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12:2026英文版翻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试行)

ChinaAutoRegs|CNCA-C11-12:2026英文版翻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试行)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   Seats and Head Restraints of Automobile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及座椅头枕(如其单独出厂、销售或 进口)。
本规则不包括: 后向座椅及其在这些座椅上安装的头枕; 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系统; 客车和卡车的卧铺;
构成座椅总成的零件,如座椅骨架、座椅护面等; 构成头枕总成(如其单独出厂、销售或进口)的零件,如头枕骨架、头枕护面等。
由于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以 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文件为准。
2  指定认证机构持续符合性要求
2.1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 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 动的能力。
2.2 指定认证机构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应当持续符合GB/T 27065《合格 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本规则的要求。
2.3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持续满足公正性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内部制约、 监督和责任机制。不得因商业、财务或其他原因损害公正性。不得将是否通 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与相关认证人员的薪酬挂钩。
2.4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并做出相关责任安排。
2.5 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
2.6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认证人员的能力要 求、聘用条件、评价程序和能力提升机制,并按年度对本机构各类认证人员 的能力进行评价。
2.7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工厂检查员工作,每个工厂检查员参与 现场检查、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180天/年。
2.8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予以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可追溯。
2.9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流程管理, 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
2.10  指定认证机构不得以投标形式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
2.11 指定认证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限定特定指定实验室开展 检测、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2.12 指定认证机构不得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捆绑开展自愿性认证等业 务。
3  指定实验室持续符合性要求
3.1 指定实验室应当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 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 检验检测活动的能力。
3.2 指定实验室内部管理和检验检测活动应当持续符合GB/T 27025《检 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本规则的要求。
3.3 指定实验室应当持续满足公正性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内部制约、监 督和责任机制。不得因商业、财务或其他原因损害公正性。不得将是否通过 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与相关检验检测人员的薪酬挂钩。
3.4  指定实验室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并做出相关责任安排。
3.5 指定实验室对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
3.6 指定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 专业能力要求、聘用条件、评价程序和能力提升机制,并按年度对本机构检 验检测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
3.7 指定实验室应当保存型式试验报告、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及相关 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以保证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
3.8 指定实验室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 测流程管理,部署视频监控设备,对动态试验和强度试验检测项目全程视频 记录。
3.9 指定实验室不得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捆绑开展委托检验 检测等业务。
4  认证人员持续符合性要求
4.1 认证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 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本规 则的要求,遵守从事认证工作的职业操守,具备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认 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4.2  认证人员应当满足以下专业能力要求:
(1)认证方案制定人员 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掌握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服务和测试过 程。
(2)认证委托评审人员/初评人员 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了解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服务和测试过程;熟悉相 应领域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委托评审人员能够识别判断认证委托资料 的符合性,初评人员能够识别判断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的符合性; 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的专业资源配备情况。
(3)工厂检查方案管理人员 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服务和测试过程;能够识 别判断工厂检查方案和检查组的符合性;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的专业资源配 备情况。
(4)工厂检查员 取得相应领域工厂检查员注册资格;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掌握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熟悉相应产品 的设计、生产、安装、服务和测试过程;了解企业管理、组织运作相关知识 和本机构认证管理相关规定,并能够按要求开展工厂检查。
(5)认证复核人员/决定人员 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服务和测试过程;能够识 别判断相应领域产品和认证活动的主要风险;了解本机构认证管理相关规定。
(6)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 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熟悉认证过程各阶段的管理要求;了解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准 则,并准确判定受评价人员的能力符合性。
4.3 管理认证质量的人员应当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管 理制度,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4.4 认证复核人员/决定人员不得参与同一认证委托的受理、检验检测和 检查。
4.5 认证人员应当遵循主动回避原则,不得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 产企业存在利益关联关系或者影响认证工作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4.6 认证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或实践等方式,持续保持与强制 性产品认证工作相适配的能力。
4.7 除工厂检查员外,认证人员应当为与指定认证机构直接签署劳动合 同的正式员工。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持续符合性要求
5.1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注册登 记证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5.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领域质量信息收集、分析能力,能承担三包、 召回等相关法律责任,特定情况下法律责任可由认证委托人承担;
(2)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5.3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保存系统,并 全面向指定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
5.4 已经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持续符合本规则要求。
