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350-2024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ChinaAutoRegs|HJ 1350-2024英文版翻译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ategories of light sources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一般要求 3
5 信息公开流程及要求 3
6 信息公开检验信息 6
7 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7
8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7
9 其他要求 7
10 标准实施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数据项技术要求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变更、更正及撤销技术要求 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环保信息公开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2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报告技术要求 4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永久性标识技术要求 9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样式及技术要求 97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间、方式、检验技术要求,以及环保信息随车 清单的样式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及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340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622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4762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4763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GB 1616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7691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8176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22 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9757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Ⅱ阶段)
GB 20890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 30510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GB/T 788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 19233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753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21085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HJ/T 39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HJ 1014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HJ 1137 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 vehicl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和机动车
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相关内容。
3.2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 vehicl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latform
服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平台(网址:www.vecc.org.cn),供政府有 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
3.3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vehicle environment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VEID)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在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随车配发的符合本标准样式的环保信息清 单。包括企业对该车辆满足排放标准和阶段的声明、车辆基本信息、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信息以及 企业基本信息等内容。
3.4
信息公开编号 serial number of vehicl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完成车型信息公开后,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自动生成的一组反映该车 型车辆类别、排放阶段等信息的代码,信息公开编号由 29 位数字、空格及字母组成。
3.5
发动机及底盘环保信息入库 engine and chassi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login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备案重型车用发动机、三轮汽车用发动机及重 型车二类底盘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相关内容。
3.6
车辆识别代号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3.7
发动机顺序号 engine serial number
为了识别某一台发动机,由发动机制造厂为该发动机指定的一组字码。
3.8
污染控制装置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
用于控制、限制或者监控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
3.9
永久性标识 permanent identifier
体现生产企业、产品型号等信息的标识。此标识在机动车全生命周期内,正常行驶、维护及保养不会被破坏。

4 一般要求

4.1 信息公开主体

4.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是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主体。
4.1.2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4.2 信息公开内容

4.2.1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车型信息、车辆信息和量产车技术文件。
4.2.2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等。
4.2.3 车型信息包括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技术参数、型式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环保关键 技术信息(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适用)、CO2 排放信息(如有)等。
4.2.4 车辆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顺序号和下线检验信息等。车辆识别代号应符合 GB 16735
标准要求,发动机顺序号可参考 GB/T 21085 标准要求。
4.2.5 量产车技术文件包括环保生产一致性信息、在用符合性信息、量产车辆评估测试信息等。

4.3 信息公开时间

4.3.1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前完成机动车车型及车辆环保信息公开。
4.3.2 机动车进口企业应在货物入境(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签发日期)前完成车型及车辆环保信息公开。
4.3.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车辆批量生产或进口后进行量产车技术文件环保信息公开。

4.4 信息公开方式

4.4.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机动车环保信 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org.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
4.4.2 不具备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条件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机动车环保 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
4.4.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以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方式公开车辆主要环保信息。

5 信息公开流程及要求

5.1 信息公开流程

5.1.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本标准 5.2 要求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注册账户。
5.1.2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备案技术文件及车型参数。
5.1.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委托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与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联 网的检验机构开展型式检验及型式检验扩展工作。企业应确保备案车型参数与送检样车一致,方可继续 开展环保信息公开工作。
5.1.4 按要求通过全部型式检验后,检验机构出具符合本标准 6.1 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并上传至机动 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选取适用检验报告,获取环 保信息公开编号并完成车型环保信息公开。重型车用发动机、三轮汽车用发动机及非完整车辆可完成相 应产品的环保信息入库。
5.1.5 新生产机动车下线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本标准 6.2 要求进行下线检验并完成下线检验信息公开工作。
5.1.6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本标准第 8 章要求对下线检验合格车辆打印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随 车配发,同时按照附录 A 要求备案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数据项。
5.1.7 新生产机动车量产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照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开展量产车检验并进行 量产车技术文件备案。
5.1.8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本标准 5.1.1~5.1.7 的顺序完成环保信息公开(发动机生产、进口企 业可参照执行),具体流程见图 1。

