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3094-2025英文版翻译《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us construction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要求
5同一型式判定
6标准的实施
附录A(规范性)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方便设施客车的附加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动力控制乘客门关闭力及动力操纵导板反作用力的测量
附录C(规范性)无轨电车的附加技术要求
参考文献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同一型式判定、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M2类和M3类客车,专用客车参照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21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730.1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 3730.2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4780汽车车身术语
GB/T 10000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GB/T 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4166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 14167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 30678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GB 34655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B 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
GB 38262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3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3730.2、GB/T 4780和GB/T 150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轨电车trolley bus
经架空线网供电,由电力驱动的客车。注:包含附加车载储能装置的双源无轨电车。
[来源:GB/T 3730.1-2022,5.10,有修改]
3.2
通道gangway
乘客从某个(排)座椅或轮椅区到其他(排)座椅、轮椅区、乘客门引道、通行楼梯或乘客站立区域的行走空间。
注:不包括:
a)前向/后向座椅前方300mm的空间;b)侧向座椅前方225mm的空间;
c)踏步或楼梯上方的空间(与通道或引道地板表面相连的踏步除外);
d)仅供进入某个(排)座椅或者相向布置的横排座椅之间的行走空间。
3.3
引道access passage
从乘客门向车内直到最上一级踏步的外边缘(通道的边缘)、连通通行楼梯或半楼梯的空间。
注:当车门处无踏步时,引道为从乘客门向内300mm的空间。引道包括乘客门引道和应急门引道,应急门引道为通道与应急门之间的空间。
3.4
驾驶区driver’s compartment
除紧急情况外由驾驶员专用的空间。
注:该空间包括驾驶员座椅、方向盘、控制器、仪表及其他驾驶或操纵车辆必需的装置所占用的空间。
3.5
车组人员 member of the crew
副驾驶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注:如乘务员、导游等。
3.6
分隔舱separate compartment
在车辆行驶时乘客或车组人员使用的车内某一空间。
注:该空间与相邻的乘员区相互隔离,但有门或通道相通。
3.7
出口exit
车上供乘客从一个分隔舱到达车外或另一个分隔舱的开口。
注:包括乘客门、通行楼梯、半楼梯和应急出口。
3.8
双引道门double door
提供两个或相当于两个引道的车门。
3.9
通行楼梯intercommunication staircase
双层客车上下层之间通行的楼梯。
3.10
半楼梯half staircase
由双层客车上层地板到应急门之间的楼梯。
3.11
应急出口emergency exit
在紧急情况下供乘客撤离到车外的出口。
3.11.1
应急门emergency door
仅在紧急情况下作为应急出口的车门。
3.11.2
应急窗emergency window
仅在紧急情况下作为应急出口的车窗。
3.11.3
撤离舱口escape hatch
仅在紧急情况下作为应急出口的车顶或地板上的舱口。
注:包括安全顶窗和地板出口。
3.12
动力控制乘客门power-operated service door
由人力以外的动力驱动的乘客门。
3.12.1
自动控制乘客门automatically operated service door
驾驶员启动操纵件(非应急控制器)后,由乘客控制开启并自动关闭的动力控制乘客门。
3.13
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driver operated service door
正常情况下由驾驶员开启或关闭的乘客门。
3.14
起步阻止装置starting prevention device
当车门没有完全关闭时,防止车辆从静止状态被开动的装置。
3.15
行动不便乘客passenger with reduced mobility
因伤残、疾患、年迈体弱、怀孕和抱婴幼儿等造成行走不便、上下车辆有困难的人。
3.16
轮椅使用者wheelchair user
由于残疾或体弱等使用轮椅的人。
3.17
优先座位priority seat
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特殊乘坐空间并有相应标志的座位。
3.18
车身升降系统kneeling system
能升高和降低车身,并恢复其正常运行高度的系统。
3.19
辅助上车装置boarding device
便于轮椅使用者上下车的装置。
注:如举升装置、导板等。
3.19.1
举升装置lift
带有可升降的平台以供乘客和轮椅在地面(或路沿/肩)与乘客区地板之间进出的装置或系统。
3.19.2
导板ramp
在乘客区地板和地面(或路沿/肩)之间搭接、方便轮椅上下车的装置。
3.19.3
移动式导板portable ramp
能从车上取下、由驾驶员或车组人员安放在使用位置的导板。
3.20
整车运行状态质量 mass of the vehicle in running order
客车在运行状态下未载运乘客和行李时的质量。
注:包括整车整备质量、驾驶员和车组人员(如设有车组人员座位)的质量。
3.21
应急照明系统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在紧急情况下,为乘员离开车辆提供照明的系统。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如果客车同时属于A级、B级、Ⅰ级、Ⅱ级和Ⅲ级中两种及以上的类别,则该车应分别符合本文件中其所属每一类别相应的条款。
4.1.2如果未作特别规定,本文件中的测量应在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车组人员就座或有相应配重)时停止在水平面上进行;乘客座椅和驾驶员座椅的可调靠背角度及座椅其他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设计基准位置。如装有车身升降系统,该系统应设置在客车制造厂规定的高度。
4.1.3本文件中要求在整车运行状态质量下车内某表面应水平或处于一定角度的条款,对于采用机械悬架的客车,在整车运行状态质量时该表面可倾斜或超过所规定的角度,前提是在客车制造厂声明的装载条件下满足该要求。如装有车身升降系统,该系统应处于客车制造厂规定的状态。
4.1.4为行动不便乘客提供方便设施的客车,应符合附录A的相关规定。若客车仅配备优先座位和导盲犬空间时,则仅需符合A.2~A.6的相关规定。
4.2轴荷和乘客使用面积
4.2.1轴荷分配
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和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时,其前轴上的载荷与相应载荷状态下的整车质量的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的规定。
表1前轴轴荷与整车质量的百分比
4.2.2乘客使用面积
乘客区有效面积应按GB/T 12428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Ⅰ级、Ⅱ级和A级客车,每一层设置的乘客座位数,至少应等于这一层乘客区有效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向下圆整得到的最近整数。Ⅰ级客车(不包括双层客车的上层)乘客座位数不应低于这个整数的90%。
注:乘客区有效面积即乘客使用面积。
4.3侧倾稳定性
4.3.1客车停放的试验平台由水平位置向左、右先后倾斜28°,客车不应发生侧翻。
4.3.2客车进行稳定性试验时,应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驾驶员和车组人员为75kg/人),站立乘客人数应按GB/T 12428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再按如下方式配置载荷。
