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8100-2025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ovis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18100.1—2010《摩托车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1 部分:两 轮摩托车 》、 GB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3— 2010 《摩 托 车 照 明 和 光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第 3 部 分:三 轮 摩 托 车 》,与 GB 18100.1—2010、 GB18100.2—2010、GB18100.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 加 了 HIAS 相 关 要 求 (见 3.5、3.6、3.7、5.1.7.2、5.1.8.2、5.2.5.5、5.2.5.6、5.2.7.2、5.2.8、
附录 A);
b) 增加了发光徽标相关规定[见3.10、4.5b)、4.21 ];
c) 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了左右灯应具有一致配光特性相关要求[见4.5b)];
d) 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了左右灯透光面对称的要求[见4.5b)];
e) 增加了灯具组合、复合或混合的一般要求[见4.6a)],增加了单灯的一般要求[见4.6b)1)];增 加了 D 型灯和互存灯系统的相关规定[见4.6b)2)和4.6b)3)];
f) 增加了“D”型后位灯,不应与制动灯混合的规定[见4.6a)2)]; g) 增加了单灯按最小凸多边形认定的方法[见4.6b)];
h) 增加了“对于离地高 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 以灯具 H 平面 为 基 准,测 量 离 地 高 度”的要求[4.7d)];
i) 增加了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试验中的光强0.25cd的检测方法[见4.9d)]; j) 增加了汽车前照灯和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具不适用于摩托车的规定(见4.15);
k) 增加了灯具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一般要求(见4.16); l) 增加了灯具几何可见度的试验方法(见4.17);
m) 增加了灯具色度检测时,灯具视表面的光色要求(见4.18);
n) 增加了前轮距不大于460 mm 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对轮摩托车)灯具安 装规定,准 许按照 L3 类车辆要求(见4.19);
o) 远光灯和近光灯的间距 200 mm,更 改为空间距离 (见 5.1.3.4、5.2.3.4,GB18100.1—2010 的
5.1.3.1、5.2.3.1,GB18100.2—2010的5.1.3.1、5.2.3.1,GB18100.3—2010的5.1.3.3);
p) 增加了三轮摩托车强制安装远光灯接通指示器要求(见5.1.7.1);
q) 远光最大发光强度由225000cd更改为430000cd(见5.1.8.1,GB18100.1—2010的5.1.8); r) 增加了远光灯自动控制(见5.1.8.3)和自适应远光灯(ADB)(见5.17)的相关技术内容;
s) 增加了近光灯附加光源弯道 照 明 的 要 求 和 测 试 方 法 (见 5.2.3.1.4、5.2.5.7、5.2.5.8、5.2.6.2、 5.2.7.3);
t) 增加了近光灯的垂直倾斜度要求及测量方法(见5.2.5.2、5.2.5.3、5.2.5.4、附录 F); u) 增加了昼间行驶灯相关要求(见5.4);
v) 增加了准许 L2、L3、L4、L5类车辆选装 S3类制动灯(高位制动灯)的规定(见5.8.1); w) 对于三轮摩托车安装两只制动灯,增加了放宽向内几何可见度的规定(见5.8.4.1);
x) 三轮摩托车制动 灯 的 指 示 器 由 禁 止 安 装 更 改 为 选 装 (见 5.8.7,GB18100.3—2010 的 5.4.7、 6.4.7、7.4.7);
y) 增加了紧急制动信号相关要求(见5.9);
z) 增加了摩托车安装侧转向灯的要求(见5.10.2);
aa) 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增加了准许自动开启转向灯的规定(见5.10.6); bb) 增加了三轮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工作指示器强制安装的规定(见5.10.7); cc) 对于边三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只能安装在主车上的规定(见5.12.2); dd) 对于二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的横向要求(见5.12.3.1);
ee) 增加了前轮距大于460 mm 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 (倒 三轮摩托车)后 回复反射器的安装要求
(见5.14.3.1.4、5.14.3.3);
ff) 增加了追尾警告信号功能相关内容(见5.18);
gg) 删除了近光和远光不应和任何灯具复合的规定(见 GB18100.1—2010的5.1.8、5.2.8); hh) 删除了三轮摩托车安装2只主近光时的横向要求(见 GB18100.3—2010的5.2.3.1、7.2.3.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 GB18100—2000;
———2010年第一次修订,修订为系列标准:GB18100.1—2010《摩 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 定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 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 2 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3—2010《摩 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第 3 部 分:三轮摩托车》;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检验规则和 同一型式判定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两 轮摩托车 (L3 类)、边 三轮摩 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4599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5920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GB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19152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4785、GB/T535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外缘端面 extremeouteredge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缘接触的平面。
注:车辆外缘不包括下列凸出物 :后 视镜 、转 向信号灯 、前 位灯 、后 位灯和回复反射器。
3.2
水平倾斜度 horizontalinclination
空载车辆的前照灯光束与车辆倾斜时的前照灯光束之间的夹角。
注:附录 A 给出了示意图。
3.3
水平倾斜度调节系统 horizontalinclinationadjustmentsystem;HIAS
使车辆前照灯水平倾斜度保持于零值的装置。
3.4
倾斜角 bankangle
车辆倾斜时其纵向对称平面和竖直面的夹角。
注:附录 A 给出了示意图。
3.5
水平倾斜度信号 HIASsignal
HIAS输入的任何控制信号或附加的控制信号,或者 HIAS输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
注:简称“HIAS信 号”。
3.6
水平倾斜度信号发生器 HIASsignalgenerator
用于 HIAS测试,可重复发出一个或多个水平倾斜度信号的装置。
注:简称“HIAS信 号发生器”。
3.7
水平倾斜度测试角 HIAStestangle 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与 H-H 线的夹角。 注:简称“HIAS测 试角”。图 A.1中 使用δ 表示 HIAS测 试角。
3.8
踏步灯 exteriorcourtesylamp
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上下车或装卸货物时,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3.9
自适应远光 adaptivedriving-beam;ADB
根据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光束,来提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不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
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的远光。
3.10
发光徽标 illuminatedlogo
发光的图形标记、徽章、文字或这些元素的组合,用以表示车辆制造商品牌或车型徽标。
4 一般要求
4.1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 文件中对于各装置安装的 要求。
4.2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
4.3 所有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 道路上的停放面。 除侧回复 反射器外,所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侧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 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每个方向上允差为±3°。
4.4 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 向对称平面应竖直,且 转向 把或前轮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5 单只或多只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只安装的灯具(L4类车辆仅考虑主车上安装的单只灯具),其基准中心应 位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上,下列情况除外:
1) 按5.1.3.1.1或5.1.3.1.2安装的远光灯;
2) 按5.2.3.1.1或5.2.3.1.2安装的近光灯;
3) 按5.3.3.1.1安装的前雾灯;
4) 按5.4.3.1.1或5.4.3.1.2安装的昼间行驶灯;
5) 按5.5.3.1.1或5.5.3.1.2安装的前位灯。
b) L1、L2、L3、L5以及 L4主车上,成对安装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2)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灯具外形和透光面应对称。对于带有发光徽标的灯具,发 光徽 标本身可不对称。
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且具有一致的配光特性。
4) 同时点亮和熄灭(转向信号灯除外)。