图 1 环保信息公开流程

5.2 信息公开账户

5.2.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注册账户,每个企业法人原则上只能注册 一个账户。
5.2.2 账户注册信息应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5.2.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做好信息公开账户的安全管理工作。已公开的机动车环保信息与账户 绑定。
5.3 信息公开编号编码规则

信息公开编号由 29 位数字、空格及字母组成,编码规则见图 2。第 1、2 位为“CN”;第 3、6、9、 12、23 位为空格符号;第 4、5 位为机动车、发动机类别,机动车、发动机类别对应代码见表 1;第 7、
8 位为车辆的污染物排放阶段,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汽车此位置编码为“PX”,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电 动汽车此位置编码为“00”;第 10、11 位为噪声排放阶段,发动机此位置编码为“00”;
第 13-16 位 为企业注册账户时由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自动生成的代码;第 17-22 位为企业信息公开车/机型序列号;
第 24-29 位为车/机型的配置序列号。

第 24-29 位:车/机型配置号

第 17-22 位:车/机型序列号

第 13-16 位:企业代码

第 10-11 位:噪声排放阶段

第 7-8 位:污染物排放阶段

第 4-5 位:机动车/发动机类别

第 1-2 位:CN
图 2 信息公开编号编码规则

表1 机动车、发动机类别对应代码表

序号 车(机)类 代码 序号 车(机)类 代码
1 轻型汽油车 QQ 17 重型甲醇混合动力汽车 ZM
2 轻型汽油混合动力车 QH 18 重型柴油/甲醇双燃料汽车 ZB
3 轻型柴油车 QC 19 重型汽油车 ZQ
4 轻型柴油混合动力车 QZ 20 三轮汽车 TC
5 轻型燃气车 QR 21 纯电动汽车 QD
6 轻型燃气混合动力车 QG 2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RD
7 轻型两用燃料车 QL 23 摩托车 MT
8 轻型甲醇单燃料汽车 QB 24 轻便摩托车 QM
9 轻型甲醇混合动力车 QX 25 重型柴油发动机 CJ
10 轻型柴油/甲醇双燃料汽车 QS 26 重型汽油发动机 QJ
11 重型柴油车 ZC 27 重型燃气发动机 RJ
12 重型柴油混合动力车 ZH 28 重型双燃料发动机 SJ
13 重型燃气车 ZR 29 三轮汽车用发动机 TJ
14 重型燃气混合动力车 ZG 30 重型甲醇单燃料发动机 JJ
15 重型双燃料车 ZS 31 重型柴油/甲醇双燃料发动机 BJ
16 重型甲醇单燃料汽车 ZJ

5.4 变更、更正及撤销

5.4.1 当环保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化或出现错误等情况时,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 照本标准附录 B 要求,及时进行变更、更正或撤销,同时将变更、更正或撤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5.4.2 当环保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化时,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附件 BA 要求, 及时进行变更。
5.4.3 当环保信息公开内容发生错误时,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附件 BB 要求, 及时进行更正,说明错误的具体情况,并描述已公开信息错误产生的影响。
5.4.4 对于已公开但未销售的车型或车辆信息,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可按照附件 BC 要求予以撤销。
5.5 信息引用

5.5.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可将其环保信息入库或环保信息公开的机动车环保信息授权给其他企业 引用。被引用信息企业应确保供应给其他企业的发动机、非完整车辆、完整车辆等产品与环保信息入库 或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一致,并对所供应产品的环保达标负责。被引用信息企业若有车型或机型环保信息 公开行为还应满足本标准 4.1 要求。
5.5.2 引用信息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机动车环保公开信息,同时应保证
量产产品污染控制装置与引用信息一致。引用信息的企业作为环保信息公开主体应满足本标准 4.1 要求。
5.5.3 引用、被引用企业双方均应保证产品符合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6 信息公开检验信息

