车、旅居车车宽大于或等于1650mm;
d)乘用车、旅居车符合GB 21670或GB 12676关于驻车制动系统的要求;
e)乘用车、旅居车装备符合GB/T 20718.1规定的电连接接头,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大于或等于20A;
f)乘用车、旅居车装备尺寸、机械强度等符合GB/T 25980和GB/T 25988相关要求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小于或等于10mm),中心离地高度为380mm±100mm。
4.17.2组成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中置轴旅居挂车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2500kg,其他中置轴挂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
b)中置轴挂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
c)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旅居挂车装备惯性制动系统或电控液压制动系统或电制动系统,且所有车轮装备行车制动器;
d)具备制动系统的挂车,当挂车与乘用车(或旅居车)意外脱离时,挂车应急制动系统能保证挂车自行制动。
4.17.3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车(或旅居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电连接器、电缆线的型号和尺寸相互匹配;
b)对于有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或旅居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小于或等于1.5,对于前轮驱动的小于或等于1.0;
c)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或旅居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6;
d)连接装置配备安全链,其安装位置保证在使用时不阻碍连接装置正常连接,不干涉制动系统的正常使用,安全链在车辆制动前保证挂车和牵引车不能分离且列车仍具备一定的转向能力;
e)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不小于中置轴挂车总质量的4%且不小于25kg,不大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或旅居车)后轴荷不大于允许轴荷;
f)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或等于20kW/t;
g)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或者断开乘用车(或旅居车)和中置轴挂车;
h)中置轴挂车的转向、制动等信号与乘用车(或旅居车)的信号一致;
i) 仅靠乘用车(或旅居车)的驻车制动系统就能使列车在12%的上、下坡道稳定停驻。
4.18装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汽车的特殊要求
4.18.1对于装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汽车,车辆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仅当驾驶人执行车辆生产厂家规定的激活操作方式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方可进入激活状态:
a)驾驶人坐在驾驶座位上,且系好安全带;
b)系统的驾驶人脱离检测功能可用;
c)未检测到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失效;
d)未探测到超出系统设计运行范围边界;
e)车辆装备的组合驾驶辅助数据记录系统处于可记录状态,且存储区域未被锁定事件占满;
f)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开启;
g)除a)~f)外,车辆生产厂家声明的其他激活条件(如有)。
4.18.2 对于装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汽车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应至少通过以下一种方式确认驾驶人是否完成系统的使用培训:
a)生物识别;
b)账号登录。
当采用b)时,系统应通过驾驶人输入的账号密码确认其是否完成系统的使用培训。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均对驾驶人完整进行系统的使用培训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4.18.3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且至少在车速大于10km/h时,应至少采用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方式,持续检测驾驶人是否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
4.18.4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应持续探测其所适用的设计运行范围边界:
a)当系统探测到正在接近系统或功能设计运行范围边界时,在即将超出系统或功能设计运行范围边界时发出提示信号;
b)当系统探测到已超出系统设计运行范围边界时,发出提示驾驶人立即至少恢复对车辆横向运动控制的警告信息,并以可控的方式终止对驾驶人提供的控制辅助。
4.18.5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应向驾驶人提示明确、充分的系统状态信息及运动控制信息,并能够检测、响应影响系统或功能安全运行的失效,及时向驾驶人发出提示。
4.18.6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应在任何时候响应驾驶人执行车辆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系统由激活状态进入待机状态或关闭状态的单一操作。
4.19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要求
4.19.1 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具有唯一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如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如使用产品识别代码,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T 25606的规定;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能防止锈蚀、磨损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准许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打刻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或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4.19.2 轮式专用机械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产品标牌上应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发动机额定净功率/电机额定功率、工作质量、最大设计车速及是否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4.19.3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车宽应小于或等于3m,车高应小于或等于4m,车长应符合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19.4 轮式专用机械车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000kg,单轴轴荷应小于或等于11500kg。
4.19.5 轮式专用机械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15°。
4.19.6 轮式专用机械车应装备符合GB/T 21152规定的制动系统。
4.19.7 轮式专用机械车应装备前照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位置灯(后位灯)、倒车灯及车身反光标识,其颜色、组合情况和安装位置应符合GB/T 20418的规定。
4.19.8 轮式专用机械车应装备符合GB/T 21155规定的行车声响报警装置和前方喇叭。
4.19.9 轮式专用机械车应提供能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及能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的后下部防护。
4.19.10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4.19.11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4.16的相关要求,且应明示车辆执行的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以及是否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4.19.124.19外的规定不适用于轮式专用机械车。
4.20特型机动车的要求
4.20.1特型机动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打刻位置、总长度、字母和数字的深度和高度应符合4.1.3的规定。
4.20.2 特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符合4.1.2中汽车/挂车的要求,且应标明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以及超出GB 1589规定的参数。
4.20.3属于特型机动车的汽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轴数大于或等于3,且轴数大于或等于4时其中至少2轴为驱动轴;
b)牵引装置附近设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最大设计牵引质量的标识。
4.20.4属于特型机动车的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轴数大于或等于3,且轴数为3时采用线轴结构、大于3时至少有一轴具有随动转向或自转向功能;
b)承载平面设置有钩环、孔眼或限位块等装置,且其结构、强度、数量、位置能保证所装载的不可解体物品方便、可靠地固定;
c)承载平面采用纵向伸缩式或横向扩展式结构时,能保证承载平面在设定的扩展位置可靠固定。
注:采用线轴结构时,一线两轴视同为一轴。下同。
4.20.5特型机动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且配备的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性能应符合GB 11564的规定。如挂车承载平面采用纵向伸缩式或横向扩展式结构,则在任一设定的扩展位置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仍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4.20.6 特型机动车的轮胎应符合9.1.7~9.1.11的规定,悬架系统应符合9.3的规定,但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20.7特型机动车应在车厢后部或两侧粘贴/放置放大的临时号牌号码。
4.20.8特型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4.16的相关要求,并应明示车辆执行的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货物运输的特型机动车,其产品使用说明书还应明示货物装载、道路行驶、运输护送等场景的安全操作说明。
