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378-2025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

ChinaAutoRegs|GB/T 5378-2025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
Methods of road test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试验准备要求
5 有强制要求的性能试验方法
6 起动性能试验方法
7 车速里程表校核方法
8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9 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
10 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11 滑行距离试验方法
12 爬坡能力试验方法
13 驻车性能试验方法
14 三轮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
附录 A (资料性) 试验记录表格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的试验准备要求,描述了各项性能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的道路试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赛车的道路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T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5359.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T5359.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2部分:车辆性能
GB/T535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3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尺寸 GB/T535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GB/T53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和质量参数的测定方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61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156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5359.1、GB/T5359.2、GB/T5359.3、GB/T5359.4、GB/T24156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4 试验准备要求
4.1    试验前准备
4.1.1    试验车辆的检查和调整
4.1.1.1    试验车辆应附带使用维护说明书或随车技术文件。
4.1.1.2    检查试验车辆制造商名称、牌号、型号、车 辆识别代号、发 动机编号或电机编号、电 机控制器信 息、动力蓄电池型号、数量等并记入附录 A 规定的试验记录表。
4.1.1.3    检查试验车辆各总成、部件、附件的装配质量和完整性,各外露零部件是否有可见 损伤,随 车工
具是否齐全。按使用维护说明书或随车技术文件的规定检查重要紧固件的拧紧程度、各 润滑点的润滑 油(脂)加注及密封状况、电气系统能否正常工作、各操纵系统和制动系统能否正常工作。
4.1.1.4    按使用维护说明书或随车技术文件规定调整试验车辆,使之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4.1.2    试验车辆的磨合
4.1.2.1    试验车辆应按使用维护说明书或随车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坡度较小的平整公路上磨合行驶。
4.1.2.2    磨合期间应经常检查车辆各部分的紧固情况和工作状况,及 时调整、排 除故障,并 详细记录故 障情况。使用内燃机的试验车辆磨合里程为 1000km。 若试验前磨合不足 1000km 时,制 造商可决 定是否进行试验。
4.1.2.3    电动摩托车应使用全新的动力蓄电池,按 照制造商提供的充电程序进行完全充电。 如果制造 商未规定充电程序,则按 GB/T24156的 规定进行。 试验前 10d内,试 验车辆应按照制造商的磨合规 定,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动力蓄电池行驶不少于300km。