6.1 车(机)型型式检验信息

6.1.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型式检验前完成本标准 5.1.1 及 5.1.2 相关内容。用于开展型式检验的技术参数和过程数据,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企业可以予以标注。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参数或数据经 企业同意可对公众公开。
6.1.2 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在视频监控下开展型式检验,环保信息公开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见附 录 C。检验机构完成型式检验项目后应出具基准车型的型式检验基准报告或扩展车型的型式检验扩展报 告,型式检验报告技术要求见附录 D。
6.1.3 型式检验过程及型式检验数据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共享。

6.2 机动车下线检验信息

6.2.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按照相关标准完成所有新车下线检验项目。
6.2.2 轻型汽车及重型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除外)应按 GB 18285、GB 3847 中的相 关要求开展新车下线检验。
6.2.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按 GB 14622 和 GB 18176 中的相关要求开展新车下线检验。
6.2.4 三轮汽车应按 GB 18322 中的相关要求开展新车下线检验。

7 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7.1 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指发动机和污染控制装置相关信息。
7.2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或环保关键部件明显可见位置标注永久性标识。 需标注永久性标识的装置包括发动机、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中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以及环保关键技术信息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适用)栏中涉及型号及生产企业的项目。永久性标识技术要求见附录
E。

8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8.1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车辆信息、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或环保关 键技术信息)和满足排放标准的声明等内容。
8.2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应采用符合 GB/T 788 规定的 A 系列规格纸张的 A4 幅面(210 mm×297 mm) 制作。用于制作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纸张规格不小于 120 g/m2。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样式及技术要求见附 录 F。
8.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按照附录 A 完成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数据备案。
8.4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随车配发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9 其他要求

9.1 重型车二类底盘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A.6 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入库。
9.2 第二台柴油机指机动车上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发 动机,应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 GB 20891 和 HJ 1014 标准进行环保信息公开。
9.3 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另行规定。

10 标准实施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数据项技术要求

A.1 轻型车

轻型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备案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车辆识别代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商标;
d) 生产厂地址;
e) 发动机顺序号; f) 驱动电机顺序号; g) 生产日期;
h) 下线检验依据; i) 下线检验结论; j) 企业官方网址;
k) 车用空调制冷剂种类;
l) 车用空调制冷剂加注量。

A.2 重型车

重型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备案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车辆识别代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商标;
d) 生产厂地址; e) 发动机顺序号; f) 生产日期;
g) 下线检验依据; h) 下线检验结论; i) 企业官方网址; j) 发动机厂牌;
k) 发动机生产厂地址;
l) 排气管位置(如适用); m) 排气管朝向(如适用); n) OBD 接口位置(如适用); o) 车用空调制冷剂种类;
p) 车用空调制冷剂加注量。

A.3 三轮汽车

三轮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备案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车辆识别代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商标;
d) 生产厂地址; e) 发动机顺序号; f) 生产日期;
g) 下线检验依据; h) 下线检验结论; i) 企业官方网址; j) 发动机厂牌;
k) 发动机生产厂地址。

A.4 摩托车

摩托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备案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车辆识别代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商标;
d) 生产厂地址; e) 发动机顺序号; f) 生产日期;
g) 下线检验依据; h) 下线检验结论; i) 企业官方网址。

A.5 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备案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车辆识别代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商标;
d) 生产厂地址;
e) 驱动电机顺序号;
f) 生产日期;
g) 企业官方网址;
h) 车用空调制冷剂种类;
i) 车用空调制冷剂加注量。

A.6 重型车二类底盘

重型车二类底盘环保信息入库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车辆识别代号;
b) 底盘型号;
c) 生产日期;
d) 下线检验依据;
e) 下线检验结论。

