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T 24931-2025英文版翻译 全地形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the all-terrain vehicles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 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 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 定起草。
本 文 件 代 替 GB/T 24931—2010《全 地 形 车 照 明 和 光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与 GB/T 24931— 2010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踏步灯”的术语和定义(见 3.2);
b) 增加近光灯的垂直倾斜度要求及测量方法(见 5.2.5.2);
c) 更改了部分灯具安装的条件(见表 1,2010 年版的表 1);
d) 更改了灯具安装的数量,制动灯数量,侧反射器数量等(见第 5 章);
e) 增加了昼间行驶灯的安装要求(见 5.14);
f) 删除了 灯具表面、基准轴、基准中心和集合可见度角定义的图示(见 2010 年版的附录 A);
g) 删除了 转向信号灯几何可见度水平方向角(见 2010 年版的附录 C);
h) 增加了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见附录 B);
i)增加了全地形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见附录 C);
j)增加了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 ADB 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见附录 D);
k) 增加了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见附录 E)。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 201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全地形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检验规则、同一型式 判定等。
本文件适用于全地形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T 24926 全地形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24936 全地形车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GB/T 2493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车宽 overall width 平行于车辆纵向平面,分别于车辆相接触的两个平面之间的距离。 注:除后视镜外,车辆所有固定部件及横向凸出物均在这两个平面之间。
3.2
踏步灯 exterior courtesy lamp
为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上下车或装卸货物时,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4 一般要求
4.1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文件中对于各装置以及 整车的要求。
4.2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
4.3 所有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除侧回复 反射器外 ,所 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 ;侧 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 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每个方向上允差为±3°。
4.4 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平面应竖直,且转向 把或前轮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
4.5 单只或多只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对于单只安装的灯具,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下列情况除外:
——远光灯允许按 5.1.3.1.1 或 5.1.3.1.2 安装;
——近光灯允许按 5.2.3.1.1 或 5.2.3.1.2 安装;
——前雾灯允许按 5.3.3.1.1 安装;
——昼间行驶灯允许按 5.4.3.1.1 或 5.4.3.1.2 安装;
——前位灯允许按 5.5.3.1.1 或 5.5.3.1.2 安装。
b) 安装 2 只功能相同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灯具外形和透光面应对称;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且具有一致的配光特性;
——同时点亮和熄灭(转向信号灯除外)。
4.6 组合、混合、复合的灯具以及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此可 以组合、复合或混合。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组合 、复 合或混合的其他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 ,灯 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 对于 前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 ,并同时工作的情况 :应保证该功能和前位灯/后 位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
2) 制动灯不允许与转向灯混合。
3) 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 ,其视表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不同颜色的 相邻区域边界 ,应保证任何水平和垂直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能超过两次。 且基准轴 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得有任何重叠。
b) 对于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同一灯体 ,视 表面由基准轴线方向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的情况 :各 部分在基 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小于该功能边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 四边形面积的 60%;或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 ,两 个相邻/相切的部分间距不超过 75 mm(间 距测量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本要求不适用回复反射器功能。
2) 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或两 只“D”型 灯 ,应 满足下列要求 :其 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 积之和 ,不 应小于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 60%;或 在基准轴线方 向上,两视表面相邻间距不超过 75 mm(间距测量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