c) 对于 L4类车辆边车上安装的灯具,和前轮距大于460 mm 的 L5类 车辆安装 3只或 4只后回 复反射器的情况,应按第5章相应灯具的规定。
4.6 组合、混合、复合的灯具以及单灯满足以下要求。
a) 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 何可见度、电 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 此可 组合、复合或混合,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其他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灯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 对于前 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并同时工作的情况,应保证该功能和前位灯 或后位 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
2) “D”型后位灯,不应与制动灯混合。
3) 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其视表面在垂直 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不同颜色的 相邻区域边界,应保证任何水平和垂直 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应超过两次。 且基准轴 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应有任何重叠。
b) 对于单灯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同一灯体,视表面由基准轴线方向 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的情况,应 满足:各 部 分发光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其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功能 整体边 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的 60%;或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各 部 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间距不超过 75 mm。本要求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和 牌 照 灯 功能。
2) 两只独立 回 复 反 射 器 或 两 只 “D”型 灯,应 满 足:各 部 分 发 光 面 在 基 准 轴 线 方 向 上 的 投 影,其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功能整体边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 的外围 最小凸多边形面积的60%;或间距不超过75 mm。
3) 对于互存灯系统,应符合4.6b)1)的要求。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分 开的视表面,整 体 不作为互存灯系统,但可作为互存灯系统 中的互存灯。 带 (条 )状 灯具中一部分可作为互 存灯系统的一部分。互存灯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
4.7 灯具的离地高度和间距按以下要求测量,若 距离或间距明显满足本文件要求,则 不需要确定精确 边缘。
a) 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最 小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 向上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b) 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的(例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 效口 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c) 对于灯具的横向间距或位置应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灯具到车辆外缘端 面的距离,应由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确定。
d) 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 H 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
4.8 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特性(如:光强、颜色、视表面等)不应随意改变,以下情况除外。
a) 转向信号灯、危 险警告信号、紧 急制动信号以及追尾警告信号可闪烁。L3、L4和 L5类 车辆的 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可使用顺序点亮的闪烁方式,后 转向信号灯在按 5.9 执行紧急 制动信号时,不应使用顺序点亮方式。
b) 车辆上电之后,车辆启动前,前位灯或后位 灯首次点亮时,其 可使用顺序开启。 前位灯或后位 灯若随车辆熄火时一同关闭,其各光源可由电子系统控制,按预置序列关闭。
c) 第5章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昼间行驶灯 按 5.4.6.2 和 5.4.6.3 要求工作或符合 5.7.8 条件 的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
4.9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目视检验。
a)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 观察者在车前 25 m 区域 1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 应直接看到红色 灯具的视表面,前视红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附录 B中图 B.1要求测试。
b) 后视白光不可见度:当 观察者在车后 25 m 区域 2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 应直接看到白色 灯具的视表面(倒车灯除外),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图 B.2要求测试。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观察的区域1和区域2范围如下: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 m 和2.2 m 的水平面限定;
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 面成向 外15°,且应包含界定车宽的竖直面和界定车长的竖直面的交线。
d) 若目视检验有争议,应 按 GB17510 或 GB19152 中 的 配 光 检 测 方 法,考 虑 车 身 的 影 响,检 测 4.9a)和4.9b)规定区域的光强,每只灯具发出的红光或白光的光 强不大于 0.25cd,即 认为符 合上述要求。
4.10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按5.4.6.1要求开启昼间行驶灯和后位灯的情况;
———按5.5.6和/或5.6.6要求,位置灯与转向灯混合的情况。
4.11 车辆前部灯具的电路连接满足以下要求。
———只有当4.10中的诸灯开启后,远 光灯、近 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 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作为警 告信号功能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除外。
———若车辆安装昼间行驶灯,车辆上电之后,开动之前,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开启。若前照灯开启,昼 间行驶灯不应打开。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最大发光强度大于 700cd,近 光灯应配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 关闭的功能,且满足附录 C的要求。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 大于 700cd,近 光灯准许配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 开启或关闭的功能,若具备,应满足附录 C的要求。
———对于 L3、L4、L5类车辆,若没有安装昼间行驶灯,车辆上电之后,行驶之前,准许车辆自 动开启 前照灯。
4.12 指示器满足以下要求。
———所有指示器应处于本车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容易观察到的位置。
———“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灯具若配备工作指示器(或故障指示器),任何光源失效时,均应给出故障提示。
4.13 车辆应配备符合附录 D 中表 D.1要求的照明 和光信号装置,表 中未提及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不 应安装。
4.14 自适应远光(ADB)功能等同于远光灯功能。对于安装 ADB 的车辆,不应再安装远光灯。
4.15 符合 GB4599和 GB5920要求的汽车前雾灯和汽车光信 号装置 (不 包括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和信 号灯投射功能),若符合表 D.1和第5章中的功能要求,准许安装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
4.16 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后回复反射器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安装,应满足下列任一要求。
———灯 具 在 移 动 部 件 所 有 的 固 定 位 置 上 均 符 合 各 自 的 安 装 位 置、几 何 可 见 度、色 度 和 配 光 性 能 要求。
———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安 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对于由两只独立的回复反射器 组成的单灯或两只 “D”型 灯,只 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 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
———当互存灯系统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统中均有互存 灯具,符合该功能的 安 装 位 置、向 外 几 何 可 见 度、色 度 和 配 光 要 求。 移 动 部 件 在 任 何 固 定 位 置,互存灯具仍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求的,则认为满足向内的几何可见度要求。
4.17 几何可见度按下述方法测量。
a) 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 灯具在 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
b) 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
c) 对于互存灯系统或两只“D”型灯,几何可见度应在所有互存灯或“D”型灯开启时测量。