4.20.94.20外的规定不适用于特型机动车。
4.21其他要求
4.21.1 专项作业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功能正常。
4.21.2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 26774的规定。
4.21.3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GB/T 32694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货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GB/T 34598的要求。
4.21.4 新出厂的机动车,其安全装置的配备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质量和尺寸参数与批准数值的偏差应符合规定。在用的货车、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长、宽、高)、货厢内部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技术参数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围。
4.21.5 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性能不应低于本文件及其他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应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5发动机和驱动电机
5.1 发动机应能起动,怠速稳定,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
5.2柴油机停机功能应有效。
5.3发动机起动、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
5.4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驱动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
6转向系
6.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应设置于左侧,其他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应设置于右侧;专项作业车、教练车按需要准许设置左右两个方向盘。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或等于200mm;其他摩托车不应使用方向盘转向。
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应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3 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正常行驶时,转向轮转向后应有一定的回正能力(允许有残余角),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6.4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或等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5°;
b)三轮汽车,35°;
c)其他机动车,25°。
6.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6.6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或等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45°;
b)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
6.7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或方向把)不应有摆振等异常现象。
6.8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25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应小于或等于245N。
6.9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其他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也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机动车,转向时其转向助力功能不应出现时有时无的现象,且转向助力装置失效时仍应具有用方向盘控制机动车的能力。
6.10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包括前轴采用双转向轴的情形,但不包括单轴轴荷大于或等于11500kg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小于或等于5m/km。
6.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连接可靠,且不应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应拼焊。
6.12三轮汽车、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7制动系
7.1基本要求
7.1.1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且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2制动系统的机构和装置应经久耐用,不会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3制动踏板(包括教练车的副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等零部件应易于维修。
7.1.4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5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高压管路之间、高压管路与邻近的部件之间应保证安全间距,避免因振动摩擦或运动干涉造成管路泄漏,安装应保证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制动管路应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不应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应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1.6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应小于或等于0.80s,对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应小于或等于1.2s。
7.1.7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但属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除外。
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7.1.8在行车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汽车应优先响应行车制动信号,但属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除外。
7.1.9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多用途货车在默认工作状态下,松开加速踏板后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产生的减速度应小于或等于1m/s2且制动作用不应使车辆减速至停车。
7.1.10客车、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如装备了不属于行车制动系统的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其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不应通过操纵加速踏板启动。
7.2行车制动
7.2.1机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7.2.2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应是可控制的,且除残疾人专用汽车外,应保证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7.2.3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7.2.4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7.2.5机动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
7.2.6汽车、摩托车、挂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三轮汽车的前轮、边三轮摩托车的边轮除外)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的前轮,以及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仓栅式和自卸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7.2.7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做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客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半挂车,以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7.2.8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7.2.9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或等于: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50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
–其他机动车,700N。
7.2.10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GB 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或等于0.6s,且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还应小于或等于0.4s;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按照GB 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应小于或等于0.4s。A、B、C的数值(取值到0.01s,精确到0.05s)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
7.2.11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除外)行车制动系的匹配,应保证满载状态下牵引车(或挂车)制动力与列车制动力的比值大于或等于牵引车(或挂车)质量与汽车列车质量的比值的90%。
7.2.12所有汽车(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半挂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
7.2.13 防抱制动装置中的任何电器故障不应使行车制动器的制动促动时间和制动释放时间延长。在需要电源进行操纵防抱制动装置的挂车上,电源应由专用电源线路供给。