A.7 重型柴油发动机

重型柴油发动机环保信息入库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发动机型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系族名称;
d) 厂牌;
e) 排放阶段; f) 制造商名称; g) 生产厂地址;
h) 装配的车辆类型范围; i) 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 j) 型式检验检测机构; k) 最大净功率/转速; l) 最大净扭矩/转速; m) 燃料供给系统型式;
n) 喷油泵型号、生产企业; o) 喷油器型号、生产企业; p) 共轨管型号、生产企业; q) 增压器型号、生产企业; r) 中冷器型式;
s) OBD 系统供应商;
t) 废气再循环(EGR)型号、生产企业; u) 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型式、生产企业; v) ECU 型号、生产企业;
w) 排气后处理系统型式;
x) 催化转化器(DO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y) 催化转化器(SCR)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z) 催化转化器(AS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a) 催化转化器(LNT)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b)颗粒捕集器(DPF)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c) 生产(进口)企业名称;
ad)法定代表人;ae) 企业地址; af) 企业联系电话; ag)企业官方网址。

A.8 重型汽油发动机

重型汽油发动机环保信息入库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发动机型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系族名称;
d) 厂牌;
e) 排放阶段; f) 制造商名称; g) 生产厂地址;
h) 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 i) 型式检验检测机构; j) 最大净功率/转速; k) 最大净扭矩/转速; l) 燃料供给系统型式;
m) 催化转化器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n) 氧传感器型号、生产企业;
o) 喷射泵或压力调节器型号、生产企业;
p) 增压器型号、生产企业;
q) 中冷器型式;
r) ECU 型号、生产企业;
s) OBD 系统供应商;
t) EGR 型号、生产企业; u) 生产(进口)企业名称; v) 法定代表人;
w) 企业地址;
x) 企业联系电话;
y) 企业官方网址。

A.9 重型燃气机

重型燃气机环保信息入库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发动机型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系族名称;
d) 厂牌;
e) 排放阶段; f) 制造商名称; g) 生产厂地址;

h) 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 i) 型式检验检测机构; j) 最大净功率/转速; k) 最大净扭矩/转速; l) 燃料供给系统型式;
m) 氧传感器型号、生产企业;
n) 蒸发器或压力调节器型号、生产企业;
o) 混合装置型号、生产企业; p) 喷射器型号、生产企业; q) EGR 型号、生产企业; r) 增压器型号、生产企业; s) 中冷器型式;
t) 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型式、生产企业;
u) ECU 型号、生产企业; v) OBD 系统供应商; w) 排气后处理系统型式;
x) 催化转化器(TW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y) 催化转化器(SCR)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z) 催化转化器(AS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a) 催化转化器(LNT)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b)生产(进口)企业名称;
ac) 法定代表人; ad)企业地址; ae) 企业联系电话; af) 企业官方网址。

A.10 重型双燃料发动机

重型双燃料发动机环保信息入库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发动机型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系族名称;
d) 厂牌;
e) 排放阶段; f) 制造商名称; g) 生产厂地址;
h) 装配的车辆类型范围;
i) 双燃料类型;
j) 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 k) 型式检验检测机构; l) 最大净功率/转速; m) 最大净扭矩/转速; n) 燃料供给系统型式;
o) 混合装置型号、生产企业; p) 喷射器型号、生产企业; q) 氧传感器型号、生产企业;
r) 蒸发器或压力调节器型号、生产企业;
s) 喷油泵型号、生产企业; t) 喷油器型号、生产企业; u) 共轨管型号、生产企业; v) 增压器型号、生产企业; w) 中冷器型式;
x) OBD 系统供应商; y) 排气后处理系统型式; z) ECU 型号、生产企业;
aa) 催化转化器(TW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b)催化转化器(DO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c) 催化转化器(SCR)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d)催化转化器(AS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e) 催化转化器(LNT)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f) 颗粒捕集器(DPF)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g)生产(进口)企业名称;
ah)法定代表人; ai) 企业地址; aj) 企业联系电话; ak)企业官方网址。

