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V-05-2025英文版翻译 内饰材料认证规则

ChinaAutoRegs|CAV-05-2025英文版翻译《内饰材料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Interior Materials

1. SCOPE OF APPLICATION
This document is applicable to the interior materials/product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interior materials) made of organic materials or organic composite materials and intended for the use of 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 This document may be used as a reference for the decorative parts/products made of organic materials or organic composite materials and intended for the use of non-road vehicles (e.g.,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gricultural machinery, etc.) or other locations on the aforementioned vehicles.
Considering the adjustment of application scope arising from the changes in such factors as laws & regulations, applicable product standards, technologies and industry policies, the announcement issued by the Certification Alliance for Vehicle (CAV) shall prevail.
2. CERTIFICATION MODE
The certification mode for the interior materials is Type Test + Initial Factory Inspection +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The certification includes the following basic steps:
a. 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ion
b. Product type test
c. Initial factory inspection
d. Review and certification decision
e.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
The initial factory inspection is carried out in the manner of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check. As the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mode and product features vary, differentiated CoP checks and post-certification supervisions may apply in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内饰材料)。非道路车辆(如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或上述车辆其他位置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饰件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机动车认证联盟(CAV)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模式
内饰材料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申请
b.产品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复核与认证决定
e.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内饰材料为一个认证单元:
单一材料:
(1)材质;
(2)加工工艺。
层积复合材料:
(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
(3)层间的连接方式。
多块拼接材料:
(1)每块材质及结构(单一或层积复合);
(2)加工工艺;
(3)块间的连接方式。
对于客车内饰材料,还应考虑由于应用材料、包含内饰材料(零件)及使用部位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认证委托人向CAV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AV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AV认证机构和/或委托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
3.2.1 申请资料
(1)正式申请书;
(2)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1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
(3)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1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自我声明证书;对于其他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符合GB/T27025(ISO/IEC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4)按实施规则附件2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5)工厂检查调查表;
(6)其他需要的文件。
3.2.2 证明资料
(1)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次申请时);
(2)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
(3)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制造商、进口商和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4)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5)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6)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4.型式试验
4.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AV认证机构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2.1 基本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AV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AV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2.2送样要求
按CAV认证机构要求确定主检型号后,认证委托人负责选取样品并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如认证委托人提出需求,CAV认证机构也可安排认证人员或实验室人员在按5.3条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时现场进行抽样,此种情况下,抽样应在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项,需以书面方式验证纠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
生产企业应确保在收到型式试验方案的20天内将样品送委托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向CAV认证机构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4.2.3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4.2.3.1汽车内饰材料
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零件上,至少取下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分别截取5块(或更多)试样。
⑴对于同一设计燃烧速度的材料,标准试样为一矩形,其尺寸长为356mm,宽为100mm,试样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mm。
(2)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
a)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
b)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
4.2.3.2客车内饰材料
应满足如下最小尺寸要求:
a)宽度。100mm、长度。356mm的零件;
b)宽度。100mm、138mm≤长度<356mm,且车内同部位累计使用长度。1m的同种材料零件;
c)20mm≤宽度<100mm、长度。356mm,且车内同部位累计使用长度。2m的同种材料零件。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5表5。
4.2.3.3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
应保证能从送样/抽样的内饰材料上,在经向和纬向分别裁取3块(或更多)试样。试样尺寸为长560mm±2mm,宽170mm±2mm,厚度为零件厚度。
a)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
b)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成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进行试验。
4.2.3.4营运客车内饰材料
应满足以下最小尺寸要求:
a)宽度不小于100mm、长度不小于356mm的内饰零部件;
b)宽度不小于100mm、长度小于356mm但不小于138mm,且车内累计使用长度不小于1000mm的同种内饰零部件;
c)宽度小于100mm但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356mm,且车内累计使用长度不小于2000mm的同种内饰零部件。
内饰材料尺寸应按其零部件装配在车内面向乘员方向的投影,所覆盖的最大矩形进行测量。
试验样品按照单一材料及层积复合材料的要求从内饰零部件上直接裁取。当不满足取样尺寸时,可用原料按相同工艺和生产流程制成符合标准尺寸的样品。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5表6。
4.2.3.5专用校车内饰材料
具体送样/抽样样品数量及规格尺寸要求见附件5表7。
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的,认证委托人还应依据试验方案的要求送主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产品或部件做差异试验。
4.2.4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相关要求
对于试验方案中涉及到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若生产者或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我声明证书或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CAV认证机构在审核相应证书的基础上采信认证结果,可免除相应零部件/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对于CAV认证机构规定的特定零部件/原材料检测项目也可接受具备相应检测项目的CMA资质认定证书且获得GB/T27025
(ISO/IEC17025)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CAV认证机构在审核的基础上予以部分或全部认可。
4.3 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7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GB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32086-2015≤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1095-2022≤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
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第5.12.6.1内饰材料
型式试验项目为上述依据标准的适用条款。
应执行上述标准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附件3规定的适用相关标准特殊要求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内饰材料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4.4 型式试验的实施
1.1.1 4.1型式试验应在CAV认证机构委托的签约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应获得相应认证依据标准的CMA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CAV认证机构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1.1.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认证委托人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AV认证机构,由CAV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应在CAV认证机构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实验室和/或CAV认证机构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或样品,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对于抽样方式的整改样品,应由CAV认证机构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抽样,如已完成工厂检查,需根据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评价判断是否需补充进行工厂检查。
1.1.3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实验室收到样品且确认无误起计算)。因样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重新试验的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
4.5 样品的处置
由CAV认证机构委托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实验室保存,并按CAV认证机构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6 型式试验报告
CAV认证机构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实验室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CAV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其他产品(CAV认证机构有要求时)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AV认证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7 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如需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现场检测,应按照CAV认证机构相关的现场监测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5.初始工厂检查
5.1 基本要求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2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CAV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简称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的后续申请免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仅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5.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5.2.1生产者或工厂应按本规则附件2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AV认证机构进行审查。CAV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或工厂。