3) 对于互存灯系统 ,应 符合 4.6a)的 要求。 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两只及两只以上灯具
(或视表面),整体不作为互存灯系统(但可以作为互存灯系统中的互存灯)。 带(条)状灯 具中一部分可以作为互存灯系统的一部分。互存灯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
4.7 灯具的离地高度和间距应按以下要求测 量(若 距离或间距明显满足本文件要求 ,则 不需要确定任 何表面的精确边缘)。
a) 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 ,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 向上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b) 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 ,最 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 的(例 如 :反 射镜 、配 光镜 、投 射透镜)有 效 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c) 对于灯具的横向间距或位置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 灯具到车辆外缘端 面的距离,由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确定。
d) 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 H 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
4.8 灯具工作期间 ,只 有转向信号灯 ,危 险警告信号以及紧急制动信号灯允许闪烁。 转向信号灯的闪 烁 ,应满足相应配光性能标准要求。 车辆的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允许使用顺序点亮的闪烁方 式,后转向信号灯在按 5.9 执行紧急制动信号灯时,不应使用顺序点亮方式。
4.9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如有异议,应按附录 A 规定进行验证。
a)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 25 m 区域 1 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 灯具的视表面,见图 A.1。
b) 后视白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 25 m 区域 2 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 灯具的视表面(倒车灯除外),见图 A.2。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观察的区域 1 和区域 2 范围如下。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 1 m 和 2.2 m 的水平面限定。
2) 横向 :在 车前和车后 ,分 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 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 向外 15°角,且应包含界定车宽的竖直面和界定车长的竖直面的交线。
4.10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对于按 5.4.6.1 要求开启昼间行驶灯和后位灯;
——按 5.5.6 和/或 5.6.6 要求,位置灯与转向灯混合的情况;
——按 5.16.8.2 要求开启踏步灯。
4.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 4.10 中要求的诸灯开启后 ,远 光灯 、近 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 下列情 况除外:
——当 远光灯和近光灯作为警告信号功能 时(即 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 ,或 间歇地交替打开 远光灯和近光灯);
——按 5.16.8.2 要求开启踏步灯。
4.12 若车辆安装昼间行驶灯,发动机(推进系统)启动时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开启。若前照灯开启,昼间 行驶灯不应打开。若车辆没有安装昼间行驶灯,在发动机(推进系统)工作时,允许车辆自动开启前照灯。 4.13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最大发光强度大于 700 cd,近 光灯应具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关 闭的功能 ,且 满足本文件附录 B 的要求。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 700 cd,近 光灯允许具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关闭的功能,且满足本文件附录 B 的要求。
注:如在车辆夜间行驶、进入隧道等情况下自动开启。
4.14 指示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位置时应观察到所有指示器;
——本文件中的“接通”指示器允许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4.15 车辆按照附录 C 中表 C.1 要求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进行配备。
4.16 车辆所配备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应符合第 4 章、第 5 章要求。
4.17 按汽车前雾灯及光信号装 置(不 包括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和信号灯投射功能)通 过型式试验的灯 具,若符合表 C.1 和第 5 章中的功能要求,允许安装在车辆上。
4.18 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后回复反射器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灯 具 在 移 动 部 件 所 有 的 固 定 位 置 上 均 符 合 各 自 的 安 装 位 置 、几 何 可 见 度 、色 度 和 配 光 性 能 要求。
b) 对于由两只独立的回复反射器组成的单灯或两 只“D”型 灯 ,只 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 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
c) 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 ,存 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 ,替 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 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d) 对于互存灯系统,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个:
——当整个互存灯系统均安装于移动部件时 :应满足 4.16a)的规定。 也允许当移动部件移至 打开位置时 ,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 ,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安装位置、几何可见 度、色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当 互存灯系统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 :制 造商应保证 ,移 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 ,系统中均有互存灯具 ,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向外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要求 。 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 ,互 存灯具仍能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求的 ,则 认为满足向内的 几何可见度要求。
4.19 几何可见度按下述方法进行。
a) 当从远处观察时 ,在 几何可见度范围内 ,不 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 若灯具 在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
b) 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
c) 对于互存灯系统,其几何可见度应在所有互存灯开启时测量。
4.20 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的观察方向上,灯具视表面光色目视应符合表 C.1 规定,且不应存在光色明 显不同的发光区域。
5 特殊规定
5.1 远光灯
5.1.1 数量
安装 1 或 2 只(成 对)A、B、CS 或 DS 级远光灯 ,CS 级远光灯宜安装 2 只(成 对)。 对于车宽大于 1 300 mm 的车辆,应安装 2 只(成对)A、B、CS 或 DS 级远光灯。
5.1.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3 位置
5.1.3.1 横向
5.1.3.1.1 若安装 1 只远光灯 ,应 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 、下 方或侧面。 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 列,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1.2 若安装 1 只远光灯 ,且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 ,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上。 当车辆安装 1 只独立的近光灯或近光灯与前位灯混合 ,位 于远光灯近旁 ,则 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 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1.3 若安装 2 只远光灯 ,无 论它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 ,2 只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 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1.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大于 1 300 mm,不小于 500 mm。
5.1.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1.3.4 空间距离
任 何 情 况 下 ,任 何 1 只 远 光 灯 的 发 光 面 边 缘 ,到 近 光 灯(若 只 安 装 1 只)或 同 侧 近 光 灯(若 安 装2 只)的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 200 mm。
5.1.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向上 5°,向下 5°; 水平方向角 β:向左 5°,向右 5°。
5.1.5 方向
朝前。允许灯具随转向把转动。
5.1.6 电路连接
5.1.6.1 远光灯打开时,近光灯可处于开启状态。对于次级远光开启时,近光灯应保持开启。
5.1.6.2 远光灯应能随时手动开启和关闭 ,远 光灯的自动控制功能应能手动关闭。 手动关闭远光灯或 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时,操作方法应简单直接,不允许有次级操作。
5.1.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
5.1.8 其他要求
远光灯同时开启时 ,最 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 430 000 cd。 这个值应通过在整车电源系统处于工作 状态下,分别检测各远光灯最大光强,相加后获得。
5.2 近光灯
5.2.1 数量
安装 1 或 2 只(成 对)C、CS、或 DS 级近光灯 ,CS 级近光灯宜安装 2 只。 对于车宽大于 1 300 mm
的车辆,应安装 2 只(成对)C、CS、或 DS 级近光灯。
5.2.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2.3 位置
5.2.3.1 横向
5.2.3.1.1 若安装 1 只主近光灯 ,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 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 列 ,主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 ,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 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2 若安装 1 只主近光灯 ,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 ,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上。 当车辆同时也只安装了 1 只独立的远光灯,或与前位灯混合的远光灯,且位于主近光灯旁边 ,则 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3 若安装 2 只主近光灯 ,无论它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 ,主近光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2.3.1.4 若配备附加照明的弯道照明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成对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对于单只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5.2.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大于 1 300 mm,且不小于 500 mm。
5.2.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2.3.4 空间距离 无特殊要求。 5.2.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向上 15°,向下 10°; 安装一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 β:向左 45°,向右 45°; 安装二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 β:向外 45°,向内 10°。
5.2.5 方向
5.2.5.1 朝前。允许灯具随转向把转动。
5.2.5.2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按附录 D 方法计算)应保持在-0.5% 到-2.5% 之间,对于安装
2 只近光灯的车辆,左右灯分别计算。
5.2.5.3 上述 5.2.5.2 的要求,应在以下状态下进行考核:
a) 状态 A(一个驾驶员):乘坐一名 75 kg±1 kg 的驾驶员或使用相同的配重模拟驾驶员重量 ,并 按制造商规定的轴荷进行重量配置;
