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5744-2026英文版翻译《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Limits for Fuel Consumption
5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6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Same Type
7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Annex A (Normative) Measurement Methods, Measuring Equipment and Calculation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Annex B (Normative) Measurement Methods of Fuel Consumption for Hybrid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Mopeds
Annex C (Normative) Requirements for Type Definition and Extension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测量方法及同一型式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情况外以下简称“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类燃料的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35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GB 14622-2026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3 术语和定义
GB/T 5359.4和GB 14622-20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功率质量比 power⁃to⁃massratio;PMR
发动机的最大净功率与整车整备质量加上75kg驾驶员质量之和的比值。
注:按公式(1)计算,单位为瓦每千克(W/kg),计算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Pn–最大净功率,单位为千瓦(kW);
mk–整车整备质量,单位为千克(kg)。
4 燃油消耗量限值
4.1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手(脚)动变速器,燃油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若采用自动变速器,燃油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采用手(脚)动变速器]燃油消耗量限值
4.4混合动力电动车辆燃油消耗量应满足表1~表5对应的限值要求。
5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
5.1一般要求
5.1.1试验车辆
5.1.1.1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GB 14622-2026的要求提交产品描述资料。
5.1.1.2试验时,试验车辆的状态应符合GB 14622-2026中C.1.2.3.1的相关规定。车辆分类应符合GB 14622-2026中C.1.2.3.2的相关规定。边三轮摩托车应符合GB 14622-2026中C.1.2.4.4的相关规定。在试验期间,检验机构应确认车辆的排放状况符合该车型的Ⅰ型排放试验限值要求。
5.1.2驾驶员
试验时,驾驶员应身穿合身的服装,可佩戴防护头盔、护眼罩并戴手套等。驾驶员着装后质量应为75kg±5kg。
5.1.3燃料及润滑油
5.1.3.1应使用GB 14622-2026中附录K规定的燃料。
5.1.3.2应按生产企业技术文件规定的等级和数量进行配置发动机的润滑油。
5.1.4环境条件
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GB 14622-2026中C.1.2.2的规定。
5.2燃油消耗量测量
5.2.1试验循环
应按GB 14622-2026中附件CA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设置和试验。应按GB 14622-2026中附件CB进行换挡操作设置。
5.2.2试验装置
5.2.2.1底盘测功机
按GB 14622-2026中附件CD设定主要特性。
5.2.2.2燃油消耗量测量装置
应选取附录A中的一种方法测量车辆燃油消耗量。当采用碳平衡测量法时,排气取样和容积测量设备、分析设备、仪器和测量精度应符合GB 14622-
2026中附件CE的规定。
5.2.3试验程序
按14622-2026中C.1规定的程序进行。
5.2.4 试验结果
5.2.4.1 不同测量装置的燃油消耗量计算方法见A.3。采用碳平衡测量法时,根据GB 14622-2026附件CF中气态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排放结果,按下列公式计算燃油消耗量。
a)对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按公式(2)计算。
FC–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MHC–测得的碳氢排放量,单位为毫克每千米(mg/km);
MCO–测得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毫克每千米(mg/km);
MCO–测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毫克每千米(mg/km);
ρ –293.2K(20℃)下试验燃料的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
b)对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正三轮摩托车按公式(3)计算。
式中:
FC–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MHC–测得的碳氢排放量,单位为毫克每千米(mg/km);
MCO–测得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毫克每千米(mg/km);
MCO–测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毫克每千米(mg/km);
ρ –293.2K(20℃)下试验燃料的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
5.2.4.2 按GB 14622-2026中表CA.1划分的车辆测试循环,将每个测试循环的各个速度段的燃油消耗量定义为R1、R2或R3,最终结果为R。
对于运行两个速度段的摩托车,按公式(4)计算总燃油消耗量。
式中:
R–总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R1–第一速度段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R2–第二速度段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w1–第一速度段的加权系数,见表6;
w2–第二速度段的加权系数,见表6。
对于运行三个速度段的摩托车,按公式(5)计算总燃油消耗量。
式中:
R–最终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R1–第一速度段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R2–第二速度段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R3–第三速度段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w1–第一速度段的加权系数,见表6;
w2–第二速度段的加权系数,见表6;
w3–第三速度段的加权系数,见表6。
5.2.4.3 燃油消耗量单位用L/100km表示,试验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两位。
5.3 混合动力电动车辆燃油消耗量测量
按附录B所述方法测量混合动力电动车辆的燃油消耗量。
6 同一型式判定
符合附录C规定的车辆,视为同一型式。当某一车型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可再扩展到其他车型。
7 标准的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
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测量装置及计算方法
A.1 测量方法
A.1.1 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流量测量法;
–容积测量法;
–称量测量法;
–碳平衡测量法。
A.1.2 如果能证明可行性,可以使用其他的测量方法。
A.2 测量装置
A.2.1 注意事项
A.2.1.1 无论采用何种测量方法,安装的测量装置应不干扰或改变车辆的燃油供给系统的供油情况,并保证发动机各项性能不受影响。
注:主要考虑燃油供给管路的压力损失、横截面尺寸和管路长度。
A.2.1.2 应满足A.2.1.1规定的条件:
a)如果使用流量测量法,若通过系统的压力损失小于100Pa,流量计应按图A.1进行设置;
b)容积测量法和称量测量法的安装按图A.2和图A.3进行。
A.2.1.3 如果能证明不影响车辆的燃油供给系统,允许使用其他的安装方法。
A.2.1.4 为减少燃油管路内的压力损失,建议按公式(A.1)、公式(A.2)设置。
式中:
d1 –原来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d2和d3–测量装置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A.2.1.5当测量燃油消耗量时,用于燃油消耗量、行驶距离和时间的测量系统应同步。
A.2.1.6从正常供油系统转换到测量系统应通过一个阀系统来实现,其转换时间应不大于0.2s。
A.2.2流量测量法测量装置
A.2.2.1流量测量法是利用一个允许以连续或不连续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通过的燃油的确定质量或体积的装置。连续式装置给出一个与流出量相关的显示,不连续式装置给出一个建立在计量最小基本体积基础上的显示。
A.2.2.2流量计应使得通过装置的压力损失不大于100Pa。
A.2.2.3流量法测量系统图见图A.1。
A.2.2.4整个试验期间,准确度在全量程的±2%范围内。
标引序号说明:
hu–燃油的上限位置,单位为毫米(mm); 5–燃油箱进口;
h1–燃油的下限位置,单位为毫米(mm); 6–水平仪的空气出口管;
p–通过流量计的压力损耗,单位为帕(Pa); 7–燃油箱;
d1–原来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8–燃油;
d2–测量装置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9–油压调节器;
d3–测量装置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10–发动机;
1–水平仪的燃油进口; 11–燃油喷射;
2–燃油箱的出口; 12–油压泵;
3–水平仪的燃油出口; 13–流量计;
4–水平仪的燃油进口; 14–水平仪。
图A.1 流量测量法
A.2.3 容积测量法测量装置
A.2.3.1容积测量法是使用一个已知容积的容器来测量所消耗燃油容积的方法。这个容器应是“固定”容积式或是“可变”容积式。“固定”容积式容器仅允许读取固定的燃油流量,该流量取决于容器自身的容积或容器上的标志。“可变”容积式容器是一个具有刻度标志的容器,它允许读取不固定的燃油流量。
A.2.3.2容积法测量系统示意图见图A.2。
A.2.3.3量管应按公式(A.3)方法设置在燃油箱一侧。
式中:
ha–量管的最大量值,单位为毫米(mm);
hu–燃油的上限位置,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h1–燃油的下限位置,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A.2.3.4 量管内的压力应不受作用在量管空气出口处的风压的影响。A.2.3.5 应测量装置内的燃油温度或装置出口处的燃油温度。