4.18 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的观察方向上,灯具视表面光色目视应符合表 D.1规 定,且 不应存在光色明 显不同的发光区域。若对目视结果存在争议,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a) 按 GB17510或 GB19152中的配光检测方法,争议区域(或光源)的光强应不大于0.25cd; b) 按 GB17510 或 GB19152 中的色度检测方法,所 有配光测试点的光色,均 应满足该功能的色
度要求。
4.19 对于有两只前轮,且前轮距不大于460 mm 的 L5类车辆,其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 装,应 按
L3类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进行。
4.20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 L4类车辆的“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均针对主车。
4.21 发光徽标 应 为 车 辆 制 造 商 的 品 牌 徽 标 或 车 型 徽 标。 车 辆 朝 前 和 朝 后 的 发 光 徽 标 均 不 应 超 过2只。
5 特殊规定
5.1 远光灯
5.1.1 数量
5.1.1.1 对于 L3、L4、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A、B、CS或 DS级远光灯,CS级 远光灯宜 安装2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1300mm 的 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A、B、CS或 DS级远光灯。 5.1.1.2 对于 L1、L2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A、B、BS、CS或 DS级远光灯。
5.1.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1.3 位置
5.1.3.1 横向
5.1.3.1.1 若安装1只远光灯,应 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 方、下 方 或 侧 面。 若 这 些 灯 具 呈 上 下 排 列,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上;若 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其 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 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1.2 若安装1只远光灯,且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 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上。当车辆安装1只独立的近光灯或近光灯与前位灯混合,位于远光灯近旁,则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 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1.3 若安装2只远光灯,无论其是否与车辆 前部其他灯具混合,2 只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300 mm,应不小于500 mm。
5.1.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1.3.4 空间距离
任何情况下,任何1只远光灯的发光面边缘,到近光灯(若只安装1只)或同侧近光灯(若安装2只) 的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 mm。L1、L3、L4类 车辆,若 安装 2 只远光灯,远 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 应不大于200 mm。
5.1.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向左5°,向右5°。
5.1.5 方向
5.1.5.1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1.5.2 远光灯可配备 HIAS。
5.1.6 电路连接
5.1.6.1 远光灯打开时,近光灯可处于开启状态。对于次级远光开启时,近光灯应保持开启。
5.1.6.2 远光灯可具备开启和关闭的自动控制功能,其控制信号应由可探测下列各项,并对 其做出反应 的传感器系统产生:
a) 环境光条件;
b) 迎面驶来的车辆,前部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c) 前方行驶车辆,尾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准许安装额外的可提升性能的传感器功能。
注:本条中的“车 辆”指 L、M、N、O 类车辆及电动自行车 ,并 认为这些车辆配备了回复反射器 ,且 照明和光信号系统 已开启。
5.1.6.3 远光灯应能随时手动开启和关闭,远光 灯的自动控制功能应能手动关闭。 手动关闭远光灯或 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时,操作方法应简单直接,不应有次级操作。
5.1.7 指示器
5.1.7.1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应为非闪烁的蓝色指示器。
5.1.7.2 对于安装 HIAS的车辆,应配备 HIAS故障指示器,应为闪烁的琥珀色指示器。可与近光灯共 用 HIAS故障指示器。当侦测到 HIAS故障信号时,应自动开启。并在故障排除前,保持开启状态。 5.1.7.3 若远光灯具备自动控制功能,应向驾驶员提供远光自动控制功能已激活的提示信 息,且 在该功 能开启期间,信息始终显示。
5.1.8 其他要求
5.1.8.1 远光灯同时开启时,最大发 光强度应不超过 430000cd。 这个值应通过在整车电源系统处于 工作状态下,分别检测各远光灯最大光强,相加后获得。
5.1.8.2 当远光灯的 HIAS功能故障时,在不使用任何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要求:
———按制造商要求,关闭 HIAS单元,并重启;
———复位远光灯。且满足不具备 HIAS功能前照灯 的所有要求,进 行水平或垂直校准。 制造商应 提供重启 HIAS的详细操作指导。或者,制造商可安装一套自动系统以实现上述功能,在此情 况下,制造商应提供用于此类系统测试所必需的装置及描述文件,可用演示试验的方法证明该 系统的有效性。
5.1.8.3 自动开启和关闭的远光灯满足以下要求。
a) 用于控制远光灯自动开启和关闭的传感器系统,应至少在以下空间范围内,满足5.1.6.2要求: 1) 水平方向角:向左15°,向右15°;
2) 垂直方向角:向上5°,向下2°。
上述角度的测量,均以一 条穿过传感器孔径中心,且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水平直 线 为 基准。
b) 传感器系统应能在水平直道上探测到以下车辆: 1) 至少400 m 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机动车;
2) 至少100 m 距离范围内的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
3) 至少75 m 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电动自行车。
按上述要求测试时,迎面 而来或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应开启位置灯和近 光 灯。 电动自行车可用一盏发光强度为150cd,发光面面积为(10±3)cm2,离地高度为0.8m 的白色 灯具代替。
c) 远光灯和近光灯之间可实现自动切换,不应引起驾驶员不适、分心或眩目。
d) 远光灯启动自动控制功能,点亮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环境照度不大于7000lx时,在5.1.8.3a) 和5.1.8.3b)所述的区域和距离范围内,传感器没有探测到5.1.6.2所规定的车辆。
e) 远光灯启动自动控 制 功 能,处 于 点 亮 状 态,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应 能 自 动 关 闭:在 5.1.8.3a)和 5.1.8.3b)所述的区域和距离范围内,传感器探测到符合 5.1.6.2 所规定的车辆;或 环境照度大 于7000lx时。
5.1.8.4 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a) 5.1.8.3的要求应采用试 验验证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模拟方法证明产品的符合性。 如进行试验 验证,环境照度 应 使 用 经 过 余 弦 校 正 的 传 感 器,在 与 车 辆 传 感 器 安 装 高 度 相 同 的 水 平 面 上测量。
b) 检测机构应按附录 E中 E.1要求进行道路 试验,以 确认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的工作情况是否 正常,在表 E.1的情况下确认远光灯自 动控制系统自动开启和关闭是否正常。 试验人员对制 造商提供的产品的功能进行确认,对试验过程 中任何观察到的异常 (如:切 换过程中远光灯出 现闪烁)进行记录。
5.2 近光灯
5.2.1 数量
5.2.1.1 对于 L3、L4、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C、CS、或 DS级近光灯,CS级 近光灯宜安 装2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1300 mm 的 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C、CS、或 DS级近光灯。 5.2.1.2 对于 L1、L2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C、V、BS、CS或 DS级近光灯。
5.2.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2.3 位置
5.2.3.1 横向
5.2.3.1.1 若安装1只主近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 方、下 方或侧面。 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 列,主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上;若 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其 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 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2 若安装1只主近光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则其 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上。当车辆同时只安装了1只独立的远光灯,或与 前位灯混合的远光灯,且 位于主近光灯旁边,则 其 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3 若安装2只主近光灯,无论其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 混合,主 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4 若配备附加光源的弯道照明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成对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对于单只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5.2.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500 mm,且不大于1200 mm。