b) 状态 B(满 载):按 制造商规定的满载轴荷进行重量配置。 测试前 ,车 辆应连续晃动三次 ,然 后 向前和向后行驶至少一个车轮圆周距离。
5.2.6 电路连接
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时 ,应 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 对于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近光灯 ,远 光开启 时,仍应保持开启状态。
5.2.7 指示器
选装。绿色非闪烁信号灯。
5.2.8 其他要求
无特殊要求。
5.3 前雾灯
5.3.1 数量
1 只或 2 只(成对)。
5.3.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3.3 位置
5.3.3.1 横向
5.3.3.1.1 若安装 1 只前雾灯 ,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或最靠近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
面边缘距离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允许放宽至不大于 250 mm。
5.3.3.1.2 若安装 2 只前雾灯 ,无 论它们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 ,2 只前雾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
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若安装 2 只前雾灯,前雾灯距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边缘到车辆外
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5.3.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小于 250 mm。前雾灯的整个发光面应不高于近光灯发光面边缘的最高点。
5.3.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和/或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3.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 :向上 5°,向下 5°。
水 平 方 向 角 β :安 装 1 只 前 雾 灯 时 ,向 左 45º,向 右 45º,若 偏 离 纵 向 对 称 平 面 ,则 向 内 10º。 安 装
2 只前雾灯时,向内 10º,向外 45º。
5.3.5 方向
向前。允许灯具随转向把转动。
5.3.6 电路连接
前雾灯的控制开关应独立于远光灯、近光灯。
5.3.7 指示器
选装,非闪烁绿色信号灯。
5.3.8 其他要求
前雾灯不应与任何前部灯具复合。
5.4 昼间行驶灯
5.4.1 数量
1 只或 2 只(成对)。
5.4.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4.3 位置
5.4.3.1 横向
5.4.3.1.1 若安装 1 只昼间行驶灯 ,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 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列 ,昼间行驶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 ,则昼间行驶灯最靠 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250 mm。
5.4.3.1.2 若安装 1 只昼间行驶灯 ,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远光灯或前位灯)混合 ,则昼间行驶灯最靠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250 mm。
5.4.3.1.3 若安装 2 只昼间行驶灯 ,其 1 只或 2 只都与车辆前部另一只灯具(远光灯或前位灯)混合 ,则 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4.3.1.4 安 装 2 只 昼 间 行 驶 灯 的 情 况 :两 发 光 面 内 边 缘 间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500 mm。 对 于 车 宽 小 于1 300 mm 的车辆,这个距离可减至 400 mm。
5.4.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大于 1 500 mm,且不小于 250 mm。
5.4.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
5.4.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向上 10°,向下 10°。
水平方向角 β:安 装 1 只昼间行驶灯时 ,向 左 20º,向 右 20º,若 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向内 10º。 安装2 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外 20º,向内 10º。
5.4.5 方向
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
5.4.6 电路连接
5.4.6.1 除了前照灯发出间歇的警告信号外,前照灯打开时,或前雾灯打开时,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关闭。 当昼间行驶灯开启时,后位灯应开启,前位灯和牌照灯允许开启。
5.4.6.2 若前转向灯和昼间行驶灯间距不大于 40 mm,则 转向灯工作时 ,同 侧的昼间行驶灯允许采取 下列操作之一:
——关闭;或
——在转向信号灯开启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降低发光强度。
5.4.6.3 若前转向灯与昼间行驶灯混合,则转向灯工作时,同侧的昼间行驶灯在转向信号灯开启的整个 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应至少关闭与转向灯混合的部分。
5.4.7 指示器
选装。绿色非闪烁指示器。
5.4.8 其他要求
昼间行驶灯的符号按照 GB 15365 规定。
5.5 前位灯
5.5.1 数量
1 只或 2 只(成对)前位灯,对于车宽大于 1 300 mm 的车辆应安装 2 只(成对)前位灯。
5.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5.3 位置
5.5.3.1 横向
5.5.3.1.1 若车辆安装 1 只前位灯 ,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 若这些灯具呈上下 排列 ,前位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 ,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 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5.3.1.2 若车辆安装 1 只前位灯 ,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 ,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 平 面 上 。 若 此 前 位 灯 旁 ,还 安 装 了 另 外 一 只 前 部 灯 具 ,则 它 们 的 基 准 中 心 应 对 称 于 车 辆 的 纵 向 对 称
平面。
5.5.3.1.3 若车辆安装 2 只前位灯 ,其中 1 只或 2 只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 ,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
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5.3.1.4 若安装 2 只前位灯 ,离 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