6  认证依据标准
本规则认证依据的标准为:
GB 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6《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38262《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原则上执行最新版本。
7 认证模式
本规则基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工艺流程,确定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的 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包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后监督指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和市场抽样检测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对同一集团内已经取得同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者,在承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可以 免除该生产者新建生产场地的初始工厂检查。
8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当遵循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划分认证单元。同一生产者、同一 生产企业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为一 个认证单元。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1)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及质量,允许座椅蒙皮材料和颜 色不同;允许与已被批准座椅型式的座椅质量有5%范围内的差异;
(2)座椅、座椅靠背及其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移位装置及锁止装置 的型式和尺寸;
(3)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4)头枕的尺寸、构架、材料和衬垫,允许其蒙皮材料和颜色不同;
(5)头枕附件的型式和尺寸,若头枕为分体式头枕,还包括头枕连接 部件的特性。
客车用乘客座椅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
(1)座椅的承载件的结构、材料、形状、尺寸;
(2)座椅的调节装置、锁止装置、移位装置的结构型式;
(3)座椅连接件和附件的结构、材料、尺寸;
(4)座椅上的安全带的配置、型式、固定方式;
(5)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类型;
 6)对于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紧邻其后的座椅的 G 点高度相同、减小 或增大不超过72 mm。
不同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划为不同的认 证单元。
如认证委托人提出不按上述单元划分原则出具认证证书,需提供说明文 件,并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充分识别风险,遵循同 一型式判定原则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监督,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认证有效性。
9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9.1  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
9.1.1  人员
9.1.1.1 认证质量负责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均应当配备认证质量负责人,认证质量负责人可由质量安全总监兼任。认证质量负责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相关事项全面负责。 认证质量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落实质量认证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和标准、认证实施规则 等要求;
(2)组织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任 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
(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认证风险防控制度,评估认证风险状况,并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认证风险和质量安全隐患;
(4)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的变更产品,不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确保落实检查原材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 制度。
9.1.1.2 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 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开展岗位培训并保存记录,确保具备必要的能力。
9.1.2 设备设施和环境 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附件1和附件6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检验需要的相关设备设施和环境。
9.2 文件和记录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证要求,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履行以下职责:
(1)确保与认证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受控;
(2)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并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确保程序文件要求的记录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 规定要求的证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其中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 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关键件和原材料采购等记录的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9.3 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程序文件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制定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动态调整。
9.4 关键工序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程序文件对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并进行有效控制。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9.5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程序文件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对其明确标识、隔离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预防。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当重新检 测。
9.6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程序文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内部质量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预防。
10  产品一致性
为了保证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产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应当建 立自查制度。生产企业每年按类别抽取获证产品进行两次产品一致性自查, 包括关键件和原材料、产品描述等和获证产品的符合性。生产企业应当根据 自查情况编制《产品一致性检查自查报告》,包括自查的时间、人员、具体 内容和记录、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措施等,由认证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 盖生产企业的公章备查。
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如发现批量生产产品存在一致性不符合的情况, 应当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报告。
11  认证实施程序
11.1 认证实施程序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流程和相关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制订相应的认证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实施程序如下图。
11.2 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实施要求 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实施要求见附件2。
11.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按照生产企业分类原则公正、准确地将生产企业分为A、B、C、D 四类。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2)国家级、省级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 查等结果;
(3)企业信用信息、媒体曝光和舆情反映、司法判决、投诉举报及消 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4)生产企业检验能力;