a)应在每个座椅(双层客车仅指上层座椅)上施加载荷(Ⅰ级、A级客车是66kg,B级、Ⅱ级和Ⅲ级客车是69kg);对于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单层客车的每个站立乘客载荷(Ⅰ级、A级客车站立乘客的载荷是66kg,Ⅱ级客车站立乘客的载荷是69kg),应均匀分布在相应的站立区,质心高度位于地板上方875mm;对于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双层客车,站立区不加载。车内行李架及行李舱内应无任何行李。
b)如果客车设计装载一个或多个轮椅,轮椅区应按以下规定加载:
1)符合A.8.4规定的仅为轮椅使用者预留的区域,轮椅及其使用者的质量之和为250kg,质心位于每个轮椅空间中心地板上方500mm;
2)对于Ⅲ级和B级车,若该区域内安装有座椅,则按相应级别座位乘客质量加载在座椅上;
3)对于A级、Ⅰ级和Ⅱ级客车,若该区域内安装有座椅,则在座椅上按相应级别座位乘客质量加载;剩余面积按站立乘客数的质量加载;
4)对于A级、Ⅰ级和Ⅱ级客车,若该区域内没有座椅,按站立乘客数的质量加载。
4.3.3试验时用来防止车轮向侧面滑动的挡块高度应不大于车辆侧倾前轮胎接地平面与轮辋之间距离的2/3和60mm中的较大值。
4.3.4车辆正常使用情况下不接触的零部件,在客车侧倾稳定性试验时不应损坏、移位或相互接触。
4.4防火措施
4.4.1发动机舱
4.4.1.1发动机舱应采取设置泄油孔等避免燃料、润滑油及其他易燃物积聚在发动机舱内的预防措施。
4.4.1.2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除热水循环加热装置以外的其他采暖装置)与客车其他部位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连接隔热材料的固定件、卡箍、垫圈等应采用防火材料。
4.4.2燃料箱
4.4.2.1对车长大于7m的客车,燃料箱加注口与乘客门或应急门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0mm(对点燃式加注口)或250mm(对压燃式加注口)。车长大于6m的客车,其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应不小于300mm。
4.4.2.2燃料箱的加注口应只能从车外使用。位于客车侧面的燃料箱加注口,加注口盖关闭后,不应凸出于邻近的车身表面。燃料箱加注口盖不应意外开启。
4.4.2.3燃料箱的任何部位均不应凸出于车身总宽。
4.4.2.4燃料箱应固定牢靠,其安装位置应使其在客车遭到前、后碰撞的事故中受到车身结构的保护。
4.4.2.5液体燃料箱的任何部位距客车前端应大于或等于600mm,距客车后端应大于或等于300mm;发动机后置的Ⅲ级客车,其液体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中心线之后。
4.4.2.6液体燃料箱加注口不应设在加燃料时燃料可能滴溅到发动机或排气系统的位置。
4.4.2.7气体燃料气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4.2.8气体燃料气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m,且气瓶及其附件应布置在汽车前轴中心线之后。气瓶瓶口阀门与客车外轮廓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LNG气瓶纵向安装时,气瓶瓶口阀门、仪表的一端应朝向车辆的后部。气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气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气瓶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时,气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4.3燃料供给系统
4.4.3.1燃料供给系统的接头不应通过或安装在驾驶区或乘客区内。
4.4.3.2燃料供给系统的燃料管和其他部件应布置合理,并可靠保护。
4.4.3.3车身结构或动力总成的扭转、弯曲及振动,不应使燃料管路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
4.4.3.4燃料供给系统的刚性零件与柔性管路组合时,应保证在客车的各种使用工况下均不泄漏。
4.4.3.5液体燃料供给系统的任何部位一旦有燃料泄漏,应能顺利地流向地面,不应滴落到排气系统或高压电气设备上。
4.4.3.6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个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应具有燃料流量限制功能,以保证在其后部的燃料供给管路发生泄漏、破裂、断裂等情况下能自动关闭。
4.4.3.7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4.4.4电气设备与导线
4.4.4.1导线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气设备及导线应耐受环境温度和湿度以及发动机舱内的温度和各种污染物的损害。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导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的阻燃导线。线束用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21中表2规定的V-0级。
4.4.4.2导线中的电流不应超过其极限工作方式和最高环境温度下的允许电流。
4.4.4.3每个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起动机、强制点火电路、火花塞、发动机停机装置、充电线路和蓄电池地线除外)均应有熔断器或断路器。对于低耗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如额定电流总和不超过熔断器或断路器的容量),可设置公共熔断器或公共断路器来保护,出现任一供电线路短路时,应有效切断线路。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还应设置能切断与蓄电池与所有连接电路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但自动灭火装置、自动破玻器、应急照明系统、报警与监控系统的连接电路除外。
4.4.4.4导线应妥善防护,安全地固定在不会被划伤、磨损、腐蚀或摩擦发热的位置,无专门的绝缘和保护的导线不应与燃油管线或排气系统接触或承受过高温度。
4.4.4.5当车内有电压超过100V(均方根值)的线路时,应在该线路的火线上设置手动断路开关,以便将这些线路从主电源上断开,但不能断开车外强制照明的线路。该开关应位于车内驾驶员方便接触的位置,并与总电源的火线连接。本规定不适用于高压点火线路或车上设备单元的内部电路。
4.4.5蓄电池
4.4.5.1所有蓄电池应安装牢固且易于接近。
4.4.5.2蓄电池舱应与乘客区、驾驶区、行李区隔开,并与车外通风。
4.4.5.3蓄电池接线柱应良好保护,无短路危险。
4.4.6阻燃防火材料
4.4.6.1排气系统、高压电气设备及其他明显的热源周围100mm内的材料应能耐受可能遇到的高温,否则应将其有效屏蔽。必要时应提供防护,防止油脂或其他易燃材料与排气系统、高压电气设备及其他明显热源接触。
4.4.6.2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 38262的规定。
4.4.7灭火设施
4.4.7.1灭火器安放位置、数量和规格应符合GB 34655的规定。
4.4.7.2应提供一个或多个灭火器的安放空间,其中一个应设置在靠近驾驶员座椅的位置。在A级或B级客车上,安放每个灭火器的空间不应小于8×106mm3;对于Ⅰ级、Ⅱ级或Ⅲ级客车,安放每个灭火器的空间不应小于15×106mm3。双层客车的上层安放每个灭火器的空间不应小于15×106mm3。4.4.7.3灭火器应在紧急情况易于取用,其安装位置应清晰易见或清楚标示。
4.4.8火情监测
4.4.8.1客车每个分隔舱应配置监测高温或烟雾的报警系统。
4.4.8.2发动机舱位于驾驶区后面或者装有燃气/燃油加热器的车辆,应配置温度报警系统。温度报警系统监测区域应包括可能与发生泄漏的可燃流体(包括液体或气体)接触且工作温度(包括失效时温度)高于该流体燃点的部件。
4.4.8.34.4.8.1和4.4.8.2所规定的报警系统应在驾驶区向驾驶员提供声和/或光报警信号。
4.4.8.4发动机一旦启动,报警系统应处于工作状态。当发动机舱内出现温度过高时发出警报。
4.4.8.5当燃气/燃油加热器运行时,报警系统应保持运行。
4.4.8.6对于Ⅰ级、Ⅱ级、Ⅲ级和B级客车,如果其发动机舱位于驾驶区后面,当报警系统启动时,符合以下规定。
a)如果安装了4.7.3规定的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应自动启动。
b)当车辆静止或车速小于或等于3km/h时,驾驶员操作任何一侧车门操纵件,车辆上该侧动力车门均应打开,并保持在打开位置。操作驾驶区应急控制器,车辆上的动力车门均能打开。
c)重复操作车门操纵件不应改变车门的打开状态,以避免车门在紧急情况下意外关闭。
4.4.9电动客车的防火要求
电动客车的防火要求应符合GB 38032的规定。
4.5出口
4.5.1出口数量
4.5.1.1每辆客车至少应有两个车门:两个乘客门;或一个乘客门和一个应急门;或一个乘客门和一个驾驶员门。每辆双层客车的下层至少应有两个门,其布置应符合4.5.2.2的规定。乘客门的最小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乘客门的最小数量