4.1.2.4    按公式(1)计算磨合期的百公里燃油消耗量:
Ge ———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 G1 ———实测燃油消耗量,单位为升(L);
S   ———实际行驶总里程,单位为千米(km)。
4.1.2.5    平均车速按公式(2)计算:
式中:
v   ———平均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   ———实际行驶总里程,单位为千米(km); t    ———实际行驶总时间,单位为小时(h)。
4.1.2.6    磨合过程的详细情况记入表 A.1。
4.1.2.7    试验车辆磨合后按使用维护说明书或随车技术文件维护保养。
4.1.3    试验车辆的车速里程表校核
磨合前按第7章的规定校核试验车辆的车速里程表。
4.1.4    试验车辆的尺寸和质量测量
需要时可在性能试验前按 GB/T5373测量试验车辆的尺寸和质量。
4.2    试验条件
4.2.1    试验车辆
         4.2.1.1    装用内燃机的摩托车
4.2.1.1.1    试验车辆使用的燃油、润 滑油的牌号和加注量均应符合该车技术文件的规定。 同一次试验 测试各项性能指标时只可使用同批的燃油、润滑油。
4.2.1.1.2    试验车辆轮胎的规格、工作压力应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 或随车技术文件的规定,压 力误差不 应大于±10kPa。
4.2.1.1.3    试验过程中不准许调整试验车辆。
4.2.1.1.4    各项性能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进行预热行驶,达到使用维 护说明书或随车技术文件规定的热 机状态后开始试验。如果相关文件未作规定,试验车辆一般正常行驶15 min。
注:起动性能试验除外。 2
GB/T 5378—2025
4.2.1.1.5    试验车辆的装载质量根据试验目的确定。如无特殊要求,两 轮摩托车承载一名驾驶员;边 三 轮摩托车承载一名驾驶员及两名乘员;正三轮摩托  车装载为随车技术文件规定的最大装载质量。 乘员
及其装备的总质量为 75kg±5kg。允许用压载物代替乘员,压载物的位置应接近乘员座位。 4.2.1.1.6    应减小车载路试仪对轴荷分布的影响及由此产生的附加空气阻力。 测试前调整至轴荷分布 符合随车技术文件的要求。
4.2.1.2    电动摩托车
4.2.1.2.1    电动摩托车预热前,在环境温度20 ℃~30 ℃下,使 用车载充电器 (如 果已安装)为 蓄电池充 电,或采用车辆制造商推荐的外部 充电器 (应 记录充电器的型 号/规 格 )给 蓄电池充电。12h 的充电即
为充电结束的标准;如果标准仪器发出明显的信号提示蓄电池没有充满,在此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 3×制造商规定的蓄电池容量(kWh)/实 际供电功率 (kW)。 充电结束后,电 动摩托车以制造商声明的
10min最高车速(v10)的80%速度行驶2km,使电机及传动系统预热。各项性能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进
行预热行驶,达到使用维护说明书或随车技术文件规定的状态后开始试验。如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照相 关要求进行。
注:起动性能试验除外。
4.2.1.2.2    电动摩托车应满足4.2.1.1.2、4.2.1.1.3、4.2.1.1.5、4.2.1.1.6的试验条件。
4.2.2    试验用器具
试验所用器具如下。 a) 卷尺:
1) 长度3 m,刻度间隔0.001 m;
2) 长度3 m~50 m,刻度间隔0.01 m。
b) 秒表:准确度为一级,刻度间隔0.01s。若用秒表计时,应同时 使用 3只秒表,测 量值取算术平 均值。单只秒表的测量值与3只秒表算术平均值的偏差不应大于±0.3s。如有1只秒表的测 量值与3只秒表算术平均值的偏差超过规定,则该秒表的测量值无效,以其他2只秒表 的测量 值计算平均值。如有2 只 秒 表 的 测 量 值 与 3 只 秒 表 算 术 平 均 值 的 偏 差 超 过 规 定,此 次 试 验 无效。
c) 电子计时器:刻度间隔0.1 ms。 d) 车载路试仪。
e) 声级计:Ⅰ型,误差不大于±0.5dB(A)。 f)  燃油消耗量测量装置:误差不大于±2%。 g) 温度计:刻度间隔1 ℃。
h) 风速仪:量程0 m/s~30 m/s,误差不大于0.4 m/s,且能测定风向。 i)  大气压力计:误差不大于±70Pa。
j)  湿度计:误差不大于±6%。
k) 转速表:量程30r/min~12000r/min,误差不大于±0.5%。 l)  轮胎压力表:分辨力±10kPa。
m) 坡度仪:误差不大于±0.5°。 n) 衡器:刻度间隔0.2kg。
允许采用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其他仪器。
4.2.3    试验道路