(5)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下表。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
(b)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c)指定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 需调整为 C 类的。
任 一 项 满 足即评为 C 类企业。
(a)工厂检查不通过;
(b)产品监督检测发生不合格;
(c)出现重大质量投诉且经证实为生产企业、生产者原因;
(d)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监督;
(e)因获证产品在产品一致性、标准符合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造成重大道路
任 一 项 满
交通安全影响(如直接或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D 足 即 评 为
(f)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直接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
D 类企业。
(g)国家级、省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等结果中
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的;
(h)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i)指定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
需调整为 D 类的。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对生产企业的分类进行动 态调整。
对于未收集到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定 为B类。生产企业分类应当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
—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11.4 认证实施时限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在对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不符合的纠正措
施及验证情况和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 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12  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并按照认证委托资料清单的 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委托资料包括:
(1)认证委托书;
(2)首次认证委托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 营业执照等);
(3)工厂检查调查表(必要时);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
(5)产品描述信息(见附件 3),主要包括:认证产品的型号、技术参 数、关键件和/或原材料清单,产品照片及图纸,同一单元内不同规格型号 的差异说明等;
(6)按实施规则附件 1 附录 A 编写一致性控制计划(初次申请及有变 更时)和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按年度编写);
(7)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行政区 域重新划分等);
(8)其他必要的资料。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进行评审,并及时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受理认证委托时,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的认证合同。
认证委托人对其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3  型式试验
13.1 型式试验方案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数量和具体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等。承担型 式试验的实验室由认证委托人在指定实验室中自主选择。
13.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4 的要求抽取代表性样品用于型式试 验。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被抽取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在关键件和原材料、结 构、参数等方面一致,不得以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暂停型式试验、封存样品,并通报指定认证机构。
13.3  关键件和原材料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附件 3,明确产品所用关键件和原材料及 相关要求。
13.4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应当包括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13.5 型式试验实施 指定实验室应当依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型式试验方案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天。当型式试验存在不合格项目时,认证
委托人可以进行整改,原则上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指定实验室应当将型式 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时通报指定认证机构,由指定认证机构重新确 认试验方案。
13.5.1 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企业检测资源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者或生产企业 100%自有资源(试验设备及人员),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当为 A 类或 B 类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 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2)企业质量手册应当有利用企业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 CCC
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3)企业实验室符合或等效符合 GB/T 27025 技术能力要求;
(4)企业实验室应当具有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标准关于精度要求的仪器 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 GB/T 27025 资源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 求);
(5)企业实验室施检人员应当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一定的 检测经验;
(6)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应当符合承担型式试验的指定实验室 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前,企业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以 上条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认证机构审查。认证机构应当组织指定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评定合 格的,方可利用企业实验室资源进行检测,企业应当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 由承担型式试验的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利用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适用范围为:证书扩展和变更时的补差试验、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项目连续五年利用工厂资源检测的,原则上应送样至 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13.5.2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 试验。
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当在一个单元的样品进 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生产的相同产品,无需重复进行型式试验。认证机 构应对相关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13.6  型式试验报告
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5 的规定,采用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 式出具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当在 10 天之内向指定认证机构、认证 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应当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及相关信息 的描述。
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对型式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14  工厂检查