7.2.14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副制动装置。副制动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注:自学用车,是指用于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7.2.15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制动系统用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7.2.16 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制动辅助系统(BAS)。
7.3应急制动和剩余制动性能
7.3.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3.2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7.3.3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人容易操作,驾驶人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对乘用车为双手不离开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
7.3.4采用助力制动系的行车制动系,当助力装置失效后,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7.3.5 客车、货车和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当行车制动传输装置部分失效时,仍应具有符合GB 12676规定的剩余制动性能。
7.4驻车制动
7.4.1 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前/后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4.2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人应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如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由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7.4.3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或等于400N,其他机动车应小于或等于600N;
–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或等于500N,其他机动车应小于或等于700N。
7.4.4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时,锁止装置应为纯机械装置,发生断电情况锁止装置仍应保持持续有效。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应超过三次。
7.4.5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方便地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应随车配备。
7.4.6 采用电子控制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在低压辅助系统供电正常的情况下,应能不借助工具,或利用随车配备的工具解除驻车制动状态。
7.4.7 当驻车制动装置(采用电子控制装置的除外)起作用时,如在驱动挡状态下踩下加速踏板,汽车应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7.4.8装备有自动驻车系统(如AUTOHOLD)的汽车,在静止状态下自动驻车系统激活时,当驾驶人安全带释放且驾驶人侧车门打开时,应能将挡位自动换为驻车挡,或触发驻车制动,或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7.5辅助制动
7.5.1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装备的辅助制动装置应使汽车能通过GB 12676规定的ⅡA型试验;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装备液力缓速器或能保证满载车辆在7%的坡道上,仅辅助制动装置起作用时,以40km/h的平均车速下坡行驶15km。采用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做辅助制动装置的汽车,应保证在动力蓄电池荷电状态处在正常工作范围时辅助制动性能均满足GB 12676相关规定。
7.5.2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7.6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7.6.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35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应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7.6.2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应小于或等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应小于或等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应小于或等于120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或等于150mm。
注: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7.6.3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应由于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7.7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7.7.1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2min后开始测量,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小于或等于10kPa。在气压为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气压降低值对汽车应小于或等于20kPa,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或等于30kPa。
7.7.2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注:起步气压是指车辆生产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储气筒最小压力。
7.7.3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储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7.7.4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
7.8储气筒
7.8.1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驻车回路储气筒除外)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
7.8.2装备储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筒(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7.8.3 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额定工作气压且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7.8.4储气筒应有排污阀。
7.8.5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7.9制动报警装置
7.9.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应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应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7.9.2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如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警示驾驶人。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启动)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观察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报警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7.9.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9.4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9.5 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客车、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专项作业车,当行车制动器制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光学或声学的报警装置向在驾驶座上的驾驶人报警。
7.10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7.10.1基本要求
7.10.1.1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7.10.1.2 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但对于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于前进挡(“D”挡)。
7.10.1.3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在满载状态下,在附着系数0.3~0.5、车道中心线半径150m、宽3.7m的平坦圆弧车道上,以50km/h的初始车速进行全力制动的过程中,车辆应保持在车道内。
注:牵引车、挂车在组成汽车列车状态下进行试验。
7.10.2 行车制动性能
7.10.2.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准许用表3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注1: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注2: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表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
m 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
m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5.0 2.5
乘用车 50 ≤19.0 ≤20.0 2.5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8.0
≤9.0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
的汽车
50
≤21.0
≤22.0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9.5
≤10.5
3.0a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9.0 ≤10.0 3.0a