4.5.1.2铰接客车每个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为1,但Ⅰ级铰接客车前刚性段的乘客门最少数量为2(发动机前置、发动机中置中轴驱动和仅在左侧开门的车型除外)。
4.5.1.3每个分隔舱的出口最小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卫生间和烹调间不作要求。双层客车每一层的出口数量应单独确定,不论撤离舱口数量有多少,只能计为一个应急出口。
4.5.1.4在确定出口的最小数量和位置时,除4.5.2.4规定的情况外,铰接客车的每一刚性段应视为一个单车。铰接段之间的连接通道不视为出口。车辆处于直行状态,通过连接两个刚性段的铰链水平轴,并与客车纵轴相垂直的平面应视为两个刚性段的边界。
4.5.1.5双窗或多窗应计为两个应急窗,对于Ⅰ级和A级客车的双引道门应计为两个车门。
注1:只有符合表5中相应宽度且其引道能让两个乘客门引道量规(见4.6.1.1)同时通过的乘客门才计为双引道门(不论是单扇门还是双扇门),否则即使是有两扇(或多扇)门也不计为双引道门。
注2:能被设想的垂线(或垂面)分为两个或多个部分,而每一部分均符合一个常规应急窗尺寸和通过性要求的应急窗计为双窗或多窗。
4.5.1.6若驾驶区没有符合4.6.5.2所述条件之一的通道进入乘客区,则应在驾驶区设置位于不同侧围的两个出口,并符合下列规定。
a)若一个出口是车门,另一个出口是车窗,则车窗应符合4.5.3和4.5.8对应急窗的规定。
b)若两个出口均为车门,则驾驶员并排可安装1个~2个附加的乘员座椅。如果测量时,4.6.3.3所述的应急窗主量规能按4.6.3.2的要求从附加座位通过驾驶员门移至车外(见图1),则驾驶员门应视为附加座位上乘员的应急门。附加座位乘员的上下车门应位于客车右侧,并作为驾驶员的应急门。
图1驾驶员门对附加座位上乘员的通过性
c)在4.5.1.6a)和4.5.1.6b)中所述的驾驶区出口不应计入4.5.1.1和4.5.1.2所要求的乘客门数量及4.5.1.3所要求的出口数量,也不必满足4.5.4~4.5.7、4.6.1、4.6.2和4.6.7的要求。
4.5.1.7如果驾驶区及其右侧空间可通过符合4.6.5.2所述条件之一的通道与主乘客区相通,则不要求驾驶区有外部出口,且驾驶员并排可安装1个~2个附加的乘员座椅。
4.5.1.8在4.5.1.7的情况下,若设置有驾驶员门或驾驶区其他出口,当以下条件均满足时,视为主乘客区的一个应急出口。
a)该驾驶员门或出口满足4.5.3所规定的应急门尺寸要求。
b)该驾驶员门或出口满足4.5.1.6b)的要求。
c)驾驶区与主乘客区之间的通道应满足:当驾驶员座椅调整到座位轴线方向的最后点时,4.6.5.1所述的通道主量规沿通道运动至其前端到达驾驶员座椅靠背最前点相切的垂直平面上,运动过程不受任何阻碍;而当驾驶员座椅和方向盘调整到中间位置时,4.5.1.6b)所述的应急窗主量规应能沿乘员撤离方向,从上述垂直平面移至驾驶员门或出口(见图2)。
图2驾驶区对主乘客区乘员的通过性
4.5.1.9在4.5.1.7和4.5.1.8规定的情况下,在驾驶员座椅和乘客区之间准许有一道门或隔离设施(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被驾驶员迅速排除),此时驾驶员门不应计为乘客区的应急出口。
4.5.1.10车长大于7m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双层客车应设在上层车顶)。A级和Ⅰ级客车应至少设置1个;B级、Ⅱ级、Ⅲ级撤离舱口的最小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无轨电车的车顶准许不设置撤离舱口。
表4撤离舱口的最小数量
4.5.1.11双层客车的每个通行楼梯应视为从上层撤离的一个出口。
4.5.1.12在紧急情况下,双层客车下层的所有乘员应有不经上层而撤离到车外的路径。双层客车的上层通道与乘客门引道或下层通道(距乘客门小于或等于3m处)之间至少应有一个内部通行楼梯。对于Ⅰ级和Ⅱ级双层客车,如果上层乘客超过50人,至少应有通行楼梯2个或通行楼梯及半楼梯各1个。
4.5.2出口位置
4.5.2.1乘客门应位于客车右侧,其中至少一个乘客门应位于客车的前半部,但可设置如下车门。
a)在后围或侧围设置一个专供轮椅乘客使用的车门(非乘客门)。
b)在后围设置一个车门,该门在特殊需要时可供乘客使用。
c)对设计用于左侧上下乘客的客车,例如因站台位置而仅需在左侧上下乘客的客车,可只在左侧设置乘客门;对设计用于两侧均上下乘客的客车,如既要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客车可在左侧设置一个或多个乘客门,但应保证一侧乘客门开启时,另一侧乘客门应同时可靠锁止。
d)在A级或B级客车的后围设置乘客门。
4.5.2.2如果乘客区面积(S0)大于或等于10m2,在4.5.1.1中规定的两个乘客门应分开设置。对于单层客车(乘客门在左侧的A级、Ⅰ级、Ⅱ级客车除外),通过两车门面积中心的横向垂直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乘客区总长的40%;对于双层客车,若两门在同侧,其距离应大于或等于下层乘客区总长度的40%或客车总长度的25%,若不在同侧,则无需满足此要求。两门中若有双引道门,则应在相距最远的两个车门之间测量。对于铰接客车,如果不同刚性段的两个车门之间距离大于或等于总乘客区(所有刚性段)总长度的40%,则认为满足要求。
4.5.2.3客车(双层客车指每一层)左右两侧的出口数量应基本相同,同一侧面的出口应沿客车长度方向合理分布。
4.5.2.4客车(不含无轨电车,双层客车指上层)至少应有一个出口位于后围,下列情况之一也视为满足要求。
a)对于后围无法设置出口的客车,在后部设置了撤离舱口。
b)对于Ⅰ级和A级车辆,如果后围无法设置出口,同时车顶也无法设置撤离舱口,且在4.5.1.3要求的出口最少数量基础上两侧各增加了一个出口。
c)对于设置了内外开启式尾门的B级、Ⅲ级客车,尾门打开状态满足任何一种应急出口的尺寸和通过性要求,且尾门的车内开启装置未被遮挡。
d)对于未设置内外开启式尾门的B级、Ⅲ级客车,后围配置了1个外推式应急窗或击碎玻璃式应急窗,且后围应急窗的通过性满足4.6.3的要求。其通过性可采用最后一排乘客座椅头枕快速翻转或快速拆卸实现。
4.5.2.5撤离舱口距可能给使用撤离舱口的乘客带来危险的设备(如高压系统等)应大于或等于100mm;若设有两个撤离舱口,二者相邻两边之间距离(沿客车长度方向测量)应不小于2m。
4.5.2.6对于A级和B级客车,若满足以下要求,视为满足4.5.2.1~4.5.2.5的要求:
a)乘客门位于客车右侧或后围;
b)客车的左右侧至少各有一个出口;
c)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分别包含至少一个出口;
d)客车的后围至少有一个出口,或设撤离舱口。
4.5.3出口最小尺寸
出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出口的最小尺寸
4.5.4.1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和车外打开,即使从车外锁住车门时,仍能从车内打开。
4.5.4.2车外开门装置中心距水平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或等于1800mm,距车门框骨架边缘应小于或等于800mm或在车门上。
4.5.4.3铰链或转轴式单扇手控乘客门,当客车向前移动,打开的车门碰到静止物体时应趋于关闭。
4.5.4.4若手控乘客门装用的是弹簧锁,则应是双级型的。
4.5.4.5当乘客门处于关闭状态时,车门内侧不应有任何机构遮盖踏步,车门操纵机构和安装在车门内侧的其他装置可侵入踏步凹入部分,但侵入部分不应作为乘客可站立的附加地板,并且该机构和装置对乘客不应产生危险。
4.5.4.6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观察到每扇非自动控制乘客门内外附近的乘客情况。对于Ⅰ级双层客车,此要求也适用于所有乘客门的内侧和上层每个通行楼梯的附近。对于A级和B级客车后围上的乘客门,如果驾驶员能观察到站在车后1m处身高1.3m的人,则满足此项要求。对铰接客车上位于铰接处后面的乘客门,不应仅用反光镜来观察;如果不能直接观察到,则应安装光学或其他辅助装置。
4.5.4.7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设适当的保护装置。
4.5.4.8乘客门若与卫生间或其他内舱门相邻,应具备防止误操作的功能。此要求不适用于车速超过5km/h时能自动锁住的乘客门。
4.5.4.9位于A级和B级客车后围的乘客门,车门开启角度应大于或等于85°,并应自动保持在开启位置。
4.5.4.10乘客门的任何一种开启状态均不应妨碍乘客到达或使用应急出口,外开式乘客门除外。
注:外开式乘客门指在开启和关闭过程中,车门沿车身宽度和长度方向运动,开启后外表面与车身外表面接近平行,关闭后外表面与车身外表面平齐的车门。
4.5.5动力控制乘客门的附加技术要求
4.5.5.1在紧急情况下,当客车静止或以小于或等于5km/h的速度运行时,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无论是否有动力供应,都应能从车内打开,当车门未锁住时,也能通过应急控制器或车门把手从车外打开。
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操作时优先于启闭车门的其他所有控制。
b)车内应急控制器安装在车门上或距车门框小于或等于300mm、从第一级踏步向上大于或等于1000mm(B级客车大于或等于700mm)的高度处(此项要求不适用于A.10规定的车门操纵件)。
注:车内应急控制器距车门框距离指在Y投影面上,从应急控制器中心到乘客门门框内侧的直线距离。
c)清晰标示,以便被邻近车门的乘客看见并识别;如果附加于正常的车门开启装置,则应清楚标示为紧急情况下使用。
d)能由位于车门跟前的人操纵。
e)若装有起步阻止装置,可激活。