14.1  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工厂检查方案,并委派取得相应领域工厂检查员注册资 格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至少由 2 人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认证机构检查员和 1 名相应产品专业检查员。工厂检查应当覆盖委托认证产品及其与 委托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必要时,指定认证机构 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当有委托 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生产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当参加工厂检查的首、末次会议,由检查组保 留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书面授权 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参加,由检查组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企业最高管 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均不能参加会议的,工厂检查终止。
中介等非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人员不得参与工厂检查。检查 组如发现此类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检查,并通报指定认证机构。
14.2  工厂检查实施
14.2.1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1、附件 6 的要求进行检查。
14.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按照本规则附件 1 中第 1 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14.3  工厂检查结论
14.3.1 工厂检查的不符合项 工厂检查的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
14.3.1.1  一般不符合项是指可能对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具体为:
(1)出现单一、零散问题,但未对产品一致性、产品符合性产生系统 性影响;
(2)非关键岗位人员能力不足;
(3)对生产、检验设备设施和环境的管理存在不足;
(4)在质量管理方面(如质量记录的填写不规范)存在不足,但不影 响可追溯性;
(5)其他对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情况。
14.3.1.2 严重不符合项是指可能对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不符合项,具体为:
(1)产品一致性(如产品关键结构、关键件和原材料等与已批准的认 证结果不一致)存在问题;
(2)指定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3)未按本规则的要求开展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的情况;
(4)关键岗位人员(如认证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关键工序操作人 员等)缺失或能力不足;
(5)关键生产、检验设备设施和环境缺失;
(6)关键工序(含分包的关键过程)管控不足;
(7)采购的关键件和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8)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或生产企业 程序规定要求;
(9)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10)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
(11)违法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或认证证书(如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冒用、买卖、转让、超范围使用标志或证书等);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
(13)其他对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不符合项。
14.3.2 工厂检查结论判定 工厂检查结论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
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其中,书面验证通过是指存在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在 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经指定认证机构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 过;现场验证通过是指存在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 施,经指定认证机构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准确识别生产企业存在的不符合情况,重点关注严重 不符合项,在充分评估判断不符合项对产品一致性、产品符合性影响的基础 上,科学做出工厂检查结论。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认 证证书进行处置,并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对于需要书面验证、现场验证的情况,生产企业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3 个 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
指定认证机构及其工厂检查员对工厂检查过程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14.4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应当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实施全要素检查。
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生产企 业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企业的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 0.5—1 个人
日;每产品类别现场检查时间为 2—6 个人日,原则上,现场检查人日数不
多于 6 个人日。对于自动化数字化程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可适当减少现场检 查人日数。
15  认证评价与认证证书出具
指定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报告、初始工厂检查结论、认证委托材料等进 行评价。
15.1 认证评价的具体要求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审核型式试验报告中报告格式、用章、指定实验室及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基本信息、样品描述、审批流程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引用标准是否有效,报告参数及名称是否与认证委托资料中的参数一致,试 验项目及条款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试验结果表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发现 不符合,及时退回指定实验室并写明问题原因,待整改完成后进行再评价。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审核检查组上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工厂检查报告中 封面及首页填写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是否与认证委 托资料、营业执照一致,产品信息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经指定认证机 构确认的产品技术参数一致,工厂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认证要求,检查组提供 补充附加说明是否表述明确。如发现不符合,及时退回检查组并写明问题原
因,待整改完成后进行再评价。
15.2 认证证书出具 认证评价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每个认证单元颁发 1 张认证证书。在每一单元均符合本规则要求情况下,根据认证委托人的需要,指定认证机构可以对多个单元合并颁发 1 张认证证书。 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指定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15.3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于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应当在证书主页注明变更/扩展的版本号。
16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市场抽样检测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16.1  获证后跟踪检查
16.1.1 获证后跟踪检查原则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对生产企业及其认证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验证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认证产品一致性并持续符 合标准要求。
16.1.2 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制定跟踪检查计划,跟踪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任务编
号、被检查方名称、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依据、检查组成员、检查日 期等。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第 14 部分及附件 1 要求实施。获证 后跟踪检查时间根据检查覆盖的产品类别数量和生产企业规模确定,一般每个生产企业的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审查时间为 0.5—1 个人日,每产品类别现场检查时间为 2—6 个人日,原则上,现场检查人日数不多于 6 个人 日。
对于本规则第 7 部分中同一集团内生产者免除初始工厂检查的,应当在 三个月内完成获证后跟踪检查。
获证后跟踪检查现场结论直接为工厂检查不通过的,不再进行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
