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6011.2-2025英文版翻译 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第2部分:产品碳足迹标识

ChinaAutoRegs|GB/T 46011.2-2025英文版翻译 道路车辆 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 第2部分:产品碳足迹标识
Road vehicle—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greenhouse gas management—Part 2: Carbon footprint labels of road vehicle product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标识的内容、数据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标识的自我声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88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 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 1574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8284快速响应矩阵码
GB/T 18386.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
GB/T 18386.2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GB/T 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75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754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2415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续驶里程及残电指示试验方法
GB/T 2784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T 29125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4325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GB/T 46011.1道路车辆温室气体管理通用要求第1部分: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T 4601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车辆产品road vehicle products
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摩托车等整车产品、车辆零部件产品(包括新零部件、再制造零部件、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等)以及材料产品(包括车用原生材料及再生材料等)。
[来源:GB/T 46011.1-2025,3.3.1]
3.2
产品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 of a product
产品系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之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基于气候变化这一单一环境影响类型进行生命周期评价。
[来源:GB/T 24067-2024,3.1.1,有修改]
3.3
产品碳足迹标识carbon footprint labels of a product
通过碳足迹标志、文字、数字、符号等组合,表示产品碳足迹量化值、等级、碳中和等相关信息的标识。
[来源:GB/T 46011.1-2025,3.3.55]
3.4
碳足迹量化标识carbon footprint quantification labels
对道路车辆产品指定核算边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之和用量化数值进行表示的产品碳足迹标识。
3.5
碳足迹等级标识carbon footprint class labels
对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数值进行分级表示的产品碳足迹标识。
3.6
碳中和标识carbon neutral labels
对道路车辆产品指定核算边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清除量和抵消量之和为零的结果进行表示的产品碳足迹标识。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NFC:近场通信技术(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RFID: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5标识内容
5.1通则
产品碳足迹标识各功能区内容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产品碳足迹量化标识
5.2.1标题信息
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量化标识的“标题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量化标识”字样;
b) “Road Vehicle 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Quantification Label”字样;
c) 生产企业;
d) 产品名称。
5.2.2碳信息
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量化标识的“碳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产品碳足迹量化值图案;
b) 产品碳足迹量化值,其单位根据产品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确定,如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米(gCO2e/km)、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gCO2e/(kWh)]、克二氧化碳当量每个(gCO2e/个)等;
c) 二维码图案;
d) 依据的产品碳足迹量化标准;
e) 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如“材料获取-生产制造-使用-生命末期”中的全部或部分阶段。
5 .2.3产品信息
6 .2.3.1整车产品
整车产品碳足迹标识的“产品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车辆型号,如公告型号;
b) 整备质量,单位为千克(kg)
c) 能源种类,如汽油、柴油、两用燃料、双燃料、纯电动、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油/电)、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柴油/电)、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和氢气等;
d) 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升每百千米(L/100km)、千瓦时每百千米(kWh/100km)。
5.2.3.2零部件产品
零部件产品碳足迹标识的“产品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零部件型号,根据企业内部零部件产品进行确定;
b) 零部件种类,如汽车动力蓄电池、汽车驱动电机、汽车轮胎等。
5.2.3.3材料产品
材料产品碳足迹标识的“产品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材料型号,根据企业内部材料产品进行确定;
b) 材料种类,如钢铁、铝、塑料等。
5.2.4附加信息
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量化标识的“附加信息区”应包含启用日期,如××××年××月××日。
5.3产品碳足迹等级标识
5.3.1标题信息
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等级标识的“标题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等级标识”字样;