f)操作应急控制器8s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4.6.1.1规定的乘客门引道量规能通过的宽度。
g)可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以便操纵应急控制器)的装置保护,操作应急控制器或移开应急控制器上的保护盖,均应通过听觉和/或视觉信号提醒驾驶员。
h)当驾驶员操纵的车门不符合4.5.5.7b)的要求时:操作应急控制器打开车门后,在驾驶员未操纵关门操纵件时不应关闭;切换为手动控制关门时除外。
4.5.5.2可提供一种由驾驶员在座位上操作的装置,使外部应急控制器不起作用,以便从外部锁住乘客门。在发动机启动或在车速达到20km/h前,外部应急控制器应自动恢复其功能并持续保持到驾驶员再次解除外部应急控制器的作用。
4.5.5.3如果动力控制乘客门开启和关闭不是自动的,则由驾驶员或车组人员远距离控制。每扇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驾驶员应能在座位上用操纵件操纵,操纵件(不包括脚操纵件)应标示清晰并明显区别于其他标志。
4.5.5.4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应能启动一个视觉警示装置,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及任何照明环境下,应能明显看到此警示,以提醒车门没有完全关闭。此警示装置应在车门的刚性结构完全打开位置和距完全关闭位置30mm之间给出信号。多个车门可共用一个警示装置。
4.5.5.5供驾驶员启闭动力控制乘客门的操纵件,应能使驾驶员在关门或开门过程中任何时候使车门反向运动。
4.5.5.6动力控制乘客门的结构和控制系统应使乘客在关门时,不被车门伤害或夹住。若满足下列两项要求,则符合本规定。
a)在附录B所述任一测量点,车门关闭时的夹持力不应大于150N,否则车门应自动完全打开(自动控制乘客门除外),并保持打开位置直至操作关门操纵件。测试方法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峰值力可短时间大于150N,但不应大于300N。重新开启系统可用断面高60mm、宽30mm,圆角半径5mm的试棒检查。
b)当车门夹住乘客的手腕或手指时,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车门自动重新开启至完全打开(自动控制乘客门除外)并保持打开直到操纵关门操纵件。
2)乘客手腕和手指能容易地抽出而不受伤害。此要求可用手或试棒(断面高60mm、宽30mm,圆角半径5mm)检查,将试棒的厚度在300mm长度上由30mm逐渐减小到5mm,且不应抛光处理或加润滑油,如果门夹住试棒,应能轻易地抽出。
3)车门保持在截面高60mm、宽20mm、圆角半径5mm的试棒能自由通过的位置,此位置与车门完全关闭位置相差小于或等于30mm。
4.5.5.7对下列两种情况,也视为满足4.5.5.6的规定:
a)对B级客车的电动乘客门,若需要持续操作关门操纵件直至车门完全关闭,且在车门完全关闭前可随时停止操作关门操纵件以使车门停止运动;
b)对前乘客门,若装用密封条,且能确保当车门关在断面高60mm、宽30mm,圆角半径5mm的试棒上时,车门的刚性结构不能达到完全关闭位置。
4.5.5.8当动力控制乘客门只依靠动力的持续供应保持关闭时,应有视觉警示装置通知驾驶员车门动力供应的任何故障。
4.5.5.9若客车装有起步阻止装置,则应仅在车速小于5km/h时发挥作用。
4.5.5.10若客车未装起步阻止装置,当任何动力控制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客车起步,应启动对驾驶员的视觉和听觉警示;对符合4.5.5.6b)3)要求的乘客门,该警示装置应在车速超过5km/h时启动。
4.5.6自动控制乘客门的附加技术要求
4.5.6.1开门操纵件的启用
开门操纵件的启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除4.5.5.1规定的车门应急控制器外,每扇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开门操纵件应只能在驾驶员座位上启用和解除;
b)开门操纵件的启用和解除采取直接控制(如用一个开关)或间接控制(如通过打开和关闭前乘客门);
c)驾驶员对开门操纵件的启用应有车内显示,从车外打开车门时,也应有车外显示,显示器(如光显按钮、光显信号)应在相应的车门上或车门附近;
d)用开关直接启用时,系统的功能状况应通过开关位置、指示灯或光显开关等清晰地显示给驾驶员。开关应采用特别标志,不应与其他操纵件混杂布置。
4.5.6.2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开启
4.5.6.2.1驾驶员启用开门操纵件以后,乘客应能按以下方式打开车门:
a)从车内操作,例如,按下按钮或通过一个光栅;
b)从车外操作(标明只用作出口的车门除外),例如,可按光显按钮、光显信号下面的按钮或者标有相应说明的类似装置。
4.5.6.2.2在按下4.5.6.2.1a)提及的按钮并采取4.6.9.1所述的与驾驶员的联络方式后,可发出一个贮存信号,并在驾驶员启用开门操纵件后打开车门。
4.5.6.3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关闭
自动控制乘客门的关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自动控制乘客门开启后,经过一个时间间隔应自动关闭,若乘客在此时间间隔中进出车门,安全装置(即踏步接触器、光栅或单向阀等)应确保有足够的关门顺延时间;
b)车门正在关闭时如有乘客进出,则关闭过程应自动中止,车门应返回开启位置,返回动作是由4.5.6.3.a)所述的安全装置之一或其他装置启动的;
c)驾驶员启用开门操纵件期间,已按4.5.6.3a)自动关闭的乘客门应能再被乘客按4.5.6.2的方式打开;
d)自动控制乘客门开门操纵件的启用被驾驶员解除后,开启的车门应按4.5.6.3a)和4.5.6.3b)关闭。
4.5.6.4标明特殊用途的乘客门自动关闭过程的阻止
标明特殊用途的乘客门(如:为行动不便乘客专用等)自动关闭过程的阻止符合以下规定:a)驾驶员和乘客应能各自操纵特定按钮阻止自动关门过程;
b)自动关闭过程的阻止应通过视觉警示装置提示驾驶员;
c)驾驶员应能随时恢复自动关门过程;
d)随后车门的关闭应符合4.5.6.3的规定。
4.5.7应急门技术要求
4.5.7.1当客车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方便打开,即使从车外将门锁住,也应能用正常的开启装置从车内打开。车外应急门开启装置应由易于被移开或打破的装置来保护,打破力应小于或等于300N。
4.5.7.2应急门在使用时不宜采用动力控制;如果采用动力控制应急门,则在启动4.5.5.1所述的应急控制器后,应急门应打开并保持在正常开启位置,直至驾驶员再次操纵关门控制。Ⅰ级、Ⅱ级和Ⅲ级客车的应急门不应是滑动式。
4.5.7.3客车(包括双层客车的下层)应急门的车外开启装置中心应距地面1000mm~1800mm,且距该门框骨架边缘小于或等于500mm;Ⅰ级、Ⅱ级和Ⅲ级客车应急门的车内开启装置中心应距其下方地板(或踏步)的上表面1000mm~1500mm,且距该门框骨架边缘小于或等于500mm。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驾驶区内的操纵件。此外,4.5.7.2所述的用于开启动力控制乘客门的应急控制器的位置应符合4.5.5.1b)的规定。
4.5.7.4客车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应铰接于前端并向外开启。
4.5.7.5应急门打开后,应满足以下任一条要求:
—保持至少100°的开启角度(可采用限位带、链条或其他约束装置);
—应急门引道量规能自由通过该门至车外。
4.5.7.6若应急门位于卫生间或其他内舱门的附近,应能防止误操作。此要求对车速超过5km/h时能自动锁住的应急门不适用。
4.5.7.7所有应急门都应装有声响报警装置,在应急门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该警示装置应由门的锁止装置(例如,门闩或把手)的运动,而不是门本身的运动来启动。
4.5.8应急窗技术要求
4.5.8.1外推式应急窗应向外打开。
4.5.8.2应急窗的开启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易于从车内和车外迅速打开。
—采用易击碎的安全玻璃(而不是夹层玻璃或塑料)并在车内每扇应急窗上或邻近处提供一个方便用来击碎应急窗玻璃的装置;客车后围应急窗的玻璃破碎装置位于应急窗的上方或下方的中间位置,或者在左右两侧均放置玻璃破碎装置。
4.5.8.3能从车外锁住的应急窗,应在结构上保证总能从车内打开。
4.5.8.4水平铰接于上端的应急窗,应有一个机构保持其充分开启。铰接式应急窗的开启应保证车内外进出的畅通。
4.5.8.5客车侧窗的下边缘(推拉窗指金属下边框的上边缘)距其下方脚踏处地板平面(不含任何局部改变,如车轮、传动装置或卫生间等引起的局部变形)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0mm,且大于或等于500mm。对于推拉式和外推式侧窗,若可开启部分的下边缘低于650mm,应在距地板650mm~700mm高度处设防护装置以防乘客坠落车外;若该侧窗作为应急窗,其防护装置上方的洞口面积应大于或等于应急窗的最小尺寸;若侧窗洞口下边缘距其下方地板平面大于或等于650mm,也可不设防护装置。
4.5.8.6对驾驶员不能在座位上清楚看见的铰接式应急窗,应安装声响报警装置,该警示装置应由窗锁或把手(并非应急窗本身)的运动来启动,当应急窗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