5.2.3.3 纵向
位于车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2.3.4 空间距离
L1、L3、L4类车辆,若安装2只近光灯,近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 mm。
5.2.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0°。 安装1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β:向左45°,向右45°。
安装2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β:向外45°,向内10°。
5.2.5 方向
5.2.5.1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2.5.2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 (按 附录 F 方法计算)应 保持在 -0.5% ~ -2.5%,对 于安装 2 只 近光灯的车辆,左右灯应分别计算。
5.2.5.3 可 使 用 垂 直 倾 斜 度 调 节 装 置 满 足 5.2.5.2 要 求,若 主 近 光 所 使 用 的 光 源 目 标 光 通 量 超 过
2000Lm,则应自动调节该装置。
5.2.5.4 5.2.5.2和5.2.5.3的要求应在以下两种状态下进行考核。
a) 状态 A(一名驾驶员):乘坐75kg±1kg的驾驶员或使用相同 的配重模拟驾驶员质量,并 按制 造商规定的 轴 荷 进 行 质 量 配 置。 按 制 造 商 说 明,将 前 照 灯 主 近 光 的 初 始 垂 直 倾 斜 度 设 置 在-1.0%~-1.5%。
b) 状态 B(满载):按制造商规定的 满载轴荷进行质量配置。 测试前,车 辆连续晃动 3 次,然 后向 前和向后行驶至少一个车轮圆周的距离。
5.2.5.5 近光灯可安装 HIAS。HIAS调节的水平倾斜度的偏移量,不应大于车辆的倾斜角。
5.2.5.6 5.2.5.5的要 求,应 将车辆处于 4.4 规定 的 状 态,通 过 倾 斜 车 体,测 量 HIAS 测 试 角δ,在 以 下 两种状态下进行试验: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倾斜度调整角(向左和向右);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倾斜度调整角的一半(向左和向右)。
当车辆从倾斜状态恢复到4.4规定的状态时,HIAS应 能将测试角δ 迅速归零。 试验时,车 辆倾斜 状态,应将车 把 置 于 直 行 位 置,且 避 免 转 动。 可 使 用 HIAS 信 号 发 生 器,来 激 活 HIAS 功 能。 所 有 HIAS测试角δ 测量值均不小于零,则认为系统满足5.2.5.5要求。HIAS信 号发生器由制造商提供,制 造商也可提供检测机构认可的其他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2.5.7 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可配合主近光提供弯道照明。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或 光源模块,可 在开启远光灯但主近光灯未开启的情况下,点亮以 提供弯道照明功能。 弯道照明的光束不应高于水平 平面(该水平面平行于地面,包含前照灯基准轴线)。
5.2.5.8 5.2.5.7的要求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试验。
———车辆处于4.4规定的状态。
———参考制造商规定的角度,倾斜车辆以激活弯道照明功能,并测量车辆两侧的倾斜角。
———试验时,在车辆倾斜的状况下,应将车把处于直行位置,且避免转动。试验时,可使用附加的信 号发生器(例如:速度信号),来激活弯道照明功能。
———若车辆两侧所测得的所有倾斜角均大于或等于 前照灯型式试验时声明的最小倾斜角,则 认为 满足5.2.5.7要求。制造商也可提供检测机构认可的其他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2.6 电路连接
5.2.6.1 远光灯 切 换 为 近 光 灯 时,应 同 时 关 闭 所 有 远 光 灯。 使 用 气 体 放 电 光 源 的 近 光 灯,远 光 开 启 时,应保持开启状态。
5.2.6.2 主近光或远光开启后,当倾斜角大于或等于前照灯认证时最小倾斜角时,实现弯道 照明功能的 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才准许开启。然而,当 倾斜角小于 3°时,实 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 块不应开启。当倾斜角小于前照灯认证时最小倾斜角时,实 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
关闭。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操作应自动进行。
5.2.7 指示器
5.2.7.1 选装。绿色非闪烁指示器。
5.2.7.2 对于安装 HIAS功能的车辆,应安装 HIAS故 障指示器,应 为琥珀色闪烁指示器,可 与远光灯 共用 HIAS故障指示器实现。当接 收到 HIAS 故障信号时,应 自动开启。 并在故障排除前,保 持开启 状态。
5.2.7.3 当控制信号发生故障时,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自动关闭。
5.2.8 其他要求
当近光灯的 HIAS功能故障时,在不使用任何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要求。
———关闭 HIAS单元,并重启。
———复位近光灯。且满足不安装 HIAS功能前照灯 的所有要求,并 进行水平或垂直校准。 制造商 应提供重启 HIAS的详细指操作指导。或者,制造商可安装一套自动系统以实现上述功能,在 此情况下,制造商应提供用于此类系统测试所必需的装置及描述,可用演示试验的方法证明该 系统的有效性。
5.3 前雾灯
5.3.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
5.3.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3.3 位置
5.3.3.1 横向
5.3.3.1.1 若安装1只前雾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 平面;或 最靠近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 面边缘距离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可放宽至不大于250 mm。
5.3.3.1.2 若安装2只前雾灯,无论其是否与车辆 前部其他灯具混合,2 只前雾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L2、L5类车辆,若安装2只前雾灯,前雾灯距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边 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 mm。
5.3.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前雾灯的整个发光面应不高于近光灯发光面边缘的最高点。
5.3.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和/或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3.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安装1只前雾灯时,向左45°,向右45°,若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则向内10°。安装2只前雾灯时,向内10°,向外45°。
5.3.5 方向
向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3.6 电路连接
前雾灯的控制开关应独立于远光灯、近光灯。
5.3.7 指示器
选装。非闪烁绿色信号灯。
5.3.8 其他要求
前雾灯不应与任何前部灯具复合。
5.4 昼间行驶灯
5.4.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
5.4.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4.3 位置
5.4.3.1 横向
5.4.3.1.1 若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 上方、下 方或侧面。 若这些灯具呈上下 排列,昼间行驶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上;若 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则 昼间行驶灯最靠 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0 mm。
5.4.3.1.2 若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远光灯 或前位灯)混 合,则 昼间行驶灯最靠 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0 mm。
5.4.3.1.3 若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其1只或2只都与车辆前部另一 只灯具(远 光灯或前位灯)混 合,则 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4.3.1.4 对于 L3、L4类车辆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的情况,两发光 面内边缘间距离应不大于 420 mm。
对于以下情况之一,无需考虑上述最大间距要求:
———当昼间行驶灯与前照灯组合或混合;
———整车在车辆正前方投影,能够覆盖整个昼间行驶灯。
5.4.3.1.5 对于 L5类 车辆安装 2只昼间行驶灯的情况:两 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应不小于 500 mm。 对 于车宽小于1300 mm 的车辆,这个距离可减至400 mm。
5.4.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500 mm。
5.4.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
5.4.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0°,向下10°。 水平方向角β:
———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左20°,向右20°;若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向内10°;
———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外20°,向内10°。
5.4.5 方向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4.6 电路连接
5.4.6.1 除了前照灯发出间歇的警告信号外,前照灯打开时,或前雾灯打开时,昼间行驶灯 应自动关闭。 当昼间行驶灯开启时,后位灯应开启,前位灯和牌照灯可开启。
5.4.6.2 若前转向信号灯和昼间行驶灯间距不大于 40 mm,则 转向灯工作时,同 侧的昼间行驶灯准许 采用下列操作之一:
———关闭;
———在转向信号灯开启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降低发光强度。
5.4.6.3 若前转向信号灯与昼间行驶灯混合,则转向灯工作时,同侧的昼间行驶灯在转向信 号灯开启的 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应至少关闭与转向灯混合的部分。
5.4.7 指示器
选装。绿色非闪烁指示器。
5.5 前位灯
5.5.1 数量