5.2.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AV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所及范围。
5.2.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具体人日数见表1。
5.3工厂现场检查
5.3.1一般要求
工厂现场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
5.3.2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覆盖性要求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CAV认证机构保留到其它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是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覆盖的产品。
5.3.3工厂现场检查要求
检查组按照实施规则附件2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时,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检查组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实施本规则附件2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可延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随机抽取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5.3.4工厂现场检查结果
(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现场验证或书面验证等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3)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本次认证终止。
5.3.5工厂现场检查时间
工厂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检查人日数见表2。为保证认证质量,允许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总人日数在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组合分配,但总人日数不超过表2的要求。
5.3.6工厂远程检查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检查的,按CAV认证机构相关远程检查实施指南要求执行。
5.3.7其他要求
对获得有关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厂,CAV认证机构应视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可减免本规则附件2中的部分条款的检查。
6.复核与认证决定
6.1 复核
CAV认证机构对认证相关的所有信息和合格评定活动(申请资料评审、产品检测、审查)过程及结论进行评价,给出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结论。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纸质版/电子版认证证书。
6.2 认证决定
复核后,CAV认证机构根据复核结论做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批准认证,准予出具证书、许可使用认证标志;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认证后如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6.3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的评价和决定
按本规则附件3的要求实施。
1. 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到颁发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时间、工厂现场检查及提交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见4.4.3。
工厂现场检查结束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及验证整改有效(完成现场验证或收到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复核与决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CAV认证机构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获证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3。
7.1获证后监督的时间
生产企业自初次获证后或初始工厂检查后,需按照表3规定的基本频次接受监督。
当A、B、C、D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增加监督频次: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则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7.2.1工厂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文件说明,即按照规则附件2第4条要求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7.2.2工厂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生产者或生产企业按照实施规则附件2完成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包括型号规格和关键零部件)和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
(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4)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的验证。
7.2.3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AV认证机构采取现场验证或书面验证等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不通过处理。
7.2.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获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规模,一般每工厂为1~2个人日。
7. 2.5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工厂现场跟踪检查的,按CAV认证机构产品认证远程检查实施指南要求执行。
7.3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
7.3.1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原则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CAV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制定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方案。应抽取典型单元的典型型号的样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监督抽样的检测项目应覆盖不同类别。
在企业出现投诉、重大质量问题时,或监督检查时企业尚未按照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要求实施定期的试验/检查,或上一年度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产品一致性检查/指定试验/抽样检测等方面存在不合格时,需要进行现场抽样。
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包括生产现场抽样和市场抽样。
7.3.2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和认证风险情况,可按表3制定年度或特殊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和实验室信息等。
由CAV认证机构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线、仓库或口岸(仅限境外获证工厂)等地,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经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确认的合格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时,当检查组按照本规则附件2需要确认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情况时,也可扩大抽样单元和检测/检查项目。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在CAV认证机构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寄出样品。
7.3.3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和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可按表3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案,从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由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样品应送委托实验室进行检测或者检查。
7.3.4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的,委托实验室应在确认样品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
7.3.5当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抽样产品对应证书及其覆盖的证书年度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
7.3.6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同4.7要求。
7.4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检测或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则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为不通过,CAV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CAV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获证产品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机动车联盟产品认证证书管理办法》和CAV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CAV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AV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CAV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8.2.1变更内容
(1)认证要求变更。当实施规则、认证依据标准等认证要求变更时;
(2)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型号规格、认证标准等);
(3)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的;
(4)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搬迁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的;
(5)CAV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如转化为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证书等。
8.2.2扩展内容
(1)需扩展其获证产品加工场所的(如同一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内新增生产企业场所的);
(2)扩展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
8.2.3变更/扩展的实施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应按第3条向CAV认证机构提交认证变更/扩展委托以及要求的各项资料。CAV认证机构将对资料进行评价,核查变更/扩展(扩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扩展(扩项)产品的有效性,并基于产品大类和差异情况、相同的认证依据标准系列、相同或相似的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艺、可考虑的特殊情况等认证变更/扩展(扩项)产品差异和工厂专业类别影响因素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
变更/扩展(扩项)产品与已获证产品的工厂专业类别不同时,应实施工厂检查;如是工厂专业类别相同,则免于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核查。
CAV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CAV认证机构应分别制定样品检测方案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对符合变更要求的,批准变更/扩展。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对于颁发新证书的,给予新的证书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扩展确认表,注明变更/扩展内容以及批准日期。
8.2.4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
同4.7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恢复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AV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AV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AV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AV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CAV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AV认证机构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8.4 电子证书
应认证委托人要求,CAV认证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证书。
8.5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CAV认证机构证书的零部件制造商,在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CAV认证机构在对制造商质量信息和工厂等级进行评估后,可“先发证后审厂”,工厂现场检查应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实施。
9.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如使用认证标志,应按≤机动车联盟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9.1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或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标志使用方案应报CAV认证机构核准。
9.2 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的明显位置或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0.收费
认证费用按CAV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收取。
11. 认证责任
CAV认证机构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CAV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
13. 其他
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技术决议中涉及到本规则覆盖产品和依据标准的,仍按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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