4.5.8.7对于Ⅰ级和A级客车,若侧窗洞口可内接700mm×9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侧窗洞口可内接500mm×7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易击碎式应急窗。
注:侧窗洞口指在车辆处于完工状态(已安装内饰件等)能通过的洞口。
4.5.9撤离舱口技术要求
4.5.9.1撤离舱口的开启应保证车内外进出的畅通。
4.5.9.2安全顶窗应是弹射式、铰接式或由易击碎的安全玻璃制成;地板出口应是铰接式或弹射式,并装有声响报警装置,当其未完全关闭时提醒驾驶员。该警示装置应由地板出口的锁止装置(而不是地板出口本身)的运动来启动。地板出口应防止意外操作,此要求对车速超过5km/h时能自动锁住的地板出口不适用。
4.5.9.3弹射式撤离舱口在操作时不应整个从客车上分离,以免对车外或车内人员构成危险。弹射式撤离舱口应有效地防止误操作。弹射式地板出口应只能弹向乘客舱。
4.5.9.4铰接式撤离舱口应铰接于朝向客车前或后的一端,开启角度至少应达到100°。铰接式地板出口应折向乘客舱。
4.5.9.5撤离舱口应易于从车内和车外打开或移开,即使为防盗而锁住撤离舱口,也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的开启或移开机构将其从车内打开或移开。对于易击碎式撤离舱口,应在车内邻近处提供一个便于击碎撤离舱口的装置。
4.5.10伸缩式踏步的技术要求
4.5.10.1伸缩式踏步应与相应的乘客门或应急门同步工作。
4.5.10.2当车门关闭后,伸缩式踏步不应凸出邻近车身表面10mm;对于A级和B级客车,不应突出踏步上方表面的垂直投影10mm。
4.5.10.3当车门开启时,伸缩式踏步应处于伸出位置,其面积应符合4.6.7.6的规定。
4.5.10.4动力操纵的伸缩式踏步处于伸出位置时,应向驾驶员发出声和/或光报警提示;若此时客车不能靠自身动力起步,也可不提供报警提示。
4.5.10.5动力操纵伸缩式踏步在客车行驶时不应伸出。若操纵装置失效,踏步应缩回并保持在收起位置。操纵装置失效或踏步损坏时,不应妨碍相应车门工作。
4.5.10.6当一名乘客站在动力操纵的伸缩式踏步上,相应车门不应关闭,可用15kg的重块放在踏步中心来检查。此规定不适用于在驾驶员视野内的车门及非动力操作的车门。
4.5.10.7伸缩式踏步的运动不应对车内外人员的身体造成伤害,伸缩式踏步上表面周边应有黄黑相间的警示。
4.5.10.8伸缩式踏步的外角应采用半径大于或等于5mm的圆角过渡,其上下边缘应采用半径大于或等于2.5mm的圆角过渡。
4.5.10.9乘客门打开时,伸缩式踏步应可靠地保持在伸出位置。用136kg的重块放在单引道门的伸缩式踏步中心或272kg的重块放在双引道门的伸缩式踏步中心时,踏步任意点的变形量不应大于10mm。
4.5.11出口标志
4.5.11.1每个应急出口应进行标示,其安全标志和位置应符合GB 30678的规定,并在车内清晰可见。
4.5.11.2乘客门和所有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均应用清晰可见的符号或文字标示。
4.5.11.3在出口的每个应急控制器上或附近,应有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或图示。
4.5.11.4最后一排座椅安装非固定式头枕时,在乘客易见位置应有仅在紧急情况下拆卸的警示性提示语以及头枕拆卸方法的清晰说明。
4.6车内布置
4.6.1乘客门引道
4.6.1.1从乘客门向车内的延伸空间应允许乘客门引道量规1或量规2[见图3a)、图3b)和表6]自由通过。量规在起始位置时,靠近客车内侧的板面应切于车门轮廓的最外边缘,移动时应保持与乘客的出入方向垂直。
表6乘客门引道量规的上板高度
aA级和B级客车的乘客门引道量规1可采用双联板,且下板可在上板的垂直投影内水平移动。
4.6.1.2当乘客门引道量规1(或量规2)的中心线从起始位置移过300mm,将平板底部接触踏步表面并保持在此位置。
4.6.1.3用来检查通道空间的通道主量规(见图10和表7)从通道开始沿乘客离开客车的运动方向移动,直到其中心线达到踏步与通道接合边缘所在的垂直平面或上圆柱接触乘客门引道量规1(或量规2)(以先出现为准),并保持在此位置(见图4)。
图3乘客门引道图示1
图4乘客门引道图示2
4.6.1.4在上述位置的通道主量规同4.6.1.2所述位置的乘客门引道量规1(或量规2)之间应允许乘客门引道量规3自由通过(见图4)。量规3的形状和尺寸与4.6.5.1所述通道主量规的圆柱体中心截面相同,其厚度小于或等于20mm。量规3从与通道主量规相切的位置移动到其外侧板面与量规1(或量规2)接触,其底部触及由踏步外边缘形成的平面,移动方向与乘客出入乘客门的方向一致。若4.6.1.3所述的通道主量规上圆柱已接触到乘客门引道量规1(或量规2),则认为满足本要求。
4.6.1.5上述各量规自由通过的净空间,不应包括前向或后向座椅未压缩座垫前300mm、侧向座椅未压缩座垫前225mm范围内,高度从地板至未压陷座垫最高点的空间。靠近通道的座椅下方乘客的脚部空间可适当减少,减少范围不应超过前向或后向座椅为300mm(侧向座椅为225mm)并与座椅中心垂直平面夹角为20°的三角区域[见图5a)和图5b)]。
图5靠近通道的座椅下方乘客的脚部空间
4.6.1.6对折叠座椅,应在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
4.6.1.7对车组人员专用的折叠座椅,若符合下列要求,则可设在乘客门引道,并在其折叠位置测量:
a)在车上清楚地标示,此座椅仅供车组人员使用;
b)座椅不使用时应能自动折叠,以满足4.6.1.1~4.6.1.4的要求;
c)无论该座椅处于使用位置或折叠状态,其任何部位均不应位于驾驶员座椅(处于最后位置时)的座垫上表面中心与车外右后视镜中心连线所在的垂直平面的前方。
4.6.1.8对于A级和B级客车,如果乘客通往车门的路径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无障碍通路:
a)平行于客车的纵轴线测量,任意位置的通路宽度大于或等于220mm,在地板或踏步板上方500mm高度以上的任意位置的通路宽度大于或等于650mm,见图6;
图6至车门的无障碍通路(纵轴方向)
b)垂直于客车的纵轴线测量,任意位置的通路宽度大于或等于300mm,在地板或踏步板上方1200mm与顶棚下方大于或等于300mm的高度范围内,任意位置的通路宽度大于或等于550mm,见图7。
图7至车门的无障碍通路(横轴方向)
4.6.1.9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并且乘客座位数小于或等于12座的B级客车,如果每个座椅均有能抵达至少2个车门的无障碍通路,则不必满足4.6.1.1~4.6.1.6、4.6.2.1~4.6.2.3、4.6.5.1和4.6.8.6的要求。
4.6.1.10引道处地板的坡度不应超过5%。
4.6.1.11引道处地板表面应防滑。
4.6.2应急门引道
4.6.2.1应急门引道应允许应急门引道量规(见图8)或通道主量规(见图10)自由通过。
注:自由通过指量规柱体宽度要在门框宽度范围内,量规柱体能接触到应急门门框装饰件或通过应急门。
图8应急门引道量规
4.6.2.2应急门引道量规为叠加圆柱,且下圆柱体可在上圆柱体的投影内移动。
4.6.2.3沿应急门引道侧面设有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量规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如设有自动折叠座椅,则可在其折叠位置测量。
4.6.2.4A级、B级客车中的驾驶员门作为主乘客区的应急出口时,不适用4.6.2.1~4.6.2.3的规定,按4.5.1.8执行。
4.6.3应急窗的通过性
4.6.3.1每个应急窗应能满足应急窗量规从通道经应急窗移到车外。
4.6.3.2量规的运动方向应与乘客从客车撤出的方向一致,其正面(最大端面)应与运动方向保持垂直。
4.6.3.3应急窗主量规为600mm×400mm、圆角半径200mm的薄板。对车长小于7m的B级客车其尺寸为600mm×350mm、圆角半径175mm。若应急窗在客车后围,可改用1400mm×350mm、圆角半径175mm的辅量规。
4.6.4撤离舱口的通过性
4.6.4.1安全顶窗
除Ⅰ级和A级客车外,至少一个安全顶窗应满足以下可接近性要求:用侧面与垂面呈20°、高1600mm的虚拟正四棱台校核,保持棱台轴线垂直,当其下底面接触到座椅或相应的支撑件(含座椅扶手)上时,其上底面不应低于车顶外表面高度(见图9)。支撑件可折叠或移动,但应能锁在其所需使用的位置。
图9安全顶窗校核
4.6.4.2地板出口
4.6.4.2.1地板出口上方应有相当于通道高度(见图10)的净空间,并应满足应急窗主量规从地板上方1m的高度处畅通无阻地直接到达地面,移动过程中板面保持水平。
4.6.4.2.2地板出口边缘距任何热源或运动部件边缘最小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0mm。
4.6.5通道
4.6.5.1通道应允许主量规自由通过。主量规由同轴的两个圆柱及中间一个倒置锥台构成,量规的尺寸应符合图10及表7的规定。量规可与站立乘客用的拉手或其他柔性物(如座椅安全带)接触,但应能将其轻松移开。对于Ⅰ级和A级客车,量规不应接触到通道上方安装在顶棚上的任何监视器或显示设备,Ⅰ级和A级客车通道内单独裸露悬挂于车顶的监视器或显示设备向下侵入应小于或等于80mm。对于Ⅱ级、Ⅲ级和B级客车,当量规往返于通道时,如果移开上述设备的力小于或等于35N并且设备移开后能保持在收起位置,则量规可接触上述设备。
aA级、Ⅰ级、Ⅱ级和Ⅲ级单层客车在下述位置后面的通道处,上圆柱体的高度D可减少(量规总高度F也相应减少)100:
—后轴(多于一个后轴时,为最前面的后轴)中心线前1500的横向垂直平面;
—乘客门(多于一个乘客门时,为最后一个乘客门)的后边缘处的横向垂直平面。
对发动机前置的单层A级客车,量规总高度F可减少到1840(上圆柱体的高度D也相应减少到440)。
b双层客车以下位置的下层量规的总高度F可适当减小(下圆柱的高度E也相应减小):
—位于后轴(多于一个后轴时,为最前面的后轴)中心线前1500的横向垂直平面后面的通道处,量规总高度F可减为1350(下圆柱体高度E相应减为900,上圆柱高度相应减为450);