4.2.3.1    除另有规定外,各项性能试验均可在沥青或混凝土路面的直线道路上进行,路面 应平整、干 燥、 整洁。
4.2.3.2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路段应水平,纵向坡度不准许大于0.5%,横向坡度不准许大于3%。
4.2.4    驾驶员
4.2.4.1    驾驶员身高为1.75 m±0.05 m,驾驶员及其装备的总质量为75kg±5kg。
4.2.4.2    驾驶员应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并熟悉试验方法。
4.2.4.3    驾驶员应配备头盔、防护眼镜、试车用紧身衣裤、手套、试车鞋,以及其他必备的防护用品。
注:驾驶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除外。
4.2.4.4    驾驶员应坐在规定的驾驶位置上,双 手控制方向把,双 脚放在脚蹬上,双 臂正常伸展。 整个试 验过程中,应保持驾驶姿势不变。 当试验车速大于 120km/h 时,允 许驾驶员按制造商规定的穿戴、骑 行姿势,但应始终有效控制试验车辆。
4.2.5    环境气候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进行各项性能试验时的环境气候条件应满足: a) 温度:0 ℃~38 ℃;
b) 相对湿度:不大于95%;
c) 风速:平均风速不大于3 m/s,瞬时风速不大于5 m/s。
4.3    取值规则
4.3.1    试验重复次数视试验目的确定,除 另有规定外,一 般试验两次,每 次试验应连续进行,取 每次测 量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每次测量值偏差率按公式(3)计算。偏差率超过规定时数据无效,应重做试验。
注:一个往返为一次试验。
式中:
e  ———偏差率;
A ———“往”时测量值;
B ———“返”时测量值。
4.3.2    数值修约应符合 GB/T8170的规定,保留位数应按表1的规定。
表1    数值修约后保留的位数
试验项目 测试参数名称 测试参数单位 修约后保留位数
起动性能 时间 s 一位小数
里程表指示值校核 校核系数 — 三位有效数
车速表指示值校核 速度 km/h 一位小数
最低稳定车速 速度 km/h 一位小数
最高车速 速度 km/h 一位小数
滑行 距离 m 一位小数
加速性能 时间 s 一位小数
爬坡性能 坡度 (°) 一位小数
驻车性能 坡度 (°) 一位小数
侧倾稳定角 坡度 (°) 一位小数
5 有强制要求的性能试验方法
5.1    加速行驶噪声按 GB16169的规定测定。
5.2    制动性能按 GB20073的规定测定。
6 起动性能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温度应满足:
a) 常温起动试验:0 ℃~38 ℃; b) 低温起动试验:-10 ℃± 2 ℃。
6.1.2    试验 车 辆 的 发 动 机 机 油 温 度 和/或 冷 却 液 (若 有 )温 度 在 起 动 试 验 时 与 环 境 温 度 之 差 不 大 于±2 ℃。
6.1.3    试验时试验车辆允许关闭或打开减压阀、加浓阀、阻风门(若有)。
6.1.4    起动蓄电池(若有)应保证电量充足。
6.2    试验方法
6.2.1    按照制造商技术文件规定做好试验车辆试验前的准备,但起动试验之前不应起动车辆。
6.2.2    测定环境温度、大 气压力、湿 度、试 验车辆发动机机油及冷却液(若 有)温 度。 电起动试验前应测 定蓄电池电压。
6.2.3    试验车辆从发出信号开始起动发动机并计时,测取至发动机能够连续运转时的时间。
6.2.4    既有人工起动又有电起动的试验车辆,应进行两种起动方式的起动性能试验。
6.2.5    电起动试验车辆起动电机每次起动持续工作时间按照制造商技术文件的规定。 没有规定时持 续工作时间不应大于5s。
6.2.6    人工起动、电起动(若有)试验各允许进行3次。各有1次成功即可。
6.2.7    每一次试验,试验环境和试验车辆都应符合6.1规定的条件。
6.2.8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2。
7  车速里程表校核方法
7.1    车速里程表校核的一般方法
7.1.1    车速里程表车速指示值的校核方法
7.1.1.1    在试验道路上设100 m 的测试区。测试区前后应有足够长的辅助行驶区。
7.1.1.2    在辅助行驶区内使车速指示值稳定在设定速度,随 后保持该速度通过测试区。 测量通过测试 区所需的时间。往返行驶各一次,取往返行程的实际车速的算术平均值。
7.1.1.3    由低到高按10km/h或20km/h级差递增设定的测试车速,直至接近最高车速。车 速的测定 点不应少于4个,应包含表2规定的测试车速,80%vmax车速时取10km/h的整数倍。
表2 测试车速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最高车速 测定点中应包含的测试车速
vmax≤45 80%vmax
45<vmax≤100 40和 80%vmax(如 果测试速度不小于 55)