16.2  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16.2.1 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原则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生产现场无法抽到样品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生产企业提供销售记录进 行延伸抽样,如仍无法抽到样品的,对认证证书予以暂停。
当生产企业有多张有效证书时,不得连续抽取同一证书覆盖的型号进行 检测。当生产企业仅有 1 张有效证书时,不得连续抽取同一型号进行检测(证
书只包含 1 个型号的除外)。
16.2.2 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内容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在获证后跟踪检查环节按认证产品类别在合格品中
(包括生产线、仓库、口岸)随机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生产者或 生产企业确认的合格品。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当在抽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寄 出样品。生产现场检测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见本规则 13.5.1 部分。口岸现场抽样检测应当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抽样数量:
(1)汽车座椅及头枕(GB 15083):样品 3 套,座椅面套 5 套;
(2)客车座椅(GB 13057):样品 2 套,座椅面套 8 套;
(3)专用校车学生座椅(GB 24406):样品幼儿座椅 5 套、中小学生 座椅 9 套,座椅面套 5 套。
监督抽样检测应当在一个证书周期内完成所有型式试验项目的检测,每 次监督抽样检测时检测项目不少于:
(1)汽车座椅及头枕(GB 15083):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 装置和移位装置的强度检测,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试验,座椅吸能 性试验,头枕强度和吸能性检测(适用时),面料水平燃烧试验;
(2)客车座椅(GB 13057):座椅及车辆固定件强度试验,面料水平 燃烧和垂直燃烧试验;
(3)专用校车学生座椅(GB 24406):座椅前碰性能要求,后碰性能 要求,面料水平燃烧试验。
16.2.3 市场抽样检测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方案,
从型式试验检测项目中选取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测。由指定人员在市 场销售的(包括整车厂或用户处等)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样品应当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16.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方式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
频次和方式,并合理确定监督时间。
A 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样品抽样检测”。频次和方式为每两年一次生产现场检查、每年一次生产现 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样品检测。
B 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 样品检测”;频次和方式为每年一次生产现场检查、每年一次生产现场或口 岸现场样品抽样检测。
C 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 样品检测”;频次和方式为每年两次生产现场检查,其中一次为飞行检查、 每年两次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样品检测。
D 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 样品检测”;频次和方式为每年四次生产现场检查(其中两次飞行检查)和 每年两次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样品检测,必要时可以进行市场抽样检测。
首次抽样检测不得在该产品获证时实施型式试验的指定实验室进行。后 续抽样检测不得连续在同一指定实验室进行。具有关联关系的指定实验室视 为同一实验室。
承担抽样的指定认证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抽样 检测任务的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对检测报告负责。
16.4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指定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和市场
抽样检测的结论和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 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对证书进行处理,并予 以公布。
17  认证证书
17.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
认证证书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指定认 证机构应当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7.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17.2.1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得认证证书后,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产品名称、型号 规格、认证依据标准等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2)认证产品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技术参数、关键件和原材料等 发生技术变化的;
(3)生产企业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生产条件、组织机构、质 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当认证依据标准制修订时,指定认证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
订变更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 标准换版变更。
未按照规定进行认证证书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17.2.2 认证证书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扩展委托。
17.2.3 认证证书变更/扩展的评价 认证委托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证书变更/扩展委托,指定认证机构根据变更/扩展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核查变更/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 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判定是否需要 增加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基于如下 判定因素:
(1) 产品类别(按照认证标准分为 M1 类汽车前排外侧座椅(GB 15083)、客车乘客座椅(GB 13057)、校车学生座椅(GB 24406)、其他 汽车座椅(GB 15083)、座椅头枕(GB 15083)五个类别。其中,M1 类汽 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可覆盖 GB 15083 标准下的其他汽车座椅和座椅头枕类 别);
(2) 产品检测依据标准的方法和/或判定要求存在差异;
(3) 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艺差异。 原则上,判别因素(1)差异时,应当进行工厂检查和依据型式试验标准全项检测;判别因素(2)差异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 测;判别因素(3)差异时,依据标准进行全项检测,根据一致性控制计划 判定是否进行工厂检查。
变更/扩展涉及的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见本 规则 13.5.1 部分。
不需要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的,由指定认证机构直接进行评价。 评价通过后,批准变更/扩展。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 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期。
17.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17.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当确保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等规定。 17.5 认证证书的转换 当认证委托人所持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时,认证委托人可提出认证委
托,将原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转入具备相应产品指定业务范围的指 定认证机构。
认证委托人不得以逃避获证后监督为目的转换认证证书,不得在产品出 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不合格,且未完成整改的 情况下提出相应认证证书的转换委托。
接受认证证书转入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 认证委托材料进行评价并做出认证决定。
认证证书转换不得变更或扩展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转换后新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日期应当与原证书保持一致。证书转换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 类别不变。
认证证书转换应当体现对原有认证结果的科学合理利用,并在国家认监 委“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上按照相应的操作手册进行具体操作。