对于 L1、L2、L3、L5类 车辆,准 许安装 1 只或 2 只 (成 对)前 位灯。 对于车宽大于 1300 mm 的 L5 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前位灯。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应安装1 只或 2 只 (成 对)前 位灯,边 车应安装 1只前位灯。
5.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5.3 位置
5.5.3.1 横向
5.5.3.1.1 若车辆安装1只前位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 上方、下 方或侧面。 若这些灯具呈上下 排列,前位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上;若 这些灯具呈横向排列,其 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5.3.1.2 若车辆安装1只前位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则 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 平面上。若此前位灯旁还安装了另外一只前部灯具,则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5.3.1.3 若车辆安装2只前位灯,其中1只或2只与车辆其他前 部灯具混合,其 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5.3.1.4 对于 L2、L5类车辆,若安装2只前位灯,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外缘 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 mm。
5.5.3.1.5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前位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 对应的外缘端面 距离应不大于400 mm。
5.5.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 mm,且不大于1200 mm。
5.5.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
5.5.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 mm[按 4.7d)确 认],H 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若安 装 1 只 灯 具,向 左 80°,向 右 80°。 对 于 L1、L3 类 车 辆 若 安 装 2 只 灯 具,向 外80°,向内20°。对于 L2、L4、L5类车辆若安装2只灯具或 L4类车辆安装3只灯具,向外80°,向内45°。
5.5.5 方向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5.6 电路连接
按4.10规定。若 前 位 灯 与 前 转 向 灯 混 合,在 转 向 灯 开 启 的 整 个 周 期 (包 括 点 亮 和 熄 灭 整 个 过 程),对应一侧的前位灯或其混合部分可关闭,前位灯关闭期间,指示器可保持点亮。
5.5.7 指示器
L3、L4、L5类车辆应配备接通指示器,L1、L2类车辆选装。应为 非闪烁绿色指示器,若 仪表灯只能 与前位灯同时开启和关闭,则可用仪表灯代替。
5.6 后位灯
5.6.1 数量
对于 L1、L2、L3、L5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准许安装1只或2只 (成对),边车应安装1只。对于车宽大于1300 mm 且有两只后轮的 L5 类车辆,应 安装 2 只 (成 对)后 位灯。
5.6.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6.3 位置
5.6.3.1 横向
5.6.3.1.1 对于 L1、L3类车辆,若安装1只后位灯,其 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 安装2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6.3.1.2 对于 L2、L5类车辆,若安装1只后位灯,其 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 安装2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于有2只后轮的车辆,2只后位灯间距应不小 于600 mm,若车宽小于1300 mm,此距离可减至400 mm。
5.6.3.1.3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后位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 对应的外缘端面 距离应不大于400 mm。若主车安装2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主车的纵向对称平面。
5.6.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500 mm。
5.6.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6.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 mm[按 4.7d)确 认],H 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若安装1只灯具,向左80°,向右80°;若安装2只灯具或 L4类车辆安装3只灯具,向 外80°,向内20°。
5.6.5 方向
朝后。
5.6.6 电路连接
按4.10规定。若 后 位 灯 与 后 转 向 灯 混 合,在 转 向 灯 开 启 的 整 个 周 期 (包 括 点 亮 和 熄 灭 整 个 过 程),对应一侧的后位灯或其混合部分可关闭。
5.6.7 指示器
选装。若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5.7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5.7.1 数量
1套。根据牌照板照明位置要求,牌照灯可由一个或多个发光元件组成。
5.7.2 布局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均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4 几何可见度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5 方向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6 电路连接
按4.10要求。
5.7.7 指示器
选装。若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5.7.8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且后位灯又与制动灯或 后雾灯混合时,在 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牌 照 灯的光度特性准许改变。
5.8 制动灯
5.8.1 数量
5.8.1.1 对于 L1、L3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摩 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 类制动灯。 对于 L3 类车辆,可选装1只汽车 S3类制动灯。
5.8.1.2 对于 L2、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摩托车制动 灯或汽车 S1类 制动灯,对 于车宽 大于1300 mm 且有两只后轮的 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可选装1只汽车 S3类制动灯。 5.8.1.3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类制动灯,边车应安 装1只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类制动灯。可选装1只汽车 S3类制动灯。
5.8.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8.3 位置
5.8.3.1 横向
5.8.3.1.1 对于 L1、L3类车辆,若安装1只制动灯,其 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 安装
2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8.3.1.2 对于 L2、L5类车辆,若安装1只制动灯,其 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 安装
2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 平面。 对于有 2只后轮的车辆,2 只制动灯间距应不 小于600 mm,若车宽小于1300 mm,此距离可减至400 mm。
5.8.3.1.3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制动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 对应外缘端面距 离应不大于400 mm。若主车安装2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主车的纵向对称平面。 5.8.3.1.4 S3类制动灯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5.8.3.2 高度
安装摩托车制动灯或安装汽车 S1类制动灯,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500 mm。
对于 S3类 制动灯,与 其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离地高度应不小于 850 mm,且 应高于其他制 动灯视表面的上边缘相切水平面。
5.8.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8.4 几何可见度
5.8.4.1 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类制动灯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 mm[按 4.7d)确 认],H 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向左45°,向右45°;若安装2只灯具,向外45°,向内10°。
5.8.4.2 S3类制动灯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0°,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向左10°,向右10°。
5.8.5 方向
朝后。
5.8.6 电路连接
5.8.6.1 当制动系统接收到符合 GB20073规定的行车制动信号时,所有制动灯应同时点亮。
5.8.6.2 如果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使发动机(推进系统)处于非工作状态,则 制动灯可 不点亮。
5.8.7 指示器
选装。若配备,则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故障指示器,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点亮。
5.9 紧急制动信号
5.9.1 数量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9.2 布局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9.3 位置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9.4 几何可见度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9.5 方向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9.6 电路连接