100<vmax≤150 40、80和 80%vmax(如 果测试速度不小于 100)
vmax>150 40、80、120
7.1.1.4    按公式(4)计算各行程的实际车速:
vs ———实际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L  ———测试区长度,单位为米(m),取100 m; t   ———通过该测试区所需时间,单位为秒(s)。
7.1.1.5    按公式(5)计算各测定点的车速指示值修正率:
式中:
Cv ———车速指示值修正率;
vs  ———实际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   ———车速里程表指示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7.1.1.6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3。
7.1.2    车速里程表里程指示值的校核方法
7.1.2.1    驾驶员驾驶试验车辆在平坦的试验道路上沿直线方向缓慢地前行,让驱动轮滚动 3周,测 取相 应滚动距离,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按公式(6)计算车轮的滚动半径。
r ———车轮的滚动半径,单位为米(m);
s ———车轮滚动3周的平均滚动距离,单位为米(m)。
7.1.2.2    按公式(7)、公式(8)计算里程指示值修正率。 a) 车速里程表由车轮驱动时,
式中:
Cs ———里程指示值修正率;
S2 1000i1
S1 ———实际行驶距离,单位为千米(km);
S2 ———车速里程表指示距离,单位为千米(km);
里程表轴转数
κ   ———里程表常数,κ= 里程表指示距离;
里程表轴转数
i1  ———里程表驱动齿轮速比,i1= 里程表驱动轴转数。
b) 车速里程表由变速器驱动时,
式中:
里程表轴转数
i1———里程表驱动齿轮速比,i1= 变速器输出轴转数;
变速器输出轴转数
i2———里程表驱动齿轮速比,i2=
7.1.2.3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4。
7.2    使用车载路试仪等仪器校核车速里程表的方法
使用车载路试仪等仪器测试时,用仪器控制设定的车速和行驶里程(里程表校核时行驶里程不少于1km),同时记录车速指示值和里程指示值,分别按公式(9)、公式(10)计算修正率。
式中:
Cv ———车速指示值修正率;
v1  ———测试仪器指示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   ———车速里程表指示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式中:
Cs ———里程指示值修正率;
S1 ———测试仪器指示里程,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   ———车速里程表指示里程,单位为千米(km)。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4。
8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8.1    测试区的型式
8.1.1   1型测试区
图1所示测试区应能双向行驶,中间连贯。
8.1.2   2型测试区
图2所示测试区长度 L1和 L2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但应在同一直线上。
测试区长度 L1和 L2不应大于20 m,且间隔不小于50 m。
8.1.3    测试区选择
根据仪器的准确度和预期行车时间确定测试区的长度,以 确保测得的最高速度的准确度在 ±1% 以内。
采用1型测试区时,如果测得的行车时间大于20s,允许使用手动测量设备(指人工操纵开始、停止 计时器)测量行车时间。
采用2型测试区时,行车时间应用电子测量设备(如光电式或类似设备)测量。
8.2    环境气候条件
8.2.1    试验时的环境应符合4.2.5中的相关规定。
8.2.2    试验时,相对空气密度不准许偏离d0的7.5%以上。相对空气密度d 按公式(11)计算:
d  ———试验时的相对空气密度;
d0 ———大气压力为100kPa,绝对温度为293K 时的相对空气密度,d0=0.9197;
p  ———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T  ———试验时的绝对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8.3    试验方法
8.3.1    装用内燃机的摩托车
8.3.1.1    测试期间试验车辆变速器置于最高车速挡位,油门全开,加浓混合气装置处不作用状态。
8.3.1.2    如果采用1型测试区,试验车辆在进入测 试区之前即应达到最高车速,并 保持到驶出测试区。 试验至少连续做3次。
注:一个往返为一次试验。