17.6 其他相关事项 同一生产者在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不得在两家或以上的指定认证机构获得认证证书。如发现此类情况,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撤销 全部认证证书。
18  认证标志
认证委托人应当在产品外表面或铭牌的明显位置按照如下式样印刷/模 压认证标志,并确保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等规定。 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成。认证
标志应当能永久保存,在不破坏车辆和认证产品的情况下清晰可见。
19 认证费用
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准确核算认证检测成本,依据核算情况确定、 公开认证检测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支付 认证检测费用,不得由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支付。
20  附则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主观故意不按照认证要求,出厂销售存 在一致性、符合性问题产品的,不在本规则调整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规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
工厂检查要求
1 工厂检查是通过对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开展的资料审查和 现场检查,其中现场检查涵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见本附件附录A) 及产品一致性的核查(包括获证产品的符合性、指定实验等)。
2 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产品一致性 要求而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具体编制要求见本附件附录B。一致性控制计 划执行报告是工厂每年提交的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具体编 制要求见本附件附录C。报告需对照计划逐项说明产品一致性控制工作的开 展情况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当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 及追溯结果,以及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生产企业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一致性 控制计划变更说明,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变更对产品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 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生产企业增加产品类别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该类别的一致性控 制计划,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该产品类型别涉及的认证标准与现有一致性 控制计划已包含的认证标准情况对比判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3 工厂现场检查应当在进行一致性控制计划/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审查后,检查组按照初始工厂检查方案/获证后跟踪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所有过程,应当视其控制方 式采用必要的手段予以覆盖,由检查组与指定认证机构确认是否进行延伸检 查。
附录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应当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
1 资源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
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 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当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 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 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 议、使用记录等。
2 文件和记录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当不低于该产品 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生产企业应当有 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和原材料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 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生产企业应当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企业应当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 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 处理结果等。
3  关键件和原材料控制
3.1 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
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当确保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持关键件和原材料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
从中采购关键件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保存关键件和原材料采购、使用等 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账等。
3.2 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
关键件和原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于采购关键件和原材料的质量特性,生产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控制方
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和原材料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1)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被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关键 件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证书状态为有效;
(2)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和原材料,其定期确认检验应当符合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3)生产企业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 3.2 (1)或(2) 的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生产 企业应当按采购关键件和原材料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 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和原材料,按第 4 部分进行控制。
4 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 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当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 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 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 定要求。
在骨架焊接、聚氨酯发泡、装配等关键工序中,生产企业应当对适宜的 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 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对关键生产过程,如骨架制造、发泡、面套制作、装配等 工序,按规定要求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 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5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5.1 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 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当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5.2 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 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生产企业应当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 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当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 检定状态应当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仪器设备的 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外部机构 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关键监视测量装置,如压力测试仪、硬度计、扭 矩测试仪(装配)等,应当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6 不合格品的控制 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生产企业应当采