—若乘客门位于前轴之前,则前轴中心线的前后各800处的两个横向垂直面之间的通道处,量规总高度F可减为1740(下圆柱体高度E相应减为990)。
4.6.5.2如果座椅前面没有出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a)若是前向座椅,4.6.5.1规定的通道主量规至少应前移至最外缘与最前排座椅靠背最前点的横向垂直平面相切并保持在此位置。通道辅助量规从与通道主量规接触的位置开始,板面向前,前移660mm[见图11a)]。
b)若是侧向座椅,通道主量规至少应前移至与最前面座椅中心的垂直平面相切[见图11b)]。
c)若是后向座椅,通道主量规至少应前移至与前排座椅座垫前端的横向垂直平面相切[见图11
c)]。
d)对发动机前置客车,4.6.5.1规定的通道主量规至少应前移至发动机罩后300mm或乘客门的门洞前立面,余下的测量由通道辅助量规以a)、b)、c)规定的方式完成,测量过程中保持板面向前。
注:发动机罩指的是发动机上方能打开的活动罩。
4.6.5.3Ⅰ级客车在下述位置后面的通道处(对于铰接客车,每个刚性段应单独规定),下圆柱直径ϕC可由450mm减为400mm:
—后轴(多于一个后轴时,为最前面的后轴)中心线前1.5m的横向垂直平面;
—前后轴间的乘客门(多于一个乘客门时,为最后一个乘客门)的后边缘处的横向垂直平面。
4.6.5.4对发动机前置且第一个乘客门位于前轴之前的单层A级、Ⅰ级客车,从最上一级踏步的边缘到右侧第一位乘客的搁脚空间,下圆柱直径ϕC准许减为300mm,上圆柱直径ϕB准许减为450mm。4.6.5.5对部分地板位于驾驶区上方的Ⅲ级单层客车,在与前轴中心线重合的横向垂直平面前面的通道处,量规总高度准许减为1680mm(下圆柱高度相应减为680mm)。
图11通道的前界限(续)
4.6.5.6对于B级和Ⅲ级客车,通道主量规的下圆柱体直径可减少到220mm,但此时通道一侧或两侧的座椅应能横向移动,且站在通道上的人易于接近并操纵每个座椅的操纵件使座椅(即使在坐人时)返回(如可能,应自动回位)到通道最小宽度为300mm的位置。
4.6.5.7在铰接客车上,4.6.5.1规定的通道主量规应能无阻碍地通过铰接段。铰接段的软盖篷(包括折叠篷)不应凸入通道。
4.6.5.8通道内可有台阶,台阶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台阶顶部的通道宽度。
4.6.5.9通道内不应设置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但若能保证在打开状态不妨碍通道主量规的通过,则可设置折叠座椅。
4.6.5.10除满足4.6.5.6规定的B级和Ⅲ级客车外,其他客车不应设置能侵占通道空间的横向移动座椅。
4.6.5.11通道处地板表面应防滑。
4.6.6通道坡度
4.6.6.1通道纵向坡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Ⅰ级、Ⅱ级、A级客车:小于或等于8%;
—Ⅲ级、B级客车:小于或等于12.5%。
4.6.6.2通道横向坡度不应大于(垂直于客车纵向轴线的平面内)5%。
4.6.7踏步
4.6.7.1乘客门的踏步及车内台阶的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及最小深度应符合图12及表8的规定。双引道门处的踏步,其每一半应分别满足此要求。
4.6.7.2通道与座位区之间的过渡[含进入某个(排)座椅或者相向布置的横排座椅之间的过渡]不应作为台阶,但通道表面与座位区地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350mm。
4.6.7.3踏步高度应在其外沿的宽度中央测量,踏步深度应在通道(或引道)宽度中央测量。
4.6.7.4第一级踏步距地面的高度应在客车处于整车运行状态质量停在水平地面上时测量,测量时轮胎配置和气压应符合制造厂对最大设计装载质量时的规定。
4.6.7.5除第一级踏步外,其他每级踏步可延伸到上一级踏步的垂直投影区不应大于100mm,且下级踏步的投影应至少保留200mm深度的自由表面(见表8和图12)。所有踏步外边缘的设计应降低乘客绊倒的风险且有明显的颜色标记。
标引符号说明:
A—第一级踏步深度;
D—第一级踏步距地面高度;
E—其他踏步/台阶高度。
图12乘客用踏步
表8空载时踏步/台阶的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和最小深度
注:每一级踏步的E值不必相同。
a不适用于应急门踏步。
b至少一个乘客门的D≤380,其他乘客门的D≤410。c至少一个乘客门的D≤380,其他乘客门的D≤400。d对最后轴之后的乘客门,120≤E≤300。
e对通道内的台阶,120≤E≤250。
4.6.7.6在每级踏步上放置表9给出的对应矩形时,矩形超出踏步部分的面积应小于或等于5%。双引道门处的踏步,其每一半应分别满足此要求。
表9测量踏步/台阶的矩形尺寸
4.6.7.7踏步表面应防滑。
4.6.7.8踏步的最大坡度在任何方向均不应大于5%。
4.6.8乘客座椅及乘坐空间
4.6.8.1座垫宽度
从通过座椅中心线的垂直面,座垫最前端向后200mm位置处测量,座垫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0mm。
4.6.8.2座垫深度
客车的座垫深度应大于或等于400mm,但对于Ⅰ级、A级客车上装备的塑料座椅,因测量基准点不同,如其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270mm,也视为满足本要求。
4.6.8.3座垫高度
未压陷座垫距地板的高度I(从脚踏处地板到座垫上表面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见图13)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800mm。轮罩、发动机舱、高电压设备舱、后置气瓶舱、后置行李舱、门泵系统及传动系统处应大于或等于200mm,且小于或等于550mm;座垫高度大于500mm时应设置脚蹬且脚蹬上表面到座垫上表面的水平切面之间的距离应在400mm~500mm。
4.6.8.4座椅布局
Ⅰ级和A级客车的座椅可前向、后向、侧向布置,但前向/后向和侧向不应连为一体布置。除Ⅰ级和A级客车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前向布置。
4.6.8.5座椅间距
4.6.8.5.1同向座椅:在未压陷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座椅靠背的前面与前排座椅靠背后面之间的距离K[见图13a)],应大于或等于650mm。车长大于9m的Ⅲ级客车,同向座椅的座椅间距应大于或等于700mm。座椅间距应按照图13b)规定的厚度不大于5mm的检查规进行检查。
图13座椅间距示意
4.6.8.5.2相向布置的横排座椅,通过座垫最高点所处平面测量,两相对座椅靠背的前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000mm。
4.6.8.5.3所有数据均应在通过(单人)座位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测量,且座垫和靠背都未被压陷。
4.6.8.5.4测量时,安装在座椅背部的折叠桌应处于折叠位置。
4.6.8.5.5对于能改变车内位置的座椅,测量时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4.6.8.6座位乘客的前方空间
4.6.8.6.1位于隔离物或其他非座椅的刚性结构后面的乘客座位应满足图14所示的座位前最小净空间的要求,前方外形近似于倾斜靠背的隔板可侵入此空间;对于A级或B级客车中与驾驶员座位并排的座位,允许仪表盘、仪器面板、变速箱控制装置、风挡、遮光板、安全带及安全带卡扣等装置侵入此空间。
4.6.8.6.2位于其他座椅后面或面向通道的座位,应提供如图15所示的最小深度为300mm(对面向通道的侧向座椅为225mm)、最小宽度为400mm的乘客脚部空间。在不阻碍4.6.5所规定通道量规通过性的前提下,该空间可局部位于通道内。若能为乘客保留适当的脚部空间,则椅脚、乘客脚踏以及4.6.8.7所列的各种突出物可局部侵入此空间。对于轮罩、发动机舱、高电压设备舱、后置气瓶舱和后置行李舱上方座椅,前方座椅下方的最小高度可由150mm降低至50mm(见图15)。
4.6.8.6.3Ⅰ级、Ⅱ级和A级客车应设置符合A.2要求的优先座位,优先座位的最少数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优先座位的最少数量
图14隔离物后的乘客座位前方自由空间
a对于轮罩、发动机舱、高电压设备舱、后置气瓶舱和后置行李舱上方座椅,可降至大于或等于50mm。
图15后排或面向通道座位的乘客脚部空间
4.6.8.7座椅位置高度方向自由空间
4.6.8.7.1每个座位的上方以及相应的脚部空间上方应有从未压陷座垫的最高点向上大于或等于H1,以及从就座乘客脚部空间处地板的平均高度向上大于或等于H[见图16a)]的自由空间,H1和H的值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自由空间的最小高度
4.6.8.7.2自由空间应包括以下水平区域。
a)横向区域:座位中心垂直平面两侧各200mm处的纵向垂直平面之间。
b)纵向区域:在通过座位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测量,通过座椅靠背上部最后点的横向垂直平面和通过未压缩座垫前端向前280mm的横向垂直平面之间。
注:此处的前、后是指座椅的前、后。
4.6.8.7.3自由空间不包括以下区域:
a)安全带、安全带卡扣和遮阳板所需的空间;
b)外侧座位上方邻近侧围的横截面为倒置直角三角形的区域,三角形高700mm,底边宽100mm[见图16a)];
c)外侧座位上方邻近侧围的横截面为150mm高、100mm宽的矩形区域[见图16b)];