8.3.1.3    如果采用 2 型测试区,受 试车应连续通过 L1 和 L2 测试区,然 后返回。L1 和 L2 测试区的偏差 率不应超过 3%,如 果受试车在某一方向上不能达到其最高车速,试 验也可以只在一个方向进行,但 应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连续试验5次;
b) 风速纵向分量不大于1 m/s。
8.3.1.4    各次试验所测得的平均车速中的最低值和最高值之差不应大于最低值的 3%,否 则应追加测 试次数,舍去偏散较远的值。
8.3.1.5    试验最终核定的最高车速为各次试验测得的平均车速的算术平均值。
8.3.2    电动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v200)和10 min最高车速(v10)的试验方法按照 GB/T24156的要求进行。
8.4    平均车速的计算
8.4.1    各测试区的速度按公式(12)计算:
v ———某一测试区的平均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L ———测试区长度,单位为米(m),取100 m;
t ———通过该测试区所需时间,单位为秒(s)。
8.4.2    采用1型测试区时,每次试验取往返行程的车速的算术平均值。
8.4.3    采用2型测试区时,如果做双向试验,每次试验取L1、L2两个区段往返行程共4个车速的算术平 均值;如果做单向试验,每次试验取两个区段2个车速的算术平均值。
8.5    记录试验数据和结果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5。
9  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
9.1    设置长50 m 的测试区,测试区前后应有足够长的辅助行驶区。
9.2    在辅助行驶区内行驶时,将试验车辆的变速器置于最高挡位或次高挡 位,控 制油门,使 车辆能以平 稳的最低车速行驶。以此车速直线通过测试区,测取通过测试区的时间t1。
9.3    试验车辆驶离测试区后,应尽快全开油门,使车速 提高 10km/h 以上,以 保证发动机不熄火,传 动 系统不颤动。然后按9.2规定的反向通过测试区,测取通过测试区的时间t2。
9.4    试验过程中试验车辆的离合器处于完全结合状态,不准许用制动器减速。
9.5    如试验过程中发动机熄火或传动系统颤动,允许调整车速后重新测试。
9.6    按公式(13)计算最低稳定车速:
9.7    试验进行2次,取其中较小值作为最低稳定车速。
注:一个往返为一次试验。
9.8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6。
注:自动离合器的车辆和不带机械式变速箱的电动摩托车不适用本方法。
10   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10.1    内燃机摩托车
10.1.1    起步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10.1.1.1    在试验道路上设置起步加速性能测试区,应能双向行驶,中间连贯,其长度按表 3规定。 测试 区前后应有足够长的辅助行驶区,可 根据需要在测试区距起点 50 m、100 m、200 m、400 m 处或其他适
10.1.1.2    试验开始时,以最低挡(速)起步,顺次变挡(速),直至最高挡(速)加速行驶,迅速 通过测试区,
用自动计时装置或车载路试仪测定试验车辆从起点到终点所用的时间。 根据需要,可 同时测定试验车 辆从起点经过各测试点时所用的时间。
10.1.1.3    按公式(14)计算各区间的加速度:
a ———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2); S ———测试区长度,单位为米(m);
t ———通过该测试区所需时间,单位为秒(s)。
10.1.1.4    计算每次试验测得时间的平均值。一次试验中测得的往返时间偏差率不准许大于10%。
注:一个往返为一次试验。
10.1.1.5    试验进行2次,试验结果取加速度较大值。
10.1.2    超越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10.1.2.1    在试验道路上设置超越加速性能测试区,加速性能测试区长度按表3规定。在测 试区距起点
50m、100 m、200 m、400 m 处或其他适当的点位设置测试点。在测试区起点前和终点后应有足够长的 辅助行驶区。
10.1.2.2    轻便摩托车超越加速试验的初速度为 20km/h±2km/h。 如果最高设计车速的 50% 不足
20km/h,则按最高车速的50%作为试验初速度。允许误差为±2km/h。
摩托车超越加速试验的初速度为30km/h±1km/h。如果试验车辆用最高挡时不能以30km/h± 1km/h的速度稳 定 行 驶,可 使 用 次 高 挡。 试 验 过 程 中 不 准 许 换 挡。 如 果 试 验 车 辆 次 高 挡 仍 不 能 以
30km/h±1km/h的速度稳定行驶,可使用次高挡按第9章的规定测得的最低稳定车速行驶。