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 修后的产品应当重新检验。
对于国家级、省级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等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生产企业应当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 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生产企业应当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 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生产企业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指定认证 机构。
7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预防。生产企业应当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 果。
8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符合性的变更进行控制。变更应当得到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 企业应当保存相关记录。
生产企业应当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 检验等适用的质量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 依据标准要求。
9 产品防护与交付 生产企业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10 证书和标志 生产企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证书的管理及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
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等规定。对于统一印 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标志,生产企业应当保存 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标志或放行:
(1)未获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2)获证后的变更需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3)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4)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5)不合格产品。
附录 B 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写要求 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一致性控制计划应当总体上描述工厂为保证产品一致性 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以及控制计划本身作为文件化的规定在可执行方面的 具体要求。应当包括:
1  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
1.1 工厂应当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 关系,工厂应当授权一名认证质量负责人,认证质量负责人应当是企业中对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与质量安全等相关事项全面负责的高级管理者,一般应 当设在企业决策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聘任并授权,直接向最 高管理者汇报,对重大质量问题有否决权。认证质量负责人应当满足本规则 第 9.1.1.1 部分的职责要求。
认证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认证质量负责人可 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1.2 设备设施和环境 工厂应当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
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具有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2  文件和记录
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第 9.2 部分按照认证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程 序文件并有效实施,保存相关记录。
对 CCC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等规定。 对于认证变更的控制,生产企业应当对变更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认
证规则和标准的要求,评估应当包括重新测试的要求和认证的变更的要求, 以及通知认证机构的责任及要求(如适用)。
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及时获取认证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修订和更 新。
3 供应商和关键件的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制定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动态调整。 生产企业按照认证依据的标准识别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总成并确定其
控制要求,认证标准有规定的项目生产企业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列出所有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总成,确保所有被识别 的标准都得到有效控制,不被遗漏。控制计划中至少要包括关键件或原材料 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货检验的项目和频次等内容。关键件及 原材料至少包括:护面、护板、骨架、填充物、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固定 装置、悬架机构(如有)、头枕(如单独采购)等。
如生产企业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来对关键件和/ 或原材料进行要求,在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或条款。
4 关键工序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关键生产工序的控制要求。应当包括关键工序(参考附件 6)、明确关键工序的技术要求(包括使用设备、环境要求、过程监控 等)、质量控制要求(中间半成品的检查和/检验要求)等,以及发生不符 合时的处理等内容。
5 最终产品检验、试验或检查的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或检查进行控制。认证标准中对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 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对于每种类别(M1 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客车乘客座椅(GB 13057)、 校车学生座椅(GB 24406)、其他汽车座椅(GB 15083)、座椅头枕(GB 15083)) 的认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认证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于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产品,产品一致性检测项目可根据企业实 际生产情况,按照定型时的检测依据标准在一致性控制计划中进行规定。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及该生产企业同类产品在监督周期内的型式试验 可以作为产品一致性检测的结果。
最终产品检验、试验或检查控制计划应当至少包括下述项目:
(1)检测的范围和职责,需明确检测能力或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2)检测项目,包括下线检测项目和认证标准中的项目;
(3)检测的流程;
(4)检测频次;
(5)检测抽样和样品要求;
(6)检测结果的判定条件(合格或不合格时应当分别判定);
(7)检测结果的分析、记录和保存要求;
(8)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的纠正、预防和不一致控制的措施。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校准和检定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于本附录第 3 条、第 4 条和第 5 条涉及的产品试验及 相关检查的设备校准和检定的要求,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 作业指导书,在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
7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以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针对审核中识别的不符合项及潜在问题,工厂应当及时制定并实施适宜的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并留存内部质量审核相关记录及结果。
8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并留存相关记录。
9 生产企业对于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变更和申报的具体实施要求。除涉及一致性控制试验或检查、关键件以及产品的一致性和与标准的符合性的项 目需要事先向指定认证机构申报外,其他项目如:一些关键过程控制方式的 变更、人员和设备的变更、生产不一致追溯和处理措施的变更等,可在执行 报告中向指定认证机构每年提交一次说明。凡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更的,除在执行报告中进行变化说明外,企业还应当提供一份新版本的一致性控制 计划。