两轮普通摩托车 30 ≤7.0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0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20 ≤4.0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0 ≤6.5 3.0
a对车宽大于2.55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为米)为“车宽(单位为米)+0.5”。
7.10.2.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或等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或等于0.60s,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小于或等于0.80s。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准许用表4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注: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5所规定的制动力)的75%时所需的时间。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见公式(2):
V2 2
式中:
MFDD=
b-Ve
25.92(Se-Sb)
…………………………(2)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2);
V0 –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b –0.8V0,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e –0.1V0,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b –试验车速从V0到Vb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Se –试验车速从V0到Ve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表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50 ≥5.8 ≥5.4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5.0 ≥4.5 3.0a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5.4 ≥5.0 3.0a
a对车宽大于2.55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为米)为“车宽(单位为米)+0.5”。
7.10.2.3 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要求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1)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2)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其他机动车≤700N。
b)空载检验时:
1)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750kPa;
2)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400N;其他机动车≤450N。
c)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小于或等于350N,手握力小于或等于250N。
d)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小于或等于500N。
e)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小于或等于600N。
7.10.2.4 合格判定要求
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7.10.2.3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如符合7.10.2.1或7.10.2.2,即为合格。
7.10.3 驻车制动性能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min。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检验时操纵力按7.4.3规定。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满足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7.11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7.11.1 行车制动性能
7.11.1.1 制动力百分比要求
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检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5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准许用表5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使用转鼓试验台检测时,通过测得制动减速度值计算得到最大制动力。
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5的要求,测试时只准许乘坐一名驾驶人。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7.10.2.3的规定。
表5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
空载满载前轴b后轴b
三轮汽车 – – ≥60c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
的汽车 ≥60 ≥50 ≥60c ≥20c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55 ≥45 – –
其他汽车 ≥60d ≥50 ≥60c ≥50e
挂车 – – – ≥55f
普通摩托车 – – ≥60 ≥55
轻便摩托车 – – ≥60 ≥50
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
b机动车(单车)纵向中心线中心位置以前的轴为前轴,其他轴为后轴;挂车的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用平板制动试验台测试并装轴制动力时,并装轴可视为一轴。
c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d对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50%。
e满载测试时后轴制动力百分比不做要求;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或等于35%;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客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或等于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或等于30%。
f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应大于或等于45%。
31
7.11.1.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前/后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对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前轴 后轴
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的60%时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
新注册车 ≤20% ≤24% ≤8%
在用车 ≤24% ≤30% ≤10%
7.11.1.3制动协调时间要求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或等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或等于0.60s;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应小于或等于0.80s。
7.11.1.4车轮阻滞率要求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小于或等于轮荷的10%。
7.11.1.5合格判定要求
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时,检验结果同时满足7.11.1.1~7.11.1.4的,判定为合格。
7.11.2驻车制动性能
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或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或等于15%。
7.11.3检验结果的复核
对机动车台架检验制动性能结果有异议的,在空载状态下按7.10复检。对空载状态复检结果有异议的,以满载路试复检结果为准。
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8.1基本要求
8.1.1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8.1.2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除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追尾警告信号和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8.1.3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显示式样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会变化。
注:行驶过程指在道路上行车,也包括在行车过程中等待交通信号灯、交通拥堵等情形下的临时停车,下同。
8.1.4 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或侧方照射的灯具。
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8.2.2 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符合GB 18100的规定。
8.2.3 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其光色应符合GB 4785相关规定。
8.2.4 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后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150m处,用符合8.5规定的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2.5 宽度大于2100mm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8.2.6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牵引杆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8.2.7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应能同时启闭,仪表灯(仪表板的背景灯)和上述灯具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电路连接符合GB 4785规定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8.3.2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1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其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20m处应能看清号牌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3.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8.3.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应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3.5 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车内显示屏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人眩目。