b) “Road Vehicle Product Carbon Footprint ClassLabel”字样;
c) 生产企业;
d) 产品名称。
5.3.2碳信息
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等级标识的“碳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产品碳足迹等级;
b) 二维码图案;
c) 产品碳足迹量化值,其单位根据产品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确定,如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米(gCO2e/km)、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gCO2e/(kWh)]、克二氧化碳当量每个(gCO2e/个)等;
d) 依据的产品碳足迹等级评价标准;
e) 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如“材料获取-生产制造-使用-生命末期”中的全部或部分阶段。
5.3.3产品信息
产品碳足迹等级标识的产品信息与产品碳足迹量化标识的产品信息保持一致,见5.2.3。
5.3.4附加信息
产品碳足迹等级标识的“附加信息区”应包含启用日期,如××××年××月××日。
5.4碳中和标识
5.4.1标题信息
道路车辆产品碳中和标识的“标题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道路车辆产品碳中和标识”字样;
b) “Road Vehicle Product Carbon NeutralLabel”字样;
c) 生产企业;
d) 产品名称。
5.4.2碳信息
道路车辆产品碳中和标识中的“碳信息区”应包含下列信息:
a) “碳中和”标志;
b) 二维码图案;
c) 产品碳足迹量化值,其单位根据产品功能单位或声明单位确定,如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米(gCO2e/km)、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千瓦时[gCO2e/(kWh)]、克二氧化碳当量每个(gCO2e/个)等,在产品碳足迹或产品部分碳足迹量化过程中不应包含碳抵消;
d) 碳抵消量,单位为克二氧化碳当量(gCO2e);
e) 碳抵消来源,如通过购买并注销××t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达成;
f) 依据的产品碳中和标准;
g) 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如“材料获取-生产制造-使用-生命末期”中的全部或部分阶段。
5 .4.3产品信息
产品碳中和标识的产品信息与产品碳足迹量化标识的产品信息保持一致,见5.2.3。
6 .4.4附加信息
产品碳中和标识的“附加信息区”应包含启用日期,如××××年××月××日。
7 标识数据
6.1产品碳足迹量化值
本文件涉及的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量化值核算方法,如有国家标准优先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核算,如无国家标准应依据汽车行业标准进行核算。
示例1:对于乘用车产品,依据QC/T1249-2025进行核算。
示例2:对于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依据QC/T1247-2025进行核算。
示例3:对于乘用车、汽车动力蓄电池以外的道路车辆产品,依据QC/T1248-2025进行核算。
6.2产品碳足迹等级
1.1 .1产品碳足迹等级可分为1级、2级和3级,或依据相应的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等级评价标准进行划分。
1.2 .2本文件涉及的道路车辆产品碳足迹等级判定方法,如有国家标准优先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等级评价,如无国家标准应依据汽车行业标准进行等级评价。
1.1.1 .3抵消碳排放量及碳抵消来源
本文件涉及的道路车辆产品碳中和判定方法,如有国家标准应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判定,如无国家标准应依据汽车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1.1.2 .4能源消耗量
6.4.1 对于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汽油、柴油、两用燃料或双燃料汽车为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按GB/T 19233进行试验;纯电动汽车为能量消耗量型式认证值,按GB/T 18386.1进行试验;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按GB/T 19753进行试验;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OVC-HEV折算燃料消耗量(按简单折算法进行折算),按GB/T 19753进行试验。
6.4.2 对于重型商用车,汽油、柴油、两用燃料或双燃料汽车为燃料消耗量型式认证值,按GB/T 27840进行试验;纯电动汽车为能量消耗量型式认证值,按GB/T 18386.2进行试验;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燃料消耗量,按GB/T 19754进行试验;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折算燃料消耗量(按简单折算法进行折算),按GB/T 19754进行试验。
6.4.3 对于天然气汽车,其能源消耗量按GB/T 29125进行试验。
6.4.4 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其能源消耗量按GB/T 43252进行试验。
6.4.5 对于燃油摩托车,其能源消耗量按GB15744进行试验;对于电动摩托车,其能源消耗量按GB/T 24157进行试验。
7标识要求
7.1功能区划分
7.1.1通则
标识由“标题信息区”“碳信息区”“产品信息区”和“附加信息区”4个功能区组成,各功能区分布及规格应符合附录A~附录C的要求。
7.1.2标题信息区
“标题信息区”位于标识的顶端,主要内容包括标识名称、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标识名称”应根据碳足迹标识的类别确定,采用中文居上、英文居下的方式排列。“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位于标识名称下方。
7.1.3碳信息区
“碳信息区”位于标识的中部,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碳足迹量化值或产品碳足迹等级或“碳中和”标志、依据标准、核算边界等信息。碳信息根据碳足迹标识类型确定,应符合5.2.2、5.3.2、5.4.2的要求。
7.1.4产品信息区
“产品信息区”位于标识的下部。产品信息根据道路车辆产品类型确定,应符合5.2.3、5.3.3、5.4.3的要求。
7.1.5附加信息区
“附加信息区”位于标识的底部。内容包括标识的启用日期,应符合5.2.4、5.3.4、5.4.4的要求。
7.2标识的规格和样式要求
7.2.1 标识尺寸至少为GB/T 788规定的A6(公称尺寸105mm×144mm)幅面,也可采用A4(公称尺寸210mm×297mm)幅面,或在其他幅面中使用尺寸为A6或A4幅面的标识并保证其格式符合要求。
7.2.2 标识背景为白色,外框应根据碳足迹标识类型确定,碳足迹量化标识外框为GB/T 3181规定的天蓝色,对应编号为PB09,碳足迹等级标识外框为GB/T 3181规定的海蓝色,对应编号为PB05,碳中和标识外框为GB/T 3181规定的淡绿色,对应编号为G02。
7.2.3 A6幅面碳足迹标识各功能区的布局和尺寸应符合附录A~附录C的要求。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和数字对应的字体、字号、颜色要求见表2~表4。A4幅面标识应相应放大。
7.2.4 扫描标识“碳信息区”的二维码(如图A.1所示)应具有产品碳足迹等查询功能,读取的信息应至少包含碳足迹标识里的内容,宜增加产品碳足迹量化核算报告、验证报告等其他信息。二维码编码规则应符合GB/T 18284的规定。
7.3标识的展示方式
7.3.1 道路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第5章~第7章的要求打印、粘贴纸质或塑料材质标识。
7.3.2 标识应单独展示,应采用纸质或塑料标识等方式以实物展示,也可增加NFC、RFID等电子化方式展示。
7.3.3 标识应标注或悬挂在产品外侧的明显部位,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明显部位标注的,可打印后随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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