10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以及所采取的追 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一致性控制计划 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
附录 C 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编写要求
(一)综述 工厂概况: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生产能力:包含厂房建筑面积、人员数量、主要加工生产情况、生产线、
产能等,如有变化应当说明; 变化情况:执行报告覆盖周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变化,如质量负责人的变化,新增或调整重要生产设备、装配线、检测试验能力,企业组织架构、 职责分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发生变化。
本次监督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包含有效证书及本年度变更/扩展的证 书、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CCC 标志领取和使用情况。
(二)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
1  关键件供应商管理及进货检验
1.1 关键件供应商选择、评价及日常管理 供应商管理文件是否变化;简述新增供应商的选择、评价情况;简述供应商日常管理情况。
1.2 关键件进货检验 关键件进货检验的项目、方法、频次等是否发生变化(与上一年度相比);
是否按照产品一致性计划中规定的内容执行,记录的保存情况;
1.3  关键件不合格品标识、追溯及处理情况
2 关键制造过程以及过程检验 关键工序、首件检验及巡检制度是否发生变更; 关键工序巡检记录文件编号以及发生问题时记录; 关键工序检验记录以及出现问题时的记录; 关键工序涉及设备和人员的变更情况说明。
3 一致性控制试验执行情况 一致性控制试验是否按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
4  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
4.1 人员控制情况 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人员的资质、能力等要求是否符合一致性计划的规定。明确相关培训记录或培训计划等。 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的资质、能力的确认情况以及培训记录、培训计划等。
4.2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控制情况
(1)生产设备是否发生变更;
(2)产品检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是否发生变更;
(3)产品检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定期校准或检定和检查情况说明,列 出计量合格校准或检定证的机构和证书编号;
(4)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发生变化。
5 内部质量审核的相关记录 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生产企业应当在本执行报告中描 述最近一次内部质量审核的相关情况。
6 生产一致性控制变更情况 关于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涉及的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关键控制过程、
关键或特殊过程控制程序,检测人员、设备和试验的管理控制程序等变更情 况及上报指定认证机构情况。
关键件和原材料、关键工序工艺、关键设备以及控制计划的变更情况。
 7 产品出现不一致时恢复、追溯及处理措施 生产过程的各个关键环节出现不一致时的追溯处理措施及记录,及发现不一致性时向指定认证机构的说明。
8  顾客投诉记录、问题以及处理方法
9  其他涉及产品一致性的情况说明
附件 2
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 认证委托人提出认证委托,在认证申请资料的产品名称后要注明“已 停产 xxx 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已停产 xxx 维修零部件,only for xxx service parts)
2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委托资料
(1)认证委托书,产品描述等资料;
(2)整车厂提供的停产车型证明(加盖一级公章,不是主管部门公章, 如采购部门或产品部门);
(3)该备件已获得的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
(4)目前该备件每年的使用量说明。
3  指定认证机构进行资料审核
4  型式试验(可免做试验,检查已获得的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
5  初始工厂检查
(1)对已取得同类产品 CCC 证书的工厂可免于工厂检查
(2)无同类产品证书的,工厂检查需重新进行,但一致性检查时检测 标准可依据该备件定型时的标准。
6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证书产品名称后备注已停产 xxx 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
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由认证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与认证委托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 10 年。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8  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当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生产企业的 获证后监督方式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等, 可依据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定型时的标准进行。
获证后跟踪检查时,若有同类的产品(非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 获证,则可对同类产品实施跟踪检查和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即可 不要求有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在生产。
若无同类产品(非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获证,则按如下方式执 行:
对于库存式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已停产车 型的售后维修备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证据。若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提供的 证据存在质疑,则需进行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对于订单式的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应当有产品在 2 年内的生产 记录,生产企业应当对已停产车型的售后维修备件实施确认检验并保存记录。 认证机构可视风险进行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附件 3
产品描述
1、产品型号
2、认证产品适用的车辆类型
3、结构型式:□固定 □可调
4、座椅总成重量(kg)
5、座椅总成的外形尺寸
6、座椅总成是否带有儿童约束系统ISOFIX的固定装置
7、靠背设计角度
8、座椅总成安装位置:□驾驶员座椅 □其他前排外侧座椅 □前排中 间座椅 □后排座椅 □中排座椅 □单个座椅 □客车乘客座椅 □校车座 椅 □校车照管员座椅
9、座椅总成的结构形式(允许结构对称) :□手动座椅 □电动座椅
□记忆座椅 □移动座椅□折叠或翻转座椅 □长条座椅 □整体座椅 □ 分体座椅 前向座椅 后向座椅 侧向座椅 □其他
10、坐垫的结构形式:□纵向位移 □垂直位移 □固定装置 □锁止装 置 □加热装置 □按摩装置 □通风装置 □腿托 □其他
11、靠背的结构形式:□角位移 □腰椎支撑 □固定装置 □锁止装置
□气囊装置 □加热装置 □按摩装置 □通风装置 □头枕装置 □其他:
12、护面材料(所有配置)
13、填充物材料(如有)
14、座椅护板材料(如有)
15、座椅头枕:□ 空心 □ 实心 □整体式 □可拆式 □ 其他
16、头枕骨架: □ 角位移□ 垂直位移□ 固定装置□ 锁止装置
17、头枕护面材料(所有配置)
18、头枕填充物材料(如有)
1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单元内产品差异描述表(适用于同一单元包含多个型号的情况)
21、照片及产品图纸:
(1)座椅总成的外形尺寸;
(2)座椅总成的R点坐标及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
(3)座椅骨架总成的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牌号、供应商。
22、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件(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等内容。
附件 4
型式试验抽样要求
1 抽样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由认证机构按认证委托人申请资料选取认证申请单元内具有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指定认证机构需判 断是否对覆盖型号进行差异试验。认证委托人负责将封样后的型式试验样品 送至指定实验室。
抽样数量:
(1)汽车座椅及头枕(GB 15083):样品 3 套,座椅面套 5 套;
(2)客车座椅(GB 13057):样品 2 套,座椅面套 8 套;
(3)专用校车学生座椅(GB 24406):样品幼儿座椅 5 套、中小学生 座椅 9 套,座椅面套 5 套。
2 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如使用统一样式的封条、封样位
置要求等)进行封样。将粘贴封条后的样品照片(包含正面、背面、侧面方 向)和封条粘贴处照片等提交给指定认证机构。

下单前可任取样页验证译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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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英文译本为纯人工专业精翻版本,保证语法术语准确率和专业度!非AI译文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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