8.3.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8.3.7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仪表板上应设置蓝色远光指示信号和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8.3.8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1.5Hz±0.5Hz,启动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5s。如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8.3.9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准许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人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1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按GB 11564的规定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
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2m2。
8.4.2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或等于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3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应按8.4.1、8.4.2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外,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8.4.4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
8.4.5货车、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B 11564的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3500kg的仓栅式、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仓栅式、厢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设置应符合GB 11564的规定。
8.4.6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车辆尾部标志板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8.4.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应在后部与侧面设置反光标识,反光标识下边缘离地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后部反光标识应体现车辆尾部宽度或轮廓,且面积不小于0.03m2,横向排列的反光标识应水平设置,在车身结构允许条件下应左右对称、连续设置;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50%,对货箱长度不足车长50%的应体现货箱长度,在车身结构允许条件下应连续设置。
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是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8.5前照灯
8.5.1基本要求
8.5.1.1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应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5.1.2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 4599、GB 19152的规定。
8.5.1.3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8.5.1.4 汽车(三轮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能保证前照灯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规定的各种装载情况下均符合GB 4785要求的汽车除外)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据装载情况对光束照射位置进行调整;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应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8.5.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7的要求;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7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
机动车类型 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在用车
一灯制二灯制四灯制a一灯制二灯制四灯制a
三轮汽车 8000 6000 – 6000 5000 –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 10000 8000 – 8000 6000
其他汽车 – 18000 15000 – 15000 12000
普通摩托车 10000 8000 – 8000 6000 –
轻便摩托车 4000 3000 – 3000 2500 –
拖拉机运输机组 标定功率>18kW – 8000 – – 6000 –
标定功率≤18kW6000b6000-5000b5000-
a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8.5.3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8.5.3.1在空载车状态下,汽车、摩托车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基准中心,下同)高度小于或等于1000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00mm的直线;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50mm的直线;如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位置符合GB 4785的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水平方向位置,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向左偏移应小于或等于170mm,向右偏移应小于或等于350mm。
8.5.3.2在空载车状态下,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近光光束中点的垂直位置应小于或等于0.7H(H为前照灯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的高度),水平位置向右偏移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且不应向左偏移。
8.5.3.3在空载车状态下,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其发光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应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为H)以上100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2H的直线。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的水平位置,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左灯向左偏移应小于或等于170mm且向右偏移应小于或等于350mm,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均应小于或等于350mm。
8.6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8.6.1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为7kW以下的摩托车为80dB(A)~112dB(A),其他机动车为90dB(A)~115dB(A);汽车、摩托车如符合GB 15742的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应仍能正常使用;但对任何情况下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均能从车内打开(乘用车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或安装有自动探测报警装置、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能自动探测车内是否有移动物体且在发现移动物体时能发出明显警示信号的乘用车、专用校车,应视为满足要求。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8.6.2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21中表2规定的V⁃0级。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8.6.3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他汽车应装有燃料表(气体燃料汽车为燃料显示装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电量显示装置,燃料电池汽车为氢气量显示装置),并能显示水温或水温报警信息、机油压力或油压报警信息、电流或电压或充电指示信息、车速、里程等信息;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还应能显示气压。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应完好,规定信息的显示功能应有效。