标引序号说明:
hu–燃油的上限位置,单位为毫米(mm); 6–燃油箱进口;
h1–燃油的下限位置,单位为毫米(mm); 7–水平仪的空气出口管;
ha–量管的最大量值,单位为毫米(mm); 8–燃油;
d1–原来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9–油压调节器;
d2–测量装置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10–发动机;d3–测量装置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11–燃油喷射;d4–量管的空气出口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12–油压泵;
1–水平仪的燃油进口; 13–三通阀;
2–燃油箱的出口; 14–水平仪;
3–水平仪的燃油出口; 15–量管;
4–水平仪的燃油进口; 16–燃油箱。
5–量管空气出口管末端;
图A.2 容积测量法
A.2.4称量测量法测量装置
A.2.4.1称量测量法是利用一个称量装置来测量所消耗的燃油质量的方法,该装置应是“固定”称量式或是“可变”称量式。“固定”称量式装置仅允许读取一个固定的燃油流量,该流量取决于装置本身和它的特性。“可变”称量式装置允许读取不固定的燃油流量。
A.2.4.2燃油喷射供油时的称量法测量系统示意图见图A.3。
A.2.4.3对于刻度的要求:
–准确度:≤1%;
–分辨力:0.1g。
A.2.4.4密度测量(质量/体积):
应具有1g/cm3的测量准确度,并转换成标准状态。
标引序号说明:
d1–原来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5–三通阀;
d2–测量装置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6–三通阀;
d3–测量装置的燃油管直径,单位为毫米(mm); 7–发动机;
1–燃油箱进口; 8–燃油喷射;
2–燃油箱出口; 9–油压调节器;
3–燃油; 10–油压泵;
4–刻度盘; 11–燃油箱。
图A.3 称量测量法
A.3 计算方法
A.3.1 如果以容积法测量燃油消耗量,燃油消耗量FC按公式(A.4)计算。
式中:
FCi–第i次测量时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Q–测得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L);
α–燃油体积膨胀系数,汽油为0.001K-1;
T0–标准温度(293K),单位为开尔文(K);
T–燃油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S–车辆试验中设定容积燃油行驶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
A.3.2 如果以称量法测量燃油消耗量,燃油消耗量FC按公式(A.5)计算。
式中;
FCi–第i次测量时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m –燃油消耗测量值,单位为千克(kg);
ρ –标准状态(293K)下的燃油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
S –车辆试验中行驶的距离,单位为千米(km)。
A.3.3 对于采用混合润滑油的二冲程摩托车,计算时应减去润滑油消耗量。
附录B
(规范性)
混合动力电动车辆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
B.1 概述
本附录规定了对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的燃油消耗量测量方法。
B.2 混合动力电动车辆分类
按GB 14622-2026中J.3的规定进行分类。
B.3 参数的单位、精度和分辨率
测量参数的单位和精度应与内燃机车辆的试验要求相同;电参数的单位、精度和分辨率应满足表B.1的要求。
B.4 试验描述
B.4.1 可外接充电(OVC)、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
B.4.1.1 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最高荷电状态
B.4.1.1.1 按GB 14622-2026中J.5.1.1.1的规定进行测量。
B.4.1.1.2 计算条件A试验的燃油消耗量CA。
对按GB 14622-2026中J.5.1.1.1.5.1规定进行测试的车辆,根据单次循环的结果,按5.2.4.1规定计算得到燃油消耗量CA。
对按GB 14622-2026中J.5.1.1.1.5.2规定进行测试的车辆,按公式(B.1)计算CA。
式中:
CA–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CAi–第i个循环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N–试验进行的总循环数,不包括达到最低荷电状态的循环;
i –循环数。
B.4.1.2 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
B.4.1.2.1 按GB 14622-2026中J.5.1.1.2的规定进行测量。
B.4.1.2.2 按5.2.4.1,计算条件B试验的燃油消耗量CB。
B.4.1.3 试验结果
B.4.1.3.1 当按GB 14622-2026中J.5.1.1.1.5.1规定进行测试时,燃油消耗量C按公式(B.2)计算。
式中:
C–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CA–条件A试验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CB–条件B试验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De–按GB 14622-2026中附件JB确定的车辆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Dav–两次充电之间的行驶距离(假设的储能装置两次充电之间,车辆在最低荷电状态下的平均行驶里程),如下:
–发动机排量小于150mL的车辆为4km;