10.1.2.3    试验车辆用最高挡或次高挡以10.1.2.2规定的初速度到达加速测试区 起点时,迅 速加大油门 加速通过该测试区,用自动计时装置或车载路试仪测 定试验车辆通过初速测试区所用的时间和通过加 速测试区所用的时间。
10.1.2.4    根据10.1.2.3计算出的测定时间,按公式(15)计算从加速测试区起点到各标点的加速度:
10.1.2.5    计算每次试验测得时间的平均值。一次试验中测得的往返时间偏差率不准许大于10%。
注:一个往返为一次试验。
10.1.2.6    试验进行2次,试验结果取加速度较大值。
10.1.3    记录试验数据和结果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7。
10.2    电动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照 GB/T24156的要求进行。
11   滑行距离试验方法
11.1    试验车辆在进入滑行区前,应已脱开离合器、挂空挡。发动机可以不 熄火。 摩托车进入滑行区起 点时的速度为40km/h±1km/h,轻便摩托车为30km/h±1km/h。如果试验车辆最高车速小于规定 车速,使用该车辆的最高车速进行试验。
11.2    滑行过程中试验车辆应保持直线行驶,驾驶员不应操作任何制动装置 或影响滑行的装置,直 至试 验车辆完全停止。测量进入滑行区时的实际滑行初速度和滑行距离。如果实测滑行初速度超出规定的 范围,应重新试验。
11.3     滑 行 试 验 一 个 往 返 为 一 次,取 滑 行 距 离 的 平 均 值。 同 一 次 往 返,滑 行 距 离 的 偏 差 率 不 应 超 过20%。
11.4    试验进行2次,滑行距离取2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11.5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8。
注:使用无级变速 、自 动变挡 、自 动离合器的内燃机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适用本方法。
12   爬坡能力试验方法
12.1    选择平直、干燥、清洁、混凝土铺装 的人工坡道为试验坡道,允 许以表面平整、土 质坚硬的自然坡 道代替。试验坡道的角度应均匀一致,坡道的角度 应接近试验车辆的最大爬坡角度。 坡道总长不小于 30 m,坡前应有不小于10 m 的平直路段。测定试验坡道的角度。
12.2    从坡底向上划出5 m(如果使用自然坡道,设5 m~10 m,后5 m 的坡角应与测试区坡角相同)作 为辅助行驶区。测试区长20 m,在起点、10 m 和20 m 处(见图3)设置计时装置。
图3
12.3    试验车辆选择合适的初速度爬坡,测试区内不准许换挡(有挡位的试验 车辆用最低挡),离 合器应 完全接合。测取自起点至10 m、20 m 测试区的时间t1、t2。
12.4    试验所选坡道应能满足公式(16):
如果t1<t2-t1,应 减 少 质 量 后 试 验;如 果t1 >t2 -t1,应 增 加 质 量 或 改 用 较 高 挡 位 后 试 验。 按 公式(17)计算爬坡能力:
Ws———试验车辆实际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W  ———试验车辆规定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 i   ———试验车辆最低挡变速比;
is  ———试验时使用挡变速比;
β   ———试验坡道角度,单位为度(°)。
无级变速和自动变速挡的摩托车取i/is=1。
12.5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9。
13   驻车性能试验方法
13.1    两轮摩托车停车驻车试验
13.1.1    停车驻车装置
13.1.1.1    两轮摩托车应有撑杆和/或停车架,以便车 辆驻车时保持稳定而无需依靠人工扶持或其他工 具支撑。
13.1.1.2    撑杆宜安装在车辆左侧。使用撑杆驻车时,驾驶员应无需离开座位就能用脚操 纵撑杆。 使用 停车架驻车时,驾驶员应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操纵支架支起摩托车,前、后轮可同时离地或仅一轮离地。
13.1.1.3    撑杆、停车架在驻车状态下只能向车辆后方摆动而趋向收回(行车)位置。驾驶员 可以借助脚 力帮助支架回位,但不准许支架在行驶中因震动而自行落下。
13.1.2    试验方法
13.1.2.1    将车辆置于测量平台上且使车辆轴系与可倾斜测量平台坐标系相一致,分别使撑 杆和停车架 处于驻车位置,支撑车辆。
13.1.2.2    试验车辆变速器挂入空挡。如果试验车辆有驻车制动或其变速器有驻车挡位,则 处于驻车制 动状态。
13.1.2.3    试验车辆方向把处于转向锁止位置。如果方向把向左或向右都能锁住,对两种状 态分别进行 试验。
13.1.2.4    在各种支撑状态下,使平台从水平位置缓 缓转动倾斜,测 定试验车辆开始翻倒或滑动时的平 台侧倾角,即为该车在此支撑状态下的侧翻坡度。