于 400 mm。
5.5.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大于 1 200 mm,且不小于 350 mm。
5.5.3.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
5.5.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向上 15°,向下 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按 4.7d)确认],H 平面以下的垂 直方向角可减至 5°。
水平方向角 β:若安装 1 只灯具,向左 80°,向右 80°。若安装 2 只灯具,向外 80°,向内 45°。
5.5.5 方向
朝前。允许灯具随转向把转动。
5.5.6 电路连接
按 4.10 规定。 若前位灯与前转向灯混合 ,在 转向灯开启的整个周 期(包 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 对应一侧的前位灯或其混合部分可关闭。前位灯关闭期间,指示器可保持点亮。
5.5.7 指示器
车辆应配备接通指示器。 应为非闪烁绿色信号 ,若 仪表灯只能与前位灯同时开启和关闭 ,则 可用 仪表灯代替。
5.5.8 其他要求
无特殊要求。
5.6 后位灯
5.6.1 数量
1 只或 2 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 1 300 mm 的车辆,应安装 2 只后位灯。
5.6.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6.3 位置
5.6.3.1 横向
若安装 1 只后位灯 ,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若安装 2 只后位灯 ,它们的基准中 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6.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大于 1 500 mm,且不小于 250 mm。
5.6.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6.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向 上 15°,向 下 15°。 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按 4.7d)确 认],H 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水平方向角 β:若安装 1 只灯具,向左 80°,向右 80°。
5.6.5 方向
朝后。
5.6.6 电路连接
按 4.10 规定。 若后位灯与后转向灯混合 ,在 转向灯开启的整个周 期(包 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 对应一侧的后位灯允许关闭。
5.6.7 指示器
选装。若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5.6.8 其他要求
无特殊要求。
5.7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5.7.1 数量
1 套。根据牌照板照明位置要求,牌照灯可由一个或多个发光元件组成。
5.7.2 布局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均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4 几何可见度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5 方向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7.6 电路连接
按 4.10 要求。
5.7.7 指示器
选装。其功能应由位置灯指示器完成。
5.7.8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 ,且后位灯又与制动灯或后雾灯混合时,在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 ,牌照 灯的光度特性允许改变。
5.8 制动灯
5.8.1 数量
1 只 或 2 只(成 对)汽 车 S1 类 制 动 灯 或 摩 托 车 制 动 灯 ,对 于 车 宽 大 于 1 300 mm 的 车 辆 ,应 安 装
2 只(成对)。可选装 1 只汽车 S3 制动灯。
5.8.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8.3 位置
5.8.3.1 横向
若安装 1 只制动灯 ,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若安装 2 只制动灯 ,它们的基准中 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8.3.2 高度
对于 S1 类制动灯或摩托车制动灯:离地高度应不小于 250 mm,不大于 1 500 mm。
对于 S3 类制动灯 :与 其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离地高度不小于 850 mm,且 应高于其他制动 灯视表面上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5.8.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8.4 几何可见度
5.8.4.1 对于 S1 类制动灯或摩托车制动灯
垂直方向角 α:向 上 15°,向 下 15°;对 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按 4.7d)确 认),H 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水平方向角 β:向左 45°,向右 45°;若安装 2 只灯具的情况,向外 45°,向内 10°。
5.8.4.2 对于 S3 类制动灯
垂直方向角 α:向上 10°,向下 5°;
水平方向角 β: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向左 10°,向右 10°。
5.8.5 方向
朝后。
5.8.6 电路连接
5.8.6.1 当制动系统接收到符合 GB/T 24926 规定的行车制动信号时,所有制动灯应同时点亮。
5.8.6.2 如果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使发动机推进系统处于非工作状态,则制动灯可不 点亮。
5.8.7 指示器
选装。若配备,则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报警工作指示灯,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点亮。
5.8.8 其他要求
无特殊要求。
5.9 紧急制动信号
5.9.1 数量
按 5.10.1 或 5.8.1 要求。
5.9.2 布局
按 5.10.2 或 5.8.2 要求。
5.9.3 位置
按 5.10.3 或 5.8.3 要求。
5.9.4 几何可见度
按 5.10.4 或 5.8.4 要求。
5.9.5 方向
按 5.10.5 或 5.8.5 要求。
5.9.6 电路连接
5.9.6.1 紧急制动信号应由所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的同时启动来实现。 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所有灯 具,以(4.0±1.0)Hz 频率同相闪烁。 然而,如果车尾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任何灯具使用灯丝灯泡,其闪烁频率应在 4.0 0 Hz 范围内。
5.9.6.2 紧急制动信号应独立于其他灯具工作。
5.9.6.3 紧急制动信号应自动启动和解除,且:
——紧 急制动信号应仅在车速高于 50 km/h 并且制动系统发出 GB/T 24926 规定的紧急制动逻 辑信号时启动;
——紧 急制动信号应在 GB/T 24926 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不再发出或危险警告信号被启动 时自动解除。
5.9.7 指示器
选装。