d)外侧座位的椅脚邻近侧围处,横截面积(S)不超过2×104mm2(低地板客车为3×104mm2)、最大宽度不超过100mm(低地板客车为150mm)的区域[见图16b)];
e)位于最后排的外侧座位,其自由空间的后侧外边缘可有半径小于或等于150mm的圆角(见图17)。
外侧座位的椅脚邻近侧围处(低地板客车) 3×104
外侧座位的椅脚邻近侧围处(其他客车) 2×104
标引符号说明:
H1—每个座位上方自由空间最小高度;
H—就座乘客脚部空间处地板上方自由空间最小高度;
M—外侧座位中心线;
P—未压陷座垫的最高点水平面;
S—规定矩形区域的横截面积。
a外侧座位的椅脚邻近侧围处,规定区域的宽度小于或等于100mm,低地板客车该区域宽度小于或等于150mm。
图16外侧座位空间的允许侵入示意
图17最后排外侧座位空间的允许侵入示意
4.6.8.7.4在4.6.8.7.1、4.6.8.7.2中规定的自由空间准许以下侵入:
a)另一座椅靠背及其支撑件(例如扶手及其固定件)和附属装置(例如折叠桌);
b)客车上与驾驶员座位并排的座位,扶手、仪表盘、仪器面板、风窗、遮光板、安全带及安全带卡扣以及前顶盖;
c)上悬窗或下悬窗打开后的侵入及其安装件;
d)客车油箱口、尿素加注口、加气口和充电口装饰罩;
e)客车轮罩。
4.6.8.7.5对位于隔离物或其他非座椅的刚性结构后面的乘客座位,隔离物或其他刚性结构可侵入此空间,但应满足4.6.8.6.1的要求。
4.6.9车内联络
4.6.9.1乘客舱与驾驶员的联络
对Ⅰ级、Ⅱ级和A级客车,若提供乘客可向驾驶员发出停车信号的通信装置,通信装置距地板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500mm。此类通信装置的操纵件应与周围形成明显的视觉对比并能用手掌操作。启动这些操纵件时,应有一个或多个光显信号向乘客提示诸如“正在停车”等字样和/或相应的图形符号,直至乘客门打开。铰接客车的每个刚性段、双层客车的每一层都应有此提示信号。
4.6.9.2车组人员舱与驾驶员的联络
客车如设有车组人员舱,且该车组人员舱与驾驶区或乘客区之间没有通路,应提供驾驶区和车组人员舱之间的通信联络设备。
4.6.9.3卫生间与驾驶员的联络
卫生间应安装紧急情况下的呼叫设备。
4.6.10热饮机和烹调设备
4.6.10.1热饮机和烹调设备应有防护设施,防止在紧急制动或转向时,高温食物或饮料洒到乘客身上。
4.6.10.2在装有热饮机或烹调设备的客车上,全部乘客座椅都应有在客车行驶中供乘客放置热食或热饮的适当装置。
4.6.11内舱门
每扇通往卫生间或其他内舱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如果在打开时会阻碍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撤离,则应自动关闭,且不应安装任何保持其开启的装置;
b)打开时不应遮住任何乘客门、应急出口、灭火器或急救箱的开启手柄、操纵件或必要的标志;
c)应提供能在紧急情况下将门从舱外打开的方法;
d)应保证总能从里面打开,否则不能从外面锁住。
4.6.12通行楼梯
4.6.12.1通行楼梯的最小宽度应允许乘客门引道量规1或量规2[见图3a)、图3b)和表6]自由通过。量规从下层通道开始移至最上层一级踏步,移动方向与乘客使用楼梯的方向一致。
4.6.12.2为避免行车过程中发生紧急制动时乘客摔下通行楼梯,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楼梯任何踏步板表面都不应朝客车前进方向下倾。
b)楼梯装有护栏或类似的防护装置。
c)Ⅱ级双层客车楼梯上部应设有自动锁止装置,以防止在客车运行中使用楼梯。该装置在紧急情况下应易于操控。
4.6.12.3通道主量规(见图10和表7)应能从上层和下层通道到达楼梯。
4.6.13驾驶区的保护
4.6.13.1驾驶区的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设有驾驶区隔离设施或驾驶区的后面设置防护装置,将驾驶区和乘客区进行分隔。
b)紧邻驾驶区后面的乘客座位安装挡板或安全带。若安装挡板,应满足如下要求(见图18):1)挡板的最小高度为乘客脚下地板上方800mm;
2)挡板宽度应从车身侧围向车内延伸至超出内侧乘客座椅的纵向中心轴线至少100mm,同时应至少达到驾驶员座位最内侧的点;
3)用来放置物品(如桌子)的区域的最高边缘应低于挡板最高边缘至少90mm。
图18驾驶区后面乘客座位挡板示意图
4.6.13.2应防止紧急制动时紧邻驾驶区后面的乘客物品滚入驾驶区。如果一个直径50mm的球无法滚入视为满足要求。
4.6.13.3应采取措施,保护驾驶员不受阳光、眩光和车内照明的影响。任何可能对驾驶员的视觉造成不利和显著影响的灯光操作应只能在客车停止时进行。
4.6.13.4应配备前风窗玻璃的除霜除雾系统。
4.6.13.5如设有驾驶区隔离设施,则符合以下规定。
a)应能防止乘客侵入驾驶区与驾驶员发生直接肢体接触或抢夺方向盘;在驾驶员双手紧握方向盘正常驾驶状态下,将图19所示测量装置(其活动臂可以自由地绕其球铰接点任意方向转动),放置在隔离设施外地板上的每个位置,该活动臂不应碰到驾驶员身体任何部位和方向盘,驾驶员人体尺寸应符合GB/T 10000规定的18岁~60岁(男)50百分位人体尺寸。
b)不应影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操作和观察外视镜。
c)设置驾驶员门和护栏式隔离设施的客车应满足4.5.1.6的要求。
d)未设置驾驶员门的客车应设隔离门并符合以下要求。
1)隔离门门洞(隔离设施框架与隔离门配合的净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50mm(允许隔离门锁止机构侵入)。
2)不应影响乘客的应急撤离。如果在打开时会阻碍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撤离,则宜能自动关闭,且不应安装任何保持其开启的装置。
3)应具有锁止机构,锁止机构应能从驾驶区内部打开和锁止,并提供在紧急情况下将隔离门从乘客区打开的方法。
4.6.14驾驶员座位
4.6.14.1驾驶员座位应独立于其他座位。
4.6.14.2座椅靠背应有良好的包裹性(靠背在水平面上的剖面前轮廓为曲线形),或为驾驶员座位设置扶手,应保证驾驶员在转弯时保持平衡,且不应影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
4.6.14.3座垫宽度应大于或等于450mm;座垫深度应大于或等于400mm。
4.6.14.4在未压缩座垫最上表面相切的水平面上方250mm高度处测量,座椅靠背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450mm。
4.6.14.5若为驾驶员座椅设置扶手,扶手间的距离应为驾驶员提供大于或等于450mm宽的自由空间。
4.6.14.6驾驶员座椅的纵向位置、高度及靠背角应可调,并能自动锁止在选定的位置。如果配有回转机构,应能自动锁止在驾驶位置。对A级或B级客车,可不具有高度调节功能。
4.7照明
4.7.1车内照明
4.7.1.1车内照明应覆盖如下区域:
a)乘客区、车组人员舱、卫生间和铰接客车的铰接段;
b)所有踏步;
c)所有出口的引道和靠近乘客门的区域,包括使用状态的辅助上车装置;
d)所有出口的内部标志和内部操纵件;
e)所有存在障碍物之处。
4.7.1.2只要正常使用时能为4.7.1.1所述区域提供适当的照明,则无需在每一处提供单独照明。
4.7.1.3客车至少应有两条内部照明线路,当一条线路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另一条线路的照明。一条只用于进出口处常规照明的线路可作为其中之一。
4.7.1.4内部照明应通过自动开关或驾驶员控制下的手动开关进行控制。
4.7.2乘客门外照明
若提供乘客门外区域照明装置,则应符合以下规定:a)采用白光;
b)能为如下平整地面提供照明:乘客门关闭状态下,在乘客门最前端边缘至乘客门后面紧邻车轮的中轴线/或车尾(若乘客门后面无车轮)的长度范围内、由乘客门最外点向外2m宽的矩形区域;
c)向车外发出的光线应受到一定遮挡以防眩目,光线直射到地面的区域不应超出下述范围:该区域最大宽度为从客车侧围起5m,最大长度仅限于通过车头的横向平面与通过车尾的横向平面之间的距离;
d)如果灯光设备的下缘距地面高度小于2m,则其从客车未装该设备前的总宽度向外凸出小于或等于50mm,曲率半径大于或等于2.5mm;
e)可自动关闭与取消,或者通过一个开关手工启动与取消;
f)自动控制灯光设备可在乘客门打开且车速小于或等于5km/h时接通;
g)如乘客门照明处于工作状态,当车速大于5km/h前自动关闭。
4.7.3应急照明系统
Ⅱ级、Ⅲ级和B级车辆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符合以下要求。
a)驾驶员应能够从驾驶员座位上启动应急照明系统。
b)任何乘客门或应急门的应急控制操作应激活应急照明系统。
c)应急照明系统一旦激活,应保持激活状态至少30min,除非驾驶员停用。
d)所有应急照明装置应发出白光。
e)应在应急照明系统启动后至少30min内,在所有引道和通道中心线上方750mm的高度处,为乘客区每个照明装置正下方提供大于或等于10lx的照度。
f)应急照明系统应在所有通道和引道中心线的地板面提供大于或等于1lx的照度,在通道与引道内台阶的中心提供大于或等于5lx的照度。测试点间距不超过2m,总计不少于6个测试点。
4.8铰接客车的铰接段
4.8.1连接铰接客车各刚性段的铰接段在结构上应至少绕一个水平轴线和至少一个垂直轴线旋转。
4.8.2铰接客车以整车运行状态质量静止在水平面上时,刚性段地板与转动部位地板(或其替代部件)之间未遮盖的缝隙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小于或等于10mm(当车辆所有车轮在同一平面时);
—小于或等于20mm(当邻近铰接段的车轴的车轮停放面比其他车轴的车轮停放面高150mm时)。
4.8.3刚性段地板与转动部位地板之间的水平高度差(在铰接点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小于或等于20mm(当车辆所有车轮在同一平面时);