8.6.4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与所有连接电路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但自动灭火装置、自动破玻器、应急照明系统、报警与监控系统的连接电路除外。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且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专用校车设置的电源总开关应为电磁式电源总开关;但如在蓄电池端对所有供电线路均设置了保险装置,或车辆用电设备由电子控制单元直接驱动且具有负载监控功能、电子控制单元供电线路和个别直接供电的线路均设置有保险装置时,准许不设电磁式电源总开关。8.6.5 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行驶速度和时间等数据以及音视频数据记录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卫星定位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识别代号、脉冲系数等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主机安装位置应易于操作,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应能通过USB、蓝牙等数据接口采集行驶记录数据,数据记录应准确,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的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文件及GB/T 19056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GB 39732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8.6.6乘用车、旅居车应配备符合GB 39732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如配备了符合GB/T 38892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应视为满足要求。
8.6.7车载电子数据记录设备或系统,如汽车行驶记录仪、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组合驾驶辅助数据记录系统(DSSCDA)等,应具有防篡改设计,具备符合规定的数据读取接口和协议,不设置访问控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8.6.8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能通过具有符合规定协议的OBD诊断接口读取车辆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运行数据及故障数据等信息,不设置访问控制。
8.6.9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GB/T 38694规定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8.6.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 21668的规定。
8.6.11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应影响本文件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车辆设有向外的电子显示装置(显示箱、显示屏等)时,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该电子显示装置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电子路牌等仅显示运营信息的装置除外。
8.6.12 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左侧的驾驶室(区)前部显示装置应禁止影像播放和游戏等娱乐功能。
注:显示装置包括车载显示终端、视野辅助系统(FVA)等。
8.6.13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特殊要求如下:
a)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应配备良好的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50Ω,旅居车厢及用电设备均应进行接地保护;
b)旅居车应设电源总开关,并设置漏电保护设施;
c)旅居车内除起动机、点火电路、蓄电池及其充电电路外,其他电路均应设置电路断电器,低耗电器准许设置公用电路断电器;
d)旅居车应能采用外接电源供电,并具有电源转换装置与漏电保护功能。
8.6.14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如下。
a)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90%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或等于3MΩ;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应大于或等于1MΩ。
b)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距地面应小于或等于7m,且在最高点应有弹性限位。当集电头距地面高度在4.2m~6.0m范围内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
c)线网在标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80N~130N范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d)车门踏步和车门扶手以及人站在地面上能接触到的车门口周边的扶手,应和车体金属结构绝缘或用绝缘材料制成,使用1000V兆欧表测量时绝缘电阻应大于或等于0.6MΩ,或在车门打开操作时实现整车高压电路系统与供电线网的断路互锁。
e)各车门均应设有与车身导电良好的接地链。车门处于开启状态时,接地链应与地面可靠接触。
f)高压电气总成应具备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等功能。
g)集电头应具备防挂线网防护或挂线后的防护装置。
h)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的电气绝缘应具备耐水性。自集电头沿集电杆向下至2.5m处的集电杆表面,应具有绝缘防护层。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应有带绝缘结构的安全绳,安全绳的牵引断裂负荷不低于10kN。
i)无轨电车在允许的偏线距离内行驶时,当集电杆拉紧弹簧断裂后,集电杆在车辆左右偏线位置自由下降时,在其最低高度距地面2.5m的位置应有限位装置。
j)无轨电车上的电源接通程序,至少应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的连续动作,才能完成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
k)无轨电车应装备漏电检测报警器,车辆一旦到达漏电临界值,报警器能发出明显的光或声的报警信号。
9行驶系
9.1轮胎
9.1.1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倍。
9.1.2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轮如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GB/T 7037、GB/T 14646的规定。
9.1.3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生产厂家的规定。
9.1.4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他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
9.1.5专用校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断面宽度小于或等于165mm规格的轮胎。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如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断面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95mm。
9.1.6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三轮汽车、多用途货车、封闭式货车,以及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货车除外)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应超过200mm;后轮采用单胎的,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应超过265mm。
9.1.7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
9.1.8 轮胎胎面不应由于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9.1.9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9.1.10 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9.1.11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9.2车轮总成
9.2.1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9.2.2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应小于或等于5mm,摩托车应小于或等于3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或等于8mm。
9.2.3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9.2.4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三轴和三轴以上货车(采用双转向轴的或配备有内胎的除外)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符合GB/T 38796规定的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并在驾驶室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配备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标识。
9.2.5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采用双转向轴的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旅居车,使用单胎的车轮应装备符合GB 26149规定的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或具有轮胎气压监测功能的装置。
9.3悬架系统
9.3.1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应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应有残损或变形。
9.3.2 钢板弹簧不应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规格和片数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并与批准的状态一致。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应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应拼焊或残损。
9.3.3 空气弹簧应无裂损、漏气及变形,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
9.3.4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应有滴漏油现象。
9.4 空气悬架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注:空气悬架是指由空气弹簧提供的减振效果占整体减振效果的75%或以上的悬架系统。
9.5 其他要求
9.5.1 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5.2 前、后桥不应有裂纹及变形。
9.5.3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有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9.5.4 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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