–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50mL,最高车速小于130km/h的车辆为6km;
–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50mL,最高车速不小于130km/h的车辆为10km。
B.4.1.3.2 按GB 14622-2026中J.5.1.1.1.5.2规定进行测试时,燃油消耗量C按公式(B.3)计算。
式中:
C –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CA –条件A试验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CB –条件B试验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Dovc–按GB 14622-2026中附件JB确定的车辆OVC续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Dav–两次充电之间的行驶距离(假设的储能装置两次充电之间,车辆在最低荷电状态下的平均行驶里程),如下:
–发动机排量小于150mL的车辆为4km;
–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50mL,最高车速小于130km/h的车辆为6km;
–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50mL,最高车速不小于130km/h的车辆为10km。试验报告中应记录燃油消耗量的测量结果CA、CB、C。试验中储能装置荷电状态的示意图见GB 14622-2026中附件JA。
B.4.2 可外接充电(OVC)、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
B.4.2.1 车辆行驶模式
试验时的车辆行驶模式按GB 14622-2026中表J.3的规定进行选取。
B.4.2.2 条件A储能装置处于最高荷电状态
B.4.2.2.1 按GB 14622-2026中J.5.1.2.1的规定进行测量。
B.4.2.2.2 按B.4.1.1.2计算条件A试验的燃油消耗量CA。
B.4.2.3 条件B储能装置处于最低荷电状态
B.4.2.3.1 按GB 14622-2026中J.5.1.2.2的规定进行测量。
B.4.2.3.2 按B.4.1.2.2计算条件B试验的燃油消耗量CB。
B.4.2.4 试验结果
按B.4.1.3规定计算车辆的燃油消耗量C。试验报告中应记录燃油消耗量结果CA、CB、C。
B.4.3 不可外接充电(NOVC)、无手动选择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
B.4.3.1 车辆储能装置的电能状态
根据生产企业的说明,对车辆储能装置的电能状态进行设置,确保车辆在测试过程中满足B.4.3.3
的规定。
B.4.3.2 试验过程
B.4.3.2.1 按GB 14622-2026中J.5.1.1.1.2的规定对车辆进行预处理,随后按J.5.1.1.1.3的规定对车辆进行静置。
B.4.3.2.2 按GB 14622-2026中J.5.1.1.1.5.3的规定使用变速器。按GB 14622-2026中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
B.4.3.3 试验有效性判定
在进行燃油消耗量测量的同时,应测量电量平衡值Q、电能平衡值ΔEbatt和燃油消耗量C0,判定车辆是否满足电能平衡值不超过燃料所提供能量的5%。
如满足上述条件,则判定测试结果有效;如不满足要求,车辆应从B.4.3.1起重新进行试验,直到满足条件。其中,消耗的燃料能量按公式(B.4)计算。
式中:
Efuel–消耗的燃料能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HV–燃料热值,单位为千瓦时每升(kWh/L),汽油热值为8.92kWh/L,柴油热值为9.85kWh/L;FC–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d –行驶里程,单位为千米(km)。
B.4.3.4 燃油消耗量结果C
燃油消耗量修正系数Kfuel由生产企业在完成n次测量后,按如下所述进行确定,检测机构应对生产企业提供燃油消耗量修正系数的有效性进行确认。n次试验中至少包括一个Qi>0和至少一个Qi<0的测量。燃油消耗量修正系数按公式(B.5)计算。
式中:
Kfuel–燃油消耗量修正系数,单位为升每百千米安时(L/100km)/Ah;
ci –生产企业第i次试验测得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Qi –生产企业第i次试验测得的电量平衡值,单位为安时(Ah);
n –数据个数,不少于6次。
如果在一个试验循环中,|ΔEbatt|不大于消耗燃料能量的1%时,试验结果无需修正,燃油消耗结果按公式(B.6)计算。
式中:
C0–试验测得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如果在一个试验循环中,|ΔEbatt|大于消耗燃料能量的1%且不超过5%时,燃油消耗结果按公式(B.7)
计算:
式中:
C0 –试验测得的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Q –试验测得的电量平衡值,单位为安时(Ah);
Kfuel–燃油消耗量修正系数,单位为升每百千米安时(L/100km)/Ah。
B.4.4 不可外接充电(NOVC)、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
B.4.4.1 对于有手动选择行驶模式功能的车辆,试验应选择点火开关开启后自动设置的模式(主模式),按B.4.4.2~B.4.4.5的规定进行试验。
B.4.4.2 根据生产企业的建议,对车辆储能装置的电能状态进行设置,确保车辆在测试过程中满足B.4.3.3的规定。
B.4.4.3 按GB 14622-2026中J.5.1.1.1.2的规定对车辆进行预处理,随后按J.5.1.1.1.3的规定对车辆进行静置。
B.4.4.4 变速器的使用按GB 14622-2026中J.5.1.1.1.5.3的规定进行。
B.4.4.5 按B.4.3.3的方法判定试验有效性。如果满足判定条件,则测试结果有效;如果不满足判定条件,车辆从B.4.4.2起重新进行试验,直到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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