13.1.2.5    每种支撑状态各测量3次。3次测量值中最大值、最小值之差不应大于1°。
13.1.2.6    取每种状态下3次测量有效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状态的结果,计算值修约后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一位。
13.2    记录试验数据和结果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10。
13.3    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试验
13.3.1    驻车制动装置
13.3.1.1    三轮轻便摩托车应装有一套至少控制一根轴上的一个或两个车轮的驻车制动装置。 正三轮 摩托车应装有一套至少控制一根轴上的全部车轮的驻车制动装置。
13.3.1.2    驻车制动装置应便于操纵,驾驶员在其座 位上用一只手握住方向把或方向盘的情况下,应 能 进行驻车制动操作。
13.3.1.3    驻车制动应可靠,不应因驾驶员离开、驻车时间长、操作制动的能源耗尽等原因而 造成驻车制 动失效。
13.3.1.4    驻车制动应有独立于行车制动的控制器及传能装置,若与行车制动用同一操纵机 构和传能装 置时,则应有独立的控制器,使其制动器保持制动状态。
13.3.1.5    解除驻车制动至少需要有两个独立的动作,不应因无意或误操作而解除驻车制动。
13.3.2    试验方法
13.3.2.1    将试验车辆平稳地驶入试验坡道上,使车 辆纵向中心线与坡道中心线重合或平行,用 行车制 动器将车停稳。
13.3.2.2    将试验车辆的变速器挂入空挡,按表4中 规定的控制力操纵驻车制动装置,然 后解除行车制 动控制。确认试验车辆完全停稳后测出控制力,5 min内试验车辆不应有任何移动。
表4    制动驻车控制力要求
车辆类型
驻车坡度
载荷状况 控制 力/N
手操纵脚操纵
三轮轻便摩托车
≥20%
空载
≤600
≤700
正三轮摩托车
三轮轻便摩托车
≥18%
满载
≤400
≤500
正三轮摩托车
13.3.2.3    试验车辆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分别在不同角度的坡道上按上坡方向和下坡方向各进行 3 次 试验。同一方向3次试验都没有任何移动则确认该项试验有效。
13.3.3    记录试验数据和结果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11。
14  三轮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
14.1    试验平台和仪器
14.1.1    试验平台要求:
a) 台面的平面度不应低于 GB/T1184—1996中表 1 规定的 L 级。 试验台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 刚度,以保证测试时不发生可见的变形;
b) 台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5;
c) 台面的最大倾斜角不小于40°,且可以稳定在任意角度上;
d) 台面倾斜角度调整时应平稳运行,由0°(水平位置)调整至40°整个过程时间不小于90s; e) 试验台上应设有防止试验车辆侧滑的挡块,挡块高度不大于30 mm;
f)  试验台上应设有试验车辆翻倒时的安全保护装置。
14.1.2    除满足4.2.2的试验仪器外,角度测量仪的精度要求应满足:误差不大于±0.1°。
14.2    试验方法
14.2.1    样车准备
试验车辆为整车整备质量状态,空载条件下测 试。 如果是三轮厢式载客车辆,座 椅置于使用位置, 车窗全部关闭。试验车辆轮胎气压应符合随车技术文件的规定。
14.2.2    测定左侧最大侧倾稳定角
14.2.2.1    将试验车辆置于试验台面中央位置,纵向 中心平面与试验台面的转动轴线保持平行,平 行度 误差不大于10 mm。用防滑挡块及其他固定装置拨正试验车辆方向轮,使车辆无侧滑或移动。 14.2.2.2    转动侧倾试验台台面,使试验车辆自 水平位置向左侧倾斜。 随时观测右侧车轮的负荷,直 到 车轮负荷为零。测量并记录试验台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为左侧最大侧倾稳定角。 恢复试验台面的水平 位置。
14.2.2.3    重复14.2.2.2规定的操作3次,试验结果的测量值中最大值、最小值之差不应大 于 1°,取 算术 平均值为该侧最大侧倾稳定角测量结果。修约时保留一位小数(以度为单位)。
14.2.3    测定右侧最大侧倾稳定角
按14.2.2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试验车辆的右侧最大侧倾稳定角。
14.3    记录试验数据和结果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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