5.9.6.1 紧急制动信号应由所有制动灯或/和转 向灯的同时启动来实现。 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所有灯 具,以(4.0±1.0)Hz频率同步闪烁。然而,如果车尾发 出紧急制动信号的任何灯具使用灯丝灯泡,其 闪 烁频率应在3.0 Hz~4.0 Hz范围内。
5.9.6.2 紧急制动信号应独立于其他灯具工作。
5.9.6.3 紧急制动信号应自动启动和解除,应满足以下要求:
———紧急制动信号应在制动系统发出 GB20073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时启动;
———紧急制动信号应在 GB20073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 号不再发出或危险警告信号被启动时自 动解除。
5.9.7 指示器
选装。
5.10 转向信号灯
5.10.1 数量
每侧安装2只(1只 前 转 向 信 号 灯 和 1 只 后 转 向 信 号 灯 )。 若 安 装 侧 转 向 信 号 灯,每 侧 安 装 3 只(1只前转向信号灯、1只后转向信号灯和1只侧转向信号灯)。
5.10.2 布局
2只前转向信 号 灯 (摩 托 车 11、11a、11b、11c类 或 汽 车 1、1a、1b 类 ),2 只 后 转 向 信 号 灯 (摩 托 车12类或汽车2a、2b类),L3、L5类车辆可选装2只汽车5类侧转向信号灯。对于 L1、L2、L3、L5类 车辆 的前转向信号灯、后转向信号灯和 L3、L5类车辆的侧转向信号灯均应成对安装。对于 L4类车 辆,左 侧 的2只转向信号灯应安装在主车上,右侧的2只转向信号灯应安装在边车上,不应安装侧转向信号灯。
5.10.3 位置
5.10.3.1 横向
5.10.3.1.1 对于 L1和 L3类车辆,前转向信号灯应 位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同侧的远光灯、主 近光和前 雾灯(若安装)发光面的外侧。前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与主近光或前雾灯(若安装)间距应符合表1要求。
表 1 转向信号灯的间距和光强
灯具基准轴线方向最小光 强/cd 最小间 距/mm
90 75
175 40
250 20
400 <20
5.10.3.1.2 对于 L1、L3类车辆,左右前转向信号灯发光面间距应不小于240 mm。对于 L3类 车辆,后 转向信号 灯,左 右 灯 发 光 面 内 边 缘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80 mm,对 于 L1 类 车 辆,这 个 距 离 要 求 可 减 小 至 160 mm。
5.10.3.1.3 对于 L2、L5类车辆,转向信号灯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相应外缘端 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 mm。左右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500 mm。
5.10.3.1.4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外侧的 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外缘端 面距离应不大于400 mm。左右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600 mm。
5.10.3.2 高度
对于 L1、L3、L4类车辆,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 mm,且 不大于 1200 mm;对 于 L2、L5 类车辆,离 地高度应不小于350 mm,且不大于1500 mm。
5.10.3.3 纵向
对于 L1、L3类车辆,后转向信 号灯基准中心与车辆纵向后边界横截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300 mm。
对于 L4类摩托车,安装于边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应分别位于边车的前部和后部。 侧转向灯应安装在车辆车长的前二分之一范围内。
5.10.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向上15°,向 下 15°;对 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 [按4.7d)确认],H 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对于 L1、L3、L4 类车辆,前 转 向 信 号 灯 和 后 转 向 信 号 灯,向 内 20°,向 外 80°。 对 于 L2、L5类车辆,前转向信号灯和后 转向信号灯,向 内 45°,向 外 80°。 对于侧转向灯信号灯,基 准轴线向 外5°~60°。
5.10.5 方向
前转向信号灯、侧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转动。
5.10.6 电路连接
转向信号灯应能独立于其他灯具开启,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同一操作件/控制器来打开和 关闭。
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对于 L3、L4、L5类 车辆,可 自动开启转向信号灯。 在此情况下,所 有转 向信号灯应同时操作,且符合下述要求。
———若单次开启,时间不应超过3s。
———若持续 开 启,总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5 min;频 率 为 (2±1)Hz;闪 烁 时,点 亮 时 间 为 熄 灭 时 间 的
90%~110%。
———仅在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无法工作的状态时,开启 此功能。
5.10.7 指示器
应配备工作指示器。可使用指示灯、发声器或两 者兼有。 指示灯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是绿色闪烁 信号。当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若为发 声器,应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5.10.8 其他要求
5.10.8.1 转向信号灯不应和任何灯具复合。
5.10.8.2 转向信号灯满足以下工作要求,进行测量时除了发动机(推进系统)和灯具装置正 常工作所必 需的负载以外,电气系统不应接入其他负载。
———闪烁频率应为(90±30)次/min。
———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应同步闪烁。
———转向信号灯应在控制开关打开后1s内点亮,1.5s内首次熄灭。
———当某一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信号灯应继续工作,但闪烁频率可不同于 上述规定的频率。
5.10.8.3 转向信号灯不应与任何灯具混合,下列情况除外:
——— 转向信号灯和前位灯或后位灯混合,且应满足4.6a)1)规定,或满足5.5.6或5.6.6中转向灯开 启时,位置灯关闭的情况;
———转向灯和昼间行驶灯混合,且应满足5.4.6.3规定。
5.11 危险警告信号
5.11.1 数量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2 布局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要求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4 几何可见度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5 方向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11.6 电路连接
危险警告信号由符合5.10的各转向 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 应单独配置手动控制开关打开各转向 信号灯,并同步闪烁。危险警告信号手动开启后,不应自动关闭。在车辆发生 碰撞或 5.9规 定的紧急制 动信号关闭后,危险警告信号可自动开启,此时,该信号应能保持开启直至被手动或自动关闭。
5.11.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应为闪烁红色指示器,或用5.10.7规定的指示器同时工作来代替。
5.11.8 其他要求
闪烁频率为(90±30)次/min。危 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 1s内,各 转向信号灯应点亮,1.5s 内应能首次熄灭。
5.12 后雾灯
5.12.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
5.12.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后雾灯应安装在主车上。
5.12.3 位置
5.12.3.1 横向
5.12.3.1.1 若安装1只后雾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 平面上或相对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车辆行驶方向的左侧。
5.12.3.1.2 若安装2只后雾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 对称平面。 对于有 2只后轮的车辆,2 只后雾灯间距应不小于600 mm,若车宽小于1300 mm,则这一距离可减至400 mm。
5.12.3.1.3 后雾灯发光面和制动灯发光面间距离应不小于100 mm。
5.12.3.2 高度
对于 L1、L3、L4类车辆,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 不大于 900 mm;对 于 L2、L5类 车辆,离 地 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000 mm。
5.12.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12.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安装1只后雾灯时,向左25°,向右25°。安 装 2只后雾灯时,对 于 L1、L3类 车辆,向
内10°,向外25°;对于 L2、L4、L5类车辆,向左25°,向右25°。
5.12.5 方向
向后。
5.12.6 电路连接
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开启后,后雾灯才准许打开。后雾灯的关闭应独立于除位置灯外的 其他灯具。位置灯关闭时,后雾灯应关闭。
5.12.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应为非闪烁琥珀色指示器。
5.13 倒车灯
5.13.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
5.13.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3.3 位置
5.13.3.1 横向
无特殊要求。
5.13.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且不大于1200 mm。
5.13.3.3 纵向
在车辆尾部。
5.13.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安装1只倒车灯时,向左45°,向右45°。安装2只倒车灯时,向内30°,向外45°。
5.13.5 方向
向后。
5.13.6 电路连接
只有当倒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或驱动系统处于倒车状态,而且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 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能工作的状态时,倒车灯才能点亮,否则无法点亮。