5.9.8 其他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0 转向信号灯
5.10.1 数量
每侧 2 只(1 只前转向信号灯和 1 只后转向信号灯)。 对于安装侧转向灯的情况 ,每侧 3 只(1 只前 转向信号灯、1 只后转向信号灯和 1 只侧转向信号灯)。
5.10.2 布局
2 只前转向信号 灯(汽 车 1 类 、1a 类 、1b 类或摩托车 11、11a、11b、11c 类),2 只后转向信号 灯(汽 车2a 类、2b 类或摩托车 12 类),选装 2 只汽车 5 类侧转向信号灯。
5.10.3 位置
5.10.3.1 横向
车辆转向灯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相应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
左右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不小于 500 mm。
5.10.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大于 1 500 mm,且不小于 350 mm。
5.10.3.3 纵向
侧转向灯应安装在车辆车长的前二分之一范围内。
5.10.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前 转向和后转向 ,向 上 15°,向 下 15° ;对 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按 4.7d)确 认],H 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水平方向角 β:前转向和后转向,向内 45°,向外 80°。对于侧转向灯,基准轴线向外 5°~60°。
5.10.5 方向
前转向信号灯、侧转向信号灯允许随转向把转动。
5.10.6 电路连接
转向信号灯应能独立于其他灯具开启 ,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同一操作件控制器来打开和 关闭。
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 ,允许自动开启转向灯。 在此情况下 ,所有转向灯应同时操作 ,且应符合 下述要求。
——若单次开启,时间不应超过 3 s。
——若持续开启,总时间不应超过 5 min;频率:(2±1)Hz;点亮时间为熄灭时间的 90%~110%。
——仅 在发动 机(推 进系统)的 点 、熄 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 机(推 进系统)无 法工作的状态时 ,允 许开启此功能。
5.10.7 指示器
应配备工作指示器。 允许使用指示灯 ,发声器或两者兼有。 指示灯在正常操作情况应是绿色闪烁 信号。 当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或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 若 为发声器,应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5.10.8 其他要求
5.10.8.1 转向信号灯不应和任何灯具复合。
5.10.8.2 工作要求 ,除 了发动 机(推 进系统)和 灯具装置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负载以外 ,进 行如下测量时 电气系统不应接入其他负载:
——闪烁频率应为(90±30)次/min;
——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应同步闪烁;
——转向信号灯应在控制开关打开后不大于 1 s 时间内点亮,在 1.5 s 内首次熄灭;
——当 某一转向信号灯发生故 障(短 路除外)时 ,其 他转向信号灯应继续工作 ,但 闪烁频率可不同 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5.10.8.3 除下列情况外,转向信号灯不应与任何灯具混合:
——转向灯和前位灯或后位灯混合,且应满足 4.6a)规定。或满足 5.5.6 或 5.6.6 中转向灯开启时, 位置灯关闭的情况;
——转向灯和昼间行驶灯混合,且应满足 5.4.6.3 规定。
5.11 危险警告信号
5.11.1 数量
按 5.10.1 规定。
5.11.2 布局
按 5.10.2 规定。
5.11.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要求按 5.10.3 规定。
5.11.4 几何可见度
按 5.10.4 规定。
5.11.5 方向
按 5.10.5 规定。
5.11.6 电路连接
危险警告信号由符合 5.10 的各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 应单独配置手动控制开关打开各转向
信号灯 ,并 同步闪烁。 此外 ,在 车辆发生碰撞或 5.9 规定的紧急制动信号关闭后 ,危 险警告信号允许自 动开启,此时,该信号应能保持开启直至被手动或自动关闭。
5.11.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闪烁红色信号灯。或用 5.10.7 规定的指示器同时工作来代替。
5.11.8 其他要求
闪 烁 频 率 为(90±30)次/min。 光 信 号 控 制 开 关 开 启 后 1 s 内 ,各 转 向 灯 应 点 亮 ,1.5 s 内 应 首 次 熄灭。
5.12 后雾灯
5.12.1 数量
1 只或 2 只(成 对)。 对于空载质量不大于 350 kg,最 大设计车速不超过 45 km/h 的全地形车可以 选装。
5.12.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2.3 位置
5.12.3.1 横向
5.12.3.1.1 若安装 1 只后雾灯 ,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或相对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车辆行驶方向的左侧。
5.12.3.1.2 若安装 2 只后雾灯 ,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后雾灯间距应不小于
600 mm,若车宽小于 1 300 mm,则这一距离允许减至 400 mm。
5.12.3.1.3 后雾灯发光面和制动灯发光面间距离应不小于 100 mm。
5.12.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大于 1 000 mm,且不小于 250 mm。
5.12.3.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12.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向上 5°,向下 5°。
水平方向角 β:安装 1 只后雾灯时,向左 25º,向右 25º。安装 2 只后雾灯时,向左 25º,向右 25º。
5.12.5 方向
向后。
5.12.6 电路连接
只有当远光灯 、近 光灯或前雾灯开启后 ,后 雾灯才允许打开。 后雾灯的关闭应独立于除位置灯外 的其他灯具。位置灯关闭时,后雾灯应关闭。
5.12.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非闪烁琥珀色信号灯。
5.12.8 其他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3 倒车灯
5.13.1 数量
1 只或 2 只(成对)。
5.13.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3.3 位置
5.13.3.1 横向
无特殊要求。
5.13.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大于 1 200 mm,不小于 250 mm。
5.13.3.3 纵向
在车辆尾部。
5.13.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向上 15°,向下 5°。
水平方向角 β:安装 1 只倒车灯时,向左 45º,向右 45º。安装 2 只倒车灯时,向内 30º,向外 45º。
5.13.5 方向
向后。
5.13.6 电路连接
只有当倒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或驱动系统处于倒车状态 ,而 且发动 机(推 进系统)的 点 、熄 火控制 装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能工作的状态时,倒车灯才能点亮,否则无法点亮。