A.11 三轮汽车用发动机

三轮汽车用发动机环保信息入库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发动机型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系族名称;
d) 厂牌;
e) 排放阶段; f) 制造商名称; g) 生产厂地址;
h) 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 i) 型式检验检测机构; j) 最大净功率/转速; k) 最大净扭矩/转速; l) 燃料供给系统型式;
m) 喷油泵型号、生产企业; n) 增压器型号、生产企业; o) EGR 型号、生产企业; p) ECU 型号、生产企业;
q) 进气消声器型号、生产企业; r) 排气消声器型号、生产企业; s) 生产(进口)企业名称;
t) 法定代表人;
u) 企业地址;
v) 企业联系电话;
w) 企业官方网址。

A.12 重型甲醇单燃料发动机

重型甲醇单燃料发动机环保信息入库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发动机型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系族名称;
d) 厂牌;
e) 排放阶段; f) 制造商名称; g) 生产厂地址;
h) 装配的车辆类型范围; i) 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 j) 型式检验检测机构; k) 最大净功率/转速; l) 最大净扭矩/转速; m) 燃料供给系统型式;
n) 氧传感器型号、生产企业; o) 混合装置型号、生产企业; p) 喷射器型号、生产企业; q) EGR 型号、生产企业; r) 增压器型号、生产企业; s) 中冷器型式;
t) ECU 型号、生产企业;
u) OBD 系统供应商;
v) 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型式、生产企业;
w) 排气后处理系统型式;
x) 催化转化器(TW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y) 催化转化器(SCR)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z) 催化转化器(AS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a) 催化转化器(LNT)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b)生产(进口)企业名称;
ac) 法定代表人; ad)企业地址; ae) 企业联系电话; af) 企业官方网址。

A.13 重型甲醇双燃料发动机

重型甲醇双燃料发动机环保信息入库数据项应至少包括:
a) 发动机型号; b) 信息公开编号; c) 系族名称;
d) 厂牌;
e) 排放阶段; f) 制造商名称; g) 生产厂地址;
h) 装配的车辆类型范围;
i) 双燃料类型;
j) 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 k) 型式检验检测机构; l) 最大净功率/转速; m) 最大净扭矩/转速; n) 燃料供给系统型式;
o) 混合装置型号、生产企业; p) 喷射器型号、生产企业; q) 氧传感器型号、生产企业; r) 喷油泵型号、生产企业; s) 喷油器型号、生产企业; t) 共轨管型号、生产企业; u) 增压器型号、生产企业; v) 中冷器型式;
w) OBD 系统供应商; x) 排气后处理系统型式; y) ECU 型号、生产企业;
z) 催化转化器(TW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a) 催化转化器(DO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b)催化转化器(SCR)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c) 催化转化器(ASC)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d)催化转化器(LNT)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e) 颗粒捕集器(DPF)型号、生产企业;封装、载体、涂层生产企业; af) 生产(进口)企业名称;ag)法定代表人; ah)企业地址; ai) 企业联系电话; aj) 企业官方网址。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变更、更正及撤销技术要求

B.1 一般技术要求

B.1.1 当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发生变化且部分信息发生变动时,企业可进行 企业信息、车型信息的变更。可变更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官网网址以及 企业邮箱地址;可变更车型信息包括:车型商标、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厂地址等。 B.1.2 当环保信息公开内容发生错误时,企业可进行更正。当型式检验样车与车型环保信息公开参数 不一致,且样车属于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或弄虚作假等情况,企业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完成信息公开,不 应对已公开车型信息进行更正。
B.1.3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可对已公开但未销售的车型或车辆信息进行撤销。

B.2 资料要求

B.2.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更正及撤销相关资料,超过一页的应盖骑 缝章。
B.2.2 变更应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BA,更正应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BB,撤销应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BC。 B.2.3 环保信息内容变更、更正及撤销登记表编号组成为 BG/GZ/CX-日期-企业编号-流水号,其中日 期为八位数字,格式如:20230622;企业编号为企业登录信息公开系统时的企业编号,流水号为当年企 业变更、更正次数。例如:BG-20230622-91371428060436180F-001。
B.2.4 企业应依法严肃对待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强化相关工作质控管理,严格控制机动车环保信息 公开更正次数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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