5.13.7 指示器
选装。
5.13.8 其他要求
倒车灯不应与任何灯具复合,不应与任何灯具混合。
5.14 后回复反射器
5.14.1 数量
对于 L1、L3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对于 L4类车辆,主车部分准许安装1只 或 2只 (成对),边车应安装1只。对于 L2、L5类车辆,准许 安装 1 只或 2 只 (成 对),对 于车宽大于 1000 mm 的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对于有2只前轮,且前轮距大 于 460 mm 的不带驾驶室的 L5 类车辆应安装 3只或4只。
5.14.2 布局
5.14.3 位置
5.14.3.1 横向
5.14.3.1.1 对于 L1、L3类车辆,无特殊要求。
5.14.3.1.2 对于 L2、L5(除5.14.3.1.4外)类车辆,若安装1只,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 上;若安装2只,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且 回复反射器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 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2 只回复反射器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 500 mm,对 于车 宽小于1300 mm 的车辆,这一距离可减至400 mm。
5.14.3.1.3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 的后回复反射器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的 外缘端面距离应不大于400 mm。
5.14.3.1.4 对于有2只前轮,且前轮距大于460 mm 的不带驾驶室的 L5类车辆,位于 前轮后侧的 2只 (成对)回复反射器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 其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 的距离应不大于400 mm。位于车尾的回复反射器,若安装1只,其基 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上;若安装2只(成对),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4.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 mm,应不大于900 mm。
5.14.3.3 纵向
对于有2只前轮,且前轮距大于 460 mm 的不带驾驶室的 L5 类车辆,车 尾 1 只或 2 只,前 轮后侧
2只。
5.14.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回复反射器离地高度 小于 750 mm[(按 4.7d)确 认],H 平 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对于安装在车辆尾部的 回复反射器,若 安装 1 只,向 左 30°,向 右 30°。 对于 L1、L3、 L4类车辆,若安装2只,向外30°,向内10°。对于 L2、L5类车辆,若安装2只,向外30°,向内30°。对于 5.14.3.1.4规定,安装于前轮后侧的回复反射器,向外30°,向内无β 角度要求。
5.14.5 方向
朝后。
5.14.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4.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14.8 其他要求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可与车辆尾部的其他灯的视表面部分共有。
5.15 侧回复反射器
5.15.1 数量
准许安装每侧1只(成对)或每侧2只(各自成对)。
5.1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5.3 位置
5.15.3.1 横向
在车辆侧面。
5.15.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00 mm,应不大于900 mm。
5.15.3.3 纵向
在正常驾驶状态,不应被驾驶员或乘客的衣物遮挡。
5.15.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上15°,下15°。如果离地高度小 于 750 mm[(按 4.7d)确 认)],则 H 平面以下的垂 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向前30°,向后30°。
5.15.5 方向
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反射面朝外。可随转向把转动。
5.15.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5.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16 踏步灯
5.16.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为照明脚踏需要,每个脚踏准许再选装1只。
5.16.2 布局
无特殊要求,符合5.16.8.2即可。
5.16.3 位置
5.16.4 几何可见度
无特殊要求。
5.16.5 方向
无特殊要求。
5.16.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6.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16.8 其他要求
5.16.8.1 踏步灯在所有的固定使用位置,应满足4.9规定。只有在 车辆静止状态且满足下列一项或多 项条件时,踏步灯才可开启。
———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发动机(推进系统)无法工作状态;
———车门(若有)开启。
5.16.8.2 制造商应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以便于检测机构 通过目视试验,确 认在附录 G 规定的观察区 域内移动观察时,无法直接观察到踏步灯的 视表面。 在测试时,车 辆按 4.4 规定的状态 (可 使用辅助支 撑架),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以及所有正常使用位置(在每个位置上锁定)。在检测机构认可的情
况下,可使用图纸确认或模拟的方式验证本条要求。
5.17 自适应远光灯(ADB)
5.17.1 数量
1套。由1只或2只安装单元组成。
5.17.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7.3 位置
5.17.3.1 横向
5.17.3.1.1 若只有1只 ADB 安装单元,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 方或侧面。 若这些灯具呈 上下排列,ADB 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其 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7.3.1.2 若安装1只 ADB 安装单元,且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 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 对称平面上。当车辆安装1只独立的近光灯(主近光)或近光灯(主近光)与前位灯混合,位于 ADB 安装 单元近旁,则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7.3.1.3 若安装2只 ADB 安装单元,无论其是否 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2只 安装单元的基准中 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7.3.2 高度
ADB 安装单元离地高度,应不小于500 mm,且不大于1300 mm。
5.17.3.3 纵向
位于车前,要求发射光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17.3.4 空间距离
任何情况下,任何1只 ADB 安装单元的发光面边缘,到近光灯(若只安装1只)或同侧近光灯(若安 装2只)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 mm。对于 L3、L4 类车辆,2 只 ADB 安装单元的发光面边缘间 距应不大于200 mm。
5.17.4 几何可见度
ADB 在工作过程中,应至少有1只安装单元,满 足 5.1.4 要求。 若无法满足,则 分开的安装单元可 对应不同的几何可见度,ADB 整体满足即可,但制造商应在所提交的资料中予以说明。
5.17.5 方向
5.17.5.1 朝前。
5.17.5.2 ADB 在中性状态下,最 大照度区域的中心倾 斜 度 (按 附 录 F 方 法 计 算 )应 保 持 在 ±0.5% 之 间,准许车辆配备外部调节装置,用于调节倾斜度 满足此要求。 若车辆 ADB 的倾斜度跟随近光灯一同 进行调节,则本要求不适用。
5.17.6 电路连接
5.17.6.1 由 ADB 切换为近光后,ADB 的所有光源应同时关闭(与近光共用的光源除外)。
5.17.6.2 ADB 的传感器系统,应能根据下述各条件产生控制信 号,且 符合 5.17.8.1 要求。 可安装额外 的可提升性能的传感器功能。
a) 环境光条件。
b) 迎面驶来的车辆,前部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c) 前方行驶车辆,尾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注:本条中的“车 辆”指 L、M、N、O 类车辆及电动自行车 ,并 认为这些车辆配备了回复反射器 ,且 照明和光信号系统 已开启。
5.17.6.3 在任何情况下,ADB 应能够随时手动开启和关闭,ADB 自动控制功能也应能够手动关 闭。 ADB 和其自动控制功能的关闭方式,应简单直接,无需次级操作。
5.17.6.4 ADB 点亮后,近光灯可保持点亮状态。
5.17.6.5 驾驶员应随时能够将 ADB 调至中性状态以及恢复至自适应模式。
5.17.7 指示器
5.17.7.1 应符合5.1.7的远光灯指示器要求。
5.17.7.2 应安装 ADB 工作指示器。故障指示信号不应闪烁。 当探测到 ADB 控制信号故障或接收到 不符合 ADB 规范的信号时,应开启该故障指示,且保持工作。 故障指示可手动关闭,但 当发动机 (推 进 系统)控制开关打开或关闭时,应再次启动。
5.17.7.3 ADB 的工作指示器应通过视觉方式表明 ADB 功能已经开启,且在 ADB 系统工作期间,持续点亮。
5.17.8 其他要求
5.17.8.1 ADB 的传感器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传感器的最小空间探测范围,应符合5.1.8.3a)要求; b) 传感器的灵敏度应符合5.1.8.3b)要求;
c) 当环境照度大于7000lx时,应自动关闭 ADB 光束。 5.17.8.1a)~5.17.8.1c)的 要求应采用试验验证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模拟方法证明产品的符合性。
如进行试验验证,环境照度应使用经 过余弦校正的传感器,在 与车辆传感器安装高度相同的水平面上 测量。
5.17.8.2 为检测 ADB 系统是否会对驾驶员、会车或前车驾驶员造成不适(注意力分散或眩目等),应按 附录 E中 E.2要求进行道路试验。对试验过程中任何观察 到的异常 (如:过 角度移动或颤动等)进 行记 录并与制造商进行确认。
5.17.8.3 前照明系统中,所有可同时开启的灯具,最大发光强度之和不应超过430000cd。
5.17.8.4 ADB 中性状态的所有安装要求,应同时满足5.1规定。
5.18 追尾警告信号
5.18.1 数量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2 布局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3 位置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4 几何可见度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5 方向