5.13.7 指示器
选装。
5.13.8 其他要求
不应与任何灯具复合;不应与任何灯具混合。
5.14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5.14.1 数量
1 只或 2 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 1 000 mm 的车辆应安装 2 只(成对)。
5.14.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4.3 位置
5.14.3.1 横向
若安装 1 只 ,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若安装 2 只 ,它们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 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且 回复反射器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 mm,2 只回复反射器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 500 mm,对 于车宽小于 1 300 mm 的车辆 ,这 一距离允 许减至 400 mm。
5.14.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大于 900 mm,且不小于 250 mm。
5.14.3.3 纵向
在车辆尾部。
5.14.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向 上 15°,向 下 15°。 对于回复反射器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按 4.7d)确 认],H 平面 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水平方向角 β:对 于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反射器 ,若 安装 1 只 ,向 左 30°,向 右 30°;若 安装 2 只 ,向 外
30°,向内 30°。
5.14.5 方向
向后。
5.14.6 电路连接
无。
5.14.7 指示器
无。
5.14.8 其他要求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允许与车辆尾部的其他灯的视表面部分共有。
5.15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5.15.1 数量
每侧 1 只(成对)或每侧 2 只(各自成对)。
5.1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5.3 位置
5.15.3.1 横向
在车辆侧面。
5.15.3.2 高度
离地高度不大于 900 mm,不小于 300 mm。
5.15.3.3 纵向
在正常驾驶状态,不应被驾驶员或乘客的衣物遮挡。
5.15.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 α:上 15°,下 15°。 如果离地高度小于 750 mm[按 4.7d)确 认],则 H 平面以下的垂直方 向角可减至 5°。
水平方向角 β:向前 30º,向后 30º 。
5.15.5 方向
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反射面朝外。且允许随转向把转动。
5.15.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5.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15.8 其他要求
无特殊要求。
5.16 踏步灯
5.16.1 数量
1 只或 2 只(成对)。为照明脚踏需要,每个脚踏允许再选装 1 个。
5.16.2 布局
无特殊要求,符合 5.16.8.3 即可。
5.16.3 安装位置
无特殊要求。
5.16.4 几何可见度
无特殊要求。
5.16.5 方向
无特殊要求。
5.16.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6.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16.8 其他要求
5.16.8.1 只有在车辆静止状态且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踏步灯才可以开启:
——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发动机(推进系统)无法工作状态;
——车门(若有)开启。 灯具在所有的固定使用位置,应满足 4.9 规定。
5.16.8.2 除远光灯 、昼 间行驶灯和倒车灯外 ,所 有通过其型式试验的白光灯具均可开启作为踏步灯功
能,但应同时开启和关闭,在此情况下 4.10 和 4.11 规定不适用。
5.16.8.3 制造商应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 ,以 便于检测机构通过目视试验 ,确 认在车辆四个观察区域内
(车辆前方 10 m 处的横向竖直平面区域 ,车 辆后方 10 m 处的横向竖直平面区域以及车辆两侧 10m 距 离上的两个纵向竖直平面区域 ,这 些区域高度为水平面以上 1 m~3 m,详 见附录 E)移 动观察时 ,无 法 直接观察到踏步灯的视表面。 在测试时 ,车 辆按 4.4 状 态(允 许使用辅助支撑架),转 向把置于朝前的 直行位置以及所有正常使用位置(在每个位置上锁定)。 在检测机构认同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图纸确认 或模拟的方式验证本条要求。
5.17 追尾警告信号
5.17.1 数量
按 5.10.1 规定。
5.17.2 布局
按 5.10.2 规定。
5.17.3 位置
按 5.10.3 规定。
5.17.4 几何可见度
按 5.10.4 规定。
5.17.5 方向
按 5.10.5 规定。
5.17.6 电路连接
5.17.6.1 追尾警告信号通过同时点亮所有转向信号灯具实现。 所有追尾警告信号应 按(4.0±1.0)Hz 的频率同步闪烁。 然而 ,若 车辆尾部的追尾警告信号存在使用灯丝灯泡光源的灯具 ,则 闪烁频率应为- 1.0Hz。
5.17.6.2 追尾警告信号的开启和关闭应是自动的。在转向信号灯功能,危险警告信号功能或紧急制动 信号功能开启的情况下 ,追 尾警告信号应无法开启 ,除 此之外 ,追 尾警告信号应独立于其他灯具进行 操作。
5.17.6.3 追尾警告信号只有符合表 1 情况下才能开启。
表 1 追尾警告信号开启条件
Vr 激活条件
Vr>30 km/h TTC≤1.4 s
Vr≤30 km/h TTC≤1.4 s/30 km/h×Vr
说明:
V(r Relative Speed,相对速度):指发出追尾警告信号的车辆与其同车道尾随车辆的速度差。
TTC(Time to collision,碰 撞时间):指 在相对速 度(Vr)假 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发 出追尾警告信号的车辆与其同车 道尾随车辆将发生碰撞的预估时间。
5.17.6.4 追尾警告信号作用时间不得超过 3 s。
5.17.6.5 制 造 商 可 通 过 模 拟 或 检 测 机 构 认 可 的 方 式 进 行 演 示 ,证 明 对 5.17.6.1~5.17.6.4 要 求 的 符 合性。
5.17.7 指示器
选装。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某种车型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型式检验申请,应由该车型制造商提交并附下述文件资料。
a) 一份有关车型的外形和尺寸、各种装置安装数量和位置的说明书。
b) 一份由制造商规定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表格。 在该表格内 ,对每种功能可以列出几种型式的 装置 ;每 种型式应给出适当标 记(如 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 ,则 标明国家或国际认证标志 ,制 造 商名称等)。此外,对于每种功能可另有备注,注明其等效装置。