—小于或等于30mm(当邻近铰接段的车轴的车轮停放面比其他车轴的车轮停放面高150mm时)。
4.8.4铰接客车上应提供防护设施,防止乘客接触铰接段的以下部位:
—不符合4.8.2要求的未遮盖地板缝隙处;
—不能承载乘客质量的地板处;
—围栏/板的运动对乘客构成危险之处。
4.9铰接客车的方向保持
铰接客车直线运动时,各刚性部位的纵向中心平面应相同并组成一个无任何倾斜的连续平面。
4.10乘客用扶手和把手
4.10.1一般要求
4.10.1.1扶手和把手的强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4.10.1.2扶手和把手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
4.10.1.3扶手和把手的截面应使乘客易于抓握,每个扶手应有至少100mm的长度以容纳手部,且截面最小边长尺寸应大于或等于20mm,最大边长尺寸应小于或等于45mm。车门和座椅上的把手及Ⅱ级、Ⅲ级或B级客车引道内的扶手,其截面最小尺寸应大于或等于15mm,同时另一方向尺寸应大于或等于25mm。扶手弯曲处应过渡圆滑,不应急剧弯折。
4.10.1.4扶手或把手的抓握部位与车身相邻部件或侧围的间隙应大于或等于40mm;车门和座椅上的把手及Ⅱ级、Ⅲ级或B级客车引道内的扶手,该最小间隙应大于或等于35mm。
4.10.1.5每个扶手、把手或立柱的表面与它们的周围环境形成鲜明的视觉对比并具有防滑功能。
4.10.2站立乘客的扶手和把手的附加要求
4.10.2.1对应于乘客站立区域的每个位置,应有足够数量的扶手或把手。若采用固定可靠的吊环,视为把手。将图19所示测量装置(其活动臂可自由地绕其铰接轴线转动)放置在乘客站立区域的每个乘客站立位置,活动臂应碰到不少于两个扶手或把手,视为满足此要求。
4.10.2.2在4.10.2.1中所要求的两个扶手或把手距地板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0mm,应小于或等于1950mm。
4.10.2.3在4.10.2.1中所要求的两个扶手或把手中至少有一个距地板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600mm。对于邻近车门的区域,如果车门或车门机构在打开位置时会妨碍扶手或把手的使用,可不满足此要求。较大站立面积的中间位置也可不满足此要求,但不满足要求的站立面积不应超过总站立面积的20%。4.10.2.4在与客车侧围或后围之间无座椅相隔的乘客站立区域,应设置平行于侧围或后围的水平扶手,其高度在地板上方800mm~1600mm。
4.10.3乘客门处的扶手和把手
4.10.3.1乘客门处应安装扶手或把手。单引道门应至少在一侧安装;双引道门每侧都应安装,也可通过增设中央立柱或扶手替代其中一侧。
图19模拟站立乘客的测量装置
4.10.3.2乘客门处的扶手应为站在相邻地面或每级踏步上的乘客提供抓握点,这些抓握点应处于地面或每级踏步上表面上方垂直高度700mm~1200mm;同时,在水平方向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为方便站在地面上的乘客,从第一级踏步的外边缘向内不大于400mm;
—为方便踏步上的乘客,抓握点的位置向外不应超过该级踏步的外边缘,向内不应大于其外边缘600mm。
4.10.4通行楼梯的扶手和把手
4.10.4.1通行楼梯的每侧都应安装扶手或把手,并位于每级踏步边缘处上方700mm~1200mm。
4.10.4.2扶手和/或把手应为站在相邻地板或每级踏步上的乘客提供抓握点,这些抓握点应处于地板或每级踏步上表面上方垂直高度700mm~1200mm;在水平方向上:
—为方便站在地板上的乘客,从第一级踏步的外边缘向内不大于400mm;
—为方便踏步上的乘客,抓握点的位置向外不应超过该级踏步的外边缘,向内不应大于其外边缘600mm。
4.10.5卫生间扶手和把手
如果安装了卫生间,应在卫生间内部提供合适的扶手或把手。扶手或把手应安装在乘员使用时双手容易扶到的地方。对扶手施加垂直安装墙面500N拉力,保持1min,扶手无明显变形。
4.11踏步区等开放区域的防护
4.11.1踏步区域、指定的轮椅空间、站立乘客空间等区域后部的座椅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配备安全带;防护装置的最小高度应为从乘客搁脚的地板向上800mm,并从车身内壁或前方座椅向车内延伸至超出该座位的纵向中心线至少100mm,或延伸至最上一级踏步的边缘(取两者之中的较小尺寸)。该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座椅:
—任何侧向座椅;
—座椅中心线位于通道纵向投影内;
—座椅前方为既有车辆结构(如固定台或行李栏),提供的保护水平与4.11.1要求的防护装置相当;
—按4.6.8.5.3测量,靠背前端面之间最大距离不大于1800mm的横向相对座椅。
4.11.2双层客车的上层楼梯口应设距地板最小高度为800mm的封闭护栏,其下边缘距地板高度小于或等于150mm。
4.11.3双层客车上层前排及单层客车位于驾驶区上方座位乘客前面的玻璃处应设置一个软垫护栏,其上边缘距地板高度应在800mm~900mm。
4.11.4通行楼梯每层踏步的立面均应封闭。
4.12乘员保护
4.12.1如果设有车内行李架,应合理设计并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行李坠落伤害乘员;如果客车设置了行李舱,应保证在紧急制动时行李不会掉落。
4.12.2乘客区内若安装热水循环装置以外的加热装置,应保证乘客不能碰触其热表面,否则应由不会散发有毒气体的耐热材料包覆。
4.12.3Ⅱ级、Ⅲ级和B级客车应提供一个大于或等于7×106mm3的用于安放急救箱的空间,其长度、宽度和高度的尺寸应大于或等于80mm,安装位置应清晰易见或清楚标示,易于取用。
4.13活动盖板
客车地板上如果设置活动盖板(不是作为撤离舱口或前置发动机的地板出口),应安装紧固,需借助工具或钥匙方能移动或打开,盖板的提升或关闭装置凸出于地板平面以上不应大于8mm(处于乘客不使用位置的除外),突出的边缘应圆角过渡。
4.14视觉娱乐装置
乘客的视觉娱乐装置(如电视监视器或录像机)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姿势时,处于驾驶员的视野之外。用于辅助驾驶员对客车进行控制和导航的电视监视器或类似装置(如乘客门监视器)除外。
4.15行李质量的标志
应在清楚可见的位置标示出:当客车载有最大数量的乘客和车组人员,并不超过最大设计装载质量或允许轴荷时,可运载的行李质量。标志使用的字母和图片高应大于或等于10mm,数字高应大于或等于12mm。
4.16车厢内通风
若车厢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应装设强制通风装置。
4.17无轨电车
无轨电车的附加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5同一型式判定
5.1客车结构如符合下述全部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车身结构相同、生产企业相同、乘客区长相同或增加、车内高相同或增加、车内宽相同或增加(不包括内部凸凹物,如顶灯、顶窗等)。
—车内座椅座垫尺寸(宽度×深度)尺寸相同或减少。
—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车内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间增大的座位数量减少。
—乘客门、应急门的布置位置相同,门数量相同或减少。
注:乘客门位置根据布置在左侧、右侧/前轴前、前轴后或后轴前、后轴后,分为“左前”“左中”“左后”“右前”“右中”“右后”;应急门位置分为“左侧”和“后围”。
—双层客车的内部上下楼梯的位置、通道的布置相同。
—发动机布置位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适用于燃油/燃气车辆)或简化;驱动电机布置位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适用于纯电动车辆)或简化;驱动电机和发动机布置位置均相同(前置、中置、后置,适用于混合动力车辆)或简化;驱动电机和燃料电池发动机布置位置均相同(前置、中置、后置,适用于燃料电池车辆)或简化。
—车辆级别相同(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5.2侧倾稳定性如符合下述全部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底盘生产企业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指钢板弹簧、空气悬架、橡胶悬架、刚性悬架、复合悬架等);
—轮胎数量相同;
—轮距相同或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
—整车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或增加不超过5%;
—整车运行状态质量与所有乘客质量总和相同、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
5.3若装有轮椅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约束系统如符合下述全部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约束系统的类型相同;
—约束系统的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相同;
—约束系统的安装固定点的结构、材料相同。
6标准的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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