按转向信号灯规定。
5.18.6 电路连接
5.18.6.1 追尾警告信号通过同时点亮所有转向信号灯实现。 所有追尾警告信号应按(4.0±1.0)Hz的 频率同步闪烁。 然 而,若 车 辆 尾 部 的 追 尾 警 告 信 号 存 在 使 用 灯 丝 灯 泡 光 源 的 灯 具,则 闪 烁 频 率 应0-1.0Hz。
5.18.6.2 追尾警告信号应能自动开启和关闭。若转向信号灯功能,危险警告信号功能或紧 急制动信号 功能开启的情况下,追 尾警告信号应无法开启,除 此之外,追 尾警告信号功能控制应独立于其他 灯 具 操作。
5.18.6.3 追尾警告信号应在符合表2情况下才能开启。
表 2 追尾警告信号开启条件
相对速度(Vr) 碰撞时间(TTC)
Vr>30km/h TTC≤1.4s
Vr≤ 30km/h TTC≤1.4s/30km/h×Vr
注 1:“Vr(相 对速度)”指 发出追尾警告信号的车辆与其同车道尾随车辆的速度差。
注 2:“TTC(碰 撞时间)”指 在相对速度(Vr)假 设保持不变 的 情 况 下 ,发 出 追 尾 警 告 信 号 的 车 辆 与 其 同 车 道 尾 随车辆将发生碰撞的预估时间。
5.18.6.4 追尾警告信号工作时间不应超过3s。
5.18.6.5 5.18.6.1~5.18.6.4的要求应通过样品试验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模拟方法予以试证。
5.18.7 指示器
选装。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某种车型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型式检验申请,应由该车型制造商提交并附下述文件资料。 a) 一份有关车型的外形和尺寸、各种装置安装数量和位置的说明书。
b) 一份由制造商规定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配置表。在该配置表中对每种功能可列出几种型式的 装置,每种型式应给出适当标记(如制造商 名称等)。 此外,对 于每种功能可另有备注,注 明其 等效装置。
c) 一份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整体安装图,标明各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电性能参数以 及可移 动部件和相应灯具的相对位置。
d) 一套能显示每种灯具发光面、透光面、基准轴 线和基准中心的图纸,以 及一份有关视表面确定 方法的说明文件,牌照灯除外。
e) 按本文件要求,需由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文件(例如 HIAS功能相关文件和弯道照明的最小倾斜 角说明文件等)。
6.1.2 应提交型式检验车型的空载车辆一辆,其 上装有整套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按第 4章和第 5章进 行检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6.2 生产一致性检验
6.2.1 通过型式检验的车辆,其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及 其特性,按 第 4 章和第 5 章进行检验 [无 需 进行5.1.8.4b)和5.17.8.2规定的道路试验],应与型式检验的车型一致。
6.2.2 对连续生产的具有通过本文件型式检验的车辆,应进行随机抽查。
7 同一型式判定
车辆满足以下特征视为同一型式:
———车辆的制造商和商标相同;
———车辆的外形及尺寸相同,或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灯具的安装位置和几何可见度;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选装灯具数量的减少除外;
———车辆所安装灯具的型式相同。
8 标准的实施
8.1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除5.1.1和5.2.1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5.1.1和
5.2.1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执行。
8.2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 见图 A.1。
图 A.1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 示意图
附录 B
(规范性)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图 B.1要求测试;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图 B.2要求测试。
图 B.1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范围
附 录 C
(规范性)
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
自动切换近光灯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表 C.1要求。
表 C.1 自动切换近光灯的环境条件
外界环境光 近光灯 响应时间
不大于 1000lx 开启 不大于 2s
1000lx 以上 由制造商确定 由制造商确定
附录 D
(规范性)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应符合表 D.1要求。
表 D.1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
功能
光色 安装
两轮轻便摩 托车(L1类)正三轮轻便 摩托车(L2类)两轮摩托车
(L3类) 边三轮摩托车
(L4类) 正三轮摩托车
(L5类)
踏步灯 白色 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自适应远光 白色 禁止安装 禁止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追尾警告信号 琥珀色 禁止安装 禁止安装 选装 选装 选装
附录 E
(规范性)
路试
E.1 自动控制远光的路试
E.1.1 路试应在干净的大气状况下进行,车辆配有清洁的前照灯。
E.1.2 试验项目按表 E.1中的各交通情况和各类型路段的速度。
表 E.1 自动控制远光灯的路试要求
试验项目
交通情况 路况
城区 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 例如 :高 速公路 ,
乡村道路
速度(50±10)km/h(100±20)km/h(80±20)km/h
对于全路段试验所占的百分比10%20%70%
A一辆来 车 或 一 辆 前 车 按 一 定 频 率出现 ,远 光 光 束 应 能 自 动 打 开 和关闭
B多辆来 车 和 多 辆 前 车 按 一 定 频 率出现 ,远 光 光 束 应 能 自 动 打 开 和关闭
C主动和 被 动 的 超 车 按 一 定 频 率 出现 ,远 光光 束 应 能 自 动 打 开 和 关闭
D符合 5.1.8.3 b)规 定 的 电 动 自 行车
E多辆来 车 和 多 辆 前 车 按 一 定 频 率出现
注:“√”指 在相应路况下 ,应 进行对应的试验项目 ;“—”指 在相应路况下 ,可 不进行对应的试验项目。
E.1.3 城区道路应包括有照明和无照明的情况。
E.1.4 乡村公路应包含2车道路段、4车道或更多车道路段,且应包括交叉道路、丘陵和/或上坡下坡 和 弯曲道路。
E.1.5 多车道道路(例如高速公路)和乡村公路应包含长度超过600 m 的平直路段。此外,还 应包含向 左和向右弯道的路段。
E.1.6 结合交通繁忙的情况模拟多车场景。
E.2 ADB 路试
E.2.1 路试应在干净的大气状况下进行,车辆配有清洁的前照灯。
E.2.2 试验项目按表 E.2中的各交通情况和各类型路段的速度。
E.2.3 城区道路应包括有照明和无照明的情况。
E.2.4 乡村公路应包含2车道路段、4车道或更多车道路段,且应包括交叉道路、丘陵和/或上坡下坡 和 弯曲道路。
E.2.5 多车道道路(例如高速公路)和乡村公路应包含长度超过600 m 的平直路段。此外,还 应包含向 左和向右弯道的路段。
E.2.6 结合交通繁忙的情况模拟多车场景。
E.2.7 表 E.2中的项目 A 和项目 B,试验人 员应从会车和前方车辆内对自适应效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试验车辆、会车车辆和前方行驶车辆中,均应配备试验人员。
表 E.2 ADB 路试要求
试验项目
交通情况 路况
城区 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 例如 :高 速公路乡村道路
速度(50±10)km/h(100±20)km/h(80±20)km/h
对于全路段试验所占的百分比10%20%70%
A一辆来 车 或 一 辆 前 车 按 一 定 频 率出现 ,自 适 应 远 光 灯 应 能 自 动 运行
B多辆来 车 和 多 辆 前 车 按 一 定 频 率出现 ,自 适 应 远 光 灯 应 能 自 动 运行
C主动和 被 动 的 超 车 按 一 定 频 率 出现 ,自 适 应 远 光 灯 应 能 自 动 运行
D符合 5.1.8.3 b)规 定 的 电 动 自 行车
E多辆来 车 和 多 辆 前 车 按 一 定 频 率出现
注:“√”指 在相应路况下 ,应 进行对应的试验项目 ;“—”指 在相应路况下 ,可 不进行对应的试验项目。
附录 F
(规范性)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 ADB 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
F.1 计算方法
倾斜度角度由射向前照灯近光配光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上或 ADB 最大照度区域中的一个特性点 的光束方向和水平面所构成。按公式(F.1)计算r 值,倾斜度为r%。由于角度小,每1%等于10mrad。
(h1 -h2)
式中:
r ———用r%表示倾斜度;
h1 ———在垂直屏幕上测量的上述特性 点的离地高度,单 位为毫米 (mm),该 垂直屏幕与车辆纵向 对称平面垂直,且位于车前 L 距离处;
h2 ———基准中心的离地高度,单位为毫米(mm),该基准中心是h1 特性点的标称原点;
L ———屏幕到基准中心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如图 F.1所示,负值表示向下的倾斜度,正值表示向上的倾斜度。
标引符号说明: h1 ——— 在垂直屏幕上测量的上述特性点的离地高度 ,该 垂直屏幕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垂直 ,且 位于车前 L 距离处; h2 ——— 基准中心的离地高度 ,该 基准中心是h1 特性点的标称原点;
L ——— 屏幕到基准中心间的距离。
图 F.1 倾斜度计算方法示意图
F.2 测量条件
F.2.1 使 用 目 视 或 光 度 方 法 确 定 近 光 配 光 明 暗 截 止 线 水 平 部 分 上 或 ADB 最 大 照 度 区 域 中 的 特 性 点,测量应在暗环境(如暗室)中进行,暗室应允许车辆驶入,并放置图 F.1所示的屏幕,前照灯 基准中心 与屏幕至少相距10 m。
F.2.2 测量用地面尽可能水平和平整,以确保光束倾斜度测量复现性的准确度 为 ±0.5 mrad(±0.05% 倾斜度)。
F.2.3 若使用屏幕,则其相对于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位 置、取 向和标记,应 保证光束倾斜度测量 的再现性准确度为±0.5 mrad(±0.05%倾斜度)。
F.2.4 测量期间,环境温度应介于10 ℃~30 ℃之间。
附录 G
(规范性)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车辆前方10 m 处的竖直平面区域、车 辆后方 10 m 处的竖直平面区域 以及车辆左右两侧 10 m 距离的两个竖直平面区域,这 些区域高度在水平面以上 1 m~3 m 范 围,见 图 G.1中蓝色区域。
a) 观察区域
b) 区域边界
图 G.1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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