c) 一份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整体安装图 ,标 明各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 ,电 性能参数以及可 移动部件和相应灯具的相对位置。
d) 一套能显示每种灯具发光面、透光面、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的外形图,以及一份有关视表面确 定方法的说明,牌照灯除外。
6.1.2 应提交型式检验车型的空载车辆一辆 ,其上装有整套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按第 4 章和第 5 章进 行检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6.2 生产一致性检验
6.2.1 通过型式检验的车辆 ,其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及其特性 ,按第 4 章和第 5 章进行检验 ,应与 型式检验的车型一致。
6.2.2 对连续生产的具有通过本文件型式检验的车辆,应进行随机抽查。
7 同一型式判定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车辆,则视为同一型式:
——车辆的制造商和商标相同;
——车辆的外形及尺寸相同,或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灯具的安装位置和几何可见度;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选装灯具数量的减少除外;
——车辆所安装灯具的型式相同。
8 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新 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应符合本文件。 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 ,自 本文件实 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执行。
附录A
(规范性)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见图 A.1 和图 A.2。
图 A.1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范围
图 A.2 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范围
附录 B
(规范性)
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
B.1 自动切换近光灯的环境条件见表 B.1。
表 B.1 自动切换近光灯的环境条件
外界环境光 近光灯 响应时间
不大于 1 000 lx 开启 不大于 2 s
1 000 lx 及以上 由制造商确定 由制造商确定
B.2 试验可以通过模拟方法或其他方法进行,但应经过检测机构认可。
B.3 使用经过余弦修正的照度计与车辆传感器安装位置等高的水平面上进行测量。 传感器的位置参 数由制造商提供,并应获得检测机构确认。
附 录 C
(规范性)
全地形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
灯具配备及色度要求见表 C.1。
表 C.1 灯具的配备及色度
功能 光色 安装
远光灯 白色 选装
近光灯 白色 选装
前雾灯 白色或选择性黄色 选装
昼间行驶灯 白色 选装
前位灯 白色 选装
后位灯 红色 强制安装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牌照灯) 白色 选装
制动灯 红色 选装
紧急制动信号 琥珀色或红色 选装
前、后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 选装
侧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 选装
危险警告信号 琥珀色 选装
后雾灯 红色 选装
倒车灯 白色 选装,未带倒车功能的车辆,禁止安装
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选装
侧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 若与后位灯、后雾灯、制动灯、 或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组合或 共有透光面则可以为红色
选装
踏步灯 白色 选装
追尾警告信号 琥珀色 选装
附录 D
(规范性)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 ADB 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
D.1 计算方法
倾斜度角度由射向前照灯近光配光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上或 ADB 最大照度区域中的一个特性点 的光束方向和水平面所构成。 以百分数倾斜度表示的上述角度的正切。 由于角度小 ,所 以 ,1% 等于 10 mrad。按公式(D.1)计算:
h1 ——在 垂直屏幕上测量的上述特性点的离地高度 ,单 位为毫 米(mm),该 垂直屏幕与车辆纵向 对称平面垂直,且位于车前 L 距离处;
h2 ——基准中心的离地高度,单位为毫米(mm),该基准中心是 h1 特性点的标称原点;
L ——屏幕到基准中心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如图 D.1 所示,负值表示向下的倾斜度,正值表示向上的倾斜度。
图 D.1 倾斜度计算方法
D.2 测量条件
D.2.1 使用目视或光度方法确定近光配光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上或 ADB 最大照度区域中的特性点, 测量应在暗环 境(如 暗室)中 进行 ,该 暗室应足够大 ,可 以允许车辆驶入 ,并 放置图 D.1 所示的屏幕 ,前 照灯基准中心与屏幕至少相距 10 m。
D. 2.2 测 量 用 地 面 尽 可 能 水 平 和 平 整 ,以 确 保 近 光 光 束 倾 斜 度 测 量 复 现 性 的 准 确 度 为 ±0.5 mrad
(±0.05% 倾斜度)。
D.2.3 若使用屏幕,则其相对于地面和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位置、取向和标记,应保证近光光束倾斜度 测量的再现性准确度为±0.5 mrad(±0.05% 倾斜度)。
D.2.4 测量期间,环境温度应介于 10 ℃~30 ℃之间。
附录 E
(规范性)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见图 E.1。
a) 观察区域
b) 区域边界
图 E.1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
下单前可任取样页验证译文质量。
免费提供正规普通增值税数电发票。
请联系手机/微信: 13306496964/Email: standardtrans@foxmail.com 获取完整译文。
本英文译本为纯人工专业精翻版本,保证语法术语准确率和专业度!
专业源于专注|ChinaAutoRegs 始终专注于汽车标准翻译领域!
「中国汽车标准译文库」已收录上千个现行汽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英文版译本,涵盖传统燃油车、新能源汽车和摩托车标准化体系!独家打造千万级汽车专业术语库和记忆库。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is document is readily available, and delivered immediately upon payment.
Sample pages may be requested to your preference before placing order.
Please contact standardtrans@foxmail.com for the complete PDF version in English.
Our well-established database has included almost all Chinese automotive standards in effect, providing one-stop, up-to-date, efficient and professional 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